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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法哲学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2-14 共9018字
摘要

  法治思维与理念是法治的内核,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的关键。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1](P3)保障人民权益需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1](P26)。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超越传统政治文化心理 ,达成法治理念共识;必须突破工具主义思维定式,树立法治文化信仰;进而在政治司法主体、学术理论主体与公民法治个体的理论与实践的互动中将法治文化落于实处,以期实现文明更新。
  
  一、人治走向法治:形成法治文化的思想基础

  恩格斯曾经说过"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2](P437)。 同 样,一个民族若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一刻也离不开法治思维。 在人类的政治生活史中,人治与法治集中代表了两种不同的政治理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要求我们基于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实际,辨析人治与法治的不同特点,超越传统的人治模式,形成"依法治国"的理念共识,夯实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石。

  人治,也即以人治人,实际上表现为官治。 人治强调人的血缘、身份、道德修养、阅历等主体因素在政治管理中的决定性作用,实际上是一种经验性的管理模式。 李德顺教授指出,"我国两千多年的政治文化传统,总体上属于一种人治主义,即人治文化。 "[3]

  人治作为一种政治实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同时也对我国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甚至未来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从中国文明更新与社会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角度来看,人治传统对我国社会历史的影响负面因素已经越来越突出。 首先,人治压抑社会创新。 人治是农耕血缘社会家庭、家族管理模式社会化到社会政治领域的结果。 农耕文明的生产生活知识主要依赖祖祖辈辈实践经验的总结,长者、尊者作为生活与生产经验的丰富持有者在生产生活中自然具有主导权。 在这种由长者主导的经验型社会中,人们往往强调守成,而对年轻人的个性张扬与创新精神进行重重的压制。 从家庭到家族再到天下,都是最有权威的长者说了算。 千年来形成并承袭了人治思维与人治基因,我们为尊者讳、为长者讳,造成思想固化、品性中庸。

  其次,人治压抑人格独立。 人治主要体现为以官治民与以官治官,实际上是官治。 官与民之间、官与官之间存在严格的权力等级与身份区分。 官可行生杀予夺,权能搏功名利禄。 这种人治思维另一个突出的特征就是官本位与官文化。 "从文化角度,官本位文化是传统文化的强势,'官本位'理念及其实践的普及化、国民化,使人们对官的特权化习以为常,甚至反感与钦羡参半"[4](P125)。 权力主导土地、粮食等物质财富的分配,权力掌管舆论教化,官员成为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定者与裁决者。 敬官、畏官,争着想当官成为常态,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演化为人与权力之间的关系。 人们畏惧权力、依赖权力、迷信权利,权力思维盛行,奴性意识浓厚,难以形成独立人格。 再次,人治不利于良性社会秩序的建构。 人治模式的一个突出特征是权力主导逐级管制、缺乏有效制衡与监督。 同时,权力主导的、经验性的人治模式高度依赖于官员的道德修养自觉与丰富的政治生活经历。 权力至上的人治模式强调实用、变通,往往打破社会底线,败坏社会秩序,在实际运作中造成潜规则盛行、权大于法、言大于法,造就刑不上大夫等不受约束的特权阶层。 特权阶层进一步通过血缘、门第、出身等因素的筛选固化了社会层级之间的不平等,形成等级严密的社会差序格局结构。 生活于其中的人们缺乏规则意识,缺乏契约精神,不能够很好地按照规矩办事,总是千方百计拉关系、找门路。 两千多年的人治模式,在人们头脑中嵌入了深深的烙印,形成了浓厚的人治思维路径依赖与文化心理,成为阻滞我国现代化发展的一道坚固的思维壁垒。

  法治相对于人治而言,主张理性建构一种程序性的规范---法,并赋予法以最高的政治权力与权威,强调法是社会成员共同的行为标准,而且是根本性的评判标准。 法治包含两大体系:实体形态的法制与观念形态的法的理念。 法制作为法的制度设计、规范设计和机构设计,是法的实体性存在,为法的具体落实提供了客观保障。 法治思维理念是法的精神性存在,为法的实际践行提供着内在支撑。 一般来说,"法治思维是指主体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之下,按照法治的根本要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分析、判断、处理客观现实问题的思维方法或者思维过程"[5]. 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集中体现,具有独特的优势。 法治为现代生活提供了相对统一的社会规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种社会都离不开相应的规则。 法治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频繁化的产物,也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与规则。 法治强调规则优先,认为程序是结果的保障,主张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法治框架下,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共同享有法定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时,法治内涵着民主的要求,主张协商对话,反对独断专行,保障个体生命不被随意杀戮,合法财产不得侵犯,公共权力不得随意干涉私人生活等。 社会成员之间自觉守法,遇到问题主动找法,解决问题与纠纷靠法,不像在传统人治环境中遇事就攀亲戚、拉关系、走后门。 尽管所有这些要求都必须通过一种实体形态性的配套制度设计来保障,但是一旦脱离开法治思维理念,这些实体性的设置就会沦空为一种摆设。 从广义文化的角度来看,法治文化是法的物质文化与精神理念的统一。 法的物质文化形式主要体现为各种实体性的立法、司法、执法工具、实物和专用场所,包括法律文本等等。 法的精神理念则主要表现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主体的法律修养与法治意识。 法治文化是法治生活的实际样态,既反映了特定社会、特定主体的法治践行与法治思维理念,同时也在对特定的主体进行塑造,起到化人的作用。 思维方式与价值观念是一种文化的集中反映;就此而论,法治思维理念则是法治文化的核心,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

  我国历史上人治传统久远,民众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淡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首先需要在思想观念上形成正确的认识,即形成法治理念共识。 我国历史上儒家侧重于强调人治优于法治,主张圣王仁政、"德主刑辅""德先刑后". 与此相反,法家则认为法治比人治更可靠,主张"化性起伪""以刑去刑". 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人治法治不可偏废,主张德法并重。 这一争论伴随着中国传统社会持续了两千多年。 为此,有学者总结说:"在理论上,古往今来是既有提倡人治的,又有提倡法治的,还有主张二者相结合的,这场论战直到现在也未形成定论。 "[6]

  这充分反映了人治与法治的复杂关系,同时也说明了中国传统以农为本社会模式下人治的内在合理性。 实际上,纠结于这种人性善、人性恶、人性善恶混等抽象人性假设基础之上的逻辑争论是没有意义的。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说:"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 "[7](P501)历史和现实反复告诉我们人治或者法治没有一个是万能的,二者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单独自洽地成为一种总体性社会规范。 人治与法治只是在最根本的原则(人治是权力至上,法治是法律至上)上形成对立,在其具体内容与实践中则存在着诸多重叠共识,因其特色与功能侧重不同恰能够相互补充。 另外,我们必须意识到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差异性。 传统社会属于熟人社会,宗族、血缘、姻亲等属于天理人情不可违,人治盛行有其合法性。 我国传统社会人治有余而法治不足。 尽管古代的统治阶层也强调法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往往侧重于维稳与治民,主要体现为维护王权统治的刑法重,协调与保障民权的民法弱。 现代社会人们的交往扩大,形成了陌生人社会。 这种社会,要求运用法治思维模式来型构一种理性化、程式化的现代文明来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与权利。

  在大力倡导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 法治是社会最为基本的规范与管理方式,也是夯实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 全社会都应该认识到"依法治国"的紧迫性与必然性,形成法治的思维理念共识,通过法治打破传统人治亲缘裙带模式的权力至上、官本位的层级结构的关系型社会。

  二、工具转向价值:提升法治文化的精神维度

  理解了人治的时代局限性与法治的现实紧迫性并不必然导向依法治国的全面推演。 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文化的熏陶,需要立足社会实际,增强法治文化的现实感召力;同时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将法治文化内敛、升华到价值观、信仰的高度,提升法治文化的精神层次,使法治文化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普遍持久的效力。

  法治建设要立足实际,增强法治文化的现实感召力。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彰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文化建设既要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也要关注当下能够切实解决社会实际问题。

  ***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立足全局和长远来统筹谋划",要"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1](P46)。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存在有两种依赖状态:人的依附状态与物的依赖状态。正是人的不完善性、相互之间的依赖使人同自然、社会、他人甚至自我发生关联产生需要。 人之需要的客观性决定了人的活动必须能够有用,能够为一定程度的人的需要的实现创造条件。 思想理论和说教一旦离开具体的利益,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考虑法律作为社会自我调节规范的实用工具性维度。 "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是人们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一种工具"[8]. 法作为一种工具,必须恰当裁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彰显特定时代的伦理道德风尚。 法是引人向善的彩虹桥,同时也必须是能够惩恶扬善的达摩克利斯利剑。 正是因为我们相信法最终能够保障我们的合理权益,所以我们才能说服自己依法行事。 文化的价值在于其超越性追求,文化的生命力依赖于其现实生活中的实用性程度。 法治文化建设只有植根于人民大众的日常生活,对群众冷暖疾苦作出反馈,满足社会需要才能永葆生命力。 也只有那些立足于现实生活实际,具有极强现实生活介入与观照的法治文化才能真正对社会大众的法治行为践履与法治思维理念形塑产生感召力。

  法治建设要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增强法治文化的伦理底蕴。 公平正义是社会的首要美德,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每一个时期都有每一个时期的核心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面临着解决温饱、发展经济的主要任务,我国的法治建设紧紧围绕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做出了诸多的有益探索,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仍然存在不少严重的问题,近些年来"两高"工作报告反对票一直居高不下就反映了群众对法治建设并不是很满意。 ***总书记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市场、竞争有序的市场造成障碍";在执法领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在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1](P52,54,55)。 这些情形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利益,伤了老百姓的心,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际上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意在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始终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指向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与支持。 法治文化只有彰显了社会伦理与公平正义才能具有可行性。 法治信仰的建立实际上也就是人们相信可以通过法治、法律、司法程序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任何信仰都与主体的现实经验、生活体验相联系,只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实存在,人们才会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依法办事,才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展开。

  树立法治信仰,提升法治文化的精神维度。 从服务于人的社会生活秩序来讲,法治不是目的而是一种工具。 尽管人的生活目的就在于人自身,但是要实现法治的普遍有效性就不能仅仅将法治视为一种可有可无的工具。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超越法治工具主义的狭隘思维。 因为,一旦人们将法治仅仅视为治国理政的一种工具,而不上升到价值、理想的层面,这种工具就极易在实际操作层面上被人治所取代,封建主义那种圈子文化、山头主义文化就会趁势兴风作浪,从而有碍于依法治国的全面展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法治信仰。 我们知道,信仰是特定主体"对某人或某种主张、主义、宗教的极度相信和尊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9](P1405)。 法治文化信仰领域一般存在两种区分,一种是法律信仰,一种是法治信仰。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社会应当构建起像宗教信仰般的法律信仰,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精神驱动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0](P28)。 在我们看来,法律就其本身来说有进步与落后、文明与野蛮、善与恶之分,其条文与规定变化多端能否成为信仰的对象是值得商榷的。 而法治本身包含着特定的价值指向,"法治文化则是一种蕴含人类正价值概念的文化类型,它不管从制度到观念,都必须是包含和反映了人类的基本价值,即应该是反映人类进步的、先进的、优秀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构造"[11]. 法治信仰就是法治被极度相信与尊敬,相信法是公平正义的代表,把法律作为最高裁决标准,并时刻按照法的要求来规制个人行为的一种内在的自我觉悟。 "法治信仰,信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背后的要素,如正义、公平、平等等价值理念,是相信通过法律的运作,这些理念可以现实化。 也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平等、公平等才可以化约成人的内在精神性信念"[12]. 法治信仰本身包含了对良法善治的一种要求,这种要求是信仰形成的现实性基础。 因为任何的法治都必须有用,必须能够对合法主体形成有效的保护,对不服从行为构成震慑。 同时,法治还必须体现和践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平等对待问题相关主体,公正进行调解与裁定。 只有在此条件下,人们才能形成超越个体自我工具实用性的法治信仰,法治文化的精神维度才能得以提升,进而产生持久而普遍的法治文化影响力。

  三、理论与实践的互动:铸造法治文化

  法治思维与法治信仰的形成、供给、践行离不开大的社会法治文化环境。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司法政治主体、理论学术主体和社会大众个体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交织中通过共同努力才可能形成的一整套的政治措施、社会管理措施与社会心理、文化心理机制。 塑造法治文化需要从以政府执法、司法系统为代表的政治主体、以法学理论研究为代表的学术主体和以每个自我为主体的公民个人三个角度来谋划。 我们应当处理好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的相互砥砺中让人们感受法治、接受法治、维护法治,培育法治人格与法治文化。

  政府及其司法系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力量,其执法、司法实践活动直接关乎法治文化的生命。 司法系统作为涉法行为的裁定、评判与强制执行主体,其活动的公正性对法治影响极为深刻。 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13](P115)司法不公正将会极大地败坏社会风气、动摇社会大众的法治精神与法治信仰,令人产生无望甚至绝望情绪。 法治政府与政法队伍自身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灵魂。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加强政府和政法队伍法治思想观念的锤炼,提高执法、司法的人性化、专业化、科学化与制度化水准。 政府与政法队伍自觉守法、严格执法,通过自身的执法、司法行为实践为社会大众树立起法治文化建设的旗帜和方向。 同时,政治主体应当注意做好法治文化的物质载体建设。 物质载体是法治文化的生命依托,也是法治文化的显性体现。 法治文化与法治精神理念的认同离不开人们的法治生活体验,法治文化物质载体为人们的法治情感培养、法治意识与法治理念培育提供了经验基础与情感体验平台。 应当注意做好法治文化实体形态的建设与配套工作。 比如保护具有典型性意义的司法案件实物、档案等,修建法治文化展览馆、厅等,开发利用好各种法治文化基地等,这些既能满足社会大众的法治文化学习要求,又能潜移默化地对大众进行法治文化熏陶。 政治主体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需要做好法治宣传与舆论引导。 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之中,使法治文化与校园文化相结合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法治文化活动。 利用现代传媒技术,做好社会舆论宣传与引导,汇聚社会正能量,进一步压缩官文化与潜规则的影响空间,让法治文化成为政治文化的主流。

  法学理论工作者是法治文化培育的思想主体。 依法治国、培育法治文化离不开政治主体"摸着石头过河",同时也需要法学理论工作者在观念领域的顶层设计。 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治主体的执法、司法水平与社会大众的守法、护法水平。 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将法治文化的精神与理念贯彻到自身的研究成果中,进而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成一种社会性的文化成果,这种研究既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与社会现实,同时又具有前瞻性。 学术理论主体作为法治文化的生产主体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起着为政治主体提供理论资源与决策参考的作用。 要做好立法咨询顾问工作。 学术理论主体参与立法讨论,做好立法咨询对于提高法律质量意义重大。 随着国家立法科学化、专业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国家立法工作中作用越来越突出。 在参与立法的同时,学术理论主体还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对政治主体的执法、司法实践进行监督、批评与反思。 对社会大众来说,学术理论工作者起着法治文化教育与引领社会风尚的作用, 需要针对社会大众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讲解,强化公众提高守法意识,提高法律维权意识与维权能力,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司法领域改革做好舆论与思想准备。

  最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键在于形成法治个体。 法治文化建设,人人是生态,人人是环境。公民素养是法治文化的具体展现。 日本法学家川岛武宜说:"大凡市民社会的法秩序没有作为法主体的个人的守法精神是不能维持的。 说个人不仅是主体,不仅是他人的手段,而且是以自己为目的的。

  法秩序没有法主体积极自觉地遵守法、维护法的话,法秩序是得不到维持的。 "[14](P19)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法治文化的型构最终必须落实于每一个体的现实生活与实践活动中。 这就要求各个社会主体、独立法人培养和形成独立的人格。 独立人格是人自我完整性、能动性、自主性的体现,标志着个体自我持久的本质规定性,是人们在法律面前明是非、辨善恶的一个基础。 这也就是为什么古希腊的苏格拉底甘愿接受城邦对自己的死刑判决。 具有独立人格的法治个体同时怀有一种遵守规矩、愿赌服输的契约精神与契约意识。 契约本质上是主体间的规则约定。 没有契约精神与规则意识,潜规则就会大行其道。 当人的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相得益彰之时,人便能够随心所欲而不逾矩,使自己脱昧成熟,成为能够自我决断并自我进行规制的大写的人。 "一个想要成为真正的人,他必须是特定的存在,为达此目的,他必须限制他自己"[15](P205)。 作为沟通理论与实践之中介的人是一种文化性的存在 ,而"文化的视野超越工具手段"[16](P30)。 只有在每一个法治个体身上形成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契约 、规则意识,从依附性的臣民人格走向相互尊重与承认的公民人格,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才可能得到切实的尊重与维护。 每个人都应积极参加相关的法治文化活动,把握法治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在言行上应自觉守法、履法,提高自身守法意识与法律维权意识。 同时,要积极监督政治主体的执法、司法行为,维护宪法尊严与法律权威,维护好个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文化个体的养成意味着个人意识的觉醒、个人权利的保障、个人人格的塑造,这是我们文化发展、文明更新的内在动力与标志。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也是进一步深化改革、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中国文明现代化自我更新的内在动力。 这种变革社会风气、转变人们思维习惯的社会文明演化不在一朝一夕之功,必须在理论和实践的交互运动中培育和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 全党、全社会应当齐心协力推动法治的具体落实与实施,形成良好的法治文化氛围。 要把法治文化建设当作法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社会形成法治理念共识,树立法治信仰,提升法治文化的精神维度。 在司法政治主体、理论学术主体与公民个体的理论与实践的双向互动中推动良法善治,构建更加公正、更具活力与和谐的中国社会新秩序。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恩格斯。自然辩证法[A].马克思恩格斯文集(9)[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3]李德顺。法治文化论纲[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
  [4]韩庆祥,汪业周。社会层级结构理论---关于"中国问题"的一种分析框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5]郑齐猛。论法治思维[J].探索与争鸣,2013,(2)。
  [6]苗延波。论法治、人治与德治的关系---中国与西方人治、法治思想之比较[J].天津法学,2010,(2)。
  [7]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A].马克思恩格斯文集(1)[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8]程雁雷。法的工具性价值与伦理性价值[N].光明日报,2000-04-18.
  [9]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10][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
  [11]刘作翔。法治文化的几个理论问题[J].法学论坛,2012,(1)。
  [12]张永和,孟庆涛。法治信仰形成路径探析[J].人民论坛,2013,(5)。
  [13][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文集[M].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
  [14][日]川岛武宜。现代与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15][德]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16][英]马修·阿诺德。文化与无政府状态---政治与社会批评[M].北京:三联书店,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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