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进程之突破
文书送达过程中无法回避公告送达,公告文书为使当事人知悉必然会涉及当事人的相关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当事人信息被披露。《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美国仲裁协会(AAA)仲裁规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对仲裁中公告送达加以规定。公告送达的文书势必将当事人信息进行公告,这也意味着在维护仲裁程序价值的基础上,商事仲裁保密性在公告送达制度中被突破。
二、审理进程之突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商事仲裁机密性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考虑公共利益的情形。英国是普通法的代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也具有重要地位。以英国为例,英国仲裁保密性具有以下情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经法院的指令,法院批准允许泄漏的,基于合理的需要而泄漏的,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仲裁法允许的情形。新西兰在仲裁领域也规定了例外情形。新西兰《仲裁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允许仲裁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下可以公开,第2款则规定不妨碍第2款的情形下,可以对仲裁保密性进行向对方当事人披露或公开。澳大利亚对则进一步否定仲裁的保密性,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认为"任何保密义务都必须要服从于公共利益的例外(public interest exception)。"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会权衡当事人利益,但纠纷的解决并不完全局限在当事人之间,公正的实现也要以一种看得见的形式存在,达到法律价值之实现与社会秩序之维护之目的。
三、执行进程之突破
仲裁的产生于发展依赖于法院的强力之帮助,仲裁正是借助法院所依靠的最后强制力赋予其可执行性与强制性因此,仲裁保密性不能摆脱法院之干预,这也是仲裁生命力与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所赖以存在的基础。同时,仲裁作为替代性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其存在不仅会涉及当事人与第三人之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一般社会成员与社会共同价值与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仲裁被滥用,法院具有对仲裁的监督与审查。此外,原先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在另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如果没有得到先前仲裁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做出披露会违反仲裁责任,但仲裁裁决的披露在客观上可以减轻当事人与法院的举证责任、减轻法院负担进而提高仲裁效率。英国普通法基于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考虑,允许当事人因合理的需要向第三人披露仲裁资料即仲裁裁决书,从而对第三者建立诉讼原因(causeofaction)或对该第三者提出的索赔或反索赔抗辩(defend)。
商事仲裁的保密性是基于仲裁的私人性而产生与发展的,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并不当然排除公共利益,是两者之间的结合与制衡关系,其本身也是有一系列规则和例外构成。
在仲裁保密的法律适用中,鉴于商事仲裁保密性之例外规定与限制,仲裁裁决应当是有条件的公开与适用,同时为了平衡当事人与社会公益,在对仲裁裁决进行技术性处理后,应当可以将中仲裁裁决加以公布,以实现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与审,提高仲裁质量与权威,减少仲裁压力与实现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并且将公正予以公开,实现社会的有序与平和状态。
四、结语
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并不是绝对的,受到一系列例外原则和规则的限制。同时,商事仲裁保密性在仲裁程序运行过程中出现程序障碍时,为了弥补商事仲裁本身缺陷,则需要对商事仲裁的保密性进行突破。因此,程序与实体方面都表现出对商事仲裁保密性的突破之势。由于商事仲裁保密性作为商事仲裁的基础,因此为了缓和仲裁保密性与仲裁公开性之间的矛盾,在平衡二者之间利益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仲裁的公开性加以技术性的处理。同时,一直被视为仲裁保密性突出代表的仲裁裁决,也将在有条件的突破仲裁的保密性。因此,仲裁裁决是有条件可获取的与公开的。
总之,在商事仲裁保密性与公共利益的张力关系中,商事仲裁保密性应适当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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