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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四个阶段

来源: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作者:黄云明
发布于:2021-07-16 共35858字

  摘    要: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有一个伴随其整体哲学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在1835年到1844年的前劳动哲学时期,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批判黑格尔的过程。在这个时期,马克思用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法学批判封建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而认识到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法学不能真正解释社会法律问题,初步认识到社会物质利益是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原因。1845年到1847年间,马克思通过对经济学的研究找到了破解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之谜的金钥匙,认识到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一切社会发展的基础,建构了由劳动本体论、劳动辩证法和劳动历史观构成的劳动哲学体系,开始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去把握法律问题。1848年到1870年马克思运用劳动哲学观念对资本主义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解剖,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法律的本质及其必然灭亡的命运。1871到1883年间,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阐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对人类未来社会发展进行了科学预测,晚年通过对人类学的研究,用劳动哲学阐释了法律起源及其发展的基本规律等重要的法哲学问题。

  关键词 :     马克思;劳动哲学;法哲学;

  Abstract: Marx's legal philosophy develop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his whole philosophical system,experiencing four developing periods. During the pre-labor philosophy period from 1835 to 1844,Marx's legal philosophy experienced a tour of following Kant and then Hegel,but later a criticism of Hegel. Marx criticized feudal jurisprudence and legal system with the theory of bourgeois rationalism jurisprudence,and then realized bourgeois rationalism jurisprudence could not completely explain social legal issues and that material interests were the social reasons lying behind legal phenomena. From 1845 to 1847,through his study of economics,Marx found the key to the solution of the myste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which is material production and labor practice,which in his eyes are the basis of all social development. Therefore,Marx built a system of labor philosophy composed of labor ontology,labor dialectics and labor history view,and began to tackle legal issu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abor practice in material production. From 1848 to 1870,Marx dissected capitalism with labor philosophy in an all-round way,revealing the essence of capitalism's economy,politics and law and its inevitable fate of extinction. From 1871 and 1883,based on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the Paris Commune,Marx interpreted the essence of socialist laws and the necessity of the 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and scientifically predicted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 In his late years,Marx,through the study of anthropology,explained legal philosophy issues such as the origin of law and its development rules with labor philosophy.

  Keyword: Marx; labor philosophy; legal philosophy;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有一个伴随其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过程,学者们基于不同的思考问题的视角,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划分为不同阶段。我们将马克思哲学视为一个劳动哲学体系,把马克思法哲学作为其劳动哲学思想体系的组成部分,以此为指导,我们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分为前劳动哲学时期的法哲学思想、劳动哲学形成时期的法哲学思想、劳动哲学发展时期的法哲学思想和劳动哲学深化时期的法哲学思想。
 

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发展的四个阶段
 

  一、马克思前劳动哲学时期的法哲学思想

  自1835年马克思开始上大学到1844年,马克思的哲学思想尽管变化很快,但总体上禁锢在传统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的框架中,具体来说有一个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费尔巴哈,最终超越费尔巴哈的过程,还没有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去认识世界,其独具的劳动哲学方法论还没有形成。马克思阅读了大量的法哲学文献,全面了解了西方法学发展的过程。这个时期马克思的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和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以及他在《莱茵报》工作期间撰写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论离婚法草案》《摩泽尔记者的辩护》《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等多篇论文都包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

  (一)康德法哲学对马克思的影响

  1835年10月,17岁的马克思进入波恩大学,成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初入大学的马克思对哲学、文学和历史都有浓厚兴趣。马克思非常重视希腊文化对后来西方文化发展的影响,马克思不仅非常了解希腊哲学,而且非常喜欢希腊文学,他对《荷马史诗》有非常高的评价,同时他也非常重视希腊神话和戏剧的意义。马克思说:“在[希腊的]悲剧作家们那里,正义和私利对立起来。”[1]403马克思自己还写作了很多文学作品,除了大量的献给燕妮的爱情诗,还写作了小说和剧本。

  在波恩大学尽管只有一年,马克思对康德哲学和西方传统法学有了全面了解,修完了“法学全书”“法学提要”“罗马法史”“德意志法学史”“欧洲民族法”“自然法”六门法学课程。康德哲学对马克思的影响在大学之初,时间不长,致使人们忽略了康德对马克思的影响。而实际上越是早期的影响应该越深刻,只是更加隐晦。马克思曾经试图按照康德哲学的思想架构一个完整的法哲学体系———《法形而上学》,不多久他发现自己这种努力是徒劳的,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想法,但是,康德哲学和法哲学对马克思的影响是深远的,马克思对康德道德哲学和法哲学的基本概念是肯定的,他认为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阐发的观点是与当时德国经济和政治的现实相适应的道德观念。马克思说:“18世纪末德国的状况完全反映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的这个善良意志完全符合于德国市民的软弱、受压迫和贫乏的情况,他们的小眼小孔的利益始终不能发展成为一个阶级的共同的民族的利益,因此他们经常遭到所有其他民族的资产阶级的剥削。”[2]

  康德将人既作为自然现象,又作为有心智思维的主体,认为人既服从自然规律的约束,又有主体自觉的选择自由。康德关于人的行为处于主客体矛盾对立之中的思想对马克思哲学的影响是根本性的,马克思劳动哲学从社会实践出发认识人,而实践就是主、客体的对立统一,实践就是一个既要遵循客观规律也要发挥主观意志自由的过程。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思想中也可以看出康德哲学在理想社会中个体自由与共同体自由可以绝对和谐思想的影响,共产主义社会没有人为限制的自由的理想,与康德哲学人为自我立法的根本理想存在内在根本的契合,美国学者马讷里认为共产主义社会就是经过马克思科学论证的康德理想。

  (二)萨维尼的法哲学对马克思的影响

  1936年,马克思转学到柏林大学,柏林大学法学教授萨维尼的法哲学观点首先吸引了马克思。萨维尼是当时德国最有影响的法学家之一,曾经担任普鲁士王国的修律大臣,其主要代表作有《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现代罗马法体系》等。萨维尼反对18世纪理性主义法学,用立法者理性阐释法律思想发展史的观点,主张所有法权都产生于习惯法,法律不是立法者自由意志的产物,立法者立法必须依据社会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人民的信仰。萨维尼特别推崇罗马法,马克思也充分肯定罗马法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地位。马克思《法形而上学》中思想和法学资料大多来自于萨维尼。

  当时德国还在封建国王的专制统治之下,而法国已经爆发资产阶级革命。从理论上说萨维尼强调立法必须尊重民族习惯和历史文化传统当然是有道理的,只是在当时落后的德国,突出强调立法必须尊重民族传统就意味着抱残守缺,拒绝接受其他民族先进法律文化的影响,为落后的德意志王国法律进行合理辩护。因此,马克思的视线很快就脱离了萨维尼转向黑格尔。

  后来马克思在《莱茵报》期间专门写作了《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通过对历史法学派创始人也就是萨维尼的老师胡果法哲学思想的批判,对历史法学派法哲学思想进行了清算。在《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马克思首先批判了历史法学派的研究方法,“历史学派已把研究起源变成了自己的口号,它把自己对起源的爱好发展到了极端,以致要求船夫不在江河的干流上航行,而在江河的源头上航行”[3]229。马克思当然不是否认历史研究的重要性,而是反对将这种研究方法推到极端,研究一种社会现象既要关注它的历史发展,更要关注现实,还要关注它的未来,仅仅把握事物的历史,并不能真正认识事物的本质。其次,马克思认为历史法学派思想是旧制度的挽歌,马克思说:“如果说有理由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就应当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旧制度的德国理论。”[3]233《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完全是针对胡果进行的批判,没有涉及其他历史法学派的人物,但是这种批判完全适合萨维尼,萨维尼是胡果的学生,继承了胡果的历史法学派思想,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实质都是为当时德国落后的法律制度进行辩护。

  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对萨维尼主持修订的离婚法草案进行了批判,后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对萨维尼的法哲学思想进行了进一步批判。萨维尼主张法是民族精神或民族意识的体现,习惯法是体现民族意识最好的法律,马克思认为这是“以昨天的卑鄙行为来说明今天的卑鄙行为是合法的”[4]5。萨维尼主持修订的离婚法草案以基督教精神为依据,把世俗婚姻宗教化,突出婚姻的不可离异性,规定了过于严苛的离婚条件。马克思利用黑格尔法哲学的思想说明立法应该扞卫婚姻的神圣性,反对在婚姻问题上的任性随意态度,同时立法也应该保护公民的离婚自由权利,因此,立法应该规定离婚的合理条件。马克思说:“对于婚姻,立法者只能规定,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是允许离异的,也就是说,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瓦解的记录。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3]349马克思关于立法应该依据婚姻现实规定离婚条件的思想,不仅利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批判了萨维尼的法哲学思想,而且也超越了黑格尔思想,强调应该从社会实际生活出发把握各种社会现象,立法必须以事物的本质为基础,以事物的必然性为依据,这已经蕴含了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观念的萌芽了,马克思对法律的认识已经不是完全诉诸抽象的精神或者观念了。

  (三)黑格尔法哲学对马克思的影响

  马克思在柏林大学的刑法学教师甘斯,引导马克思走出萨维尼走近黑格尔。走近黑格尔后,马克思的兴趣从法学转到了哲学。1837年,马克思通读了黑格尔所有哲学着作,马克思惊叹黑格尔哲学的博大精深:“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着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终的表述。”[5]206在黑格尔的哲学思想中,思维和存在对立统一的思想对马克思的影响最大,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阐发的劳动哲学思想对马克思也影响深远,这些思想成为马克思劳动辩证法思想的主要来源。

  1842年,马克思撰写了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进入《莱茵报》工作后,他运用黑格尔法学思想又撰写了多篇政论和法学论文,对当时德国的封建社会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

  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马克思揭露了普鲁士新的书报检查令徒有自由主义法律的形式,其本质是专制主义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让人们自由写作,又只让人们用一种风格写作,这样的书报检查令实质上剥夺了公民的出版自由。《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是马克思另一篇呼吁立法保护出版自由的檄文。与上一篇不同的是,马克思不再抽象谈论出版自由,而是通过当时各阶级对出版自由的态度,说明法律的社会基础。封建贵族把法律自由作为他们的阶级特权,认为普遍自由是有害的;作为“资产者反对派”的城市等级代表认为出版自由只是行业自由,而不是普遍自由;工人和农民则认为出版自由是普遍自由。各阶级的立场都是由他们的利益决定的。马克思已经开始认识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与其物质利益之间的关系,但还没有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在批判专制主义法律的基础上,马克思强调自由是人的本质,真正的法律不应该维护某些人的特权,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而应该是保护人民自由的圣经,出版自由不是个别人的特权,而应该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马克思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176法律应该尽可能多地赋予人民自由的权利,因此法律处罚只能针对违法行为,而不能针对思想,惩罚思想的法律是恐怖主义的法律。这个时期马克思还没有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法律问题,其法哲学思想还没有劳动哲学的基础,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在这里马克思对自由价值的强调,是马克思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法学汲取的文化资源,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律自由观与此确实有本质区别,然而,马克思把自由作为人的本质,作为最高价值追求是贯彻于其思想体系始终的。因此,我们在认识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发展过程的时候,既要看到其前劳动哲学时期与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的不同,也要看到二者的一致性。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都是马克思为集中批判普鲁士封建专制法律所作的檄文,他明确指出了当时德国法律危害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维护封建特权的本质。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强调,国家应该是政治和法的理性的实现,法应该是人民自由的肯定存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和法都被私人利益亵渎了,当时普鲁士的林木盗窃法没有维护人民的自由,而只是维护封建特权者的权利。在这篇文章中,马克思第一次联系物质利益认识法律问题。在《摩泽尔记者的辩护》中,马克思明确批判了研究国家和法的现象忽视各种客观关系的做法,马克思说:“人们在研究国家状况时很容易走入歧途,即忽视各种关系的客观本性,而用当事人的意志来解释一切。”[3]363马克思依据大量的调研材料得出结论,摩泽尔地区农民的贫困不是自然灾害,而是摩泽尔的封建管理体制导致的,法律成为封建官僚谋利的工具。马克思认为法律表现基于社会现实,不是法律决定社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法律制度,这样一些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思想有了最初的萌芽。《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把批判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封建专制政府,激怒了普鲁士政府,政府因此查封了《莱茵报》。

  1843年,《莱茵报》被查封后,马克思居住在克罗茨纳赫期间,阅读了大量有关欧美历史的文献以及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政治学和法学文献,大量的笔记装订成册,形成《克罗茨纳赫笔记》,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马克思从利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国封建政治和法律制度出发,逐渐认识到法律制度建构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只是批判政治和法律制度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问题,批判必须深入到对市民社会的批判。在这个过程中,马克思创立了劳动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历史观和价值观,运用劳动哲学对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法律等根本社会制度和资本主义文化进行了全面批判,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秘密,马克思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是这个批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当时的莱茵省总督冯·沙培尔先生就摩泽尔农民状况同《莱茵报》展开的官方论战,最后,关于自由贸易和保护关税的辩论,是促使我去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1]411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研究的关注是其法哲学思想转变的契机,也为开创哲学和法哲学革命铺平了道路。

  (四)费尔巴哈法哲学对马克思的影响

  费尔巴哈对德国宗教和唯心主义思辨哲学的批判对马克思产生了深远影响,更加坚定了马克思要从社会实际生活出发认识社会的信念,让马克思开始全面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世界观,确立唯物主义世界观。但是,需要明确的是马克思并非因为费尔巴哈的影响才转变了世界观。之所以从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走出来,是他自己研究法哲学,发现唯心主义不能真正解释法律的本质,开始转向对法律背后的更深层的原因的研究,从物质利益对人们立场的影响,进一步发现了社会经济生活、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在人的生活乃至整个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也就是说,马克思世界观的转变有其独特的心理路程,在这个过程中,费尔巴哈的影响是存在的,但不是决定性的。就世界观而言,马克思哲学本体论从来没有一个费尔巴哈哲学的时期,从来没有像传统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那样从感性的客观世界出发去认识世界,物质从来不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概念,马克思实践的唯物主义的本体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

  费尔巴哈认为法律是第二性的东西,法律依赖于客观存在,他说:“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完全依存于感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6]马克思发现费尔巴哈分析认识问题的思路与自己在《莱茵报》时期思考政治和法律问题的思路非常相似。后来,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与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形容他和马克思读完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的反应时说:“这部书的解放作用,只有亲身体验过的人才能想象得到。那时大家都很兴奋:我们一时都成为费尔巴哈派了。马克思曾经怎样热烈地欢迎这种新观点,而这种新的观点又是如何强烈地影响了他(尽管还有批判性的保留意见),这可以从‘神圣家族’中看出来。”[7]从恩格斯的话中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从一开始就对费尔巴哈没有完全接受,而是有批判性保留意见。

  费尔巴哈把黑格尔哲学中颠倒的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颠倒过来,把黑格尔作为独立主体的精神和思维,解释为感性的人的特性和产物,并将这种唯物主义思想运用于法学研究,提出了其人本主义法学思想。

  受费尔巴哈影响,马克思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开始撰写《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与费尔巴哈也有一定的差别。马克思既反对黑格尔把主体理解为精神和思维,也反对费尔巴哈把主体仅仅理解为感性的人,反对费尔巴哈只是强调感性的人,而是强调要从社会实际生活出发理解人以及一切社会现象,关于法的认识,马克思也反对只是用感觉的真实性解释法的真实性,强调要结合社会生活中人们实际的物质利益去阐释法律。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发现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的同时,也摈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而马克思充分认识到了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重要性,并且,要把辩证法从黑格尔唯心主义的神秘中解脱出来。马克思在给拉萨尔的信中说:“既然这种辩证法无疑是整个哲学的最新成就,那么,另一方面解除它在黑格尔那里所具有的神秘外壳就是极端重要的。”[8]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把批判的主要矛头对准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和国家理论。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家庭是直接的、自然的伦理精神和狭窄的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特殊的领域;国家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是社会生活各领域的决定力量,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内在目的和发展的内在动力。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马克思在阐述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过程中,说明了法律和财产关系的内在联系。国家和法的全部内容就是财产,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是法的实在内容,统治阶级创立国家和法,其根本目的就是扞卫财产关系,扞卫国家统治者的权力。私有财产的基础是占有,占有私有财产在私有制社会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应该的权利,私有财产占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法律使实际占有具有了合法的性质。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国家和法律学说的批判,阐明了法律的客观性,开始从社会实际生活出发去把握法律等社会现象,但是,马克思还没有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社会历史,劳动哲学世界观尚未形成,还没有把财产关系看成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的结果,因此,还没有真正阐明法律和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之间的相互关系。

  总之,这个时期马克思还没有实现哲学革命,其世界观和方法论还是传统哲学的,其法哲学思想基本上也是以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法学反对封建专制法律制度。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定不能把马克思这个时期的法哲学思想与其实现哲学革命以后的法哲学思想对立起来,因为,劳动哲学的方法论是劳动辩证法,对文化传统的态度是扬弃,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理性主义法哲学也是批判继承的,而不是全盘否定。

  二、马克思劳动哲学形成时期的法哲学思想

  1844年到1847年马克思的劳动哲学思想逐渐形成。1844年,马克思撰写《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开始提出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的劳动哲学思想,揭开了哲学革命的序幕。在这个时期,马克思还撰写了《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神圣家族》,马克思劳动哲学的思想体系逐渐展开,1848年发表《共产党宣言》,标志着马克思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思想体系的形成。

  (一)《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中的法哲学思想

  1.劳动哲学本体论的初步确立

  在《莱茵报》期间,马克思发现只有从物质利益出发才能真正解释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问题,物质利益是由物质生产劳动决定的,于是马克思将自己研究的视角从社会政治和法律转向到国民经济学,《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是马克思转向经济学研究的最早的成果。在这个时期,马克思已经认识到以往哲学的社会历史观存在的问题,认为以往的唯物主义从客观物质出发认识社会,唯心主义从主观精神出发认识世界,都不能真正理解社会历史的发展,只有超越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对立,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哲学的优势综合起来,才能真正把握社会历史。马克思说:“我们既要说明这一运动在黑格尔那里所采取的抽象形式,也要说明这一运动在黑格尔那里同现代的批判,即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一书所描述的同一过程的区别;或者更正确些说,要说明这一在黑格尔那里还是非批判的运动所具有的批判形式。”[4]201也就是说,马克思认为对黑格尔哲学和费尔巴哈哲学都要采取辩证批判的态度,要认识到他们的优势,也要认识到他们的问题所在,要将传统的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综合起来。马克思说:“我们在这里看到,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时又是把它们二者结合起来的真理。我们同时也看到,只有自然主义能够理解世界历史的行动。”[4]209马克思这时将自己的哲学称为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将自然主义与人道主义结合起来,就是要将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结合起来认识社会历史乃至整个世界。从马克思自己思想发展的进程来看,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的劳动哲学,不是将物质决定精神的物质本体论运用于社会历史发展研究的结果,而是马克思在研究社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发现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都是其物质利益决定的,而人们的物质利益是由社会财产关系决定的,而财产关系取决于生产关系,马克思甚至说财产关系就是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的地位和关系,因此,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2. 劳动哲学人性论的提出

  资产阶级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的人性论都把人理解为理性的、自私的“经济人”、独立的个人,个人主义或者说自由主义、权利主义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价值观基础。

  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把握人的本质,主张人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存在,人是从事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人,是能动的、从事现实世界改造活动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活生生的人。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劳动是人的本质,劳动创造了人和社会,劳动不仅是社会物质生活的决定力量,而是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不是单个人的活动,社会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得以展开的现实基础。因此,社会是人存在的唯一方式,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人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不仅通过劳动生产人自身,而且通过劳动生产社会乃至整个世界,作为人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对象的自然界不是纯粹客观的自然界,是“人化自然”,这是劳动哲学与传统唯物主义世界观的根本不同。在传统唯物主义哲学中,世界是脱离人的客观存在,人是自然的感性的人;在唯心主义哲学中世界和人都是精神的幻化,劳动哲学中世界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对象,具有客观性,同时也被赋予了人性和社会性。“无论劳动的材料还是作为主体的人,都既是运动的结果,又是运动的出发点(并且二者必须是出发点,私有财产的历史必然性就在于此)。因此,社会性质是整个运动的一般性质;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活动和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社会的活动和社会的享受。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人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9]79-80

  马克思还具体分析了人的社会性伴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的社会状态,在原始社会初期,由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水平低,人只能生产自身生存直接需要的产品,所以没有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产品的相互交换。马克思说:“我是为自己而不是为你生产,就象你是为自己而不是为我生产一样。我的生产的结果本身同你没有什么关系,就象你的生产的结果同我没有直接的关系一样。换句话说,我们的生产并不是人为了作为人的人而从事的生产,即不是社会的生产。”[10]34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到产品超出人的生存直接需要,开始出现剩余产品,人们开始通过产品交换互通有无,最初是物物交换,这种“交换只能导致运动,只能证明我们每一个人对自己的产品从而对另一个人的产品的关系的性质。我们每个人都把自己的产品只看作是自己的、物化的私利,从而把另一个人的产品看作是另一个人的、不以他为转移的、异己的、物化的私利”[10]34。在商品交换中,人获得了更多自我实现的机会,但是也导致了人的本质的异化。伴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进一步发展,物质产品交换的方式也不断发展,货币的出现是物质产品交换发展的产物,进一步促进了物质产品交换的发展,货币成为当事人之间相互让渡自己的产品的中介物。在货币的作用下,人同物所进行的活动,变成了某种人之外的、人之上的异己活动,物质产品交换的互通有无转化为彼此竞争逐利。马克思说:“在这里,掠夺和欺骗的企图必然是秘而不宣的,因为我们的交换无论从你那方面或从我这方面来说都是自私自利的,因为每一个人的私利都力图超过另一个人的私利,所以我们就不可避免地要设法互相欺骗。……就整个关系来说,谁欺骗谁,这是偶然的事情。双方都进行观念上和思想上的欺骗,也就是说,每一方都已在自己的判断中欺骗了对方。”[10]35

  在马克思看来,人的社会性不是反思的产物,而是社会生活的反映,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状态,在私有制社会中,人首先在社会分工和物质产品交换中获得自己的外在表现形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与主体处于异化状态,它不是对主体的肯定,而主要表现为对主体的否定。

  3. 从劳动哲学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基础和本质的揭示

  马克思在《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中,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理论出发点。资产阶级经济学认为,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切物质生产的前提,一切经济学理论都应该由此出发。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将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当成了原因和起点,私有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资产阶级法学以资产阶级经济学为基础,也将私有制作为从来就有的,因此,将私有财产所有权作为天赋人权,作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设计的核心的价值观。

  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用异化概念分析财富、国家和法等问题,马克思认为异化概念体现了黑格尔哲学的辩证法精神,因此,他将《精神现象学》称为黑格尔哲学的真正诞生地和秘密。马克思将异化概念和劳动概念相结合,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本质。资本主义社会是最典型的私有制社会,私有制导致劳动异化,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劳动异化的五种表现形式:劳动者在劳动产品面前的异化、劳动者在劳动对象面前的异化、劳动者在劳动活动中的异化、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以及人与人的异化。马克思摆脱了纯粹抽象思辨的认识方式,而是从社会实际生活特别是社会经济生活出发揭示法律现象,他特别强调要区分私有财产和私有权这两个概念,私有财产是经济学范畴,私有权是法学范畴,私有财产是私有权的基础,私有权是私有财产的法律表现。没有私有财产,私有权就没有实质内容;没有私有权,私有财产就没有相对稳定的社会存在方式。私有财产的制度化是劳动异化的根源,马克思说:“因此,在私有权关系的范围内,社会的权力越大,越多样化,人就变得越利己,越没有社会性,越同自己固有的本质相异化。”[10]29马克思通过劳动异化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分析得出结论:“这种物质的、直接感性的私有财产,是异化了的人的生命的物质的、感性的表现。私有财产的运动———生产和消费———是迄今为止全部生产的运动的感性展现,也就是说,是人的实现或人的现实。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9]78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法律也是社会生产的表现形式,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社会法律实践的法哲学思想更加明确了。

  4. 劳动辩证法思想的初步形成

  世界观就是方法论。马克思在《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中,开始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确立了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概念的本体论,也就为基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辩证法思想奠定了基础。

  马克思首先批判继承了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的研究方法。他认为政治经济学家从劳动、资本和土地出发,也就是从社会生活特别是社会物质生活出发认识资本主义社会,抓住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问题。马克思创立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的劳动哲学,应该说是受到了政治经济学家的影响,但是,马克思劳动哲学的方法论又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论有本质区别。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把私有财产作为思考一切问题的前提,所以,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的研究宗旨在于私有财产的增值规律,资产阶级法学家把资产阶级法学研究的根本宗旨确立为维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马克思说:“我们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我们采用了它的语言和它的规律。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作前提。”[9]45又说:“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但是,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又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国民经济学没有向我们说明劳动和资本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原因。”[9]46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认为私有财产不是讨论问题的前提,这个前提的合理性首先应该讨论,私有财产不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前提,而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以,私有财产绝对不会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想象的那样永恒存在,而是伴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有一个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

  其次,马克思批判继承了黑格尔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辩证法是绝对精神通过自我否定而实现发展变化的过程,每一个概念、范畴都是相互联结、不断递进的,都有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黑格尔甚至因此将人的自我产生发展的过程理解成为劳动的结果,把人的自我异化理解为自我获得和本质的表现,他把劳动看成人自我确证的本质。黑格尔把发展理解为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的扬弃过程,认为扬弃是使外化返回到自身的、对象性的运动。马克思对黑格尔这些观念都做出了高度评价,劳动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和历史观都与这一系列观念密切相关,马克思的法哲学的所有思想都建构在劳动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价值观和历史观的基础上。当然,马克思也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了深刻批判,在黑格尔哲学中辩证法是绝对精神发展的规律,劳动只是精神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是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在劳动哲学中,世界是劳动创造的产物,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辩证法不是精神的发展规律,而是人的实践的规律,因此也是社会和整个世界的发展规律。

  总之,在《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中,马克思的劳动哲学呈现出最初表现形态,并以此为方法论探讨了法哲学相关问题,提出了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支配法的思想,并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对人的本质、社会的本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问题提出了不同于以往全部哲学的新解释,马克思开始构筑法哲学革命的劳动哲学基础。

  (二)《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的法哲学思想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进一步丰富发展了《巴黎札记》和《巴黎手稿》中的劳动哲学思想,使劳动哲学初步形成了一个逻辑体系。恩格斯在1888年说明这一提纲的意义时写道:“它们作为包含有新世界观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是极其宝贵的。”[5]3

  1. 马克思明确了超越以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哲学世界观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开宗明义,以往一切唯物主义哲学因为不能从实践出发认识世界,所以对事物、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结果关于世界的认识只是感性材料的堆积,在他们那里世界没有能动性。以往唯心主义哲学也不是从实践出发认识世界,而是从主观精神出发认识世界,在他们那里世界是主观精神的外化,世界具有能动性,但是没有客观性。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出发认识世界,在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世界,超越了以往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所有哲学。马克思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观方面去理解。因此,结果竟是这样,和唯物主义相反,唯心主义却把能动的方面发展了,但只是抽象地发展了,因为唯心主义当然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4]503所以,马克思把自己的哲学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在马克思的实践哲学中,世界不仅是人实践的客观环境,也是人实践的产物,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人和社会的本质都是实践的,对所有社会现象的认识都要从实践出发,所以,实践也是马克思法哲学的出发点。

  2. 马克思提出了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人的本质理论

  人性论是社会历史哲学和一切社会科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从社会实践出发批判了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人性论,认为人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体存在,人是社会实践的具体活动中的人,是现实的、社会的人。马克思说:“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05抽象的人性论不仅是费尔巴哈的思想,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大多数主张把人看成是抽象的、独立存在的、个体的人,马克思对费尔巴哈人性论的批判具有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的普遍意义。

  资产阶级经济学、政治学和法学普遍把人理解为理性的、自私自利的人,而且认为这样的人性是永恒不变的。资产阶级法学把这种抽象的人性论思想作为论证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永恒性的理论基础,资产阶级法学的逻辑是,人永远是自私的,资本主义法律把维护人的私有权作为法律制度设计的指导思想,所以,资本主义法律永远具有合理性。马克思批判抽象的人性论,主张人是社会实践的,一切社会现象都伴随社会实践不断发展变化,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也是社会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不具有永恒合理性,更不会永远存在。

  3. 马克思提出了实践唯物主义哲学的社会本质理论

  马克思把人、社会和世界都纳入到社会实践中去把握,因此实践不仅是人的本质,也是社会生活的本质。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诱入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4]505-506以往哲学不论是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哲学,因为不能从社会实践出发认识世界,他们的社会哲学、历史哲学都是唯心主义的。在实践的唯物主义哲学中,一切社会生活都是人的实践活动以及活动的结果,不同的社会现象就是人们不同的社会实践方式,各种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就是人们不同的社会实践方式之间的关系。

  以往资产阶级法学认为法律是立法者的主观意志的产物,马克思批判这种唯心主义法哲学理论,强调不是法律决定社会生活,而是社会生活决定法律。同时,马克思也批判以往的唯物主义哲学,因为他们认为人是环境的产物,而马克思强调环境也是人创造的,人和环境是互动的,他说:“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只能被看做是并合理地理解为变革的实践。”[4]504因此,社会生活决定法律的制定,同时,社会生活又不是完全客观的,社会生活是实践的产物,其中包括法律实践。从社会实践出发把握法律现象,要看到法律既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同时也是社会生活的塑造者。人的法律实践是受动的也是能动的。

  (三)《神圣家族》和《哲学的贫困》的法哲学思想

  《神圣家族》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针对鲍威尔对蒲鲁东思想的歪曲进行的批判,《哲学的贫困》是马克思对蒲鲁东思想的批判。

  蒲鲁东是小资产阶级法学家,其代表作《什么是财产》曾经轰动一时,开启了政治经济学对私有制的系统研究。马克思说:“国民经济学的一切论述都以私有财产为前提。国民经济学把这个基本前提当做确定不移的事实,而不作任何进一步考查,甚至像萨伊所坦率承认的那样,国民经济学只是‘偶然’提到这一事实。蒲鲁东则对国民经济学的基础即私有财产作了批判的考查,而且是第一次具有决定意义的、无所顾忌的和科学的考查。这就是蒲鲁东在科学上实现的巨大进步,这个进步在国民经济学中引起革命,并且第一次使国民经济学有可能成为真正的科学。”[4]255-256蒲鲁东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就是工人阶级贫困的根本原因,马克思赞同蒲鲁东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但认为蒲鲁东的批判是不彻底的,他在私有制的框架之内反对私有制,不能真正解决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问题。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批判了以鲍威尔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对蒲鲁东的思想的歪曲。蒲鲁东把法律看成一种宣告,这种宣告有客观的依据,而鲍威尔故意将宣告解释为规定,否定了蒲鲁东法律有客观依据的思想。同时,马克思也批判了蒲鲁东的法学思想,蒲鲁东认为法律的客观依据是抽象的公平事物,马克思认为公平都建立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以及由其决定的各种社会文化和精神关系基础上,公平是具体的,没有抽象的公平。物质生活是人存在的前提,也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人的自由和权利都不是抽象的存在,都以社会实际物质生活为基础,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论的本质是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进行合理论证。

  在《神圣家族》中,马克思批判继承了法国唯物主义哲学的法学思想。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认为人的感性欲望和自存自保的本性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凡是脱离利益的道德都是虚伪的,人的全部发展取决于环境和教育,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外部环境,立法者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对立起来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马克思和恩格斯赞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关于道德应该建立在利益的基础上的观点,但是反对他们的抽象人性论和教育万能论,主张环境确实是犯罪的重要原因,同时强调犯罪也有主观内在原因,因此,既要惩罚个人犯罪,更要改变导致人们犯罪的环境。

  《哲学的贫困》成书于1847年。蒲鲁东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框架内反对资本主义,所以他反对工人阶级用暴力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共产主义运动,主张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研究,寻找限制大资本的途径,加之用自由和平等的宣传和感化实现永恒的正义和平等。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正义以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水平为基础,伴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不断变化,没有不变的永恒正义,在资本主义法律框架内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问题,宣传和道德感化不是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根本手段,工人阶级只有用革命的手段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才能真正改变自己的命运。

  蒲鲁东不是从社会物质生活出发认识法律问题,而是用神秘的心理现象解释法律问题,认为意志专横是私有权产生的原因,地租和私有权一样,其产生的原因都与经济因素关系不大,主要是心理因素和道德因素发挥作用的结果。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法律问题,主张只有从经济生活出发才能揭示法律问题的本质,一定时代的所有权就是那个时代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形式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实质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说:“因此,在蒲鲁东先生看来,君主的专横就是政治经济学中的最高原因!其实,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1]因此,资产阶级的所有权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法律体现,不是法律决定所有权,法律只是所有权的反映。

  (四)《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法哲学思想

  《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可以视为《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创作提纲。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表述的实践的唯物主义思想进行了全面深入的阐发,其核心思想就是把社会实践的决定作用更加具体化为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决定作用,劳动哲学的思想体系基本形成。

  1. 劳动历史观的社会发展终极原因论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强调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社会历史根本上取决于社会实践,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一步说明在人类所有的社会实践中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最重要的社会实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个人的存在是一切历史的前提,人为了生存就不得不生产生存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人们生产什么和怎样生产决定社会的状态乃至整个世界的状态。马克思说:“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也就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5]24人们从自然界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能力就是生产力,生产力决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相互关系,马克思说:“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5]24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人们的交往方式,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交往方式也就是社会关系的核心,伴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使交往方式经历了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未来人类社会一定会发展到公有制。总之,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交往方式构成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历史的最终决定力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马克思劳动哲学的本体概念,是认识社会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因此,也是马克思法哲学的本体概念,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把握法律现象是马克思法哲学最突出的特点。

  2. 劳动历史观的社会发展动力论

  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交往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不是马克思把物质决定意识的物质本体论哲学运用于社会历史领域的产物。因为,尽管马克思也承认客观物质世界的先在性,但是,马克思并不重视这种先在性,与传统物质本体论哲学不同,马克思强调的恰恰是世界的能动性,马克思劳动哲学视域中的世界是人化自然,以往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哲学的问题就在于“他没有看到,他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在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方式,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5]48又说:“工业和商业、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交换,一方面制约着不同社会阶级的分配和彼此的界限,同时它们在自己的运动形式上又受着后者的制约。”[5]49劳动历史观或者称为唯物史观的核心思想是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交往方式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

  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交往方式不是客观的先在的物质,而是人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活动方式,人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不能脱离客观世界,但是马克思强调的不仅是客观世界对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影响,同样重视甚至于更重视人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因为在马克思看来哲学的根本使命不是解释世界,而是改造世界。在生产力中,劳动者是提高生产力的根本因素,劳动者的相互关系是劳动者劳动创造性发挥的决定性因素。人们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的关系,决定人们的物质利益所得,进而决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因此分成不同的阶级。为了谋求社会利益,各阶级之间进行激烈的阶级斗争,阶级斗争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在阶级社会,法律是阶级斗争的工具。

  3. 劳动历史观的社会发展基本规律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不仅指出了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社会历史的最终决定因素,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推动力,马克思还进一步说明了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物质交往方式,第一次阐述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最一般的客观规律,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交往方式构成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基础,物质生活决定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哲学和宗教等社会精神生活。唯物史观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表述为社会物质生活决定社会精神生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因而,这就是那些使某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各种关系的表现,因而这也就是这个阶级的统治的思想。”[5]52同时,他们还强调政治和思想的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社会每一个发展阶段的经济关系决定的。他们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5]29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的基本规律,在阶级社会主要表现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阶级斗争也因此成为阶级社会推动社会基本矛盾发展变化的主要动力。

  马克思、恩格斯对社会历史发展基本规律的揭示,对于法哲学思想具有革命性的意义。法律作为人民精神生产的实践活动是被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的,但是法律与经济的关系不是物质和精神的关系,而是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关系,是人们不同的社会实践方式之间的关系,所以,既不能像以往唯物主义哲学那样把法律理解为感性的、僵死材料的堆积,也不能把法律看成某个人主观意志的体现,更不能把法律看成超自然的精神意志。在社会生活中,法律是人创立的社会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创立必须建立在社会实践特别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基础上。

  4. 法律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

  马克思认为要考察法律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必须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法律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的产物,马克思和恩格斯特别强调社会分工在法律起源中的作用,物质生产劳动的进步导致分工,分工则推动物质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变革、私有制产生,法律最初就是为了维护私有制建构的社会制度。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导致所有制变化,致使社会呈现不同的社会形态。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法律的表现形式和价值导向都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总之,在这个时期伴随劳动哲学体系的形成,马克思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体系也基本形成了。具有劳动哲学特色的法哲学思想的核心观点已经提出,只是个别表述尚不够准确,基本上处于形而上的形态,还没有全面用于对现实的资本主义制度,特别是对资本主义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全面系统分析。

  三、马克思劳动哲学发展时期的法哲学思想

  从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发表《共产党宣言》到1870年,马克思的劳动哲学思想不断丰富,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思想也不断发展。在这个时期,马克思的《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1863—1867年经济学手稿》等着作都阐发了丰富的法哲学思想。特别是马克思的代表作《资本论》更是法哲学思想的宝藏。马克思运用在此前确立的劳动哲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说明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性质和任务以及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作用和任务,更重要的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律制度进行全方位解剖,并推论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的历史命运。

  (一)《共产党宣言》的法哲学思想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的党的纲领。马克思和恩格斯利用劳动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入研究,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的主要原因、发展过程和发展趋势,解释了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基础和本质,阐明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以及实现使命的方式和途径。《共产党宣言》被公认为马克思主义诞生的标志。

  1. 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基础的揭示

  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分析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认为资本主义法律是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基本条件,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社会基础。

  中世纪后期,欧洲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刺激了资产阶级寻求海外市场的需求,美洲的发现和环球航行拓展了海外市场,使商业、航海业和工业都快速发展,“现代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工业中的百万富翁、一支一支的产业大军的首领、现代资产者代替了工业的中间级等”[12]32。现代资产阶级是物质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变革的产物。大工业和市场经济不仅创造了资产阶级,也创造了它的对立面———无产阶级。技术进步致使小工业家、小商人和小食利者、手工业者和农民都经受不住资本竞争,丧失了手中的生产资料,落入无产者阶层。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资本主义发展的社会关系。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发展撕下了封建社会人际关系之上的所有温情脉脉的面纱,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成纯粹的金钱关系,抹去了以往社会所有令人尊敬的职业的神圣光环,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成为物质利益竞争者,沉入利己主义的冰水。维护个人利益特别是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成为资本主义核心价值导向。

  2. 对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本质的揭示

  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斗争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主要矛盾,资本主义社会的所有社会制度的宗旨都是维护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统治。资产阶级法学家所说的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表现,成为不切实际的空话,自由、平等、秩序和正义曾经是资产阶级唤起人民反封建斗争的旗帜,当他们取得政权以后,这些曾经耀眼的旗帜变成了他们压迫无产阶级的遮羞布。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将本阶级意志上升为法律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历史回顾。他们说:“封建的农业和工场手工业组织,一句话,封建的所有制关系,就不再适应已经发展的生产力了。这种关系已经在阻碍生产而不是促进生产了。它变成了束缚生产的桎梏。它必须被炸毁,它已经被炸毁了。起而代之的是自由竞争以及与自由竞争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资产阶级的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12]36-37

  资产阶级法律是经济统治和政治统治实现的具体方式。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就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资产阶级维护经济统治的手段、是获取阶级利益的工具。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把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特别是私有财产所有权作为天赋的自然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形式上国家对所有公民的财产权给予平等保护,实际上是保护资产者的权利不受无产者的侵害,保护资本在市场竞争中的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说:“你们既然用你们资产阶级关于自由、教育、法等等的观念来衡量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的主张,那就请你们不要同我们争论了。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2]48

  3. 无产阶级历史使命和实现途径

  私有制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无产阶级要改变自身命运就必须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人类社会历史是人类通过不断增加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效率获取自由的过程,劳动自由不仅要摆脱自然的束缚,更要摆脱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束缚,所以,对于无产阶级来说,固然要争取政治自由、宗教自由等,更要争取劳动自由、摆脱私有制,使自己乃至全人类从财产中解放出来,不是像资本主义法律所强调的仅仅是追求占有财产的自由。马克思说:“人类解放所要求的是宗教中解放出来的自由,而不是宗教的自由;从财产中解放出来的自由,而不是财产的自由。”[12]48这是马克思和资产阶级思想家在自由问题上根本的区别,资产阶级法学家只是要求法律给予人们宗教信仰自由和占有财产的自由,而马克思却要让人们在社会实践中不再受宗教和财产的束缚。人只要相信宗教,不管你相信哪一种宗教,人总是宗教的奴隶,人总是匍匐在超自然力量面前;只要还有私有财产,人们还把占有财产作为自我实现的方式,人就是财产的奴隶、物质的奴隶,人就仍然处于被物役的状态。

  消灭私有制是与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在资本主义制度内无法实现。资产阶级为了自身利益必然会采取各种手段维护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基础的所有制,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认识到空想社会主义的各个流派都想通过道德劝善的方式实现从私有制向公有制的过渡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无产阶级要完成消灭私有制的历史使命,只有采取暴力革命推翻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的最后说:“总之,共产党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强调所有制问题是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的发展程度怎样。……共产党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12]66

  (二)《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的法哲学思想

  1848年欧洲大革命一开始,马克思和恩格斯就积极投入其中,他们特别关注德国革命,1848年3月,他们共同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了《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阐发了无产阶级政党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地位和任务。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德国革命的首要问题是结束封建割据实现民族统一,民主革命应该与民族革命结合起来,民主革命不仅要废除封建专制,而且要摧毁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经济上,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将各邦君主的领地以及一切封建地产,农民的抵押地和一切矿山都收归国有,取消农民的一切封建义务,限制对农民的资本主义剥削;成立国有银行,由国家发行纸币;将铁路、公路、运河、轮船、公路和邮局等交通运输业和通信行业收归国有;限制继承权,实施高额累进税率,取消消费品税;建立国家工厂,保障工人阶级生活资料供给,实施普遍国民教育。政治上,给予年满21岁未受过刑事处罚的所有德国人普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人民代表颁发薪金,使无产者可以作为人民代表出席国会;全民皆兵打击反革命力量;改革教育制度和司法制度,达到国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这是民主革命中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但不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最终目的,民主革命只是为日后的社会主义革命创造条件。

  (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的法哲学思想

  1848年,欧洲大革命开始,世界无产阶级运动的中心转移到法国,马克思从1851年12月到1852年3月撰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是对法国大革命经验的总结。

  1. 物质生产劳动方式的发展变化是政治革命的根源

  马克思以劳动哲学观念分析认识法国革命,强调一切社会政治斗争的根源在于物质生产劳动方式的变化。人们总是以为自己选择决策自己的行为,实际上,人的行为选择不是随心所欲的,以往历史遗留下来的社会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以及由此决定的各种社会关系是人民创造历史的前提,“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12]471。

  马克思结合法国革命进程阐明任何国家权力都建立在社会经济基础上。当时法国农民尽管占社会人口的多数,但是他们不是先进物质生产方式的代表,他们选择了路易·波拿巴,波拿巴登上宝座以后却背离了农民的愿望。一家一户进行封闭生产的农民,就像一布袋的马铃薯,互相不结合,他们的利益一致性并没有使他们形成任何共同的关系、一种全国性的联系、一个有内在凝聚力的政治组织,他们不能代表自己的利益,他们只能由别人代表,这个代表一定会成为他们的权威和主宰。农民的自发政治倾向不是民主而必然是专制,不是法治而必然是人治。也就是说,当时的农民阶级不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这个阶级本身在当时并不能对历史发展作出符合历史发展方向的选择。

  2. 对184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批判

  1848年六月事件后,9月4日到10月3日,法国推出了资产阶级共和派宪法。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中对之进行了深刻批判,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

  马克思认为,184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1830年路易-菲利普皇帝宪章的共和主义化的翻版。除了关于选举资格的限制,二者没有本质区别,七月王朝的宪章对于选举资格的过高要求把资产阶级的大多数都排除在外,只有金融贵族和大资产阶级的权利得到了维护,这与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要求相差甚远,新宪法尽管对选举资格有放宽,宣布了直接普选权,但是仍然规定选民必须在选区居住6个月以上,这样的选民资格规定剥夺了大量工人群众的选民资格。

  1848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表面上赋予了人们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信仰多种自由权,但实际上对人民的自由权又进行多种限制,“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12]483。马克思揭露说这是资产阶级立法经常玩弄的把戏,在宪法中规定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然后强调这些权利的附加条件要在具体法律中解释,将宪法与具体法律结合起来结果却是资产阶级可以享有这些权利,一般社会成员的权利却在附加条件中被废除了。

  3. 无产阶级的权利享有以废除旧法体系为前提

  1851年12月,路易·波拿巴政变以前,法国实施了当时欧洲最发达的议会制度,在这种议会制度的实践中,无产阶级和一切劳动人民都汲取了足够的教训,破除了对中产阶级议会制的幻想,资产阶级议会制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立场,维护的是资产阶级利益。马克思进而得出结论,无产阶级利益的维护需要无产阶级建构无产阶级专政,设立无产阶级的国家,制定真正属于无产阶级的法律体系。

  (四)《资本论》的法哲学思想

  《资本论》是马克思的代表作,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着作。《资本论》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百科全书,马克思运用劳动哲学方法论和历史观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生产、交换、流通、分配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立法和法律关系全方位的深入剖析,阐明了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和特征,进而揭示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及其必然灭亡的规律,深化了法哲学对法律与经济关系、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等一系列法哲学重要问题的认识。为了创作《资本论》,马克思做了长期准备,阅读了大量文献,写作了大量的读书笔记,包括《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1863—1867年经济学手稿》《剩余价值理论》,其中《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对于研究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尤为重要,从中可以看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法哲学思想的基本轮廓。

  1. 劳动哲学方法论的具体应用

  《资本论》研究方法的突出特色就是劳动辩证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说:“因此,我公开承认我是这位大思想家的学生,并且在关于价值理论的一章中,有些地方我甚至卖弄起黑格尔特有的表达方式。”[13]22同时,马克思也明确了自己的辩证法与黑格尔的辩证法的不同,马克思说:“我的辩证方法,从根本上来说,不仅和黑格尔的辩证方法不同,而且和它截然相反。在黑格尔看来,思维过程,即甚至被他在观念这一名称下转化为独立主体的思维过程,是现实事物的创造主,而现实事物只是思维过程的外部表现。我的看法则相反,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13]22外界的、物质的东西是如何移入人脑而变成观念的东西呢?物质的东西又是如何被改造成人的思想呢?这个过程就是人的社会实践的过程。在人的社会实践中,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最根本的实践,马克思的辩证法是实践辩证法,是劳动辩证法,就是要在社会实践的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世界,在主观与客观、逻辑与历史、理想与现实、价值与事实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人类社会的各种社会现象,不把任何社会现象看成是完全客观的、物质的,也不把任何社会现象看成是完全主观的、精神的,所有社会现象以及人们对它们的认识都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人们的认识必须有客观依据,同时也必然有主观意愿的体现。

  物质生产劳动产品的市场流通是资本主义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最重要的方式,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因此,马克思的《资本论》对资本主义秘密的揭示将商品作为理论体系的起点,在对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社会实践全过程的分析中,揭开了资本主义的所有秘密。马克思的法哲学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的揭示,也是紧扣资本主义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商品交换是所有者按照政府法律规范进行的自觉自愿的行为,商品概念中隐含着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也隐含着商品所有者对彼此之间法律关系的认识,“他们在交换行为中作为这样的人相对立: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的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按照他们共同的意志,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中介,通过相互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1]357。

  古典政治经济学将研究聚焦于市场经济的交换领域,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经济学基础。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超越古典政治经济学,将研究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换领域深入到生产领域,解释了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秘密,摧毁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和现代法权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自由、平等和正义等旗帜,在交换领域焕发着迷人的光彩,然而这些绚丽的晕轮到资本主义生产领域迅速暗淡。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内在秘密的揭示,摧毁了资产阶级劳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天然合理性,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根基给予了毁灭性打击。

  《资本论》是劳动哲学辩证法运用的典范,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和法律相互关系的揭示,也进一步阐明了劳动历史观。经济关系是社会生活的基础,法律具有能动性,但是法律的能动性不能撼动根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法律能动性表现在根本的社会经济关系框架之内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以及具体调节方式的多样性。

  2. 对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立法史的分析

  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中系统梳理了资本原始积累的历史,通过对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立法史的系统描绘和总结,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

  自15世纪末,欧洲商品经济快速发展,资产阶级迅速崛起,市场竞争使大量农民、小手工业者在竞争中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他们的土地和房屋被霸占或强行拆除,他们被迫进城成为无产阶级,向资本家出卖劳动力。托马斯·莫尔把这段历史称为羊吃人的历史,马克思对莫尔的认识给予肯定性评价,认为历史学家要蘸着鲜血书写这段历史。本着西方尊重个人财产私有的法律传统,政府一开始还通过立法限制消灭小农经济。在英国,亨利七世和亨利八世都曾经立法禁止剥夺小农土地,限制拆毁农民的房屋,限定农场主的羊群总数不能超过2000只。然而,市场经济的大潮逐渐淹没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固有信念,致使这些立法长期形同虚设,立法者逐渐放弃了类似努力。甚至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到18世纪以后,政府的法律成为了资本家侵占农民土地的工具。马克思通过对英国17世纪“公有地圈围法”和18世纪的“清扫领地”原则的分析,明确指出英国立法者和司法者的思想观念的变化不是他们道德思想观念的变化,而是市场经济发展影响法律的必然结果,清扫领地“为资本主义农业夺得了了地盘,使土地与资本合并,为城市工业造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阶级的必要供给”[13]842。

  资本主义雇佣劳动阶层的出现,是小生产者逐渐失去生产资料沦为无产者的过程,他们当然不愿意发生这样的历史变化。这个过程的推进必须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推行恐怖立法才能维持社会历史进程展开所需要的社会秩序。马克思通过对惩治流浪汉的立法、关于工资的立法和惩治工人结社的立法的分析,说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法律的本质就是维护资产阶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伴随资本主义的发展,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风起云涌。为了维持获取利润最大化不得不维系正常社会秩序,政府不得不出台限制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程度的法律。马克思通过对英国工厂法的历史、内容和结果的分析,说明资产阶级立法的某些方面可能会做出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改变,但是这种改变的宗旨不是改变工人阶级的生存状态,而是为了保障工人阶级能够安于被剥削、被压迫的生活状态。这种改变的最终受益者仍然是资本家,因此,不会影响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

  3. 资本主义法律自由、平等的合理性和不合理性

  马克思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资本主义法律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等价值观念,强调任何法律价值观念都不是抽象的,都建立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的基础上。

  马克思从劳动哲学出发,认为人类自由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历史发展的产物。自由就其根本而言是劳动自由,即人的主观愿望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的实现,主观自由客观化的水平就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根本尺度。因此,人类的理想就是全面自由的实现。真正的劳动自由的实现需要人摆脱自然与社会的双重限制。在物质生产劳动领域,“自由只能是: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4]928-929。在社会历史发展的具体阶段中,自由总是相对的。自由需要法律的界定和保障,法律界定自由的根本依据就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水平。也就是说,劳动自由是法律自由的基础,法律只能保障契合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水平的自由。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深刻批判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关于自由意志的理论,强调对自由的把握不能脱离物质生产劳动和物质交换以及私有制。马克思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这样情况也已为历史所证实。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所有权、自由和平等的三位一体,不仅在理论上首先是由17和18世纪的意大利的、英国的和法国的经济学家们加以表述的。而且这种三位一体也只是在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得到实现。古代世界不是以交换价值为生产的基础,相反地是由于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毁灭,它产生了具有完全相反的和主要只是地方性内容的自由和平等。”[1]362资本主义法律的自由是以市场经济发展为基础的,是市场经济社会人际关系处理的需求,它们伴随资本主义也有一个产生、发展直至消失的过程,而不是像资产阶级法学家所说的是永恒的。

  与资产阶级法学家对资本主义法律自由和平等的认识限定在物质交换领域不同,马克思的劳动哲学认为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物质交往方式,自由不仅与物质交换有关,更与交往有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在市场上,看起来具有平等的自由权,但是,进入生产领域,这种平等就消失殆尽。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的伟大意义就在于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自由和平等背后的不自由和不平等。马克思说:“一离开这个简单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庸俗的自由贸易论者用来判断资本和雇佣劳动的社会的那些观点、概念和标准就是从这个领域得出的,———就会看到,我们的剧中人的面貌已经起了某些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1]362

  总之,自1848年欧洲革命到1871年巴黎公社,马克思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进一步发展并运用劳动哲学方法论,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批判,并开始对未来社会法律文化开始提出自己的设想,为无产阶级革命发展指明方向。

  四、马克思劳动哲学深化时期的法哲学思想

  从1871年巴黎公社起义到马克思逝世,马克思的主要论着都集中在概括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和教训上,对未来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建设进行愿景规划。在这个时期,马克思撰写的与法律相关的着作主要包括《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人类学笔记》。在《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中对社会主义法律进行了科学性设计,在《人类学笔记》对人类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以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和融合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法兰西内战》的法哲学思想

  《法兰西内战》是1871年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写的宣言。马克思全面总结了巴黎公社革命的实践经验和教训,高度赞扬巴黎工人阶级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及其法律制度以及建立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历史创举。

  1871年,普法战争爆发,巴黎约30万工人拿起枪来保卫祖国。反动的法国政府畏惧工人武装的力量,为了限制工人武装发展,与普鲁士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停战协定,然后就企图解除工人武装。巴黎工人奋起自卫,赶走反动政府,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权———巴黎公社。马克思密切关注巴黎局势,给予巴黎公社及时的指导。马克思撰写《法兰西内战》的目的就是明确巴黎公社的性质,准确评价其地位和作用。

  1. 工人阶级必须创造属于自己的新国家机器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从理论上推断出无产阶级不能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内真正改变自己的命运,只有砸碎旧的国家机器才能获得真正的解放。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用巴黎公社的实践经验,印证了《共产党宣言》的断言,马克思再一次明确:“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15]101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不同于以往社会的任何一次革命,“因此,这次革命的对象不是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而是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这次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而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的行动。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它不是阶级统治的行政权形式和议会形式之间所进行的无谓的斗争,而是同时对这两种形式进行的反抗,这两种形式是互为补充的,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15]56。无产阶级在这次革命中成立了自己的政府———巴黎公社,用属于自己的新政府取代了压迫人民群众的旧政府,把领导权掌握在人民手中,打破了以往政府压迫人民的阶级属性,保留了政府合理的管理职能。

  巴黎公社成立后,就开始了属于新政府的法律制度建构,这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属于劳动人民的法律制度的建构。3月18日革命,3月19日巴黎公社就颁布法律,宣告自己是唯一合法政府,国民自卫军是公社唯一合法的军队。对此,马克思给予充分肯定,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军队,工人阶级必须在战场上争得自己解放的权利。公社不仅取消了旧政府的军队,而且取消了旧政府的警察和一切官僚机构,驱逐了旧官吏,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由工人自己完成,公社的19个委员会替代了旧政府的各个部门;公社关闭了旧法院,清除了旧法官,选举产生了新的司法委员会。巴黎公社抛弃了资产阶级“全民意志”的代议机构,实行立法与行政统一,公社委员会是巴黎的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政策,商议、决定国家大事。

  2. 无产阶级的政权形式

  马克思批判了对巴黎公社的各种误解,明确指出巴黎公社的性质、目的、阶级基础以及其政治经济措施。

  当时,很多人将巴黎公社误认为中世纪公社的复活,或者是孟德斯鸠和吉伦特派的小邦联盟,还认为是中世纪新兴城市反对封建领主过分集权的组织。马克思批判了所有对巴黎公社的误解,强调以往所有政权都是剥削阶级压迫劳动人民的组织,而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劳动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的政府,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巴黎公社的宗旨是建立真正属于劳动人民的政治统治,要剥夺剥夺者,消灭将多数人的劳动变为少数人财富的政权,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周期性出现的经济危机。工人阶级是巴黎公社的领导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中产阶级特别是农民阶级是工人阶级的同盟者,工农联盟是巴黎公社的主要阶级基础。巴黎公社不仅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而且可以代表巴黎大多数人的利益。巴黎公社的所有公职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都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撤换,而且公社还规定了公职人员的最高薪金。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这一系列措施可以有效防止公职人员的腐败变质。巴黎公社为了保护工人阶级利益没收了逃亡资本家的工厂,关闭了帝国警察开设的劳动介绍所。为了保护无产阶级政权,公社惩治了人民公敌,关闭了反动报刊。

  3. 巴黎公社的新型法制和民主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巴黎公社把权力掌握在劳动人民手中,是无产阶级的民主制。

  巴黎公社是新型民主制度,因为巴黎公社是人民当家作主。资产阶级民主是议会民主,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执政或者几个政党联合执政。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相互制衡。这种民主制度平衡了资产阶级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垄断了各种社会权利,无产阶级不能参与国家治理,只能接受资产阶级的剥削压迫。巴黎公社打碎一切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的所有政策都是要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劳动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公社委员会86位委员35位以上是工人。

  公职人员民主选举是巴黎公社的主要制度。马克思特别强调这种民主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的不同,资本主义民主只是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工具而已,确定由谁主导压迫劳动人民的方式,是资产阶级压迫无产阶级的手段,而巴黎公社是由劳动人民民主选举能够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人———人民的公仆,并且巴黎公社的公职人员始终接受选民的检查、监督和批评,可以随时撤换。为了保障中央委员会的性质,巴黎公社非常重视候选人的政治品质,号召选民从劳动人民当中选择候选人,提防野心家和空谈者混进中央委员会,更要避免资产阶级的人进入公社管理阶层。巴黎公社采取公职人员的责任制和罢免制,公职人员必须亲自执行公社的法令,检查法令落实的结果,直接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不满意可以随时撤换。这一系列管理制度有效保障了公职人员的廉洁。

  巴黎公社为了保障无产阶级民主,摧毁了资产阶级司法机构,创立了新的法制机构,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4月2日颁布了政教分离法令,规定信仰自由是人民的首要自由。4月16日颁布了关于逃亡业主所遗弃的工场转交工人协会的法令,除此之外,还规定了一系列旨在消灭资产阶级私有制限制和消除剥削、改善工人阶级劳动条件的法令,开启了改变资本主义所有制、分配制度的进程,创立了无产阶级新型国家的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以及工人阶级民主管理企业的先河。4月18日颁布了关于逮捕手续的法令,明确规定逮捕人要明确原因、要有证人,并要及时报告司法代表,24小时内不报告,视为非法逮捕,对滥用职权、破坏法制的人依法严惩。4月18日还颁布了关于起诉法庭工作程序的法令,规定一切司法判决将以人民的名义发布。4月22日颁布了关于起诉法庭条例,规定建立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成员从国民自卫军中选举产生,陪审团由12人组成。可以看出,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度和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但是它明确显示出对资本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否定,为无产阶级的新型民主和法制创立了第一个样板。

  (二)《哥达纲领批判》的法哲学思想

  《哥达纲领批判》成书于1875年5月,是马克思针对德国工人联合会和德国社会民主党联合大会作的《哥达纲领》进行的批判,批判的矛头主要针对与资产阶级妥协的拉萨尔主义。拉萨尔1863年曾经担任全德工人联合会的主席。在其领导下,德国工人运动偏离共产主义方向,走入一条与资产阶级妥协的机会主义道路。拉萨尔虔诚信奉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反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主张超阶级的国家观,认为工人阶级只要争取到普选权就可以战胜资产阶级统治。政治上,他认为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是可以依赖的,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却是反动的,所以,他反对工农联盟,反对工人为了争取提高工资与资产阶级进行罢工斗争;经济上,他依靠德意志帝国政府帮助,主张通过生产合作走向社会主义;关于未来社会,他主张劳动者可以获得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

  1. 社会权利分配方式取决于物质生产劳动资料所有制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进一步重申,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一切社会历史发展的前提,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水平决定一个社会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人们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的关系决定人们在社会中的利益所得,人们的利益决定人们的立场和观念,法律所维护的权利都不是抽象的,是由建构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基础上的经济关系决定的,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16]16也就是说,经济关系产生法权关系,而不是法权关系产生经济关系,经济关系决定法权关系,法权关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不论是社会发展的任何阶段,社会成员对权利的要求都不是完全主观随意的,因此,与权利分配相关的正义和平等也不是抽象的,是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的水平相适应的。

  拉萨尔主张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一切社会成员的主张,脱离了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的具体发展阶段,脱离了具体社会生活。不论到任何时候,物质生产劳动都需要现实的社会具体形式。为了保障物质生产劳动实践进行的社会管理是不可或缺的,劳动者永远不能获取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而必须扣除社会公共秩序维持所需要的部分。因此,拉萨尔所谓的公平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思想是错误的,是无产阶级革命主张的倒退,以其为指导工人运动必然误入歧途。

  2. 权利公平分配的标准

  马克思基于劳动哲学的主张,所有权利都不是抽象的,都是以物质生产劳动水平的提高发展为基础的。社会权利分配方式不能任意选择,只有与物质生产方式和物质交往方式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才是公平的。

  资本主义社会以利润、工资和地租为主的分配方式是建立在工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而,具有历史合理性。同时,这种分配方式蕴含着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不可化解的矛盾。资本主义社会以利润、工资和地租为主的分配方式形式上的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掩盖了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阶级剩余价值的事实。要改变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只有先改变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

  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历史阶段,因为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因此在经济、道德和精神等方面都仍然带有旧社会的痕迹,法律制度还要尊重、保障个人利益,经济制度上,尽管废除了资产阶级私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但是,社会利益分配还要注重人们为社会财富创造奉献的差别,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分配原则,人们之间的平等权利以交换不同形式的等价物即等量劳动为基础。“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于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16]15《哥达纲领》将平等的权利和公平分配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本质和重点,是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目标取代无产阶级革命的目标。

  3. 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

  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集中批判了拉萨尔主义的国家理论。《哥达纲领》主张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框架下,依照合法手段,通过建立生产合作社实现自由国家和社会主义社会,反对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关系视为阶级斗争关系。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是消灭资本主义、消灭私有制社会,建立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冲突是阶级斗争,是针锋相对的一种政权取代另一种政权、一种性质的国家取代另一种性质的国家的斗争,是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矛盾,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解决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的唯一途径。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16]27

  需要强调的是,马克思并不反对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框架内无产阶级争取民主权利的斗争,甚至他认为争取民主的斗争为无产阶级革命作准备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必须强调争取民主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手段,而不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不能把无产阶级政党组织与资产阶级人民党的性质混为一谈。《哥达纲领》的“政治要求除了人所共知的民主主义的陈词滥调,如普选制、直接立法、人民权利、国民军等等,没有任何其他内容”[16]27,这不是无产阶级应有的呐喊,而“纯粹是资产阶级人民党、和平和自由同盟的回声”[16]27。

  (三)《人类学笔记》的法哲学思想

  马克思晚年放下《资本论》的写作,花费大量时间研读了摩尔根的《古代社会》、科瓦列夫斯基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原因、进程和结果》、梅恩的《古代法制史讲演录》、拉伯克的《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罗伊尔的《印度长期停滞不前的状况的原因调查》、哈尔斯豪森的《关于俄国的农村制度》、克拉辛斯基的《斯拉夫民族宗教史纲》、毛勒的《马尔克制度、农户制度、乡村制度、城市制度和公共权力的历史状况》、汉森的《特利尔专区的农户公社》、乌提舍诺维奇的《南方斯拉夫人的家庭公社》、德美利奇的《南方斯拉夫人的习惯法》、卡尔德纳斯的《试论西班牙土地所有制历史》、契科夫的《俄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土地占有制的农业》、索科夫斯基的《俄国北部农村公社史论文集》和莫尼的《爪哇》等大量的人类学和历史学着作,做了三万多页读书笔记,被后人称为《人类学笔记》。马克思通过对人类早期所有制形态的变化的研究,揭示了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起源和本质,概括总结了东方社会的法制文化,昭示了人类法制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

  1. 对法律产生和发展过程的揭示

  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通过对东方社会早期历史的研究,阐发了人类社会法律现象产生、发展的历史真相,这是人类历史上法律起源之谜的第一次真正破解。

  原始的风俗习惯是人类法律文化的最初文化之源,人类社会每一个民族的法律都有一个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过程。马克思同意摩尔根的如下观点:“希腊人、罗马人、希伯来人的最初的法律———在文明时代开始以后———主要只是把他们前代体现在习惯和习俗中的经验的成果变为法律条文。”[17]389-390

  马克思特别重视私有财产特别是私有制在法律产生、发展历史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人类物质生产劳动只能维持人类生存不足以创造剩余产品的社会中,社会关系协调依赖的是氏族习惯和宗教禁忌。人类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到可以生产剩余产品,为私有财产形成提供了物质基础后,剥夺其他人的财富占为己有的人,想要将自己对私有财产的占有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创立了维护其利益的法律制度。马克思说:“无论怎样高度估计财产对人类文明的影响,都不为过甚。财产曾经是把雅利安人和闪米特人从野蛮时代带进文明时代的力量。管理机关和法律建立起来,主要就是为了创造、保护和享有财产。”[17]377

  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动力,进而,它也是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力。伴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物质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断发展变化,从而推进法律制度不断发展变化。

  2. 东方村社制度与东方法律文化特色

  马克思的劳动哲学强调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社会文化的终极原因。东方社会大多数民族以农耕为主要的物质生产方式,以自给自足为主要的物质交往方式。东方社会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将人束缚在土地上,自给自足和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是东方社会主要的社会组织形式,人们的行为模式、心理状态都受这种社会结构的制约,家庭和家族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国同构,国家不过是村社的放大。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个人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人的依赖关系是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的共同特征。古代东方社会的法律文化以建立在农耕文明基础上的村社关系为基础,伦理道德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式,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伦理文化色彩,法律文化也把维护基于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差别秩序、金字塔式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为根本主导性追求,个体存在的价值、个体的权利都湮没在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维护的整体需求中,“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出现的”[14]893。君主专制是这种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君主制就是放大了的家长制。维护君主专制需要大量的常规军队和官僚体系,豢养军队和官僚注定了一般社会成员必须承担沉重赋税。

  近代社会以后,西方文化的侵入对东方村社制度形成了严重冲击。马克思具体分析了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东方村社法权关系的转型。西方殖民主义者注重通过立法确立财富特别是土地的个人私有制,冲击了东方村社存在的物质基础。马克思一方面批判西方殖民者对东方的侵略,同时,也肯定这是先进的资本主义文化对落后文化的征服,然而马克思又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唯一的现代化道路,主张东方社会可以在保持自身文明的前提下,汲取西方资本主义文明的精神,改造古老的村社制度,而不是完全破坏自身传统,探索一条东西结合的新的现代化途径。东方法律文化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发展道路和方式,西方的入侵尽管必然改变东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轨迹,但是东方仍然有可能也有必要探索出自己独特的现代法治建设道路。

  总之,从1871年巴黎公社起义到马克思逝世,巴黎公社和蓬勃的工人运动促使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不得不对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展方向进行更深人的思考,不得不对未来理想社会进行更深入细致的设计。也许正是对未来理想社会的设计需要更深邃的历史眼光,马克思不得不放下其倾注毕生心血的《资本论》写作,显然,对未来社会设计的任务重要性高于了对旧社会的批判。对东方社会和人类早期历史的关注,不是马克思的兴趣转向了故纸堆和纯学术,而是马克思意识到只有全面审视整个人类文明的进程,才能真正设计出合理的未来社会架构。马克思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是无产阶级运动的航标。

  五、结语

  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有一个伴随其劳动哲学及其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变化的历史过程,紧紧抓住其劳动辩证法和劳动历史观的方法论,结合马克思亲自参与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社会实践,是理解马克思法哲学思想发展变化的金钥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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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1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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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8.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原文出处:黄云明.论马克思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思想形成的过程[J].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6(03):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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