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加入 WTO 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绩,进出口贸易总额从 1995 年的 2 808.6 亿美元增长到 2013年的 40 000.16 亿美元。然而,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贸易摩擦不断发生,特别是遭遇他国反倾销调查泛滥的情况成为中国进出口贸易的一大障碍。
中国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近些年来,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占全球反倾销案的比例由 20 世纪 90 年代的 5%猛增至 2014 年 20%,大大超出中国商品出口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全球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活动甚嚣尘上,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亿美元。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从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扩展到墨西哥、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全球裁定倾销立案中,中国占总案件高达 20%,居全球首位,成为遭遇反倾销最大的国家。其他国家对中国产品展开的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国际贸易构成严重威胁,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及巨大的经济损失。研究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应对反倾销调查和诉讼,能够完善中国出口贸易机制,促进对外贸易良性发展。
一、倾销及反倾销概述
(一)“倾销”的经济学概念及法学概念的异同
倾销的经济学概念最早是由雅各布·维勒提出的,这位着名的美国经济学家早在 19 世纪就出版了《倾销———国际贸易》一书,维勒认为国际贸易中之所以会有倾销,是由于同一产品在不同地理国家市场上存在价格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应当被看作是一种价格歧视。从此,经济学上介绍倾销的概念,往往借鉴“价格歧视”这一说法。在国际贸易中,倾销通常指出口国家向进口国家大量且价格低廉地投放某种商品的行为,该行为可能造成进口国市场的不稳定,给进口国的其他竞争者造成销售困难。法学上借鉴了经济学上给倾销下的定义,但也有所区别。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挤入另一国贸易内,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这种倾销应该受到谴责。”通过分析可见,法学意义上的“倾销”必须满足三个要件:其一,出口国某种产品的价格大大低于进口国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其二,由于进口商品价格超低,从而给进口国的同类产品的生产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存在造成实质损害的威胁;其三,进口国工业所受的实质性损害与非正常价格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此,经济学和法学中倾销定义的区别就不言而喻了:
经济学上倾销的概念比较宽泛,它泛指所有大规模的、价格低廉的销售活动,没有指出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实质性损害的威胁,仅指法学上倾销的第一个构成要件,然而法学上倾销的概念比较详细,规定了要有低价销售的行为、行为造成了结果及其二者的联系,必须同时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两个领域区分的关键是有没有造成损害的后果。也就是说,认定是否构成倾销不能一概而论,不是所有的低价销售行为都会对进口国的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很多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对进口国的经济产生影响或者影响不大,只有那些以掠夺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倾销才应该是各国强烈反对和打击的对象。现实中,国际贸易中倾销产生的原因并不是唯一的,它有可能是由于出口国在某一产业确实拥有某种资源上的天然优势,或者也可能是两个国家由于制度的差异在市场原材料、劳动力损耗等生产成本方面本身就存在着迥异的差别。再者,自存在贸易往来之时价格竞争就是市场竞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市场经济及相关法律是允许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自主定价的。由此可见,产生倾销的目的也有可能并不是为了恶意排挤进口国的竞争对手、甚至损害进口国的经济,而是出口国为了使自己有竞争能力尽快开拓国际市场而实施的正常竞争行为。
(二)国际贸易中倾销行为的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倾销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最常见的分类方法是依据倾销时间的长短及倾销危害程度,分成突发性倾销、间歇性倾销以及持续性倾销。
1. 突发性倾销,也称短期倾销,是出口国企业由于销售等环节出现问题而库存了大量的商品,为了促销而不得不向国外低价销售这种积压的商品的行为。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经过去,或者因为公司更换经营项目,在国内无法销售而选择在国际市场上低价抛售。
2. 间歇性倾销,也称侵略性倾销,是出口国生产商以大大低于某商品边际成本的价格在进口国市场大量抛售商品的行为。间歇性倾销往往以垄断国外市场、损害进口国经济、打压同类商品的竞争对手并同时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的,对进口国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是对 WTO 所要求的公平竞争精神的严重违背,进口国应当通过对其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予以抵制,出口国也应当受到 WTO 的警告或惩罚。
3. 持续性倾销,也称长期倾销,是出口国生产商将某一商品大规模地、长期地以低于正常价格向国外市场进行销售,其目的不是为了正常的销售或者正当的价格竞争,而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效益。持续性倾销是比较恶性的非正当竞争行为,它带有浓重的损害他国实质利益的目的且多有本国政府在背后作强有力的支持。持有长期倾销为目的的国家,其国内生产的超额商品已不再按照预期正常价格进行销售,而是完全为了通过扰乱他国的价格体系而破坏通过的经济秩序。
二、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原因分析
国家发起反倾销的目的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有的是从本国的战略出发,打击竞争对手,以形成垄断局面;有的是为了保障本国同种或类似产品的生产状况和发展前景;有的是为了推销过剩产品,转嫁经济危机;有的是为了打击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从而达到经济和政治上的控制目的。根据中国企业遭遇的反倾销调查案例,他国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一般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一)宏观经济因素
一般来说,进口国由于国内经济迟缓、本币升值或者较大进口竞争压力,更容易采取反倾销的手段来保护本国的企业,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亦或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诉讼都表现出这样的特点。
研究数据表明,对华反倾销诉讼和其他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当中国产品出口到国外市场的数量迅速增加时,无论是发达的进口国还是发展中进口国,其表现是相似的,都会发起较多的反倾销调查甚至提起反倾销诉讼。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在没有进口产品激增的压力时也有可能会发起更多的反倾销诉讼,也就是说发展中进口国发起的反倾销诉讼与进口数量呈现的不是正相关关系。正是由于这个因素的存在,全球对华反倾销诉讼与从中国的进口渗透度并没有形成如理论预期中的正相关关系。
这种现象的产生主要是中国的原材料、劳动力等存在天然的优势,中国对外贸易迅猛发展的同时给其他国家造成了强大的压力,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往往出于自我保护心态而发起对华企业的反倾销调查。
(二)报复性因素
国家发起反倾销诉讼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报复性因素的影响,一个国家往往对于曾经对本国提出过反倾销调查的国家比较容易发起反倾销调查,这种“以牙还牙”心态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成立,也比较容易理解。分析中国企业遭受到的反倾销案件可见,这种报复性的反倾销手段其目的不是为了避免本国所谓的“实质性损害”,其本质是借此手段将中国极具价格竞争力的相关产品排除在进口国家市场之外。发达进口国在国际贸易中处于主动地位,他们发起反倾销则更多地是出于攻击性。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的地位,会因为自己国家被提起了反倾销而更容易受到报复性因素的影响。
(三)制度性因素
中国频繁遭遇反倾销调查最主要的制度性因素,在于中国加入 WTO 时的“非市场经济”或称“国家控制经济”的身份,这仍是目前中国无法规避的难题之一。中国长期的非市场经济的地位更容易引起其他国家发起反倾销诉讼。根据反倾销裁定的惯例,如果一商品的出口国不是市场经济,那么这一商品在出口国的价格就不是由市场来决定的,进口国在判断商品是否正常价值时,通常采取的作法是选择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作为参照国,按照参照国的相关商品的价格来确定该商品的价格。例如,根据欧盟理事会条例第 3385/94 号,中国被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欧盟对华的反倾销案例中,欧盟就会选择参照国在判断中国的商品价格是否正常。而实践表明欧盟在选择参照国时显出极大的随意性与不可预见性,甚至曾经将美国选为参照国来判断中国商品的价格是否正常,这当然会大大提升裁判中国企业为倾销的几率。因此,对于转型中国家选择替代国对比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会使得倾销更容易认定。中国是一个贸易出口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持较高的贸易顺差。中国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在世界贸易中必然会争夺更多的市场份额,因促进同等产品更加激烈的竞争而引发进口国家的焦虑,某些进口国家便想到了采取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的办法。中国的产品一旦被课以高额反倾销税后就会失去价格优势,中国出口企业的行业竞争优势将大大削弱。
三、国际贸易反倾销浪潮对中国企业的影响
(一)中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的现状
WTO 委员会年度报告显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共遭到国外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713 起,占同期全球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总数的 28.9%。截至 2013 年,中国已连续 18 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中国出口企业由于遭遇反倾销所面对的贸易争端形势十分严峻。
以中国打火机产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为例,截至 2012年12 月,全球共有约 10 个国家对中国出口打火机的企业启动了 15 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 13 起,在对华打火机发起贸易救济调查的 10 个国家中,土耳其和波兰居首位,均为 3 起;其次是欧盟,为 2 起;位居第三的是阿根廷、韩国、美国、墨西哥、新西兰、印尼和智利,均为 1 起。2013年,国外对华提起各类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涉及河北省的案件共 36 起,其中反倾销调查 22 起,2013 年河北省出口的化工产品也首次成为贸易摩擦的第一大类商品。其案件数量 4 起,涉案企业仅有 22 家,但涉案金额却达 7 452.25 万美元,占涉案总金额的 46.96%。2013 年,涉及河北省钢铁产品的案件数量仍占首位,为 12 起,涉案金额为 5 606.51 万美元,涉案产品主要是镀锌钢丝、热轧钢板、无缝钢铁管、电镀板和钢铁丝等。
此外,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拉美国家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值得特别的关注。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是传统上发起反倾销的主力军,但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地增长。
2013 年,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依然超过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案件数量为 21 起,占案件总数的 58.33%。在这 21 起案件中,拉美国家发起调查的就占 14起,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巴西。2013 年巴西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为 8 起,占发展中国家案件数量的 38.10%,占案件总量的 22.22%。
(二)中国企业频繁遭遇反倾销受到的影响
1. 从微观方面看,国内企业被确定有倾销的现象从而被征收极高的反倾销税,有的可能达到百分之几百甚至上千,或者应为昂贵的应诉成本支出,给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直至退出国际市场,所以中国的企业往往采取消极的态度,结果却遭受更多的反倾销。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反倾销税可以征收长达五年,这将导致相关商品和企业一蹶不振,从此退出国际市场,导致在生产和竞争中失去地位,也会产生严重的失业危机。
2. 从宏观层面看,国内企业遭受反倾销后,会对正常的出口结构、国内产业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原来打算出口的产品被退回到国内市场,造成巨大的内需压力,出现库存积压的情况。如果以低价促销,那么国内的同类产品和替代产品都会受到冲击,引起国内价格的大幅度波动,甚至引起经济失控、失衡。
四、针对反倾销提出的法律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律制度
中国现行有关反倾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2001 年实施并于 200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等方面的内容。它初步改变了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在一定时期内起到保护国内企业正当利益的积极作用。但近几年随着中国外贸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逐渐泛滥的趋势,《反倾销条例》与国际市场未能完全接轨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如《反倾销条例》中规定反倾销调查期限一般为12 个月,遇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 18 个月。这与国际社会大多数国家国家规定的 6~8 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相比显然有些效率低下。另外,《反倾销条例》行政法规的性质决定其效力有限,应加快制定《反倾销法》,因为只有中国国内自身反倾销法律制度不断完善、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标准积极接轨,才能促进中国企业在出口贸易中时刻用法律意识约束自身行为,有效规避反倾销调查。
(二)培养中国企业国际应诉能力,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
通过分析对比曾经出现的反倾销案件可见,积极应诉和消极沉默两种态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比较典型的案例是 1995 年欧盟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几个国家提起的彩电反倾销调查,自反倾销调查立案一直到期满复审,中国企业竟然没有一个积极应诉,放弃了为自己申辩的权利和机会。最后欧盟缺席判决,作出了对所有中国彩电出口欧盟企业征收 40.60%高额反倾销税的不利判决。而相比之下,其他几个国家的企业积极搜集证据应诉,最终反败为胜打掉了欧盟本来已经确定的这些国家构成反倾销的决议。其实,中国并非不重视反倾销调查的应诉,早在 2001 年中国就实施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这说明对于反倾销积极应诉的重要性我们是早就达成共识的。然而由于诉讼理念的差异、对国际贸易相关法律的一知半解以及高昂的诉讼费用等诸多因素,使得中国企业一直以来不敢、不愿积极接受反倾销调查的挑战。近几年,出口企业越来越意识到积极应诉的重要性,积极应诉扭转局面的案例也数不胜数,如 2001 年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在得知欧盟发起对打火机企业的反倾销调查后,温州 20 多家打火机企业迅速联合起来,从 2002 年初赴欧进行了为期 17 天的会谈、抗辩、交涉和游说工作,并主动邀请欧盟官员两次到温州实地考察,最终获得了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应诉中,温州企业作了充分的“产业无损害抗辩”,强调中国商品不仅不会对欧盟经济造成任何损害,反而为欧盟的进口商带来极大的利益。2003 年 9 月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中宣布,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正式中止。
因此,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是中国企业必须要明确且坚持的方向。
(三)完善企业自身反倾销预警机制,提高自身国际竞争力
要加快培养国际反倾销法律应诉和市场调研人员。外贸企业应培养熟悉 WTO 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的高端法律人才,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在日常的出口贸易中,为了避免反倾销诉讼的高昂代价,应事先做好反倾销知识的法律宣传,防患于未然。要不断完善和更新反倾销数据库和反倾销网站,注意收集和研究各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替代国价格等,及时收集最新的案例为企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开拓国际新市场,避免使产品出口集中化,加快落实市场多元化的各种战略,尽可能避免或减少遭遇反倾销调查。
中国企业还应当改善贸易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企业应练好内功,加强自有知识产权的开发及保护。
一是加强出口总量控制,避免过度依赖价格竞争。推进企业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从“规模导向型”到“效益导向型”的转变。二是要克服产品质量偏低、产品附加值低等缺陷,提升产品质量,不断开拓新的国际市场。三是走自主创新之路,实行品牌创新战略。要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产品的技术研发和品牌创建,做好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积极寻求 WTO 法律争端解决机制的帮助
WTO 法律争端解决机制为 WTO 成员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公开的法律平台。当遭遇他国不合理、歧视性反倾销调查时,中国企业应充分利用 WTO 多边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向 WTO 争端解决机构(DSB)投诉,申请 DSB 根据有关 WTO规则的适用性进行客观评价。借此不仅能为中国企业增加一个合理申诉的渠道,又能够打消某些国家借反倾销调查来打击中国出口贸易的险恶用心。
(五)发挥政府协调服务与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
行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发组织,它具有单一企业无法比拟的信息资源、法律资源、研究能力和协调能力。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调查时起到的积极作用早在 2001 年温州打火机案中就体现得淋漓尽致。行业协会应当及时了解本行业产品的国外市场信息和最新动向,并向会员企业通报产品出口目的地的最新动态,在企业涉案时迅速进行有效的协调,通过深入的案情分析,对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应诉的代价进行风险评估,权衡利弊,为企业提供可选方案,提高应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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