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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高标准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6 共3004字
标题

  政策空间是各国保有的基本权利,它使得各国能够在司法自治和独立主权内对本国的具体法律条款和规则进行解释,它保证了各国建立拥有独立品格特征的知识产权制度。WTO 法律和政策的重要概念之一是非歧视,它包含两条主要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WTO 的这两条原则并不要求实现普遍规范和规则的统一 ;相反,原则的设计是为了允许各国保持其自身的政策空间,制定自己的标准和优先事项--只要对所有的经济参与者,外国人和本国国民给予同等对待。许多学者的研究中,都表明了对基于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定弹性的国内法立法实践空间的认同。发展中国家通过解释和利用这些模糊所提供的灵活性,在国内法律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最大化主张自己的利益、抵制知识产权滥用,使 TRIPs 协定所承认的"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得以在 TRIPs 协定下实现。

  国际知识产权高标准意味着对我国知识产权政策空间的挤压然而,发达国家不满足于现有知识产权国际规则--TRIPs 协定,正在积极寻求更高、执法力度更强的知识产权标准。ACTA、TPP 等一系列多边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都采取"美国模式",即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细致规定。这对于中国的直接影响就是知识产权弹性政策空间的挤压和缩小。

  历史已证明,在一定的国家发展阶段,技术能力建设最好是通过给予国外技术持有人优厚条件以获得技术转让,而不是提供强有力的合法权利以鼓励本国技术创新。发展中国家需要慎重制定知识产权政策,只有等到经济实力足够强时再给予知识产权以强保护--无论这样的决定是对还是错,当今发达国家都是如此操作的。

  如何在寻求国内政策空间与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之间进行平衡?

  面对 TPP、TTIP 等超大型区域贸易协定的强势扩张,以及在全球经济中可能形成的新实践、标准和规则,中国不可能对此视而不见。相反,中国政府充分重视正在谈判中的 TPP 和TTIP 可能带来的国际贸易规则改变,并且希望能够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但是,面对这些"二十一世纪"的新议题,以及大大超出 WTO框架下的标准和义务,面对国际知识产权执法标准的一再攀高,如果参与国际新规则谈判,势必要进行妥协,提高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

  在当前超大型自由贸易协定(TPP和 TTIP)火热谈判的情况下,我国面临着是否加入谈判,以及以什么样的标准或底线加入谈判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两难境地。我国应如何在寻求国内政策空间和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之间进行平衡和选择?

  开放环境下我国应对国际知识产权高标准的对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七项重点阐释了"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指出"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必须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把握技术创新的源动力作用,促使我国企业走向全球价值链的高端。面对国际知识产权标准的一再提高,从根本上解决的办法还是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只有自主创新,自己掌握核心技术,才能真正应对知识产权执法的高标准。而且在新一轮技术革命浪潮下,由于模块化生产方式的出现和全球价值链的迅猛发展,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用再等产品成熟,就可以把新兴产业的新产品加工、组装甚至工序创新等价值链低端环节作为一个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 ;而发展中国家在新兴产业的早期就可以通过廉价劳动力加入到这种新产品的全球化生产体系之中,这被称作是"新国际分工".在当今的"新国际分工"中,由于价值链在国家之间的分解,高质量的经济活动通常仍集中和保留在发达国家占据的高端环节上,而跨国公司则把那些惯例化、低附加值、几乎没有创新机会窗口、进入壁垒很低的价值链低端环节转移到发展中国家。高虎城部长在 2014 年 3 月 3 日《人民日报》上发表的"从贸易大国迈向贸易强国"中说到 :长期以来,我国产品参与国际竞争主要依赖数量和价格优势,产品缺乏核心竞争力,附加价值低。2013年我国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比重已经达到 57.3% 和 29.9%,但很多商品核心技术掌握在外方手中。其中,机电产品 61.2% 是外资企业生产的,51.1%是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 ;高新技术产品73% 是外资企业生产的,65.3% 是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

  也就是说,我国企业仍处于全球价值链的低端。依据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国的经验,只有企业 R&D 经费投入的强度(即 R&D 经费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 5% 以上并且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以自主创新为主,否则在核心技术上就还只能处于追踪模仿、引进吸收的状态,企业自身只能在附属技术或辅助技术上有所创新。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 2012 年各省市数据计算得出,2012 年上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R&D 经费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为 1.09%.

  还需政府加大气力投入,把握技术创新的源动力作用,使上海企业走向全球价值链的高端。

  建议

  第一,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使政府的财政资金用于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各级政府财政加大对高等学校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支持力度,同时制定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法,对于国家科技计划中的基础研究特别是应用研究项目,不能单纯征询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专家意见,而应责成主管部门广泛调查我国大中型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要取得突破的关键技术(包括材料与工艺),据此安排应用研究课题,向高等学校招标 ;同时规定该课题成果必须进一步开发成工业实用技术,并允许高等学校将后一阶段开发任务转委托给相关企业,政府在资金支持上要将相关费用计算在内,从而达到间接支持企业技术开发资金不足的效果 ;第二,在不违反 WTO的情况下保护我国企业核心技术及其收益。经济史研究说明,巨大的国内市场规模是美国抓住第二次工业革命"技术窗口"的决定性因素。贾根良在《求是》上发表的《中国应该走一条什么样的技术追赶道路》中阐述 :我国应适当保护价值链高端环节及其国内市场,确保国内企业核心技术创新及其收益的巨大市场空间。

  以更加开放的心态积极准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对于规则细节则应根据我国产业发展的长远利益给予区分对待。出于产业利益的保护,发达国际从未放弃过对知识产权执法高标准的追求。国际知识产权执法高标准确实大大缩减了 TRIPs 下给予各国在国内制定知识产权政策的弹性空间,会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一定影响。但是,鉴于中国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及上海自贸区建设的内在需求,在以开放环境进行考量的大背景下,中国应以更加开放的心态积极准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对于规则细节则应根据我国产业发展的长远利益给予区分对待 :首先,可在上海自贸区内施行较高标准的国际知识产权执法规则,与国际规则对接,再将经验推广、复制至上海和全国其他地方 ;其次,牢牢把握创新源动力的作用,重视科技型企业和科研机构的研发投入,并保护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内市场,从源头上提高我国的创新能力 ;再次,重视美国对数字环境下版权执法的规则改变,督促鼓励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最后,重点治理商标侵权现象,培育我国企业的品牌意识和商标申请能力。

  国际经贸规则的改变既是压力,也是机遇。我国若能积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从源头上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培育,并规范市场环境,为中国在将来争取到更强大的经济和政治地位,才能真正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占据强有力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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