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10 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日新月异,旅游价格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旅游价格是调整旅游市场供需关系与协调其它相关经济主体利益关系的重要经济杠杆, 是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全部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 旅游价格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 主要包括旅游景点、旅行社、酒店、交通运输、餐饮、通讯等领域,同时始终贯穿于旅游商品的制造、传输与消费等各个环节。
一、我国旅游价格管理基本现状
(一)旅游业价格形成机制及价格管理机构职能发生了转变
目前, 我国主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仍然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模式,但旅游食、住、行、游、娱、购等环节的价格均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模式。因此,今后旅游价格管理工作重心将会放在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方面, 而不再涉及具体旅游产品价格制定。 旅游价格管理应主动顺应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将自身定位为利益“协调人”与市场秩序“维护人”来管理旅游市场价格,促使市场在旅游价格形成中起到主导作用。
旅游价格管理机构职能与旅游价格形成机制的转变, 可以促使旅游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对经济体制改革也不无裨益。
(二)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主体变化会约束旅游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旅游价格体系是否完善会反作用于旅游经营者与消费者行为,进而制约整个旅游行业发展。随着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 旅游产品价格制定权限逐渐放开, 经营者得以结合市场供求状况制定灵活多样的旅游价格, 强化了旅游价格调整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功能,使旅游市场愈加开放和繁荣。
(三)旅游景区“一票制”提升了景区旅游质量
旅游景区的数量与品质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国内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各旅游景区集中出现开发投资热潮, 但一哄而上的投资方式使各旅游景区在开发过程中产生诸多问题, 其中旅游景区收费管理混乱是一个主要问题。 为保证旅游景区持续健康发展,大多数旅游景区实施了“一票制”,确实需要独立设置门票的, 必须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旅游景区“一票制”的出台,有助于明确和协调景区各相关部门的利益,遏制乱收费行为;有助于维护旅游价格稳定,减少旅游景区管理成本;有助于提升旅游景区旅游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建立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
近年来,我国许多旅游景区不断提高门票价格,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听证制度是一个由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各相关机构, 对制定或调整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论证的制度。
1998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更是明确指出: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价格听证制度使得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决策愈加公开、透明。
二、旅游景区价格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旅游景区管理法规建设滞后
旅游景区管理法规是旅游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以管理和保护旅游景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总和。 实施旅游景区管理的目的是调整旅游景区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但由于国家和地方对旅游景区管理法规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导致各旅游景区“重开发利用,轻治理保护”,旅游景区破坏性开发和无序开发现象严重。 2013 年 10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后,相信各地旅游景区和景区所在地政府会在《旅游法》的法律框架下,制定系统的旅游景区管理法规,高度重视旅游景区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好旅游景区的人文、历史与生态环境。
(二)过度价格竞争日渐普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支柱产业,其发展速度也非常迅猛。但与此同时,旅游市场过度价格竞争现象日渐普遍, 成为困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 旅游市场无序、 恶性降价竞争主要表现为:一些旅游景区门票定价较高,而宾馆、饭店定价过低; 旅行社降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 旅游现象较普遍;旅游娱乐与购物环节的产品价格不规范等。
(三)旅游市场价格混乱
由于旅游景区价格监管体系不完善, 致使相关执法机构对旅游景区价格违犯行为打击不力, 导致我国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混乱, 部分经营者经营行为很不规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已经危及到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构建旅游价格管理各项有效机制
强化政府价格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职能, 深入分析旅游市场,研究适合旅游业发展、可以有效处理实际问题的机制,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旅游合同文本, 替换当前旅行社自行制定的旅游合同,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二是各地要在《旅游法》框架内,组织专家学者研究制定有地方特色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办法。三是严格制定重要旅游景区旅游收费标准,科学确立其调价幅度。四是提高旅游景区价格调整的信息透明度, 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二)转变政府职能,灵活运用价格杠杆
对如何实施旅游价格管理, 当前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多数旅游价格应采取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全面放开旅游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价格主管部门和旅游管理部门更应当注重树立权威性,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同时有效运用价格杠杆,挖掘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价格竞争,实现旅游行业的稳定运行。
(三)加大对旅游景区的价格监督检查力度
全面实行旅游产品明码标价、明码实价制度,杜绝哄骗、欺诈消费者行为。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不断优化政府机构协作机制,加强与价格、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旅游市场综合治理。 不断强化旅游价格行政执法力度, 确保国家利益、公民利益和经营者利益不受损害。通过聘请旅游景区价格监督员方式,强化对景区的价格监督检查,构建有效的旅游行政监管体系与监督网络, 将行业管理行为与旅游执法行为置于有效的社会监督范围。
(四)有效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
政府应给予旅游行业协会相应价格管理职能,协助其构建同行业价格协议机制。行业协会可以及时整理行业价格信息,制定相应价格浮动幅度,供行业内单位参考;还可以实施降价申报机制,即旅游企业降价应在行业协会准许后才可实施。此外,协会应定期发布价格信息,促进行业之间的联系,促成企业合作博弈,取得企业收益最大化。
(五)强化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旅游行业系劳动型与知识密集型服务行业, 人力资源可谓旅游行业最为关键的资本, 素质较高的复合型旅游价格管理人才对旅游行业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尤为重要。因此,要强化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
各旅游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情,依托国家政策与旅游产业价格管理核心任务,有针对性地对旅游行业价格管理人员实施培训。
四、结束语
旅游价格管理不能只图眼前,要着眼未来,必须进一步理顺旅游价格管理体制, 不断创新旅游价格发展机制;进一步完善旅游行业价格协会职能,使其真正成为旅游管理部门与旅游产业联系的桥梁纽带; 加强社会监督,规范行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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