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大陆地区经济体制改革、转型以及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腐败已成为阻碍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的痼疾,腐败分子犯罪后携款潜逃出境或者将赃款转至境外的案件日益增多。特别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签订前的一段时间,腐败官员及其资产跨境转移情况尤为猖狂。
腐败官员外逃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腐败官员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实施腐败犯罪后选择向境外潜逃。一般而言,身份级别相对较低、涉案金额相对较小的腐败官员,多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菲律宾、泰国、缅甸、马来西亚等,如武汉长江动力集团原董事长于志安逃往菲律宾,中国银行北京劲松分理处原主任丁岚逃往泰国。身份级别高、涉案金额大的腐败官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荷兰、澳大利亚等,其中,逃往美国的最多,中国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和公安部门向美方开出的“中国腐败官员外逃名单”已超过1000人,绝大多数集中在洛杉矶和纽约。如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黑龙江省石油公司原总经理刘佐卿,均逃往美国。还有一部分外逃者通过香港、新加坡中转,利用香港、新加坡世界航空中心地位及其居民前往英联邦国家可实行“落地签”便利,再逃到其他国家。如1999年8月13日,赖昌星携妻子曾明娜及三名子女通过香港中转后,持香港护照利用旅游签证逃到加拿大。
有些腐败官员为应付腐败犯罪的查处,方便腐败所得资产向外转移,自身在国内,但将亲属移民国外,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久居国外,学业有成,回国时,家属未一同带回国,之后被提拔任用;第二种情况是任职期间家属出国深造或发展,滞留国外未归;第三种情况是任职期间特意将妻儿送出国,独自一人在国内,一旦贪污贿赂行为败露,便逃往国外或利用去国外考察而“人间蒸发”.典型之一是陕西省原政协副主席庞家钰。2008年6月28日,他因收受他人贿赂48万元,导致国家经济损失3.16亿元,构成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而其妻儿早于2002年就已移民加拿大。
腐败资产跨境转移的途径和手法
腐败官员向境外转移资产,本质上就是跨境洗钱,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洗钱途径:通过空壳公司、地下钱庄将资产转移至境外。
如通过代理人或者移民海外的子女、亲属,通过办“空壳”公司的办法将资产转移至境外;或者直接通过地下钱庄转款。如成克杰获取的受贿款项4000多万元,就是通过香港商人张静海直接打理并将款项转移至香港。
利用子女留学、家属定居海外等方式,转移腐败资产
如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台江区担任区长期间,其妻子已经拿到绿卡,后来,周金伙多次利用这种便利条件向境外转移腐败资产。
直接在境外收受贿赂
行贿人在境外将贿赂赃款直接存入受贿人设在境外的账户,或转移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比如,北京海淀区原区长周良洛安排其妻子鲁小丹赴香港汇丰银行办理了开户手续,并让请托人将巨额贿赂打入该银行账户内。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是以安排子女留学、出国考察、旅游等方式作为交易。
现金走私
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或通过某些代理机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采取“蚂蚁搬家”等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的名义存入银行户头。如工商银行重庆九龙坡支行工作人员陈新携带非法占有的公款辗转潜逃境内外,68天内先后在成都、广州、海口、湛江等国内城市奔波,最后,逃往越南、缅甸。2002年,中国银行南海支行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在贪污银行储备金案发后,携带巨额现金偷渡泰国。
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
腐败官员或者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者提现来实现资金跨境转移,如用万事达卡或维萨卡,甚至用银联卡在境外刷卡消费都很方便,国内还款手续费一般都会比通过其他方式要低且被查处的概率极低。
通过书画、古董等艺术品方式转移资产
近年来,齐白石、陈逸飞等人的书画作品不断被炒作,价格畸高,古董拍卖价格也屡创天价,腐败官员通过携带这些书画作品或古董出境,然后趁机出手,就可以顺利达到变相转移腐败资产的目的。
通过国际收支项目向境外转移资产
有些腐败资产通过混在某些国际收支中实现跨境转移,如主要通过人民币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实现跨境转移。
经常项目的资金外逃:一是以贸易项目为掩饰的欺诈式逃汇,即在虚拟外贸交往中实现资金外逃。如腐败官员与不法企业勾结,利用假进口报关单和其他商业单据骗购外汇或用同一套单据多次购汇后汇出。
在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特大贪腐案中,余振东、许超凡等人就是通过同时控制境内外多家公司,以公司资金往来、虚假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各种形式来实现大笔资金的转移;二是通过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操纵并转移价格进行。如跨国公司凭借其全球的分支网络,制定高于或低于其会计成本的商品、资产及劳务费转移价格等,将资金转到境外;三是以真实贸易项目为背景高报进口、低报出口。如企业与外商串通,在进口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以较高比例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出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将非法所得留存境外;在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价格,或者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方式,将货款差额由境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境外的账户,或者直接存入腐败官员在境外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
资本项目下的资金外逃,一是国有企业未经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收入以单位对外投资的名义汇至境外;二是以企业正常投资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金,并利用境内公司总部对外投资资金的监管不力,将资金占为己有。“投资”到海外的资金,往往采取分业经营,利润高的业务由私人公司来做,利润较低甚至亏本的业务则由国有企业来做,甚至于某些国有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已经演变成为国内腐败分子的“洗钱”中心。三是“装饰”成外资外逃。一些境外中资企业分支机构将应汇回境内的利润,以外资名义向国内再投资,将应属于国家的资金转移到境外。腐败官员一方面通过特定关系人以合法的手续携带或者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登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的名义在我国投资设立企业,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跨境转移资金。
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腐败分子犯罪后携款潜逃出境或者将赃款转至境外的案件日益增多。腐败官员主要通过空壳公司、地下钱庄、子女留学、家属定居海外、现金走私、信用卡工具,书画、古董等艺术品,国际收支项目等方式向境外转移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