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约》的规定,适用海军力量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 关于渔业法规、专属经济区安排以及群岛水域的执法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沿海国在 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以内拥有主权权利以及专属的管辖权,而且沿海国以及群岛国享有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也就是说可以对相关海域的渔业、专属经济区以及群岛水域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如果其他国家违反了沿海国以及群岛国关于这些方面的规章制度时,沿海国或群岛国的海军力量就可以直接对这些违法事件进行相关的执法活动。
2. 执行各种保护海洋环境措施的义务。《公约》中规定了许多责任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①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无论是军事活动还是商业活动,都可以对海洋环境造成不利的后果,而且一些严重的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会直接危害到生态以及人类自身的健康安全。鉴于科学技术以及财政资源的缺乏,军事环境问题也许可以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而逐渐成熟起来。海军可以执行许多任务,例如通过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执法,还可以承担监视职责、承担为沿岸国与商船之间建立良好沟通的角色任务。
3. 执行关于保护海洋和空中交通方面的义务。海洋上犯罪活动的频繁发生,如出现在领海上的海盗行为、公海上的恐怖主义,沿海国家对海军部队的调动与部署,多国海军部队的存在以及为了应对经济资源与贸易保护主义的危机,所有这些都使得海军将承担越来越重要的有关保护海洋以及空中交通安全方面的义务: 比如承担包括监视、扫雷以及护卫和护航等义务; 海军还会出现在多国合作等传统的军事任务领域内,甚至有时还会出现在武装冲突领域中,而在这些领域,海军还会进行包括海上拦截、海上排阻以及海上封锁等活动。
4. 在国家管辖水域执行本国法律以及行使国家主权或主权权利的义务。如行使领海主权、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紧追权等。海军在保护近海资源方面,主要行使国家的经济主权,如执行国际法和国内法以保护本国资源; 执行本国政策和有关国际协议等。
5. 为特定航行的护航义务。无论是在战争时期,还是在平时的和平时期,需要出动海军为特定的航行进行护航义务一般都是针对那些运送敏感或重要物资的船舶的航行。
6. 在公海上进行军事和武器试验任务,并执行国际法上的普遍管辖权义务。由于海军力量具有一般的防御功能,因此,平时海军会进行一些常规的军事任务,如进行武器试验等活动。海军进行的这些军事任务不仅可以在沿海国的管辖水域里进行,而且还可以在公海上进行。除此之外,海军还可以在公海上执行国际法给予每个国家都可以执行的普遍管辖权,如对海盗行为的抓捕等行动。
7. 进行海军外交的军事义务。各国军舰出访别国以增加了解并增进两国友好关系。然而有时海洋大国则往往使用其海军来执行“炮舰政策”.
8. 执行和平封锁义务。和平封锁指: “一国或1质封锁,禁止其船只进出,以迫使被封锁国进行谈判或回应。”[11]也就是说,和平封锁的国家之间并不存在战争状态,这一军事措施的目的在于截断实施这种军事措施针对的各港口与海岸之间的海上往来。以封锁的方式来分,和平封锁分为空中封锁①与海上封锁②; 以封锁的目的来分,可以将和平封锁分为法律、人道以及为政治目的的封锁。世界上发生过一些典型的和平封锁事件,如 1827 年英法俄对土耳其的封锁是世界上第一次进行的和平封锁;1837 年英国对新格拉纳达共和国的封锁是真正意义上的无战事的和平封锁; 1907 年海牙会议上禁止使用和平封锁逼债,1966 年对罗得西亚的石油禁运,1962 年古巴导弹危机,1982 年英国对阿根廷使用武力等都是和平封锁的具体运用。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以外,海军还要保护本国的海上采油平台以及有关的设施、人工岛屿等; 还要执行污染监督和倾倒核垃圾等任务。
从上可以看出,《公约》并没有非常明确地对海军的军事义务作出规定,相对明确一点的规定主要还得从一些具体的多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中寻找,如有关海军活动的条约,海战法的条约,限制实验和部署某种武器的条约以及规定缔约国拥有海军种类和数量的条约等( 关于条约对军事活动的限制参看国际法对军事活动规制的历史沿革部分) .
四、《公约》对国家安全利益保护
如果从军事角度来看《公约》的话,公约反映了国家的政治军事利益,即国家的安全利益,因为《公约》给海洋国家提供了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规则,即《公约》在国家之间提供了一个对管辖权、权利以及义务的分配框架,从而谨慎地平衡了国家在控制自己的近海活动方面,以及所有国家在保护利用海洋空间而不受不适当的干涉的自由之间的利益[12].
该公约在 1982 年生效时,最初美国以及其他一些国家却拒绝加入该公约。这些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 60%的国家拒绝加入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公约第 11 部分关于海底采矿的规定。后来经过 10 多年的谈判,公约终于采纳了 1994 年的执行协议,即第 11 部分的关于海底采矿规则的执行协议,也就是从“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社会主义模式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模式,因此,为美国以及其它国家的加入打开了大门。截止 2015 年9 月21 日,《公约》已经有 167 个缔约国。[13]然而,美国至今仍然没有加入《公约》,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其考虑的是该公约是否完全符合其国家的安全利益,通过以下的一些学者的观点和建议我们就能看出美国是如何对《公约》从国家安全利益进行考虑的。
在通过《公约》以前,少数观察员曾经建议条约中的航行制度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是不必要的。有些学者也寻求“重新思考”美国的利益,认为最初的海底采矿条款的成本要远远大于编纂航行自由条款的价值。[14]其他的学者也分析建议认为,美国本质上是一个陆权国家,全球的空中海洋机动战略对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繁荣是不必要的。[15]
这些错误的观点在 1970 年到 1980 年之间并没有获得很大的关注,因为很显然,美国在全球海洋战略机动性的依赖是必不可少的,为满足其集体防御义务与核常规威慑义务。实际上,《公约》在海洋自由方面反映了巨大的平衡,尽管美国至今仍然没有加入该公约。
随着 90 年代以来的经济社会全球化的力量,航行自由也就成为了经济增长与稳定的基础。现任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国家安全法中心主任约翰·诺顿·摩尔( John Norton Moore) 教授与退役海军少将威廉·斯凯赤( William L. Schachte) 在 200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17]中明确地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即加入《公约》是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的。
这本白皮书还在美国国会上散发。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否定了美国评论家反对《公约》的观点,支持美国加入公约的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令人信服的原因就在于恢复美国的海洋领导地位,保护国家利益以及促进美国的外交政策。作者认为评论家并没有理解美国作为一个自由航行的全球保护者的角色的一个核心问题在于对沿海国单方要求得到美国航运方面的信息的控制,而且《公约》在保护这些安全防护利益方面启示已经获得了重要的和历史性的成就。
早在 1994 年修改的第 11 部分的执行协议已经证明了通过《公约》而获得的国家安全利益。一份美国国防部 1996 年的报告也详细地论述了通过《公约》而获得的重要的国家安全利益[17].这篇报告认为,因为《公约》中重要的军事利益能够确保全球范围的使用海洋[17]( Pi); 航行制度中的无害通过以及海峡和群岛水域的过境通行制度、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区域可以利用公海自由制度,以及对军舰和其他公用船舶及公用飞机的主权豁免概念都可以使美国从中获得重要的国家安全利益。该报告还阐述了对于美国来说,如果只依赖于国际习惯法,而不参与到修订好的《公约》中去的话,这样《公约》就会很少为美国的利益服务,并且将导致美国的武装力量受到伤害,因为这些习惯法原则并没有受到普遍的理解和接受。因此,《公约》是减少这种情况可能性最好的一种方式,这样,美军就可以享有航行自由的权利,而且这也是最好的可以利用在《公约》中的各种避免冲突的规定的方法[17]( P. i)。该报告在最后还列举了《公约》与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17]( P. TAB C),如保护公海上的航行与飞越自由; 维持公海自由在沿海国的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内( 如越南) ; 保证通过国际海峡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许多重要的海峡,如直布罗陀海峡、霍尔木兹海峡以及马六甲海峡) ; 建立了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通过具有战略意义的群岛,如印度尼西亚群岛和菲律宾群岛) ; 确保在有沿海国监管机构明确划定的前提下才可通过其他国家的领海; 限定了领海的最大宽度为 12 海里; 建立了更多划定各种海域基线的客观规则( 以限制沿海国更远地扩大其管辖权) ; 保护军舰和其他公用船舶和公用飞机的主权豁免权; 维护了沿海国在海洋污染的管辖权与国际社会航行自由之间的平衡; 保护了在其他国家领海进行军事测量活动的自由( 而不要求获得沿海国的同意) ,( 当然,这一点只是美国的观点,有些国家并不同意这一观点) .随后还有一些学者或官员也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美国加入《公约》所带来的国家安全方面的利益,遗憾的是直到今天,美国仍然没有加入《公约》,但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美国是否加入《公约》是从国家安全利益的优先权来考虑和对待的。
参考文献:
[1]Donald R Rothwell ,Tim Stephens,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Oxford and Portland,Oregon,2010,p. 258.
[2]Louise Doswald - Beck ( ed) ,San Remo Manual on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Armed Conflicts at Sea,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5.
[3]《水军》,互动百科,2015 年 9 月 10 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