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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条款信用证欺诈的类型及我国的立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2298字
论文摘要

  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液体”根据 2007 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600 号》第二款“定义”中规定: “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在信用证独立原则下,银行的义务仅仅是审核单据,从形式上去办理信用证业务,之余受益人实际上是否收到货或者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在所不问。银行没有义务去审查基础合同,并且事实上也没有这个能力去审查买卖双方所订立的基础合同。因为信用证欺诈涉及方方面面,最常见的例子有: 受益人伪造提单骗取银行支付货款,而货物根本不存在。这要求银行熟悉航运业务,与港口、运输船等方面进行联系确认事实,大大增加了银行的压力,是不现实的。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了四种信用证欺诈的情形,填补了以往信用证欺诈中的法律空白。然而随着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并非显而易见的欺诈,而是运用软条款达到欺诈的目的。

  一、软条款概述

  对于软条款( Soft Clause) ,国际上也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国内采用的通说是,软条款是相对于正常条款而言规定的另外一些条款,此类条款所列的规定有一部分或者是全都取决于开证申请人的行为而不是受益人的履行行为。它给信用证的结汇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即开证申请人完全处于整个交易的控制方地位,他可以自己制造不符合点,即他的行为决定了信用证是否能生效和受益人是否能向银行拿到款项,大大增加了出口风险。

  但是国际贸易中的软条款并不能够被一概而论。一方面,有些软条款是由买卖双方进行协商谈判后的结果或者根据不同国家的商业惯例而产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信用证本质上是一种合同。

  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这一类通常是卖方有可能控制的条款,如质检证,出运通知单等。另一方面,有些软条款经常被用来进行欺诈。软条款的形式多种多样、变化多端,常常以隐蔽的方式出现,受益人难以察觉,可以称其为恶意的软条款。从国际上看,15% 的跨国贸易额使用信用证结算,每年约为 1 万多亿美元; 在我国,使用信用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要占到近 30%,恶意软条款的存在让很多中国的出口商蒙受了巨大损失。

  恶意的软条款严重影响了受益人的法律权利并且削弱了信用证本身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承担的重要角色———即为买卖双方提供保障。它常常利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进口商抓住出口商急于出口的心理,使其为了达成交易而无奈接受了此类条款,或者利用自身隐秘的特性使受益人难以发现风险,后来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软条款几个主要的类别

  软条款明形式多变花样繁多,在这里仅仅是举几个常见的种类。

  ( 一) 规定某些单据必须有授权第三方签署才能够付款。最常见的例子是: 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而上述部分条款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

  ( 二) 通常情况下信用证将会在受益人接受时生效,但是有些信用证附带一些条件,在条件达成后才能生效,而这些条件可以被买方或者某与买方有关的第三方控制。例如: “本信用证在运输货船名字已经被申请人同意并且开证行以修证书形式通知受益人。”、“开证行发出的正本信用证修改确认申请人在装运前已经收到样品并且接受其品质。”、“申请人的签字要求银行核对”等等,这些都是受益人难以控制的项目。

  ( 三) 条款间本身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努力也不可能做到单证一致,本身就是恶意条款。

  ( 四) 规定开证行另行通知或者通知后方能生效的信用证。待通知的项目有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装载数量、目的港、验货人、样品检验认可、进口许可证取得等,此类条款一般可以接受。

  三、中国关于软条款的立场

  我国的经典案例是“潮连案”其中,开证行因为“货物收据上之签署有异于开证银行所持之签署式样”予以拒付。受益人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认为: 开证行接受了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开立的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上述行为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文件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信用证条款中约定有“由申请人发出之货物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样式相符”等内容,而受益人提交给开证行的货物收据表面上与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和银行留存的样本明显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接受。原审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货物收据签字样本的条款就是一个经典的软条款,最高院强调在面临此类案件的时候银行要发现单据表面上不符就可以拒绝接受。这个判决给关于信用证软条款问题的解决奠定了基调,给广大外贸从业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认为,软条款虽然给贸易活动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但作为自由贸易发展的产物,还是得正视它。作为贸易公司,可以通过寻找资信良好的贸易伙伴,让骗子公司没有办法得逞; 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避免被骗; 重视国际贸易过程中各种合同与条款的拟定; 加强和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联系,当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时分析自己是否可以接受并且积极协商等等的方法来避免在贸易业务过程中遭受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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