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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环保警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21 共2856字
论文摘要

  环保警察(EnvironmentalPolice)是旨在严厉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而建立的警种。该警种在世界部分国家已有多年发展,近几年在我国个别城市或地区有所尝试。

  目前我国环境执法主要由环境行政部门或现场监察部门执行,有监督检查处罚权,但无对责任人的现场强制权,使执法效果难以达到遏制环境污染的目标,执法追究不能震慑污染制造者。借鉴国外经验,提炼分析国内部分地区“环保警察”的实践,探索建立公安、环保密切配合和结合的环境执法体系,是应对环境压力的必要手段。

  国外环保警察的发展俄罗斯和澳大利亚较早成立环保警察队伍的国家是俄罗斯和澳大利亚。1996年,莫斯科成立“预防生态违法警察局”,简称生态警察,其使命为直接介入生态环保执法。此做法后来推广到俄罗斯全境。生态警察执法权限广泛且力度强,包括拆除违章建筑、监督垃圾处置、监管工业污染和汽车尾气、保护水源地、防止融雪剂污染、打击滥伐林木、查处偷渔偷猎、核查危险品处置等广义环保违法行为。

  澳大利亚各州均组建了环保警察,隶属于当地环保局和警察局双重管理,以环保局管理为主,多是环保局的一个内设机构。该国环保警察的人数有相当规模,仅维多利亚州就有约120名,占该州环保局总人数的1/3;且该州环保局工作人员多数具有环保警察的经历。

  德国、法国和美国德国《基本法》规定了环保警察制度,而该制度的具体依据是联邦及各州的《警察法》。该国环保警察隶属于联邦内政部,该部下辖的11个司级单位中,就有专门的环境司。

  德国环保警察职责主要体现在现场执法,正式上岗前需经过长达18个月的培训。

  法国环保警察常称为“绿色警察”,其全称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中心局”,编制上隶属内政部。该局由生物学家、医生、宪兵等专业人员构成,约为50人编制,其性质是部级警察局。除中心局和环境检察院外,法国还有节水警察和气味警察等。

  美国环境警察设立在州政府。

  目前,美国各州环境警察中,以马萨诸塞州环境警察局较为系统、富有特色。该州环境警察局成立于1985年,主要职责为海洋渔业管理、野生动物管理和危险废弃物管理等。该局还下设内陆执法局、危险废弃物管理局、沿海执法局、海事盗窃局、船只和休闲车辆安全局、船只休闲车和雪地机动车注册局六个执法分支机构。

  其他地区非洲国家也通过各种形式建有环保警察队伍。1994年,肯尼亚、南非、赞比亚等6个国家,签署了《卢萨卡协议》,组建了一支国际野生生物特别武装警察队伍,负责追捕在这些国家内进行非法贸易的偷猎者。这是世界上第一支国际环保警察队伍。

  乌克兰、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也建立了环保警察队伍。国外环保警察的特点虽然称谓、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不尽相同,国外环保警察在职责、执法特点以及存在目的上是一致的,都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依法设置与履行职责用法令和制度设计保障环保警察机构的存在和职能是国外的普遍做法。比如,德国环保警察的设立以《基本法》为依据,警察机构的设立、分化、合并,在德国联邦及各州的《警察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此外,环保警察的职责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人员和装备高度专业化纵观美、德、俄、法、澳的环保警察,其人员和装备均高度专业化,并与生态环境现场执法、现场处置的特点适应,体现出高学历、高素质、专业配置等特点。

  高级别确保独立和实效法、德、俄等国的环保警察机构均有较高的行政级别。如俄罗斯环保警察机构由内务部抽调警员组成。德国环保警察设立在内政部的环境司。

  法国的环保警察编制上也隶属于内政部,实际上是部局级独立执法机构。这有利于避开行政部门权力限制,保证执法独立、高效实效。我国环保警察状况我国环保警察体系建设十分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

  模式一:在公安内部成立环保警察专职队伍,专司环境违法追究。采用此种模式典型的地区(如昆明市、河北省、黄石市)均正式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这三个地区的环保警察机构大都是在一定的环境污染事件背景下促成的。在反思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后,昆明市2008年11月正式建立环保警察队伍。在京津冀地区巨大的环境压力背景下,河北省2013年9月成立了环境安全保卫总队,此举拉开了环保警察在我国省级机构设立的序幕,并很快完成了河北全省11个设区市、两个省直管县和166个县(市、区)环境安全保卫队伍的组建工作,全省环境安全警力达534人,“环保警察”迅速进入国人视野。

  模式二:公安机构安排少量警员在环保机构内部成立驻环保警务机构,密切开展环境执法工作。如截至目前,浙江省11个市均已设立公安驻环保工作警务室,84个县或市已设立了此类机构。除浙江外,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山西省阳泉市盂县等诸多县市或地区也建立了类似机构。

  模式三:公安、环保不定期联合执法。此种形式被全国大多数地区采用,并被环保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文件推进。国外环保警察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国外环保警察在生态环境维护中起到的促进作用,对环境改善有着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设置环保警察十分必要从世界环境史来看,设立环保警察,强化环境执法具有历史必然性。

  从法律执行角度看,成立环保警察机构具有必要性,这主要是因为单独依靠环保部门现有的手段和力量难以满足环境保护执法的需求,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环保警察在污染防控中具实践意义从国外环保警察存在的社会效应来看,环保警察可有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提高环境监管水平,还可以利用其暴力权,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迅速地处理看似棘手的环境案件,防止环境在久拖不决的处理过程中进一步恶化。

  各地应据不同情况加快推进环保警察队伍建设一是成立相应机构。从迅速优化提升环境质量,大力落实生态文明理念着手,建议由各地编制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充分调研,酝酿成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环保警察制度体系,设立不同级别和区域的环保警察专职队伍。可学习参照河北的做法,在全省推进此项工作,形成一定的联动体系,各地同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也可学习昆明、黄石的做法,由各地在市一级公安局设立环保分局或支队,亦可参照浙江等地的做法成立专门公安驻环保警务室,共同联系执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是规定相关职能。环保警察的职能须相对固化,参照国内外的实践,其基本职能应依据相关法规,负责环境刑事案件的侦办;负责环境纠纷民事案件的调解和矛盾化解;配合支持环保部门进行环保检查和现场执法,宣传环保法律知识和政策;快速处置现场严重违法行为等。

  三是积极推进体制创新。从体制上,各地可参考其他行业或地区的做法,环保警察可以由公安机关和环保机关共同领导、建设和推进,类似铁路、民航、森林、海关缉私、交通等部门的公安支队、分局或公安驻在警务室,实行双重领导,紧密配合,使环保警察既具有警察工作所需要的基本业务能力,又有一定的环保业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刘向东. 俄罗斯生态警察建设及经验教训[J]. 全球科技经济了望, 2005, (11):59-62.
  [2]李墨池. 试论我国环保警察制度的构建[J]. 天津法学, 2012, 110(02): 79-83.
  [3]蔡守秋. 论环境外交的发展趋势和特点[J]. 上海环境科学, 1999, 18(06):24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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