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多年前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曾经预言到“:谁能控制海洋,谁就能控制世界。”海洋不仅是世界交通的重要通道,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能源宝库与活动场所,是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殖民体系的瓦解和新独立国家的不断涌现,大量有争议的岛屿海域随之出现,198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的通过更是大大激发了各国的海洋主权意识,使得岛屿争端的解决变得愈发复杂和困难。根据据中国海洋局的资料,全世界共有 380 多处国家间的海洋边界需要最终划定[1].由于岛屿海域争端的反复性和复杂性,暂时解决的纠纷也会因形势的变化再次陷入争议,甚至导致矛盾的激化。总之,争议岛屿海域争端依然是一个国际社会难以妥善解决的难题。
一、争议岛屿海域出现的原因
争议岛屿海域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海洋权益问题。自二战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生态平衡的严重失调,世界各国纷纷认识到海洋巨大的资源价值和开发前景,越来越重视海洋所能提供的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尤其是伴随着经济和科技全球化蓬勃发展,各国对国家安全观、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入,重视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安全被提到空前高度。利益的分配必将带来各种矛盾和冲突,而世界海洋权益的争夺主要就体现在争议岛屿海域的争夺。争议岛屿海域的出现既有复杂的历史因素,也有现实的利益纠葛。
虽然《联合国海洋公约》对于岛屿的概念作出了定义,但是却在岛屿的自然形成,岩礁的法律属性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概念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加之岛屿边界与大陆架界定的不明确,为争议岛屿海域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 20 世纪 40 年代以来,随着世界殖民体系的瓦解,一批新兴的民族独立国家大量涌现,在各方利益重新分配的大前提下,领土争端急剧增多,其中就涉及大批争议岛屿海域的归属问题。波斯湾东南部、靠近霍尔木兹海峡的阿布穆萨岛 19 世纪后一直处于英国控制下,1971 年英军撤离该区域后没有清晰判定该岛归属问题,导致伊朗与阿联酋关于该岛的争议一直持续至今。
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一般的岛屿与大陆领土一样,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的大陆架。”随着陆地资源开发程度的饱和,海洋这块蕴藏着巨大资源的宝地就成了各国争夺的焦点。在茫茫大海中,一旦某个国家获得一个岛屿的拥有权,就可以获得以该地为中心、半径为 200 海里的所有海洋资源的开发权。对于那些国内资源匮乏的国家来说,如此巨大的经济利益是绝不可能轻言放弃的。
出于国家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和长远利益考虑,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轻易放弃海洋这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巨大经济利益的平台,争议岛屿海域的解决由此成为一个世界性难题。
二、国际上解决岛屿争端的主要途径
尽管各国在争议岛屿海域中经常爆发冲突,但当今世界的主题仍然是和平与发展,争夺海洋权益的本质也是希望本国能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经济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争端各国均认识一味强硬的态度只会让矛盾更加尖锐,只有和平手段才能为争议岛屿海域问题带来一丝曙光。从 20 世纪以来的时间看,国际上岛屿争端的采取过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当事国协商解决、搁置争议式、国际司法仲裁和武力解决。
(一)当事国协商解决
当事国协商解决又叫政治解决,是指当事国以及相关国家或组织根据相互妥协的原则共同商量解决问题的方式。当事国协商解决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双方协商解决,一种是多方协商解决[2].当事国协商解决理论上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争议岛屿争端的方式,原因在于:1. 解决方案通常由当事国自由协商而成,当事国更愿意接受。2. 谈判的过程中争端双方均要做出一定程度的妥协与牺牲,主动权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 最终达成的解决方案也会在最大程度上体现双方意愿,最有可能得到双方的尊重与遵守。
(二)搁置争议式
搁置争议是指争议双方对一些历史遗留的、在近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坚持原则的基础上,暂时搁置起来,留待时机成熟再去解决的一种策略[3].搁置争议是各国在争议岛屿海域问题中采用较多的方式,搁置争议能够在短期内缓和双边矛盾,对争议问题进行“冷处理”也的确能暂时转移矛盾焦点,继而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三)国际司法和仲裁
国际司法是指由争端当事国将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军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国际仲裁是指以争端当事国间的协议为基础,当事国基于自愿把争端交付仲裁时,达成相互服从仲裁的协议,从而使仲裁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2].国际司法和仲裁是解决争议岛屿海域问题的重要方式。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倾向于将国际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机构,这是由于国际法院在判决时采用国际普遍认可的“时效取得”、“默认”、“排除”和“禁止反言”等原则,尽量做到客观公正;而较之国际司法裁判,国际仲裁则充分尊重当事国意愿,更具灵活性。
(四)武力解决
武力解决是指在岛屿争端中,直接运用军事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当外交谈判和国际司法仲裁都无法解决既有争端时,有些国家会铤而走险,选择武力方式解决争议问题。武力解决争议岛屿争端的典型案例是英阿“马岛战争”.
从上文所述争议岛海域解决的方式和结果来看,几乎没有一种方式能够彻底解决争端。这既是由岛屿争端的复杂性、反复性和长期性决定的,又纠结着长期的历史根源、敏感的民族情感、重大的现实利益和长远的未来需求等多方面因素,而每一个岛屿争端的背后都能看到大国博弈的身影。既然争议岛屿海域争端不可能用上述任何一种单独的方式解决,更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那么对争议岛屿海域进行维权就是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
三、国外争议岛屿海域维权研究
为了适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形成的新形势,各国都根据本国具体情况重新构建或调整了海洋管理体制,以保证其海洋利益最大化。本文将以韩国在独岛主权争端中所采取的维权措施为例,对国外争议岛屿海域维权研究进行浅析。
韩日独岛之争由来已久,自 20 世纪初至今已逾百年,双方都以历史证据和相关国际法为依据主张该岛主权,近年来争议行动愈演愈烈,甚至一度引发外交和军事对峙。目前该岛已被韩国实际控制 57 年,尽管日本每年都会提出外交抗议并多次提出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均被韩国断然拒绝。在独岛问题上,韩国政府除主张历史证据和法理依据外,还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和实际行动来强化其对独岛的实际管控,达到维护海洋权益的目的。
(一)政府立场强硬,采用多种手段加强对独岛的控制
1. 在法律层面,韩国政府依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断完善法规建设。2005 年韩国政府制定并通过了《可持续利用独岛法案》,根据这一法案,又于次年编制了《独岛可持续利用基本计划》,主要包括在独岛设立研究基地、建设独岛纪念馆、鼓励国民赴独岛旅游等方面的内容。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确保了韩国政府进行维权行为时的合法性。
2. 在外交层面,韩国政府强硬处理海上冲突,在主权问题上没有半点妥协。2005 年日本岛根县通过“竹岛日”后,韩国政府对日本提出强烈抗议。2008 年,日本文部科学省宣布将于 2012年度将“竹岛是日本领土”写入教科书,引起韩国民众抗议示威,韩国召回驻日大使并无限期延迟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交涉再开协议,同时韩海上警察厅舰艇赴独岛 24 小时巡逻以宣示主权。日本方面多次建议将该岛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韩方认为“独岛问题已不是外交纠纷问题,而是主权问题”,以主权问题不容谈判为理由予以断然拒绝。
3. 在文化层面,韩国对独岛进行了非常系统全面的研究,并通过文化宣传手段强化独岛主权意识。为研究独岛文化,韩国政府设置了专门的独岛研究所,从历史、法律和地理等各方面对独岛进行了系统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向国民普及独岛知识,并先后三次发行独岛邮票,将每年的十月定为“独岛月”.韩国教育部也决定在中小学增加独岛课程或在教材中加入独岛内容,从文化上树立独岛为我所有的态度。
4. 在主权宣示层面,韩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方式表明独岛主权归属。韩国国家领导人和政界重要人士都曾先后登上独岛参观并发表主权言论;此外,韩方在新发行的货币上标记独岛,将国内最大的登陆舰命名为“独岛号”等都是其宣示主权的方式。
(二)民众万众一心,群策群力为独岛维权贡献力量
1. 在维护独岛主权上,韩国学术界做出了重要贡献。除国家设立的独岛研究机构外,在行还活跃着大量独岛学术研究团体,这些机构常年从事独岛历史文化研究和独岛环境保护的调查等科研活动,并定期组织学术交流。
2. 大量民间团体在宣传维护独岛主权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这些民间团体通过自发的组织马拉松比赛、举办演唱会,向外国人介绍独岛等多种多样的方式宣传独岛是韩国领土,提高国内和国际社会对独岛维权的认同感。
韩国在维护独岛主权的过程中,既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又注意对国民的爱国热情加以引导,结合政治、军事、外交和民间团体等多种力量,牢牢地将独岛的实际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我国争议岛屿海域维权的启示
我国幅员辽阔,海岸线长约 18000 多公里,隔海毗邻的国家有日本、韩国、菲律宾等多国,加之海洋划界的复杂性和长期的历史根源,使得我国与周边邻国间的岛屿争端异常突出,尤其是东海与南海争端愈演愈烈,“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遭遇严峻挑战。长期以来,我国共有五个不同的部门同时履行海上执法任务,这些部门有海监、渔政、海事、边防(公安海警)和海关等,他们分属不同的上级机关,在面对复杂多变的岛屿海域争端中职权不明,使得维权难度加大。通过上文对国际上通用的争议岛屿海域维权方式的探索与研究,相信能给我国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提高海洋权益意识,加强海上非军事力量建设
21 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权益关乎中华民族的核心利益。
面对当前我国周边海域争端的严峻形势。一方面,我国要保持克制,尽量不要陷入战争的漩涡;另一方面,就需要大力发展海上非军事力量。为了尽量避免军事冲突,我国要在主权海域内大量部署海监、渔政等非军事力量,按照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要求,充分运用巡逻执法的方式加强监管,驱逐非法活动的人员和船只,阻断非法开发的行为和设施,从而有效维护我国领海主权。行动的目的是在岛屿争端过程中以实际行政管理权宣示主权归我,行动的效果与海上执法力量的机构设置、职能分配密切相关[4].
(二)深入开展相关争议岛屿基础研究
目前,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高校均有涉及海洋权益研究的机构,但由于涉及我国的争议岛屿较多且较为复杂,仅仅凭借这些力量还不足以完全适应我国海洋维权的需要。政府应给予足够的重视,鼓励民间团体自发进行相关学术研究,寻找有利于我方的证据。这样既能充分利用学术资源,又能为政府决策提供借鉴。
例如,在南海问题上,我国要变被动为主动,在人类历史活动、历史关系方面,积极收集历史资料和外交文件证明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权利。[5]
(三)充分发挥民众爱国热情并予以正确引导
维护争议岛屿海域主权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在开展政治、外交和军事斗争的同时,必须充分发挥民众的积极性,引导其爱国热情朝正面的方向发展。首先要充分网络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海洋权益的重要性和我国当前海洋维权所面临的形势;其次要综合协调我国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和国际友好国家的力量,形成合力 ; 三是妥善处理好民间团体与政府层面的关系,引导民间和舆论力量在我国维权斗争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海洋岛屿争端面面观 [OL]. 求是理论网 ,[2014-07-17].
[2][3] 其他国家如何解决岛屿争端? [OL]. 新华网 ,2013-05-06. [2014-07-18].2013-05/06
[4] 刘帅 , 刘华 . 岛屿维权行动法律保障研究 [J]. 国防 ,2014(5),13.
[5] 朱坚真 . 多视角下南海争议岛屿权益问题及对策研究 [J].太平洋学报 ,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