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诉讼之本,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业务中具体体现在视听证据的采集、运用、存储和加密、解密等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技术门类,对于更好地履行检察技术职能、服务办案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本文就视听资料的作证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视听资料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运用
(一)充分认识视听资料的特性
现代视听技术资料是以数字方式记录的音视频信号,它用二进制数字来表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直接性和逼真性,从视听资料工作原理来看,能够将人的声音、动作、表情以及现场环境进行连续的动态记录,从而增强实景感;二是稳定性强,与其他证据材料相比,视听资料不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于所反映的内容也可以长久保存;三是具有物质依赖性,视听技术资料在制作、收集、整理、审定等环节都需要依赖其他科技设备,与其他证据类型相比更具依赖性;四是容易仿造、伪造,作为数字化视听资料,其内容很容易被篡改,从而丧失其自身的证据价值.由此可见,针对现代视听技术资料的特点及表现,审查人员在使用及鉴定中应该加以注意,尤其是确保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二)审查视听资料,获取侦查信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运用录音、录像举报将成为发展趋势。侦查人员只有掌握现代视听技术,正确接受视听资料,全面审查,获取侦查信息,才能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
1. 审查视听资料,确立侦查目标。只有确立正确的侦查目标,才能形成正确的侦查方向.侦查人员应对视听资料全面审查,作出科学的判断。侦查目标应在线索初查阶段确立.侦查目标应包括侦查对象、扩展线索对象、案件突破口、案件疑难处。侦查人员对视听资料所反映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时,要克服侦查思路不清、对象不明、走一步算一步的现象发生.
2. 审查视听资料,分析犯罪构成。侦查工作要围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来进行。因此,侦查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贪污贿赂、渎职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支持犯罪构成要件所需的证据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对视听资料的内容及视听资料所提供的线索正确进行审查判断,然后确立侦查方向、决心,才能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展开侦查,获取证据。实践中,侦查人员既不能“主观臆断”“先入为主”,也不能消极地根据视听资料被动地审查犯罪构成,而应在侦查中大胆推断,放开手脚,通过挖掘其他犯罪证据、线索,与视听资料提供的犯罪证据形成锁链,主动积极地“建筑”犯罪构成。
3. 审查视听资料,扩展线索。把个案办成串案,扩展线索是关键.扩线工作应贯穿案件侦查的全过程,审查视听资料是扩线的关键,侦查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扩线意识,对视听资料所反映的人、事必须综合分析,举一反三,从表面“文章”看出隐蔽的犯罪。侦查人员在正式接触犯罪嫌疑人、知情人、证人等之前,必须通过综合分析视听资料所提供的线索,查清每个人的背景资料,为扩展线索做好前期工作。
(三)运用视听技术为侦破贪污贿赂、渎职案提供有力证据
随着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日益隐蔽化、智能化,运用视听技术所获取的高质量的视听资料的直观效果可有效地达到指控犯罪的目的.
1. 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证据,为侦破案件、证实犯罪提供有力武器。视听技术在侦查贪污贿赂、渎职案件中,运用得当,具有突破性作用.侦破案件往往依靠一定的证据,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手中要有“炮弹”.对那些证据单一、嫌疑人抗拒意识较强的案件,仅凭一张嘴,突破的概率很低.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常会遇到同一案件事实的犯罪嫌疑人、证人各执一词,相持不下,而除此之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使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这时,侦查人员若在前期初查中掌握了较翔实的视听资料信息,就可对症下药,适时示证,从而打破僵局,使案件顺利侦破。
2. 获取视听资料,为正确决策奠定基础。由于受条件限制,判断犯罪事实有时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新形势下,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提高,犯罪行为更为隐蔽、复杂,首次讯问又受到 12 小时传唤时间限制,给正确判断案件带来一定困难。过去那种不破不立,甚至不供不立、无风险决策基础已不存在。许多案件需要我们作出风险决策.如何把握风险度,减少决策失误,除采取其他方法外,在一些疑难案件的决策过程中,利用获取的视听资料直接或间接地证明犯罪事实与嫌疑人有关,能确保风险决策的正确性。
3. 运用视听技术,锁定证据,为起诉提供保障。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证据的易变性使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保证案件起诉质量,值得研究。
我们当前采取的一般对策是嫌疑人书写亲笔供词,做司法会计鉴定、文字检验等。此外,许多检察机关设置了视听监控讯问室,视听技术在侦查活动中进一步得到推广运用.
根据办案需要,公开或秘密地运用视听技术.将讯问过程记录下来,详细逼真,一决策探索下行政与法方面,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巨大的心理震慑作用,让出尔反尔的犯罪嫌疑人慎重对待自己的口供,达到了使其不敢翻供、不能翻供的目的。另一方面,能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取得双重效果.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在不断增加.电子证据这一以高科技电子介质为载体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原有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电子证据的采信
什么样的电子证据可以被采用,一直是审判或审查者难以断定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电子证据采信的标准包括三点:
1. 相关性标准。也就是说,所收集调查的电子证据应当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者其他争议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证据的相关性,不仅是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明能力的实质标准,更是证据能否完成证明的核心,是证据力的唯一内容.
2. 真实性标准。电子证据一大特点就是易破坏性和不安全性,因此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是决定该证据是否得到采纳的关键。
3. 合法性标准。证据的合法性体现在两个不同的层次上,即证据方法的合法性及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有人认为,在刑诉法未规定电子证据形式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不能采纳。笔者认为,对此应作扩大解释,解决当前电子证据法律地位的问题,今后在制定证据法中再予以明确。
(二)电子证据是否能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有人认为,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而且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及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现差错,故应当将电子证据划归间接证据.笔者认为,这是对电子证据法律本质属性的一种误解.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是以其是否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标准所做的一种分类.电子证据在不同情况下,其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出现,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出现,我们不应该以其易破坏性而否认其直接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作用.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
近几年来,一批严重刑讯逼供的案件被爆光,社会影响恶劣.案件审讯质量,特别是当事人口供质量下滑严重,当庭翻供的比例逐年提高.因此,检察机关进行“三项制度”(律师在场、问讯同步录音、同步录像)的改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将其作为一项强制性制度在全国推行,一方面是希望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固定证据。
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活动为目的的视听资料,其目的在于推动办案方式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本身就有犯罪隐蔽、难以侦查等特点,同步录音录像无疑会让犯罪嫌疑人觉得有了一道遮掩屏障,想在摄像机前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当然会更难一些。
讯问时外围证据不扎实,会导致检察官对讯问的局面难以控制,某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沉默或兜圈子,如果这时候办案人员还是一味地想要拿下口供而与犯罪嫌疑人僵持,那么,同步录音录像就没有什么意义。笔者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具有良好讯问技能、依法办案的检察官来说,并不会造成太多的压力。因为他们以前突破案件从没采用过任何违法的诱供、指供甚至刑讯逼供,在录音录像状况下只不过可能更注意一些细节,比如讯问的口气及检察官的仪表、坐姿等。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中,最关键的是视听资料的公正性.由于视听资料具有按照人的意图增减、掩饰、改变真相的可能性,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操作者的态度和立场。也就是说,视听资料记录的原始性只能通过操作人的说明,才能得到确认。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全程不间断?怎样避免后期篡改?为了保证录音录像资料的客观公正,首先,目前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在整个审讯监控系统中,前端是录像区域,包括讯问室和接待室,每个房间装有全景、特写和证物展示摄像等镜头,如果当事人突发疾病需要救治也可即时跟踪;后端是侦查指挥中心和监控中心,进行重大案件的现场指挥和录像资料的同步刻录.为了保证录像连续不中断,讯问室墙上挂有醒目的电子显示器(时间、温度、湿度等),显示当下时间,录像开始以后,在屏幕下方会有一个硬盘录像机显示的时间,如果中间有间断,两个时间就无法保持一致;除此之外,录制过程中还会加密,任何裁减都会留下痕迹。
其次,同步刻录,边录边刻;录像资料一式两份,问讯完毕立刻贴上封条,办案人员、技术人员和当事人三方签名;原盘密封,在检察院技术处保存,之后归入档案室;复制盘跟随笔录卷宗等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提交法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要求,由检察技术处人员专门负责录制工作,不插手具体案情.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目前刚刚起步,虽然会有一些困难,但随着技术设备的到位、人员的培训,这些困难会逐步被克服。
总之,对视听资料作证的运用,目前实践经验的积累还不足,需要办案人员进一步研究、探索、总结,同时还需加大技术装备投入,以不断探索和提高在办案中充分运用视听技术装备的能力,让科学技术在现代侦查活动中广泛运用,以更快更好地提高我们的侦查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