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道主义干涉并不是新话题---它不是冷战后才出现的现象; 也不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特有的探讨议题---因为它在涉及西方发达国家的同时更关乎发展中国家,涉及强国的同时更关乎弱国。人道主义干涉在法律上有合法与非法之争; 在政治上对是否只是为本国既得利益谋福利有质疑; 而在伦理的范畴内,则是一场关于“正义”与“秩序”的辩论赛。
一、人道主义干涉有其合法性理论依据
西方人道主义干涉思想的先驱正是现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 Hugo Grotius) .基于普遍的《自然法》的观念,他指出一国君主不仅有责任维护其本国臣民的安全与福利,也有责任保护其他任何地方的人权。因此,他认为,如果一个统治者对他的臣民进行迫害,以至于没有人能在这种迫害中受到保障,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可以行使那些天然被赋予的权利,即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另外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是西方的政治自由主义思想。它强调以人权思想为核心,为保护人权而进行干预是合法和公正的。德国着名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所主张的超国家道德的学说,在西方思想界成为了论证存在干涉型国际道义的理论渊源。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更是强调人是国家任何政策的目的,而不是手段。并在《论永久和平》中指出,国家应该有道德的义务,根据这种义务不仅要善待本国的公民,而且也应该在国家间关系中实现道德原则,主张国家应该是一个“道德实体”; 主张从人权道义原则出发进行的干涉主义是正当的,合法的。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约翰·穆勒( John Stuart Mill)强调不干涉原则下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认为在这些情况下是可以干预的: 第一,一个国家进行干涉,阻止当地人民争取自由的斗争,另一国进行干涉是正当的。第二,内战长期持续,人权受到侵犯,秩序无望恢复时。这一观点实际上为西方人道主义干预提供了理论指导和现实可行性。以上所述,为人道主义干涉的思想根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道主义干涉理论最主要的动机是保护作为社会中的人所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免于践踏基本的社会价值。
支持人道主义干涉的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基于自然法和习惯法。纯粹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源自人类的善意和怜悯心,以及对暴行的极端憎恶和痛恨。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弱势国家的民众遭受超出限度的专政统治行为和持续的虐待,能起到积极作用---当一国人权状况恶化到连生存权、自由权和身体权等国民基本的权利都难以保障的时候,确实有将人道主义干涉纳入国际法管辖范围的需要。在这种程度上,“人道主义干涉”有一定的必要。正如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约翰·文森特( John Vincent) 指出的,如果某个国家因其所作所为而激起人类良知的义愤,局外人即有责任做出反应。当面对发生践踏人权、种族屠杀等人道主义灾难时,人们在道义上越来越感受到不能袖手旁观,熟视无睹。
而笔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分歧,即对人权与主权辩证关系的理解与争论---人权大于主权,还是主权大于人权。不同性质的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看法。目前,“人道主义干涉”理论已经成为西方一些国家侵略他国的合法依据,同时由于现行国际法规范不够完善,约束力不够,在国际社会的现实中,“人道主义干涉”呈一定程度的泛滥,有着许多国家特别是较传统的国家,存在着肆意践踏国民基本权利的事实。例如在国内治理方面能力不强或者更有甚者沦为失败的国家,国内陷入无政府状态,人民的基本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卢旺达 、索马里等。
二、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表现及特征
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是本着政治民主化、保护人权的美好愿望,但在实践中表现出来却是另外一番景象。几乎很少有真正出于人道主义的干涉,大部分是打着“救援”的旗号,来实现本国利益,从而给被“救援”国带来比本身的灾难更为恶劣的后果。
1. 人道主义干涉的现实表现
1993 年美国对索马里的“恢复希望”行动,经历了积极干预到行动失败后的完全超脱: 当 40 名美国士兵血撒索马里而让美国看不到希望时,美国最终决定撤出索马里,这完全是从其国家利益出发的;1998 年美英对伊拉克的干预,实质是借人道主义干预推行西方民主和价值观,从根本上维护自身的战略利益和安全; 西方国家在 1975 年印度尼西亚吞并东帝汶时采取姑息纵容政策,而冷战后则支持东帝汶脱离印尼独立,反对印尼的“种族暴行”,这是因为印尼这一冷战盟友已经失去了冷战后时代的战略价值。实际上,人道主义干预已经成为某些西方国家实现本国利益的工具。然而,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人道主义干预无法保证其公正合理性,只会对被干预国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危机和灾难,人道主义干预只是西方国家实现自我私利的特定工具。2001 年由加拿大政府牵头成立的“干预和国家主权国际委员会”提出的“保护的责任”概念逐渐发展成为国际社会的一项重要政策规范,其核心含义是国家与国际社会有向处在危险中的人民提供生命支持、保护及援助的预防责任、作出反应的责任以及重建的责任。因其涉及干预他国的内政,国际社会对“保护的责任”作了严格的限制,确定只有发生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等四项最严重的国际罪行,并且本国政府又不愿或没有能力行使保护权时,方可适用“保护的责任”.不可否认的是,美国仍然是当今世界唯一有能力全面推动“保护的责任”的国家。
近几年阿拉伯世界的政局变动,引发了新一轮的人道主义干涉。当前,继利比亚之后,叙利亚局势急剧演变,外部干预的可能性日益增加。“为何干预、由谁干预、怎样干预及干预结果”是人们普遍关注而又十分敏感的焦点问题。从实质上说,中东变局中的国际干预,就是以“保护的责任”为理由实现对象国政权更迭。
2. 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和特征
(1)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质
人道主义干预在当代国际政治的发展中带有明显的“西方烙印”,从其本质来看,是典型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以人道主义为幌子干预他国内政,体现的是强者对弱者、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从本质上说代表的是“强权的统治”.正如我国学者李少军所指出的: “倘若有国家在行使权力时超出了国际法的限度,即把自己的权利扩展到别国主权的范围内,形成了某种不平等乃至支配性关系,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干涉主义和霸权主义。”因此,可以说人道主义干涉本质上是建立在“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基础上的,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
(2) 人道主义干涉的特征
人道主义干涉打着人道主义的幌子,以保护国际社会的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侵蚀和消灭他国的国家主权,这对当代国际政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国际政治中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趋本国利益最大化
在国际政治现实中,人道主义干预往往发生在伦理价值和强权政治利益交织的情况之下。在某些情况下,并不是被干预国的人权现象恶化得多么严重,而是干预国在被干预国中具有重大的战略利益,因此,人道主义干预也就付诸实践了。如果没有威胁到外部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各个国家就明显地没有兴趣进行强制性的外部干预。在人道主义干预的实践中,纯粹的人道主义干预似乎并不多见,相反,出于国家战略利益考虑的人道主义干预在国际社会却屡见不鲜。
第二,对被干预国的侵略性
人道主义本是社会学的重要语义,但西方某些大国在实施人道主义干预的过程中,便灌之以政治性,而且这种政治性更带有侵略的野性和狂热。北约对科索沃的干预,连美国国内都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犯罪行为。不可否认,这种霸权主义行径本质上就是赤裸裸的侵略。人道主义是个美好的词汇,但在西方大国的操纵和利用下,人道主义已成为西方大国干涉他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有力武器。
第三,施行主体的跨国性
从人道主义干预主体的活动方式与作用对象来看,这一实践活动不是单一主权国家的事务,而是不同的民族国家为解决人权问题而采取的行动,其宗旨是保护被干预国的人权,是国际组织或民族国家在他国范围内所采取的拯救人权的行动,这充分说明了人道主义干预实践的跨国性。正如西方世界宣称的,“今天世界上的重大变化已不受国界的限制”,“人权已超越国界”,“对人权的遵守不可能通过国界边界加以隔离或掩盖”,“保护普遍人权的义务是没有国界的”.
三、人道主义干涉的伦理分析
人道主义干涉理论纷繁各异,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秩序与正义也是各持理据。西方国家大力鼓吹人道主义干预的正义性及合法性,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包括国内学者都对人道主义干预进行批判。笔者从伦理视角来分析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合理:
1. 人道主义干涉的出发点是谋取大国利益,而非出于国际人道
“国家主义”的不干涉和“世界主义”的干涉主义代表了对人道主义干涉价值的两种不同立场。
从世界主义的观点看,人们不能想当然地假定一个国家自动地在道德上是善的,国际社会也不能根据其存在就断言一个国家自动地在道德上是善的。世界主义哲学家戴维·卢本认为一个违法的国家不应在国际社会中被授予合法性。卢本的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为维护社会的基本人权( 从属于均衡原则) 而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这等于是给干涉提供了一个相当笼统的许可。“世界主义”的倡导者注重责任伦理和行动的权利。他们不是从国家主权出发,而是从个人人权和普世伦理出发,认为维护人权是一种国际责任,主张采取人道主义干涉行动,实现以人权为核心的国际正义。
相反,在《正义和非正义战争》( 《Just and UnjustWars》) 一书中,沃尔兹也令人信服地提出了国家主义的不干涉的立场。他认为民族自决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民有权组成他们自己的政治共同体,而国家是“政治生活的关键舞台”.这一舞台不能被超越,而且不论是处于审慎的原因,还是实质的原因,这一舞台都不应被超越。就审慎而言,应该维护一个国家的多元性,以保证“政治选择”及免受压迫的避难所能持久存在。就实质问题而言,国家已然是“共同的历史,集体的情感,认同的习俗之存在。如同人需要国家一样,权利也需要驻留点。”“国家主义”的倡导者通常注重权利伦理和秩序伦理。强调维持国际秩序的稳定性,维护联合国的权威,维护主权原则、不干涉原则和不使用武力原则等国际法基本准则。他们重视国际秩序更甚于国际正义。
尽管立场不同,但“世界主义”和“国家主义”都认为自己追求的是维护世界和平,笔者认为,两者对人道主义干涉议题的伦理规范应达成一些共识: 第一,国际社会各成员必须尊重和促进本国人权,不得借主权原则抵制国际社会对其国内人权的关注; 第二,各国家在加入并且接受普遍认可的国际法或条约的前提下,必须履行自身的义务,在人权等领域推行的内外政策必须符合国际规范和准则。当发生大规模侵犯人权或没有能力处理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时,国际社会有权根据国际法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三,国际社会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的有关条款采取措施( 包括武力在内) ,实施人道主义救援,使其恢复和平与稳定。
2. 人道主义干涉的动机是自私的,手段是非人道的
西方推动国际干预的动机是本身私利的算计。实践中,人道主义干预常常因涉及政治上的算计和国家利益上的竞争而成为大国角逐之地。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和国际格局让人道主义保护变得并不单纯,很多是出于狭隘的政治或经济利益( 如石油) 的考虑,甚至可能简单地出于对某个领导人的好恶(如西方都不喜欢萨达姆、卡扎菲等) ,这使人权保护经常演变为政权更迭行动。因此,不可否认的是,人道主义干预的“选择性”很难避免,国际法、人道主义有时仅仅作为一种附带因素来考虑,有时则根本不在议事日程之列。例如,奥巴马政府区别对待利比亚与也门、巴林等,双重标准和道德伪善一目了然。巴林和阿曼在“阿拉伯之春”影响下,同样面临国内政治和人道主义危机,但美国并没有对巴林和阿曼政府武力镇压示威者表示坚决反对,更没有对两国政府进行军事打击和政权更迭。这是因为,位于波斯湾的这两个国家对美国利益的重要性要高于利比亚。此外,在一些非洲国家屡屡出现“政治暴力”、饥荒问题等人道主义危机时,也鲜见美国身影。是否以“保护的责任”为原则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其实就是西方大国决策者们在干预带来的收益与代价之间进行权衡的结果。换句话说,人道主义干预是否成为现实,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西方大国的投入产出比。
再如,在“梅林对话”( Melian Dialogue) 中,勃列日涅夫主义认为苏联以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的名义入侵捷克斯洛伐克是正当的; 里根主义试图使美国在第三世界重新恢复的行动主义合法化,认为这对于维护和平是必要的。这是典型的国家主义者。而世界主义者则倾向于认为所有这样的理由都是纯粹的虚伪,在他们看来,干涉真正的动机是追求权力和保护国家利益。
人道主义干涉不仅其动机是逐利益倾向的,并且实施的手段也是野蛮的,残酷不仁的。
20 世纪最着名的人道主义干涉事例当属 1999年北约以人道主义的理由轰炸南联盟。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集团从1999 年3 月24 日起,以维护南联盟阿尔巴尼亚族人的人权为由,对南联盟进行了为期 78天的轰炸。该次空袭直接或因为破坏间接造成大量平民伤亡,40 余万难民流离失所,空袭目标除军事设施还扩及到民用设施,居民区、学校、商业区和文物古迹等。甚至使用国际法禁止的集束炸弹和带放射性的炸弹和导弹。人道主义灾难非但未得到禁止反而进一步加剧。最终,空袭南联盟为北约继续存在寻求了借口,打击了前华约组织成员,控制巴尔干,挤压了俄罗斯的战略空间,同时扰乱了欧洲的经济秩序,稳固了美元霸权地位,事实上美国借此次人道主义干涉获得最大利益。
3. 人道主义干涉的后果是践踏人权,为国际社会所不齿
人道主义干涉在社会学上是个美好的词汇,并且有着理想主义的人性本善的出发点,但现实实践过程中,结果却往往与初衷相违背。我们看到,人道主义干涉并没有带来其许诺的平等、人权、自由等等价值,在生活上也并没有带来较大的物质上的改变,相反,国际舞台上的历次人道主义干涉,其最终结局基本都是加剧当地原有的紧张局势,或者说更加增进了对人权的践踏,其干涉行为本身变成了对生命的屠杀。我们看到,后伊拉克时代充满了混乱,乱象丛生,人们生活于水生火热之中。后利比亚时代,形势依然严峻,生灵涂炭,人们朝不保夕。
4. 人道主义干涉颠倒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人道主义干涉本质上是建立在“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基础上的,认为当一国国内发生了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罪行时,该国的人权高于其主权,甚至可以牺牲该国的主权,而允许国际组织或国家集团为了人道主义的目的对该国进行干涉。因此只有正确认识主权与人权的关系,才可以看清人道主义干涉的本质。笔者认为人权和主权的逻辑关系可以做以下归纳---从现实秩序上看主权优于人权,从伦理价值上看人权大于主权:
(1)人权从属于国家主权,而非高于国家主权。从人权和主权的产生过程来看,总是先有主权,再有人权。当今社会,一个民族要发展,其人民要享有人权,首先必须取得民族的独立与自治,也就是取得主权,有了主权的保护,它的经济、社会才能充分得到发展,人权也才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
(2)人权对主权的依赖性。人权的制定、实现及人权问题的最终解决都离不开国家主权。各主权国家都是通过自己的法律,特别是宪法和宪法性文件,规定其公民和境内外国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各国的法律成了人权实际享有的基本法律依据。各国有义务充分保障本国的人权,也有权利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将本国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纳入本国的立法中,并根据各国的不同特点,对权利的享有及为防止滥用权利所作的限制作出规定。当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时,首先应依据本国法律的一切手段予以解决,这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种表现。人权问题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是主权国家的内政。
(3)尊重国家主权是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人权进入国际法后,并没有否定主权或凌驾于主权之上,只是使人权成为各国在主权原则基础上进行国际合作的新领域。联合国大会 1977 年 12月16 日第32/130 号决议强调指出,在人权方面建立国际合作的要求需考虑“在不同社会中存在问题的多样性和完全尊重这些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现实”; 严格遵守国家主权原则,是在人权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根本前提和条件。任何为推进国际人权事业而作出的国际合作,必须以对各国主权的尊重和保障为前提。脱离了主权原则,不可能有任何国际人权合作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4)人权和主权的本质区别。从人权和主权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看,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础,主权不受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而人权只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是行为必须依据的基本标准,而“宗旨”只是期望达到的一个目标,这是有着本质区别的。主权独立是一个国家存在的象征,如果一个国家丧失了主权,那么它的人民将肯定丧失基本人权,反之则未必。因此,所有的“人权至上”的理论都是错误的,它的目的无非是削弱或否定国家主权,为进行侵略或干涉他国内政提供理论根据。
但是在此,笔者不得不强调,在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上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无视别国主权,对人权保护实行超国界管辖; 二是以“维护主权”为由,绝对排斥人权的国际管辖。因为,人权条约的出现使主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约束,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使其国内法对人权的保护与条约的规定相符,即人权既是内政,又是国际义务; 缔约国间也可以在各有关条约的框架内,就他国的履约情况,作出反应。具体讲: 如果一国的某些行为已超出国家内部职能范围,违反国际法准则,甚至构成国际犯罪,比如某国实施了国际公认的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 进行侵略战争; 推行殖民主义; 实行种族灭绝政策; 实行种族隔离制度; 推行奴隶制度; 制造国际恐怖主义等,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社会就有权干预并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加以制止。对这些行为进行干预,不仅是维护国际人权,更是维护国际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人类正常的发展进程。一国的行为一旦违反其所应承担的国际强行法的义务,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主权就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结语
二战以后,虽然人权的国际保护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是这并不能说明人权已经高于主权,更不能代表人道主义干涉就可以因为保护人权而正名。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人权国际保护的前提和保障,国际社会应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努力促使各国采取积极措施保护和尊重人权。只有在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人权国际保护与合作,人权国际保护才会得到健康发展。如果只是打着人道主义幌子的干涉主义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所承担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义务,会导致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混乱。则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将其纳入联合国的体制下,以实现保护人权的目标,决不可借口“保护人权”对他国进行人道主义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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