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试图对人类学古典时代的三位奠基性学者的早期人类社会的研究成果展开对比, 总结他们对于早期人类社会的法的基本看法。梅因在只考虑雅利安人的情况下认为, 早期印欧社会必以家父权为一切社会原则;麦克伦南的研究则指向原始状态下的人类社会两性支配关系的不断调整;摩尔根在比较了印第安人社会与古代希腊罗马社会后认为, 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才是早期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
关键词: 梅因; 麦克伦南; 摩尔根; 法哲学; 亲属制度;
Abstract: The paper attempts to compare the research findings of the three representatives of anthropological studies of the classical era with respect to early human society and summarize their basic views on the early human society. Only considering the Aryan people, Henry Maine believed that the early Indo-European society must take fatherhood as the supreme social principle;John Fergus Mc Lennan focused on the constant adjustment of the dominance relations between the two sexes in the primitive state;after comparing the Indian society with the ancient Greek and Roman societies, Lewis Henry Morgan concluded that freedom, equality, fraternity and democracy were the basic rules of early human society.
Keyword: Maine; Mclennan; Henry Morgan; philosophy of law; kinship;
人类学在追溯自己的学科起源的时候, 最常提到的梅因 (Henry Maine) 、麦克伦南 (John Fergus Mc Lennan) 、摩尔根 (Lewis Henry Morgan) 三位古典时代重要的人类学者皆为律师出身, 加上巴霍芬 (Johann Jakob Bachofen) 也是一名律师, 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个学科在最早形成系统论述的时候和法学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关联。这四位律师兼人类学家生活在同一时期, 都曾对人类早期社会生活的状况展开探索, 这些探索当中包含几个重要的方面:亲属制度的发展;国家起源的构想;早期社会的法如何从亲属制度中生成, 并因为和亲属制度的关系而呈现出固有的法的精神。尽管从总体的学科背景上来看, 古典进化论学派的早期代表继承了英、法、德三国在启蒙运动中的学术遗产, 特别是西方自古典时代开始开展的进步论与原始论, 但由于不同的学术志向与研究旨趣, 三人就上述问题产生的讨论指向不同的结论。
一:雅利安人社会的家父长权力与罗马法
梅因于1861年出版的《古代法》一书被认为是法律史的开山之作。在这部书中, 他追溯了法律由原始状态发展到近代成熟阶段的历史过程, 其研究被认为具有开拓性意义。值得注意的是, 梅因对古代法的探讨只集中于印欧社会, 虽然行文中偶尔提及近东与中国的情况, 却并无描绘全人类法律发展的普遍进程的野心。这并不只是《古代法》的特征, 还是梅因整体学术思想的旨趣。
《古代法》以罗马法的源头与发展为研究重心, 在考察罗马法的源头时, 梅因也对《荷马史诗》以前的希腊罗马的社会制度有所思考。梅因认为, 在早期社会法律是家长的话语[1]。为寻找罗马法的源头, 梅因首先考察了《荷马史诗》。他相信《荷马史诗》足够提供一种较为原始的观念, 尽管史诗本身所描写的英雄及其事迹是不实的, 但整体上是对一种社会状态的描写, 更妙的是, 史诗本身并不受道德与形而上学的影响[2], 它体现的是一种原始的信念, 因此能为原始的社会与法律提供一种难能可贵的真实证据。《荷马史诗》中出现的名词“地美士” (Themis) 及其复数形式“地美士第” (Themistes) 受到梅因的重视。地美士是希腊万神庙司法女神的名字[3], 但这已经是相当后期的结果, 梅因很快在《荷马史诗》的语境中找到了该词更古老的内涵。他发现, 复数形式地美士第 (Themistes) 指的是判决, 这种判决来自原始共同体中的国王, 而国王的判决被认为来自一种灵感, 这些判决是个别、独立的, 彼此间没有贯穿的原则来决定[4], 这些特征使得地美士区别于“对于违犯‘习惯’的人加以处罚”[5], 是英雄时代的法律萌芽, 先于任何法律概念。然而地美士这种反复无常而毫无原则可循的判决又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奥德赛》当中对于独眼巨人的描述给予梅因更多的启发。荷马这样描写独眼巨人:“他们既没有评议会, 又没有地美士第, 但每一个人对妻子和儿女都有审判权, 在他们相互之间, 则是各不相关的。”[6]梅因指出, 荷马对独眼巨人的上述描写可能并非来自虚构, 而是对一个异邦的侧写, 正如东西方都因出于对外族的厌恶和排斥感而将他们在神话中妖魔化那样。梅因认为, 这种家父长的专制判决比英雄时代的族长式的地美士更早, 也是其源头, 因此, 原始时代最古老的判决来自父亲对于其妻子和子女的判决, 更进一步说可能是父亲的命令[7]。
“人类最初是分散在完全孤立的集团中的, 这种集团由于对父辈的服从而结合在一起。法律是父辈的语言。”[8]梅因这一大胆的论断并非仅仅来自对于《荷马史诗》的分析, 还是与早期印欧民族以父权为模型的社会形态相互佐证后得出的结论。受比较法律研究中以希伯来圣经史为依据而得出的“宗法理论”的影响, 梅因相信印欧社会早期的一个家庭中最年长的父辈为绝对的统治者, 他代表并占有家庭成员所有的财产, “对待他的子女和他的家庭就像对待他的奴隶一样没有任何限制”[9]。他的妻子、子女以及奴仆几乎没有任何区别, 这些人的生杀大权都在父亲的手中, 而整个社会便是这些同质家庭的集合体。这些特征决定了以家父权为中心的亲属关系———宗亲。梅因反复谈到, 宗亲与血亲不同, 宗亲基于对父权权威的服从, 而血亲的基础是父母的婚姻。古代罗马的宗亲是通过追溯男性来确定的, 是将所有女性的卑亲排除在外的亲属关系, 因此“在一个女性名字出现的地方封闭了家系中有关支派或枝条”[10]。这些同质的家庭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它们彼此之间究竟如何团结起来?梅因认为, 古代希腊罗马的诸多国家中“长期存在着一系列上升集团的遗迹”, 而国家正从中产生。这些上升集团的成员通常认为他们源自同一个祖先, 因共同的血统而团结在一起, 内在的基本团体是“因共同从属于最高的男性尊属亲而结合在一起的‘家族’”[11]。所谓上升集团就是指以家父长为中心的家庭在不断扩大, 成为规模更大的组织“氏族”, 这些“氏族”再发展成为“部落”并最终走向城邦或国家。
这个“上升”过程是一个原始家族自然的人口繁殖达到的结果吗?梅因并不这样简单地考虑, 他把这个过程看成是“从同一起点逐渐扩大而形成的一整套同心圆”[12], 是以一个家族为核心不断吸收外来人发展成为氏族乃至部落或国家的过程, 最终这个核心家族的祖先被人们认为是共同的先祖。然而以严格的宗亲制为核心的家父长家庭又怎么会容忍外来人呢?梅因认为, 是一种原始的法律拟制——收养解决了这个问题, 无论男女都可以通过家祭仪式被收养, 由此人为地建立与一个家族的血缘关系, 他们以此成为这个家族的一员。收养之所以成为可能, 与早期社会当中的家族观念以及宗亲制度有关。梅因提出这样一个观点, 早期社会有着“团体不灭”的信念。但是, 宗亲制又将女性看作一个家庭的终点, 那么当一个家庭有女无子时则代表这个家庭已走向终点, 唯有通过收养一个男性作为继承人才能让家庭延续, 因此, 收养关系也被视为亲属关系的一部分[13]。在罗马, 作为原始集团的家庭正是通过收养的关系不断将不同的血统吸纳进来, 不断上升为更大的集团, 收养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最早的法律拟制, 将不同的团体结合起来。因此, 国家的最终形成正是通过人为建立血缘关系最终形成, 而并非一个自然的过程[14]。
二:在印欧人之前:从原始群到国家的发展
古代希腊罗马对于麦克伦南来说已经太晚了, 他试图一窥人类社会生活的起点。麦克伦南相信, 人类的亲属制度、婚姻观念甚至关于“父”的观念不是伴随人类的出现而立即浮现的, 必定是经历了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才最终形成。他力图证明人类社会一定有比父系家长制更为古老而原始的亲属制度。与此同时, 他认定, 由于人类各个社会发展水平的参差不齐, 野蛮社会的演进便是那些有历史记载, 但其起源和早期进程尚不明确的民族的前缀[15], 而法律的象征———掠夺婚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特征最直接的证据[16]。
婚礼上的掠夺, 即新郎在婚礼上假装以武力抢走新娘是麦克伦南研究的切入点, 他以此引出他所要陈述的问题。麦克伦南发现, 在古代希腊、罗马、斯巴达的历史中有很多关于形式的掠夺婚的记载, 17世纪法国的一些省份亦可见相似的婚俗。不仅如此, 19世纪, 也就是麦克伦南生活的年代, 大量的民族志报道证明印度的孔德人、北亚的卡尔梅克人、吉尔吉斯斯坦人正在实行象征性的婚礼上的掠夺。于是麦克伦南判断, 无论是文明社会早期还是那些尚未踏入文明进程的社会, 都普遍存在着婚礼上的掠夺形式, 并由此引出了第一个问题, 即这种婚礼上的掠夺形式究竟意义何在?其起源又是什么?
“从他们的亲属关系的理念以及部落间的组织”[17]入手, 麦克伦南发现, 这些具有表演性质的婚礼上的掠夺是婚约成为事实的必要手段, 是婚姻关系合法化的必要仪式手段。另一个重大的发现为:“在所有的突出展现象征性劫掠的现代案例中, 与族内女子通婚如乱伦般被禁止。”[18]由此他提出了“内婚制”与“外婚制”这两个概念, 所有在婚礼上有掠夺形式的婚姻几乎都是外婚制。接着, 麦克伦南推论在内婚制部落及部落联盟的政治状态下是否会存在婚礼上的掠夺, 结果发现这样的情况难以成立, 无论是家族内或部落内自由的通婚, 还是部落联盟间应允通婚在各个部落间展开, 男女双方所属的团体之间的关系一定是友善的, 因此, 婚姻的法规不会允许掠夺或欺诈得到妻子, 更不可能引导人们将假装掠夺新娘作为婚礼仪式的重要部分, 相反, 内婚制部落和部落联盟中的婚姻通常都以庆典来庆贺彼此通婚[19]。由于外婚制这个重要特征, 麦克伦南提出一个大胆的假设:婚礼上的掠夺是一种古老的遗存, “在婚礼上保留侵略和掠夺的仪式可能是出于对远古习俗的尊重”[20], 在古老的年代, 这些外婚制群体的婚姻是真实的掠夺。很快, 麦克伦南发现, 真实地劫掠女性使其成为妻子在美洲、澳洲、新西兰、太平洋的很多岛屿和亚欧大陆广泛存在[21], 当时的民族志大量地呈现了“野蛮社会”中掠夺婚的真实案例。美洲印第安人中掠夺婚伴随着这样的事实:“除了那些受传教士影响的部落, 所有的部落都与其他部落长期敌对, 所有的部落时而女性数量多, 时而女性稀少。”[22]被抢去的女人主要价值在于生育, 麦克伦南认为这些女人只承担一部分妻子的角色, 而妻子的完整概念并不存在于野蛮人的社会当中。
接下来的讨论直指这样一个事实:无论是实际的掠夺婚还是婚礼上假装的掠夺仪式, 都伴随着禁止部落内或血缘群体内通婚的法则。麦克伦南详细分析了一些实行婚礼上假装掠夺新娘的民族, 再次确证了他们的外婚原则。随后, 麦克伦南试图讨论外婚制的起源。《摩奴法典》规定, 禁止原初血缘的成员之间通婚, 并指出姓氏是检测人们是否为同一血统的标准。这里麦克伦南得到了关于外婚制起源的第一步解释———乱伦禁忌。当然, 麦克伦南并不满足于这一点, 也不能接受以此解释作为外婚制起源的根本原因, 他认为“我们是否应从一种外婚制已经被法典固定的社会状态重返到一个更早的社会”[23]?这样的决心源于两个方面:首先自然是19世纪野蛮人的社会生活中外婚制原则的直接发现;其次, 在早于希腊罗马的古代皮克特人和苏格兰人的史诗和歌谣中发现的外婚制原则和掠夺婚的现象, 这些都促使麦克伦南试图努力发现一个更早社会状态中外婚制的原始动因。澳大利亚、非洲及美洲的大量民族志材料表明, 野蛮人的社会当中群体之间普遍都处于敌对状态, 因此, 麦克伦南坚信这个更早期的社会由不同的氏族或部落在外婚制的原则下构成, 这些氏族或部落都相隔甚远, 直到战争或其他原因让他们并入统一的政体。在进一步的推论当中, 麦克伦南指出, 由于资源稀缺, 原始社会通过杀害女婴来淘汰弱者, 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女性的稀缺, 这促成了人们不得不对外寻求妻子。至此, 关于外婚制的起源, 麦克伦南得到两个他认为是根本的原因:人类早期社会群体间普遍的敌对以及女性的稀缺。
尽管麦克伦南研究中提及的掠夺婚以及内婚制与外婚制等核心概念都已经在后来的人类学研究中被严格地批判和修正, 但麦克伦南通过传教士笔记建构起来的早期社会的权力关系建立在两种性别之间的理论直到今天仍旧有着广泛的意义。在麦克伦南看来, 出于人类本能, 即便最早期的人类也会有对于子女的爱和兄弟间的情感, 但亲属关系的观念一定是逐渐发展完善而成的。他表示, “血亲从根本上是一个生理上的事实, 它只能通过观察和反思得以认知——因此, 这一事实在很长一段时间曾被忽视。”[24]麦克伦南这样猜测, 人类社会发端之际必然会采用群居, 同居于一个营地中的成员便形成一个小团体, 其成员因战争或狩猎而形成伙伴关系。因此, 这样一个团体内部的团结是建立在其成员共同的利益或抵御共同的风险中, 比起推论出群体中一定个体之间存在血缘纽带这样的特殊系统, 这些原始群会趋向于认为整个群体由相同的血缘构成。在这样的时代, 由于生存风险巨大, 勇士和猎人对部落来说是宝贵并稀缺的, 同时人们忽视对女性的培育甚至有习惯性的杀婴, 但这导致了女性普遍稀缺的恶果。原始群为了避免其成员因数量有限的女性发生冲突和矛盾, 于是成员们达成外婚的习俗[25]。可见, 在麦克伦南看来, 外婚制最原始的动因是平衡群体内部两性数量。紧接着, 麦克伦南提出另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假设, 他认为在人类社会早期, 原始群之间不仅彼此敌对, 而且存在不可调和的世仇, 在这种情况下群体之间无法展开友好的通婚, 因此只能通过偷或抢的方式来获得女性。
麦克伦南认为, 人们在原始群时代两性关系必定极其混乱。首先, 当时一定不存在“个人”的概念, 原始群体中的任何个人都不太可能单独占有一个或多个女性, 女性在原始群当中是共有的财产。麦克伦南坚信, 没有哪个民族可以幸免于人类初始阶段的这些残酷经历, 或者可以从这种经验影响下的社会特征及习俗中逃离, 这一定是人类历史上共同的经验。由于两性关系混乱, 子女只能确立他们和母亲之间的关系, 因此, 抢来的女子及其子女会被视为外族人。如果一个人能觉察到自己与母亲有共同的血脉, 也能很快意识到他和他的兄弟姐妹之间也有相同的血脉[26], 那么, 人们会通过与女性的关系来确认亲属。随后, 子女将与母亲形成独立的血缘团体, 于是“所有那些有着相同的血缘的团体开始联合成一个氏族或家族”[27]。至此, 维系原始群团结的兄弟关系逐渐瓦解。随后, 母亲和她的孩子不再享受整个群体的共同生活和公共居所。他们开始占据一个单一的住所, 逐渐拥有不属于原始群体的独立财产, 如武器、食物等, 这是家族生活的开始和氏族的起源, 也是人类财产私有化的第一步。此时, 亲属关系是需要通过妇女来认定的, 家庭财产由妇女继承, 家庭中的兄弟的财产由他们姊妹的孩子分享。当大量的女系亲属家庭在各个群体中成长和稳定后, 原始群内部的血统变得混乱[28]。至此, 人们以暴力劫掠群体女子的习俗暂时停止, 婚约和买卖婚开始在原始部落内部发展[29]。订婚制和婚约在此时出现, 仪式性的掠夺也在此时出现。
麦克伦南认为, 早先人类群体中杂乱的两性关系不会一直得到纵容, 以后势必得到修正。但是这种修正绝不可能一步跨越到一夫一妻制, 而是采取逐渐的限制, 修正的第一步是要求一名女子只能与一定数量的男子建立稳定的性关系, 但这些男子之间可能没有任何亲属关系, 这便是最原始的一妻多夫制。麦克伦南指出, 19世纪民族志材料记载的居于印度南部的纳亚尔人正是这种一妻多夫制的代表。在纳亚尔人当中, 由一个家庭中的女性来延续血脉并继承财产, 男性一般把姊妹的子女视作自己的子女。但这种通过女系来继承的法则在以后也被逐步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一个大家庭中, 如果有很多个姊妹, 家庭中的母亲和兄弟并不会允许所有姊妹的子女都拥有继承权, 而是将继承权仅限于长姊的子女, 这是对女系继承限制的第一步”[30]。另一方面, 随着杂乱的两性关系得到限制, 特别是性对象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男性可以大致推断出谁是自己的子女, 进而产生一种自然的父子情感, 由此而产生的偏爱促使男性向那些可能是自己的孩子的孩子有所馈赠。这种馈赠最初可能只是礼物, 但迟早会发展为财产的馈赠, 最终影响公共家庭财产继承方式。
在男性意识到谁是自己的孩子的同时, 或许也明白姊妹的孩子与自身之间的关系是间接的, 因此他们拒绝将自己的财物留给姊妹们的孩子, 而是选择由自己的孩子来继承财产, 从此兄弟的财产不再由外甥们继承而是由他们的子女继承。伴随着继承制度的转移, 为保证可靠的父子关系, 女性忠贞的重要性开始被要求, 在一家当中, 兄弟之间的血缘关系牢靠并稳定, 于是人们会趋于这样一种习俗:一个家庭中有血缘关系的兄弟迎娶一个女性。这种情况下, 女子从她的公共家庭离开, 进入几个丈夫的家庭, 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从夫居, 她的孩子也会出生在丈夫的家中而不是自己的家中, 这便是西藏的一妻多夫制。在此类婚姻形式中, 男系亲属制度逐渐确立, 亲属关系由女系转入男系, 父亲们的身分可以得到确认。在相应的继承权上, 先由父辈兄弟陆续继承财产, 所有的父辈离世后, 家中最年长的儿子才能继承财产和家长的身分。在这之后的发展便是, 女性被要求忠于一个固定的男性, 从而产生了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麦克伦南认为, 人类社会当中最初的一夫制可能发生在部落首领身上。首领占有大量的财富, 并因其傲人的军功可能不再与他人分享妻子, 而是独占一个或多个妻子, 因此“随着人们开始定居的生活, 逐渐积累大量的财富, 以及男女两性数量上的平衡, 首领们成为被人们模仿的典范, 并改进继承制度”[31]。父亲身分明确, 随之确立通过男性来确认亲属关系的制度, 同时儿子作为直接继承者继承父亲的财产。伴随着通过男性来确认亲属的制度兴起, 在财产继承权的影响下通过女性确认亲属关系的制度会逐渐灭绝, 这时, 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家庭才真正出现。
至此, 麦克伦南已经证实父亲控制的家庭不可能是最原始的人类群体, 并指明婚姻、妻子、丈夫这些概念在人类早期发展的很长一段时间是不存在的, 他认为在社会的发展序列中, 以原始群为雏形的部落是最原始的社会单位, 接下来是氏族和家族, 最后才是家庭[32]。但这些单位的发展都与财产的分离有着重要的关系, 当氏族的财产被认为需要与部落的财产相分离时, 氏族因此脱胎, 家庭也正是从氏族中裂变出的更小的占有财产的团体。麦克伦南认为, 当个体财产的区分出现时, 野蛮便早已远去。在此基础上, 麦克伦南对国家的起源作出一般推测。首先, 麦克伦南认为每一个地方部落中, 同一血统或姓氏的所有人都因亲属关系而要共同行动, 即血仇的义务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中, 他们要与同一部落内或者部落外不同血统的人对抗。地方部落中有氏族 (gentes) , 相同血统或者姓氏的氏族 (gentes) 会在邻近的几个部落中同时存在。而使相同血统的人散播遍及各个种群, 才有助于一个国家中所有人的团结。而相同血统散播于各地, 正是通过联姻才能达到的。而很有可能那些临近的部落都恰好是由相同血统构成的, 这些部落中包含相同姓氏的氏族。受亲属关系的影响, 具有相同元素和结构、临近且便利的部落之间想要达成联合变得容易, 同时, 共同治理下若干个地方部落的联合中, 每个血统的氏族会被识别出来并结合成血统部落, 而国家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形成的。实际上, 这些氏族存在的范围则是一个通婚圈, 氏族的联合而使这个通婚圈中产生一个支配的中心, 从而产生国家。所以在麦克伦南看来, 国家正是基于外婚制产生的。在一条新的社会发展脉络上, 麦克伦南认为联姻而非收养为国家的形成提供了根本的可能。
三:从易洛魁联盟到古典世界
摩尔根用以佐证人类各民族发展进步的一致性与连续性的直接证据似乎要比麦克伦南的法律象征更有说服力。他以生存技术的发展水平为依据将人类社会划分为“蒙昧—野蛮—文明”三个阶段, 人类各个民族都被妥善地安置在这三个阶段上。摩尔根的研究聚焦于以易洛魁人为中心的美洲印第安社会, 仍然心系古代希腊罗马, 并通过比较找到了二者在社会制度上的连续性。
氏族社会被摩尔根认为是人类早期的社会形态。以“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为先后, 摩尔根指出, “古代”乃是以“人身、以纯人身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 而“地域财产为基础”是近代社会的特征。因此, 氏族社会的瓦解也正是古代社会的终结。对于美洲印第安人而言, 直至19世纪他们仍处于氏族社会当中。对于雅利安人来说, 在公元前7世纪至公元前5世纪, 通过希腊人的努力, 雅利安人终于走出氏族社会, 迈向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的政治社会。
摩尔根认为, 氏族本身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 “世系一般以女性为本位, 凡在这种地方, 氏族是由一个假定的女性祖先和她的子女, 以及其女性后代的子女组成的”[33]。但是随着财产的逐渐增多, 世系则会变成以男性为本位, 古代希腊罗马便是如此。以易洛魁人为典型, 在氏族发展的前一个阶段当中, 家户家庭构成氏族的基本单位, 一个家户通常由有亲属关系的几个家庭住在一所房屋里[34]。这些居住在一起的家庭的母亲通常是亲姐妹或旁系姐妹, 她们同属一个氏族, 每个家庭的孩子们属于他们母亲的氏族, 但这些家庭当中的丈夫来自其他的氏族。因此, 虽然一个易洛魁家户可能有不同氏族的成员, 但是其中大多数人是同氏族亲属。妇女在这样的氏族家庭中享有很大的权力, 家户的房子属于妇女一系, 她们甚至有权驱赶家户内不中用的配偶, 让他们回到自己的氏族中[35]。摩尔根认为, 家户之所以形成, 是因为小家庭难以独自承担生存风险, 人们为生存和保卫而趋向聚合在一起成为家户。家户的共同生活则趋向共产主义, 这种共产主义在他们的建筑中有着最充分的体现。根据摩尔根的考察, 未受殖民者影响的印第安人无论他们处于“蒙昧”还是“野蛮”的发展阶段, 其建筑均适合群居, 他们的生存技术参差不齐, 在其建筑形式上有着最明显的体现。但无论这些建筑的规模与建筑技巧如何, 一般情况下, 一幢房屋被隔为很多间, 每幢房屋内由多个家庭共同居住, 每个房屋中央的走廊都有火塘, 火塘的数目与一个家户中所包含的家庭数目相关[36]。家户有其公共的粮食储藏。经由摩尔根论证, 印第安人的土地为公有制, 这为储藏公共的粮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另外, 生活在同一房屋的家户成员无论在狩猎与耕种中获得什么, 均由全部家户成员共享。通常, 一个家户由一位女族长管理, 她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家户中的经济。印第安人的传统生活习俗是每天只做一顿正餐, 数量依据家户内拥有的资源、组织所能提供的和成员需要而定[37]。女家长一天当中最主要的任务就是把做好的食物在吃饭时平均分给家户当中的每个人, 并将剩下的食物谨慎地保存, 有计划并公平地分配食物[38]。食物先由男人单独吃, 然后才是妇女和小孩吃, 剩下的饭菜留给所有成员在饿的时候吃。成员在就餐时没有固定的空间, 可选择任何地点就餐。摩尔根强调, 共产主义最初只限于家户当中, 后来因好客习俗而扩大到村落或住地的全体居民当中[39]。
“自由、平等和博爱, 虽然从来没有明确规定, 却是氏族根本的原则。由氏族为单元组成的社会结构也必然带有这种单元的特色。”[40]此外, 氏族社会中的民主特征也被摩尔根反复强调, 当然自由与平等为民主提供了前提与保障。以摩尔根最熟悉的易洛魁人来说, 首先, 就自由而言, 每个氏族享有人身自由, 并有相互保卫自由的义务;任何人可以自由地在酋长会议上发表演说和愿望, 包括妇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通过战争舞蹈的方式来招募志愿军随他作战。其次, 就平等而言, 在部落甚至部落联盟当中, 每个人享有相等的权利, 没有“特权”之说。博爱则在印第安人的好客风尚中全面体现。博爱不仅仅体现在团体内部, 在早期接触印第安人的冒险家、商人以及传教士都受到印第安人的款待与礼遇, 而这种好客的风尚与其共产主义的生活原则直接相关。氏族社会中的民主则体现在多方面, 如部落首领经由民众选举产生, 同时人民有罢免首领的权利, 氏族制度乃至部落联盟都是以民主为基础组织起来的。
氏族社会发展出政府的观念, 但不足以发展出一个国家。摩尔根强调, 国家的形成不可能构筑在基于血缘的人身关系之上, 而应以地域和财产为基础。财产以及财产的观念自蒙昧社会至文明时代经历了重大的变革, 亲属制度也在这个过程当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摩尔根指出, 在蒙昧阶段无论是个人还是氏族的财产本身数量很少, 继承制度随着财产的不断增多, 经历了从氏族内继承到同宗亲继承再到所有者子女继承的过程, 氏族的世系也由女性为本位转向男性为本位。职位的继承也经历了相同的变化, 首领的职位最终如财产一样被其子嗣所继承。随着社会的继续前行并复杂化, 氏族制度难堪重负, 必须由新的社会形态来负载人类文明继续前行。在摩尔根眼中, 雅典在转向政治社会时所取得的历史成就是值得高度肯定的。雅典精英多次尝试, 如试图以财产的多寡为依据划分不同的阶级, 并赋予他们相应的义务与权利, 但计划最终失败。摩尔根认为, 克莱斯瑟尼斯划分乡区, “每一个公民必须注籍, 并且必须登记他在其所居住之乡区中的财产”[41], 以此明晰个人、财产以及地域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 地域政府被赋予政治自治的权力, 雅典人由此迈向新的社会制度。摩尔根在肯定乡区划分是“天才的发明”的同时, 也明示氏族社会的民主性格仍然在新的雅典的共和制政府组织当中有深刻体现, 因此, 人类进入近代政治社会并不意味着抛弃全部的氏族社会特征, 自由、平等、民主、博爱是人类社会长期追求的目标。在《古代社会》的末尾, 摩尔根意味深长地赞叹道:“雅典在新的政治体制下勃然兴起, 声威并着。由于民主制度的鼓舞, 天才洋溢, 智慧跃进, 雅典人已上升到了人类历史上诸民族中最卓越的地位。”[42]雅典共和政体中的民主以及赋予地域政府的高度自治都与独立战争后美国宪法的总体特征不谋而合, 摩尔根对雅典的赞美或许也正是他对美利坚未来的期待。
四:结语
至此, 我们已回顾了梅因、麦克伦南、摩尔根的研究中早期人类社会可能的状况与制度。梅因的研究聚焦印欧民族, 通过对古典文献的考察, 明确了家父长权力在雅利安人早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社会的团结和国家的起源都是基于一种“父子”关系而达成的, “父”对于“子”的“命令”是罗马法的源头, 父与子之间的这种自然压迫与天然的服从关系也是印欧早期社会的根本法则, 甚至早期国家的产生都是这样一种支配关系的结果, 而法律与政治都起源于父亲对儿子的压迫和支配。麦克伦南试图发现一种与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工业社会形成对比的社会形态, 他更关注印欧以外的地区和民族, 他寻求一种来自经验事实上可实证的证据。麦克伦南指出, 原始群最初的问题来自性别问题, 即两性比例的不均衡, 而且女性一开始就受男性的压迫与支配, 掠夺婚持续了这种压迫。随着最原始的亲属关系的发展, 女性暂时从这种压迫与支配当中解放出来, 但不久男性对于女性的支配又卷土归来, 因此, 麦克伦南关注的是原始社会发展当中性别关系的不断调整。摩尔根则认为, 在古代希腊罗马中体现出来的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是古老氏族社会的遗存。他通过对比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及其特征, 认为构筑于氏族血缘关系基础上的自由、平等、博爱、民主是人类早期氏族社会的法的本质。
从亲属制度的基本原则推演早期人类的法的精神, 是19世纪人类学的核心议题之一, 不论法的起源是否在根本上规定了法的本质, 这个探讨都开启了人类学的经验研究之路, 并在某种程度上规定了人类学的学科任务之一, 就是要在古典学关于文明和政治发生学的讨论中加入无文字社会作为关键比较对象, 从而为人类社会政治状况的整合理解提供更加丰富可靠的材料与理论依据。而所有这些努力, 并非只是出于对知识的好古之心, 还是人类从19世纪以来的总体反思的关键组成部分。作为法哲学的人类学并不是密涅瓦的猫头鹰, 而是达芙妮化身而成的月桂树, 昭示着现代思想新的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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