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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德国及新加坡房价调控经验探析

来源:全国商情 作者:范海霞
发布于:2017-02-24 共2691字
  摘要

        一、英国:多措并举保障住房稳定供应
  
  针对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宅市场价格上涨问题,英国从规划、土地、建筑设计等各方面制定了一套系统的政策举措。
  
  1.调整区域住宅规划。英国十分重视规划导向。为稳定房地产市场,英国首先推行规划改革,改变原有的规划系统结构,收回郡一级规划权,扩大区域规划控制协调范围,保证规划按照市场区域来定,这一 举 措 突 破 了 土 地 资 源 的 限制,对稳定住宅价格起到了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
  
  2.强化土地循环利用。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英国政府秉持“新开发用地要有60%是已开发土地”的目标,不断强化土地循环开发加大污染土地无害化使用,住宅土地的循环使用率由1990年的54%增加到2005年的73%.同时,英国实行了50多年的绿带制度,以及2007年出台的生态城镇计划,也为城市生态环境的优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实现了环境和发展的双赢。
  
  3.实行高密度政策。英国通过提高规划设计的科学性、提高住宅密度、提高住宅质量等措施,来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进而实现住宅可持续发展。
  
  4.建立商品房和廉租房混合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两点:一是数量上,每一个中等规模以上的小区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廉租房(伦敦要求50%的比例),二是质量上,要求廉租房和商品房要外观一致、混合布置。这一举措对我国具有特别大的参考意义,能较大程度地避免专门的廉租房小区所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
  
  二、德国:独具特色调控政策保持房价稳定
  
  为稳定房价,德国从目标定位、房贷模式、调节办法等方面,制定了一套独具特色的政策体系,这些政策,使德国房价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在低位运行。
  
  1.目标定位上,强调住房的民生保障功能。德国是一个高福利国家,其房地产政策的首要目标是提高居民的住房福利,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利。因此,德国房地产政策的核心始终是保民生。
  
  2.房贷模式上,“合同储蓄”模式独具特色。不同于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模式,德国房贷模式主要包括“合同储蓄”、家庭储蓄、商业贷款三种模式,其中“合同储蓄”模式占了一半。而且,三种模式都实行固定利率,对调控房价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作用。
  
  3.调节办 法 上,实 行 分 类 调 节。德 国 通 过 税 收 调 节 杠杆,遏制房地产投资、投机行为。对于自住自用的,不需要缴纳不动产税;对于出售房地产的,需缴纳不动产税(房屋评估价值的1%~1.5%)、3.5%的交易税和15%差价盈利税;对于房地产商定价,德国也做了十分严格的规定,定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为“超高房价”,超过50%的为“房价暴利”,均为违法行为,要接受处罚。
  
  三、新加坡:供给侧需求侧同时发力解决住房问题
  
  新加坡是世界上公认的住房问题解决较好的国家,其调控经验主要 体 现 在 两 个 方 面:一 方 面,构 建 组 织 体 系。“公屋”是新加坡房地产政策的核心,为有序推荐“公屋”的建设、分配和管理,新加坡政府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即住房发展局。新加坡住 房 发 展 局 建 设 的“公 屋”占 了 全 部 住 房 供 给 量 的85%.另一方面,完善制度体系。主要从供给侧、需求侧两个方面,构建、完善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供给侧,通过科学的土地供应机制,按 照 功 能 划 分,分 类 调 控,调 节 土 地 供 应 时间、供应量,进而实现对土地价格的控制。需求侧,包含了三个方面的政策:一 是 购 房 阶 梯 消 费 政 策。对 于 中 低 收 入 家庭,实行准商品模式,居民购“公屋”只需首付售价的20%,余下部分由建屋局以低息贷款方式垫付,居民可按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对于高收入家庭,则实行完全商品化。二是公积金保障制度。新加坡政府规定,居民月薪的40%强制存入中央公积金局,作购房、医疗、保险和养老之用。三是严格的住房交易政策。新加坡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任何人在买卖“公屋”时都需要提供准确、详实的材料,弄虚作假者将面临罚款和监禁;一个家庭同时只能拥有一套“公屋”,5年内不得转让,如果要购买新房,旧“公屋”必须退还。
  
  四、国际经验的启示和思考
  
  1.房地产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国际经验充分表明,对于房地产市场,“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都是必须的,不能过度相信房地产市场自我调节能力。回顾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发现,正是由于政府不断地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从土地、交易、消费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综合系统的调控,对房地产泡沫的产生起到了积极的抑制作用,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受到的冲击才比美国等国家小,经济波动以及房地产价格波动的幅度也才更窄一些。因此说,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用好政府“有形之手”,二者缺一不可。
  
  2.准确把握房地产的双重属性和双重任务。一方面,房地产兼具消费品和投资品的双重属性,从世界各国发展房地产市场的经验和教训,不难看出,凡是突出房地产消费属性的,该国房地产市场波动以及经济周期波动就比较小,如德国、法国等。凡是突出房地产投资属性的,该国房地产市场及经济周期波动就比较大,比如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另一方面,房地产承担着促增长和保民生双重任务。这两个任务往往是矛盾的,促 增 长 让 房 地 产 市 场 活 跃,投 资 增 加,开 工量、建设量增加带动房地产的发展;保民生则要控制住房价,这样一来开发商、投资者的积极性就会下降,投资就会减少,会影响增长。对此,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备把握:一是要区别对待,采取差异化政策,即区别自主型改善型需求与投资需求分类调控,区别不同住房地位群体分类指导,区别一、二级市场面临的不同矛盾分类解决。二是不能过度强化房地产的投资属性,要运用税收、金融等经济手段,减弱虚拟资产市场因素。三是在当前房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应准备把握房地产调控方向,适当弱化住房的投资功能。政府应有所区别地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让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回归于合理的范围,既保证房地产业的平稳健康发展,又能改善住房难的民生问题。
  
  3.培育健康的房地产资本市场。一是实行差别化的信贷、税费以及财 政 政 策,重 点 是 支 持 自 住 型、改 善 型 住 房 需求。二是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形成科学合理的信贷结构。三是对于房地产市场中的投资性需求,要辩证地看待,合理地引导。可借鉴德国通过税收等手段遏制投机性“炒房者”.
  
  4.引导培育规范的房屋租赁市场。“居者有其屋”有两个含义,一是拥有产权房,二是有房住。政府的责任是“居者有其屋”,不是“居者买其屋”,租房也是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要引导居民树立购买与租赁并重的消费观念,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来选择买房或租房。同时,要积极培育规范的房屋租赁市场,健全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健全和完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制度。
  
  参考文献:
  
  [1]陈偲勤。地方政府进一步调控房 地 产 市 场 的 对 策 分 析[J].科研,2015.
  [2]董承会。看国外怎样调房价[J].山西青年,2011.
原文出处:范海霞. 政府调控房价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 全国商情,2016,(22):109-110.
相关标签:房价调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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