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法学方法论”
“方法”一词,自古有之,早在战国时期的《墨子·天志》中就有关于“方法”的解释: “中吾矩者谓之方,不中吾矩者谓之不方,是以方与不方,皆可得而知之。此其故何? 则方法明也”。当然,两千多年前“方法”的含义与今夕不同,彼时“方法”谓之“以矩度量方形之法”。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时下,“方法”一般是指人们认识和解决具体问题的途径以及所采用的具体技术手段,是为人们提供从事某一活动或做某一事情可遵循的角度,工具,过程,模式,有规则的,有条理的,明确的程序或方式。套用字典中有关于“方法”的解释,“法学方法”的定义就应该是人们在认识法律现象和适用法律规范时可以遵循的基本程序和思维模式,也可以指法律人将既存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使用或遵循的程序或方式。
什么是“法学方法论”呢? 要分析“法学方法论”的内涵,笔者认为,必须先弄清“方法论”的概念。许多权威词典,对方法论的概念,作出类似的定义: 在朗内斯特1983 年所编的《哲学词典》中“方法论”指的是“对那些总是指导着科学探索的推理和实验原理及过程的一种系统分析和组织……也称之为科学的方法,因而,方法论是作为每一门科学的特殊方法的一种总称”;①1977 年出版的《韦伯斯特大学词典》则将方法论定义为“一门学科所使用的主要方法、规则和基本原理; ……对特定领域中关于探索的原则与程序的一种分析”②。梁慧星教授在论及“法学方法论”时,也提及了关于“方法论”的定义,他认为: 方法论的任务是说明这样一种方法,凭借这种方法,从我们想象和认识的某一给定对象出发,应用天然供我们使用的思维活动,就能够完全地即通过完全确定的概念和得到完善论证的判断,来达到人类思维为自己树立的目的; 方法论与人的活动有关,它给人以某种行动的批示,说明人应该怎样树立自己的认识目的,应该使用哪些辅助手段,以便能够有效地获得科学认识。
③从而,笔者认为可以将“方法论”理解为一种指导研究,统领分析,认识世界的工具。正如德国卡尔·拉伦茨在其名着的《法学方法论》中所言: “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法学也具有其固有的方法论。对于“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更是莫衷一是,引用比较权威的说法,卡尔·拉伦茨教授是这样定义其的: “法学方法论是以诠释学的眼光对法学作自我反省。自我反省指的不是对法律决定过程的心理分析,虽然这种分析亦自有益,但是于此所指的是发掘出法学中的方法及思考形式,并对之作诠释学上的判断”④。简而言之,法学方法论就是为法学问题提供思路与观念和对于法学问题提供解决方法的理论和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界定
根据笔者的思路,在已知“法学方法论”概念的基础上定义“国际经济法方法论”就要先理清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根据王传丽教授在其主编的新版《国际经济法》教材中的诠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⑤国际经济法作为国际法项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方法论的概念理应与国际法方法论的概念息息相关。按照《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的经典诠释,国际法的方法论这个概念,既指其广义的概念,即用于获得国际法律体系的科学知识的方法; 也指其狭义的、更专门的概念,即用来确定国际法规范或规则的存在的方法。
⑥尽管与与其同宗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独有的特点: 首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自然人及/或法人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不涉及国家间的政治关系,而国际公法调整的一般是国家间的政治、外交、军事等非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私法主要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的规范; 其次,国际经济法具有其特殊的法律渊源,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外,还包括了作为商人习惯法的国际商务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而国际公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及产生于国家间的政治和外交活动的国际惯例,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基本上是各国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以及极少的旨在解决法律冲突的国际条约。
因此,根据上述概念与特征,笔者认为可以引用何志勇教授的观点,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抽象为: 为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宏观的观念和对于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论和手段。⑦
三、国际经济法的常用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的方法是一种现实主义的方法,以描述的手段讨论实然问题,采取规范分析、实例分析的方式,对某一领域的问题进行研讨。
⑧实证分析大都是同事实相关的分析,关注的问题一般都是“是什么”。
⑨这种方法在国际经济法中颇为常用,尤其体现在 WTO 法中。例如,研究“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否是 WTO 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就要客观审视 WTO 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与案例,用以分析该原则是否为 WTO 比较重要的原则之一。回顾 WTO 内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原则的发展历史,发展中成员差别和优惠待遇作为一项被认可的概念,始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及《WTO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但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中体现最多。例如,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 12 条第 4、5 款中规定了“各成员认识到,虽然可能存在国际标准、建议和指南,但在其特殊的社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发展中成员采用的某些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旨在保护与其发展相适应的本国技术、工艺和生产方法。因此,各成员认识到不应期望发展中成员使用不适合其发展、财政和贸易需要的国际标准作为其技术法规或标准、包括实验方法的依据。”按照此条文的规定,发达成员在采用较高标准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发展中成员出口到其境内的商品不能单单按照发达成员所采用的较高标准,而是应当按照发展中成员国内适用的,符合发展中成员发展水平的标准来提供市场准入。同时,《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第 10 条规定了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 例如,为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能够遵守本协定的规定,应请求,委员会有权,给予这些国家对于本协定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的特定的和有时限的例外,同时考虑其财政、贸易和发展的需要。各成员应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上述对于 WTO 规则的实证分析,都可以说明“发展中成员差别与优惠待遇原则”是 WTO 各项协定中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原则。
( 二) 历史研究法
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历史分析本身就是各门学科所最常用的学科分析工具。对国际经济法学史的研究能够揭示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多元的史学研究方法能够为国际经济法解决复杂的国际经济贸易及金融问题提供有效的方法论基础。
⑩在对国际贸易术语进行研究时,就要从其历史渊源开始研究,并且研究其演进过程,并且比较每一版本与上一版本的不同与进步。因此,笔者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论文和授课都是以此开头: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事惯例的一种,伴随着十八、十九世纪全球范围内商品货物贸易的大规模开展而出现的,用于解决国际贸易问题的,具有实体法性质,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为了避免各国在贸易术语的使用上出现分歧和纠纷,国际商会最早于 1936 年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即《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国际贸易合同中所使用的贸易术语供给一套具有国际性的通则的解释,使从事商业的人们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的情况下,能选用确定而统一的解释,其后为了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国际贸易,国际商会先后进行了七次修改,Incoterms·2010 作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历史上的第七次修订,由国际商会于 2010年 9 月 27 日颁布,2011 年 1 月 1 日开始生效。”上述都是对于国际贸易术语历史渊源以及演进的研究。
在学习研究国际金融法时,历史研究法同样必不可少。笔者硕士时曾经研究中国企业美国上市的相关中美法律制度,其中都涉及到研究我国自 1999 年 7 月《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4、5、6 标准”的规定到现在可以用以规制反向并购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之间法律的演变与更迭以及美国自 1933 年《证券法》到2005 年的“关于空壳公司使用 S - 8 表,8 - K 表和 20 - F 表的规定”以至最近立法的一系列金融法规改革内容与其相关背景。
在海商法的研究中也是如此,不管是在教学还是学术论文的写作中,每次提到规制“提单运输”的国际规则时,都会从《海牙规则》谈起,再讲到《维斯比规则》对其的演进,之后谈及《汉堡规则》的新变化,以及后来并没有生效的《鹿特丹规则》等有关于多式联运的相关规则。不仅如此,还要追溯其演变的原因与经济,社会历史背景。笔者认为,这都是对于历史研究法的实践。
( 三) 比较研究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也是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中非常重要的研究方法。在论述经济法学方法论时,有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应当注重不同国家或地区商品经济关系及其法律秩序的异同,对此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既要涉及相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共性,又要涉及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经济秩序的差异性,并给出科学阐释。
笔者认为这种论述同样适用于国际经济法。学习,研究国际经济法,一定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以及其之间的异同。
比如笔者在学习,研究,讲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CISG) ,都重视将其与 UPICC,PECL 以及我国合同法进行比较研究,类比分析其之间异同,并找出其中的背景原因。再例如笔者的博士课题是关于“国际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的,其中就大篇幅的用到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几大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发展中经济体台湾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金融法背景,并以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 Basel Committee on Bank Supervision; BCBS) 及国际存款保险机构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Deposit Insurer; IADI) 于 2008 年 7 月决议合作发展国际间所共同接受之核心原则“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以及之前由 IADI 单独发布的“有效存款保险制度核心原则”为指引,从而力争提炼出两个主要结论: 一是我国是否具备建立显性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条件; 而是我国的建立该制度之时得以借鉴的国际与国外经验。
在此研究中,不论是问题的提出,论证过程还是结论的得出,该比较研究的方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现阶段的研究中,笔者主要研究美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及其改革发展,对其中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并比照我国现实情况,考虑相关制度的法律移植问题,通过对两国及世界金融环境,金融立法的研究,提出适用于我国金融发展水平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在这其中也用到了比较研究方法,比照我国现实情况与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与屡次改革时的现实情况,金融法制背景。
综上所述,本文从基本概念入手,分析“方法”,“方法论”以及“法学方法论”的定义,概括出“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即“为法学问题提供思路与观念和对于法学问题提供解决方法的理论和手段”。在本文第二部分首先理清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以及该学科,该研究方向与国际公法乃至国际私法的异同,从中抽象出国际经济法的自身特征; 其次,分析经典着作中对国际公法方法论的定义,考虑到国际经济法学的特殊性,借用对于该方面研究卓越的学者的概述,将国际经济法方法论的定义界定为: “为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宏观的观念和对于国际经济法问题提供解析工具的理论和手段。”在本文第三部分中详细分析三个笔者认为重要的几个国际经济法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法,历史研究法与比较研究法以及列举这些研究方法在笔者之前的学习研究和现在的课题研究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