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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国际法与权力政治的关系

来源:新西部 作者:程凯
发布于:2020-03-13 共4570字

  国际法毕业论文(硕博必看8篇)之第六篇

  摘要:文章概述了国际法定义与起源背景,阐述了权力政治视角下国际法的本质,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解决国际交往中的难题和规范国际行为,阻止战争,维护和平,让世界变得更美好。虽然国际法只不过是大国之间相互妥协、利益协调的产物。但从辩证的角度看,国际法在产生以后自身具有了独立特性,无论制定者最初如何为自己考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它的制约。并且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国际法对于维护本国利益的作用。因而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作用的提高,国际社会要求正义公平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国际法也必定会成为守卫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强力防火墙。

  关键词:权力政治,国际法,关系,展望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产生于17世纪初的欧洲三十年战争时期,《威斯特伐利亚合约》的签订使得欧洲出现了以主权独立为特征的主权国家,并且规定了缔约国家的某些权利与义务,这标志着国际法的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可以说,国际法的出现本身就是国际政治权力斗争的产物,尽管大国经常将国际法视为行使权利的工具或者漠视国际法的效力,但是国际法自产生之日起,便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随着国际治理机制的日趋完善,国际法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国际法定义与起源背景

  近代国际法是西方世界在资本主义成长过程中的产物:即中世纪的宗教欧洲社会体系开始崩溃,以自由、平等、法制为价值取向的近代欧洲社会开始形成;近代欧洲国家向外扩张的过程面临必须的利益分配和关系协调问题;国际权力逐渐集中到数量迅速减少的主要世界强国的手中,世界其他国家的事务和规则日益被强国所主导。在这一时期,随着欧洲几个主要国家在海上贸易中的冲突日益增多,一些法学家、神学家通过对国家间冲突与纠纷的反思,相继发表了与国际法有关的着作,其中特别重要的是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他发表了一部有完整体系的国际法着作,即着名的《战争与和平法》(1625)。这部巨着以战争为重点,涉及神学、历史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近代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对于今天的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国际法的定义则是在国家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并用于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原则、惯例、制度规章的总称。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国际法是对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总称。”[1]对于学界目前仍在争论的个人能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赫德利·布尔则认为国家是国际法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倾向于认为国家是国际法主体,而不个人。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在现实中会出现国际法对于一个人的法律制裁,这是因为国际法的发展仍处于不完善的阶段所致。因为许多问题不仅仅是法律的技术操作问题,更是政治博弈的问题,因此在本文中本人更倾向于认为将主权国家及居于国际人格的行为体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另外还要认识到一个基本的现实,即在当今状况下,国际法行使中的强权政治的作用不亚于法律所应有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所起的作用,因此对于某些问题的争议不应该抛开现实而只讲原则,结果只会是脱离现实,也可能会使现实变得更加糟糕,脱离了现实的法律争论只会使国际法变得凌乱而适得其反。总之一句话,法律的存在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使问题变得更糟。因此,如何认识和看待权力政治对于国际法的产生与应用的影响以及国际法对于国际政治的规范作用,则是我们必须认清的问题,因为现实的利益和高尚的原则似乎永远是一对矛盾体,如果没有高超的艺术使之平衡,结果要么就是用法律主持正义,要么就是用实力去否定法律。

  二、权力政治视角下国际法的本质

  从权力政治的角度来看,国际法就是大国之间相互妥协、利益协调的产物。汉斯·摩根索认为“以权力界定的利益概念是帮助政治现实主义找到穿越国际政治领域道路的主要路标。”[2]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经过维也纳体系、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到今天的雅尔塔体系,可以看到一方面国际体系变得越来越稳定、另一方面国际法体系也日臻完善。但是两者的关系仍值得思考,即谁主导谁——究竟是国际政治体系主导了国际法体系?还是国际法体系主导了国际政治体系?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视角来看,毫无疑问是国际结构体系主导了国际法,正如基辛格曾经说过:而是因为核武器,自从有了核武器,大国开始为避免核战争而尽可能的达成合作协议,这个进程对于国际法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达成这一步的关键在于大国之间的相互妥协。如果这样,是不是认为国际法就不能影响国际结构体系了?本人认为国际法仍然在以非常主要的方式影响着国际结构体系,因为谈直接影响着国际秩序和国际行为体的行为方式。

  对于具有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倾向的大国来说,国际法的原则相对于本国的现实利益来说似乎不值得一提。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较为遥远的例子便是巴黎和会及其所确立的国际体制了。美国总统威尔逊高举道德的旗帜,为了反对欧洲传统的均势政治而推出“十四条”纲领,并且要成立国联以用国际法来管理分歧反对战争,但是为了争取日本加入国联威尔逊最终还是放弃了他所谓的原则而向日本妥协,放弃了对于中国要求收复山东主权的支持;同样的例子则是九一八事变后,中国向国联申诉要求调节此次争端,结果经过半年的调查得出了一个模棱两可的结论。而在21世纪的今天,美国入侵阿富汗、美国入侵伊拉克、北约发起科索沃战争、美国及其盟友袭击利比亚可以说都是绕过国际法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而私自采取的行动。近年来有丰富的例子来论证美国和西方对外行为中的“例外主义”,当国际法对我有利时我就高举国际法,当国际法对我不利时它就是一张废纸。西方国家对于加泰罗尼亚独立的态度以及美国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的提议被联合国大会否定时美国对于联合国成员的威胁,以及2019年3月25日美国总统单方面承认戈兰高地是以色列的领土等向我们证明了“强权即公理”这一箴言。从众多第三世界国家来讲,他们没有实力可以发出他们的声音,他们没有多余的条件可以用来讨价还价,当国际法无法用来主持正义时,发展核武器变成了他们唯一的选择,巴基斯坦、伊朗、朝鲜正是如此。

  三、国际法对于国际政治的规范性作用

  无论是权力政治的产物还是各国达成的约定,国际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解决国际交往中的难题和规范国际行为,阻止战争,维护和平,让世界变得更美好。而且国际法在产生以后自身具有了独立特性,无论制定者最初如何为自己考量,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它的制约。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国际纠纷中率先采取武力手段的动机已经变得越来越少,而是更倾向于利用国际仲裁或者国际法来解决争端。当美国经历过伊拉克战争的教训后,也不再对于武力手段那么依赖,一是因为物力成本与所获收益完全不成正比,二是随着美国国力的相对衰落,美国开始寻求依靠国际社会的支持达成自己的目的。最好例子就是伊朗核问题与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的非武力解决增加了国际社会对于联合国和国际法解决危急的信心,但随着美国单方面退出伊核协议,无疑给国际法的可执行的效力问题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就如雷蒙·阿隆认为的国际法效力问题的困境是:当对违反者唯一有效的制裁就是使用武力,如果说国际仲裁在不会服从的条件下,反对的一方就会使用暴力,因此就有卷入战争的风险,为了防止战争的发生也只能在口头上进行谴责,然而自己却要忍受不公平。[3]而朝鲜核问题虽然在“特金会”之前仍处于各方剑拔弩张的阶段,但是各方都在保持极大的克制,主要通过经济制裁和封锁等国际法所允许的措施来迫使朝鲜放弃核武器。随着特朗普与金正恩的两次会面,东北亚局势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在国际法的运用上以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国际争端,对和解的进程起到促进作用。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是全面禁止朝核试验和核武器的开发,虽历史上朝鲜曾有放弃核武器的念头,但随着美国制裁力度的不断变大,此愿景也付诸东流,美国的态度才是东北亚局势发展的关键节点。尽管紧张局势背后存在着复杂的大国博弈,但这也反映出大国的博弈都在努力排斥武力冲突,而是利用国际法理使对方陷入不利地位从而达到影响对方的目的。随着特朗普和金正恩的会面,国际社会对于使用外交手段解决朝鲜核问题报有一定希望,并且有国际法先例可循,例如:南非核武器问题的处理就给了一个可借鉴的先例。这也可使得国际法在规范国际政治更加具有规范性和权威性。

  另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国际法对于维护本国利益的作用,尤其是在出现国际纠纷时,成熟的国家开始将国际法作为证明和主张自身权利的首要依据。因为得到国际法的支持就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上取得了法理和舆论的优势。因此两个相邻的国家间如果存在领土纠纷,那么搜集国际法所支持的证明主权的证据就变成了极其重要的工作,例如与中国存在着岛屿海洋争端的越南近几年开始重视利用国际法来为其所占领的“岛屿主权”辩护,2016年菲律宾南海仲裁闹剧后中国也开始更加重视在主权纷争中的国际法的支持。因为在今天的国际社会里,通过武力威胁和军事行动来达成目的的手段越来越没有市场,这不是说武力不重要了,而是至少武力行动还是其他非武力行动必须得到在国际法理和国际舆论两个方面的有利地位。即使是某大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对一个小国动武,也必须为自己寻找国际法理依据,进而获得舆论的支持。如果强行逆国际法而为之则会使自己处于失道寡助的地位,近期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事件莫过于联合国大会以绝对多数的优势否决了美国承认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的做法,尽管美国总统以断绝经济援助来威胁广大发展中国家但是还是招致联合国大多数成员国的明确反对,这说明国际法所确立的道义原则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

  四、以积极的眼光看待国际法的发展

  和平与发展依旧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而南北发展问题则是这个时代最大的问题。南北国家之间之所以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最重要的原因就是当今国际政治经济的话语权是由西方国家来掌控,西方国家正是通过建立有利于自己的国际法体系来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受挑战,也就是说目前的国际法中还存在着太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和规则。而第三世界国家努力追求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有利于消除当今国际法中的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因为发展中国家的团结斗争,发达国家也在被迫修订一些规则,如南北国家达成的洛美协定给予了发展中国家特惠关税,世贸组织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原则,这证明西方的国际法体系不是不可撼动和改变的。虽然今天的国际社会依旧是霸权主义横行、强权政治作祟,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国际正义得到越来越多的伸张,国际法的作用在一步步增强从而对所有国家都有很强的制约作用。由于国际法的存在使得一国侵略另一国的情况不再频繁发生、使得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的态度保持一致而没有任何一国敢去支持恐怖势力。随着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尤其是联合国中的作用的提高,国际社会要求正义公平的改革呼声越来越高,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社会热爱和平、热爱自由的国家的共同努力,国际法必定会成为守卫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强力防火墙,就如西班牙有句谚语“旅人啊,前头没有路;路是人走出来的,”[4]国际法也必将在规范世界和改造世界中起到主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美]亨利·基辛格.大外交[M].海南出版社,2001.
  [2] 秦亚青.西方国际关系理论经典导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 [英]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M].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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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程凯.国际法与权力政治关系辨析[J].新西部,2019(32):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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