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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下中西方教育平等权保障措施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张沙沙
发布于:2018-04-18 共4078字
  摘要:接受教育是人生存和实现全面发展的基本前提, 已经引起国际人权界的关注, 致使国际人权方面的立法明确规定教育权, 并制定很多保障措施供各国参考甚至强令执行。接下来就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教育权特征, 阐述国际人权法的教育平等权内容, 并探讨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中的教育平等权, 提出中国保障公民教育平等权的策略建议, 促进教育公平。
  
  关键词:国际人权法; 受教育权; 教育平等权; 教育公平;
  
  教育权是任何法制国家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得到国际人权法的肯定和保障。接受教育和平等权更是充分体现教育权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平等通常是指公正的平等, 不仅要平等对待, 还要在遇到不平等的现象时采取措施适当补偿不平等状况中的弱势群体, 保障公民享有公平接受教育和参与竞争的机会。在中国的教育改革中,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平等至关重要, 国际人权法的教育平等权对其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教育权特征
  
  按照国际人权法的相关规定, 教育权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一是从权利主体看, 个人是享受教育权的主体;二是从权利来源看, 国际法范畴的教育权源自国际法, 而不是国内法;三是从教育权的义务主体看, 虽然国际法的教育权由国际法规定, 但实现该项权利却依赖各参与国的履行;四是从教育权的内容看, 国际人权公约规定教育的选择权、平等权等内容;五是从实现权利的方式看, 国际法是各国之间的法律, 所以国家在国内怎样实施国际法, 也就是国家怎样承担国际法义务, 其本质由国内法规范。从各国的实践情况可以看出, 规定教育权的国际法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适用, 即采纳;另一种是间接适用, 即转化, 基于国内立法将国际法中的教育权转化成国内法的教育权才能适用。但不管各国在国内是直接还是间接适用国际法, 都不影响国际法是教育权的来源这一事实。
  
  二、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教育平等权内容
  
  (一) 平等的教育资源
  
  教育意味着每一个人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自由学习, 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 尽量掌握各种各样的知识、技能与能力。所以天赋作为个人不可消除的独有因素被排除在外, 权力也同样被排除。因此, 教育资源指的就是师资力量、教育制度、教学设施与生活设施等资源获得, 有赖于国家的财政资源。所以教育资源平等最终归结于公民平等享有并利用国家财政投入。站在学生的角度, 平等的教育资源就是每一名学生都能平等获得并利用财政投入、师资以及教学设施等资源。教育资源决定人们实现教育机会的可能性与广度、深度, 因而平等的教育机会的核心是平等获得并利用教育资源, 这要求国家对社会进行干预, 促使条件相同的人得到平等的对待[1].
  
  (二) 非歧视与补偿平等
  
  非歧视的核心含义在于无区别, 即任何人都有权接受教育, 无关于其身份、种族、民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收入等。这就需要政府在确定受教育者的机会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限制, 不得强迫少数民族学生去较差的学校;政府还要采取中立评价机制, 确定接受教育的机会的获得者, 不人为制造歧视, 通过平等措施将特权消除, 真正做到人人享有平等教育权。尽管中立标准的践行能预防故意歧视, 但它在现实生活里无法解决所有问题。如果部分人生活在落后贫困的地区, 长时间被歧视, 那么他们在平等竞争中其实已经落后于人, 虽然这样的歧视是非故意, 但也源自长期故意, 此时采取中立标准就是延续之前的歧视, 关于人权的条约、宣言等不仅无法促进社会取得新的进步, 反而变相承认过去的歧视。所以补偿平等就是弥补以往对落后贫困地区的歧视形成的不平等, 不仅要给予其财政、师资、教学设施等支持, 还要适当放宽招生数量以及录取分数等的标准。
  
  (三) 平等的参与权利
  
  人享受教育权利的原因是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 应平等自由地参与社会, 通过获取必备知识与技能去实现人生理想。所以接受教育是每个人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的必备手段, 这需要在平等自由的社会才能实现。参与涉及社会的每一个领域, 即便部分特殊领域限制公民参与的资格, 但公民也能采取平等的方式获取资格[2].在这样的社会里, 平等、自由与正义是主流价值观, 任何社会资源都要被平等分配, 社会分化和社会歧视、特权阶级等均有悖于社会主流价值, 存在竞争的教育领域就应对全民开放。
  
  三、西方发达国家法律中的教育平等权
  
  美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 始终将教育机会均等作为基本国策, 在《美国联邦法典》中专门强调关于教育机会均等的国策, 提出要基于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要求公民接受良好教育, 将实现教育机会均等摆在特别优先的位置之上, 宣布把它视作美利坚合众国的国策, 也就是每一位公民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以充分发展潜能, 这不受财产状态的影响。美国高等学校也较早注意教育平等要求, 反映为入学机会均等、扩大入学机会, 很多赠地学院更是将适应教育平等要求作为办学的主要原则。
  
  西方的很多教育家也尤为注重实现教育平等权, 人民的大学应做到不专制, 不排除异己, 真正平等地接受、容纳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人和他们的思想, 认识到科学知识是所有的追求与进步的基础, 设置满足大众需求的课程, 并敏锐地感受、适应各种变化。不管西方发达国家在实现教育平等权方面取得的效果如何, 至少它们从立法与理论的层面确立教育平等权的根据。西方国家建立的教育平等观为中国的教育平等理论与实践提供宝贵经验与良好借鉴。
  
  四、中国保障公民教育平等权的策略建议
  

  (一) 立足实际情况完善立法, 赋予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
  
  毫无疑问, 教育平等权是公民个人发展与国家整体进步的基本权利, 尤其是义务教育平等权更是关系重大[3].因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均衡, 造成各地义务教育情况不尽相同, 义务教育不平等问题也存在差异, 但现行《义务教育法》赋予各地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保障高度自主裁量权, 保障义务教育, 但行政权具有天然的惰性, 需要借助外力尤其是具备立法权的各级人大督促并制定地方义务教育法规, 在满足行政法治要求的同时预防行政机关随意行使权力。中国的义务教育存在很多不平等之处, 不仅涉及区域性问题, 还存在共性问题。如经济发展较好的东部地区就应在特殊教育发展、减小不公平的教育结构等方面制定与当地实际情况相符的地方性法规, 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确保农村与少数民族地区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就是重中之重。因此, 《义务教育法》完全可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里赋予地方人大制定保障义务教育平等的法规的权力, 打造中央立法统领全局、地方立法拾遗补缺的良好局面, 保障教育平等。
  
  (二) 在行政诉讼范围纳入教育平等权, 完善教育公平司法救济
  
  教育平等权的司法目的在于通过严格的、正当的法律程序矫正不公平的、被扭曲的教育法律秩序, 修复受到破坏的教育法律关系, 避免保障教育平等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不受到破坏[4].如果教育平等权受到侵害却不能获得行政诉讼的救济, 其法律保障就沦为一句空话。中国行政诉讼保护权益范围局限于相对人的财产权、人身权, 这在无形中使受教育权被排除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与实际情况不符, 无法有效保护公民享受教育权。但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中势必涵盖教育平等权, 服务型政府不但要保障公民实现财产权、人身权, 还要为公民谋福祉, 保障实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如果政府未履行这些应积极作为的义务, 公民却没有对应的司法救济途径, 就会导致涵盖教育平等权在内的公民社会文化权变成纸上权利和空中楼阁。所以我国应完善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受案范围, 把受到国家公权力主体侵犯的所有宪法与法律权利全体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 为涵盖教育平等权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都获得司法保障, 利用司法根除社会不公、促进社会公平, 保障公民实现教育平等权, 助推教育公平。
  
  (三)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教育者的学历与学校, 优化就业环境
  
  在教育平等权的视角下, 用人单位不得歧视受教育的学历层次、毕业的学校, 更不能以此为条件拒绝接收有专长的、从没有多大名气的学校毕业的或学历层次较低的人, 为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提供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国际人权公约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 涵盖人人都有计划凭借自由选择与接受工作谋生的权利, 同时要采取适当措施保障公民的该项权利;本公约缔约各国为实现该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应涵盖技术与职业指导、训练等, 在保障个人基本的政治与经济自由的条件下达到经济稳定、发展社会与文化、充分实行生产就业的计划、技术、政策;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每个人都有权享受良好的、公正的工作条件, 尤其要确保每个人在行业中获得适当的、同等的提级机会, 只能考虑资历与能力, 不考虑其他限制。中国已经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就必须依据该公约的要求, 从法规与政策等方面做出关于教育平等的规定, 为每个人提供享受教育平等权的机会, 体现教育结果的平等。同时, 在中国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 可考虑从法律层面改变将学校教育作为中心的封闭教育制度, 形成终身教育、终身学习等理念, 建立灵活多样的、富有弹性的开放教育体系, 让每个人获得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引领全社会倡导教育公平。
  
  五、结语
  
  教育平等权不但是国际人权法应有之意, 更是平等自由的社会的基本要求。百年大计, 教育为本, 教育对社会与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关系人类生存情况, 还是人完善自我、实现理想最重要的手段。尤其是在当今的知识经济时代, 人才资源是最重要的资源, 中国提升综合国力有赖于整个民族提升科学文化素质, 只有注重保障公民的教育平等权, 发展教育事业, 才能充分发挥出教育的作用, 实现教育平等权, 助推整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堃。中国教育平等权的三个向度[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 (02) :77-83.
  [2]陈秋玲。论高等教育机会平等的实现机制[J].法制与社会, 2015 (33) :221-222.
  [3]李刚, 付昌奎。试论人权的国际保护--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J].西部学刊, 2017 (04) :60-64.
  [4]张雪莲。也谈国际人权法的国内实施--以人权教育为视角[J].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6 (09) :23-28.
原文出处:张沙沙.基于国际人权法的教育平等权探析[J].法制博览,2018(09):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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