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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法理学基础考试改革探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6-27 共6385字
论文摘要

  我国作为考试的发源地,考试的大国,考试的问题,从来都是社会的焦点,在人一生的学习、工作生涯中,考试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决定人的前途、命运,决定着人的生活品质,决定着人的社会地位,即便是进入大学后考试成绩也往往与奖学金、选调生等与学生现实利益直接挂钩的事项息息相关,甚至起到直接决定作用,如选调生、公务员的报名资格都与学习成绩挂钩,这就导致在当前应试教育的指挥棒下,法科学生更多的是能熟识法条和基本的概念、特征,而缺乏运用法律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我们学校定位于应用型法学高校,也就是说,在要求学生掌握基本原理的前提下,更应注重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法学与其他基础学科不同,法律的真正意义只有在日常生活的运用中才能得以显现,它的实践性非常强,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所以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和考核是应用型大学法学教育的重要导向之一,但在当前的法学考试制度中这一点体现的远远不够。

  一、法理学基础考试改革研究的背景
  
  近年来,各高校就如何培养大批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创新能力、综合素质高的创新人才进行了多方位的改革与探索,从专业设置到课程体系建设,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从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到教学运行管理等方面都紧紧围绕学生创新能力培养这一主题,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高校课程考试作为检验教学效果和评价学生创新能力的有效手段,还未得到足够的重视。

  (一)法学传统考试内容
  过分重视书本知识,轻视能力的培养笔者从事法理学教学工作近 20 年,目睹了我校从成人院校转变为普通高校,亲历了课堂教学质量的一步步提高,也目睹了考场作风的改变,但从法理学基础考试内容来看,改变却不是非常明显。目前我校法学本科学生在校期间面临的考试主要是期末考试。考试的形式主要包括两种,考试或者考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法理学基础作为法学学生的专业基础课,考试主要采用百分制,也就是期末学校统一安排的闭卷考试,考试的题型不外乎两部分即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主观题包括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等形式,客观题则主要是指选择题,具体又分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选择题。近些年为了应对学生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考试试题出现了向司法考试靠拢的趋势,这表现为考试时客观性选择题增多,选择题所占分值也逐步上升。但考虑到学生的及格率,客观题的分值还不是太高,尤其是多项选择和不定项选择。也就是说单纯从分值上来看,主观性试题所占分值还是较大。

  以名词、简答、论述等死记硬背为主要考试内容的法学考试制度过于僵化,难以全面反映学生的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思维水平。以主观性试题为主的法学考试制度能够考核学生对法律的识记和理解能力,但却难以兼顾对学生综合素质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核。名词、简答、论述为主要内容的考试制度,带给学生的除了对知识点的短时间记忆外,还会导致学生考场上抱有侥幸心理。前几年,我们学校考风明显好转,但从上学期期末监考来看,作弊又有死灰复燃之势,这固然有各方面原因,但如果考试制度改革,更多关注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养成,那么学生也就不会临时抱佛脚了,通过最后两周的突击复习就可以取得较好的成绩,以及期末考试时有的学生的铤而走险。

  这种考试既难以客观反映学生本身的水平,也无法对不同学习效果和努力程度做出区分,这样的误导降低了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不再关注自己的知识到底掌握了多少,能力提高了多少,而只是注意在考试时怎样记得更多、答得更多,试题的所谓标准答案是否有章可循,这些都从不同方面助长了投机和作弊的不良风气。学生受功利性驱使,将心思放在向老师询问重点,打听考试及格的几率等方面,使考试本身的功能和严肃性丧失,形同虚设。

  尤其是法学院校的学生,大家都知道,法律是一个社会最具权威性和普遍性的规则,法学院校的学生是我们未来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其品质如何将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

  所以对于法科院校来说,培养学生的平等、公正观念和严谨踏实的作风,必要性更胜于其他任何学科专业。在其受教成长的阶段,考试这一本应严肃、公正、客观和权威的制度,如果充斥着投机、作弊、平均主义和敷衍了事,对学生规则意识、法律品格塑造的负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二)法学考试
  重视考试结果,轻视学习过程上一学期有个学生,上课基本不听讲,而且在上课期间吸烟,不遵守课堂纪律,老师课上所讲内容估计掌握不了多少,更不用提老师平时强调的作为法律人所应具有的职业素养和伦理,但凭借天资还算聪明,考试前突击背了几天,结果考试成绩居然还不错。但笔者认为,学习法理学的目的和意义绝不是只让同学们会背几个名词,几道简答,几道论述题,而更在于平时老师所讲授的理念。目前我们学校学生的期末成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80%,再加上 20% 的平时作业成绩。这样就会出现一种结果,学生不管有没有掌握这门课程,只要他最后考试成绩及格,基本就能及格,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学生只要最后的结果--考试成绩,所以课上对老师的管教基本不听,而老师也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来约束学生。这样就会导致考试与法律职业对人才的要求标准相脱节,即使学生拿着考试前突击取得的合格或甚至全部优秀的成绩单,由于未能得到系统训练,仍然无法受到用人单位的认可和青睐,法学考试缺乏权威性和证明力,法学专业就业率偏低。

  (三)法学考试
  方式过于单一笔者从教近 20 年,学生年年考试,老师年年阅卷,但无一例外的都是只有笔试,以笔试为主的法学考试制度形式过于单一,难以对学生学习给予综合性测评。笔试能够展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却不能考察学生思维灵敏程度、与人沟通和交流的能力以及法律的运用和实践能力,而这些能力恰恰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解决实际问题的潜力。法律职业有其职业特点,而目前的考试却淹没了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这种能力的培养。毕竟,基本理论、法条的涵义等基础知识可通过自己的学习来获得,我国法律正在逐步完善,相比之下法律内容的变化也比较快,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只是掌握书本知识,掌握法条的话出校门没多久就会被淘汰,而运用法律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职业伦理才是在校期间应该掌握的。

  (四)法学考试
  功能过于单一一般认为,高校考试应至少具有导向、诊断、反馈、评价、区分、预测等功能。但是,目前的普遍情况是考试功能的失衡,尤其是考试的诊断反馈功能基本未得到发挥。命题失于科学严谨,试题质量偏低,造成考试效度不高,很难准确地诊断出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水平。考试当作课程结论性评价,缺乏对考试结果的分析,考试对教学内容、方法和教学质量的促进作用无从发挥。同时课程讲授大都围绕教材,考试又大都围绕讲授内容,使考试事实上处于被动地位,难以正确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此外,预测、区分、评价等功能也没有在一锤定音的考试中得到充分体现。

  (五)考试时间
  过于集中我校学生考试时间都是集中在期末,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这样时间上就过于集中,各门考试集中在几天之内完成,学生就到期末时才会紧张复习,而平时大量时间无所事事,要么上网,要么睡觉,这就形成了极端的两极,要么非常紧张,不吃不睡突击复习,要么非常悠闲,上课连教材都不带,而人的快速记忆也会在考试完后很短时间内遗忘,这样就很难达到学习的目的。

  二、考试方法改革研究的步骤
  
  (一)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围绕该教改项目,我们对部分老师和同学进行了调研,在充分调查了解目前我校考试方法的基础上,发现了我校考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考试课都是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的方法,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 80%,另外 20% 则是由平时作业所构成。对于学生是否上课及课堂表现情况如何,除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取消考试资格外,授课教师没有与其考试成绩挂钩的权利,也就决定了老师在上课时对不来上课但还达不到缺课三分之一的那部分同学只能苦口婆心劝阻,如其不听,任课教师则无能为力。而且考试课考核方法的变更需上报审批。通过调查发现将近 80% 的老师认为传统考试方法需要改革。

  (二)考试方法改革要和教学改革相配套
  近几年我校一直在抓教学改革,规范教学运行机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但所有这些工作都只是围绕一个重点,提高教学质量,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授课方式,如讲授还是讨论还是辩论,这确实对教师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也能够更加激发同学们学习的兴趣,但对于应试教育下成长起来的一代同学,他们似乎更关注考试分数,与考试分数挂钩的他们努力完成,如我们目前所实行的作业占期末总成绩的 20%,所以同学们的作业完成的都比较好,但将下次课所要讨论的材料发给他们,要他们课下搜集资料,课上进行讨论时,绝大部分同学都没做准备,至少是没有认真准备,究其原因无不外乎他们认为我上课不发言而已,好像老师布置的这种作业与他们无关,他们只关心作为能够评优、入党等条件的期末成绩。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单纯考虑期末考试方法方式的改革,还要与课堂教学改革相联系,赋予教师更大权力,可以决定能够作为期末成绩组成部分的课堂讨论、辩论中学生的表现分。这样既能在上课时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自学能力,也有利于保证考试成绩的公正性。

  三、考试方法改革实施方案
  
  (一)变完全理论考试为理论、能力并重的考试
  传统考试完全为理论考试,却忽视了以后作为法律人的学生的基本能力的培养。可将传统的一次定乾坤的期末考试分平常分数与期末考试分数两部分,各占 50%,即各 50 分,其中平常成绩又分为两部分,即学生到课率和课堂表现和能力训练,其中学生到课率和课堂表现 20 分,能力训练 30 分,期末主观题 25 分,客观题 25 分。

  平时能力训练考察学生思维灵敏程度、与人沟通和交流的能力以及法律的运用和实践能力,主要强化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理解所学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并在讨论、辩论过程中,进行职业素养的养成。

  期末考试时可通过扩大客观题和主观性案例题在法学考试中的应用,完善对学生分析、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知识运用能力的考评。应逐步扩大单项、多项、不定项选择题在法学考试中的分值,前几年法理学考试中都已开始逐步增加客观题的比重,如 2011 年法学、监狱学本科法理学基础试卷中客观题 40 分,占期末考试成绩的 50%,2012年法理学基础试卷中客观题 35 分,占期末考试成绩的 43.75%.客观题尽量也以贴近生活,解决法律问题为主。主观题则尽量以案例分析题、材料写作题为主,尽可能考察全面,或者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为主,不要为了围绕某个考察点杜撰案例“不直接考知识本身,而是绕一个弯,考查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快速反应”.法理学基础因是法学基础课,在第一学期上,也就是说学生在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基础上,又因课程本身较为枯燥,考试可将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与法律素养、法律思维的培养结合起来。等到第六学期法理学要义考试时,因学生都已学习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专业课,主观题就可结合实例进行分析、解决。

  这样做最大的好处是学生在校期间和社会不脱节,分析解决的都是现实生活中的实例,等毕业踏上社会时能与社会很好衔接。

  (二)注重过程考核,打破传统的一卷定成绩的模式
  增加平时考查的成绩,且平时成绩达到期末总成绩的 50%,即 50 分,其中平常学生到课率和课堂表现 20 分,能力训练 30 分。

  学生到课率和课堂表现主要考察同学们平常的学习,以及对学习的态度,如前文所述那一学生,尽管平时要么旷课,要么在课上随便出入,但由于最后考试成绩还可以,老师只能按照最后期末考试成绩给其最终成绩,这既是对这位同学本人不负责任,也对其他认真上课、学习的同学不公平。一贯认真学习的和最后突击取巧的本身应有所区别,这样平时认真上课、好好学习的同学就能得到 20 分,而平时不学习,考前突击甚至考试时不择手段的同学就不能获得这 20 分,以此彰显公平。

  平时能力训练一学期可举行 2-3 次,4-5 人一小组,针对老师给出的简单案例,同学们在课下通过查资料,融合所学知识,准备课上的讨论发言,训练课上同学们可就自己的准备谈自己的观点,或者是以举行辩论赛的形式,老师提前将案情布置给同学们,课下大家通过查资料整理自己的观点,老师在现场给每位同学根据发言情况予以打分。因法理学基础是针对大一新生的入门法学基础课,所以能力训练比较简单,主要强化法律人应有的职业素养,理解所学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学习的能力,并在讨论辩论过程中,进行职业素养的养成。等到学习法学应用学科时,如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专业课时,可采用法院的真实案例,以模拟法庭的形式举行,这样既能培养同学们独立学习的能力,还能使同学们对律师、法官、诉讼参与人的工作职责,流程等力争都能熟悉,这样学生踏上社会后能快速进入工作状态。

  (三)增加授课教师上课期间考试自主性
  目前学生考试主要指期末考试,授课教师课程中间进行的讨论课、辩论赛中学生的表现基本不与期末考试成绩挂钩。尽管从一定角度看,学生课下搜集资料,整理材料,查阅文献锻炼了自主学习的能力,对其以后的学习、工作会带来很大帮助,但从另一方面讲,有付出就要有回报,在其他同学休息时这些同学仍在学习,在为讨论课、辩论赛做准备,老师就应对这些同学的付出予以肯定,能够使这些同学的付出与期末考试成绩挂钩。老师有与期末考试成绩相联系的上课期间这种平常考试的自主权,而且平时成绩达到期末总成绩的 50%,即 50 分,其中平常学生到课率和课堂表现20分,能力训练30分。

  四、项目研究工作概述
  
  (一)完成了传统法理学考试方法现状调查
  查阅了从 1995 年到 2012 年历年法理学考试试卷,并对考卷做了系统分析,也对历届同学做了调查。

  (二)进行了考试类型与考试方法的研究
  通过对各种考试类型和方法的研究,发现在法学院校中可根据考试目的、内容及要求的不同选择、组合不同类型的方法,使考试能真正发挥其评价教学质量,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全面提高的作用。

  通过调查发现,我校现行的考试形式和方法过于单一,而且在大多数闭卷考试中,使用填空、单选、多选、不定项选择、判断、简答、名词解释等需要记忆的题所占比重较大,而综合性思考题、分析试题较少,不利于学生思辨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的提高。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可将考试分平常与期末两部分,各占 50 分,其中平常学生到课率和课堂表现20分,能力训练30分,期末主观题25分,客观题 25 分。

  期末考试是不可替代的,无论是学生要通过的司法考试还是人人争过独木桥的公务员考试,都需要同学们对基础知识的把握,这样期末考试时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及不定项选择题共计 25 分,这样可更好地为司法考试做准备。另外主观题25分,这主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理解和把握。

  (三)项目研究的效果与意义
  本教改项目能够体现法律院校培养目标的要求,能够推动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能够促进学生能力的培养,对促进我校的课堂教学质量,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有积极作用。

  (四)存在不足
  本教改项目由于时间较为紧张,导致所研究的考试方法未能在学生中获得正式使用,仅是本小组教师在上课期间模拟使用,可能会导致效果信息反馈资料不全。下一步我们将会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在法理学基础这门课全面推行,以进一步完善应用型法学院校法学专业考试模式。

  为适应社会发展,发挥出考试的功能,应建立合理的考试制度。合理的考试制度能促进学生更好地掌握基础知识,培养各种能力,从而会对复合型实用创新人才的培养起到催化剂的作用。合理的考试制度引导和鼓励学生在掌握知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拘泥于书本,不迷信权威,独立思考,大胆探索,敢于标新立异,以培养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参考文献
  
  [1] 王育杰,裴晶莹,马龙海等 . 高校考试改革探索 [J]. 北京教育 ( 高教版 ), 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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