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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现状及方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04 共2117字
论文摘要

  专项工作开展以来,蚌埠市龙子湖区检察院分别在农村征地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农村专项工程领域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大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案件,切实维护了群众利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办案力度、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有机统一,既实现了法律效果,又实现了社会效果。

  一、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现状

  2013 年下半年以来,该院针对涉及职务犯罪的上访案件,加大办理力度,办理此类案件 7 件 8 人,占立案总人数的 45%,罪名包括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涉及农村基层工作人员、国有企业领导等,涉及征地拆迁,企业改制,企业融资,专项工程等多个领域,涉案主体文化层次各异,犯罪手段多样。

  二、办理此类案件的主要做法

  (一) 创新思维,在加强线索管理上下功夫

  一是加强内部整合。采取自侦部门和控申部门联袂合作,将举报线索按项目条件和特定分类重新整合、梳理,将原来的单一线索上下串联,左右并列,对举报线索的原始价值进行深度挖掘和两度开发,实现线索利用的最大化。二是加强线索优化管理。按照一定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加强线索的关联比对收集工作,将线索库中原本属于缓查、存查、结案甚至已转往外单位处理的“休眠”线索激活,对原来分散的线索进行整合,有效地扩充举报线索的内容,为准确评估线索价值、开拓查案思路服务。

  (二) 加大投入,在加强情报信息上下功夫

  一是注重行业领域信息情报的收集,并建立起分类平台,为查办窝串案线索做好前期铺垫作用。二是加强信息情况的分类分析,对初查中获取的房产、资产、出入境、通信记录、开房记录等信息资料先逐项分析后,再汇总分析,从中发现新的疑点,或引证、巩固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三是延伸情报信息引导办案的效能。对已获取行业信息深度分析,通过对行业流程及实际运作的掌握和审视,凭借对重点行业、热点领域及发案趋势的研究,对作案手段、发案特点的把握,拓展办案视野,提供重点查处方向,用以排摸出其他涉案人员,扩大办案成果,为优化办案效果提供技术支撑和有力保障。

  (三) 强化管理,在组织突破上下功夫。一是指挥现场化

  分管检察长和局领导深入办案一线,研讨案情,把握案情变化发展,准确决策,及时调整突破重点和方向。二是力量集合化。打破科室建制,统筹安排侦查力量,发挥个人特长,实现优化组合。三是任务模块化。做到整体部署,分兵落实; 总体任务,分段实施; 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突出工作重点,把握突破关键。四是行动立体化。集审讯、搜查、取证于一体,同步运作,立体操作,稳步推进,促进查办案件工作的高质与高效。

  (四) 扩展视野,在案中挖案上下功夫

  为在办理案件中扩大战果,对举报线索和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印证和挖掘,从印证和挖掘中研究相关信息的穿透力和串联性,从而科学地确定、调整调查方向,进一步扩大初查和侦查范围,达到挖窝打串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效果。

  三、办理此类案件的措施延伸

  (一) 树立正确的执法观,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是认真落实检察长接待日,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二是深入开展奖励举报人,通过对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的方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各种形式的职务犯罪做斗争。三是强化服务意识,把检察职能向社会延伸,使检察工作更广泛地贴近群众,积极解决群众诉求。

  (二) 确保办案质量,更加重视结合办案抓预防

  在自侦部门要确保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铁案,都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同时要结合办案抓好犯罪预防工作。尤其要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深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认真分析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规律和特点,加强预防对策研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预防建议,帮助镇、村、社区,企业等完善管理制度,有效防止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管理环境和服务环境。

  (三) 以执法公开为重点,推行“阳光检务”

  一是拓宽公开渠道,通过网络平台、检察开放日、组织观摩庭、公示终结性法律文书等形式,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沟通,增强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二是及时公开信息,通过召开不立、不诉、不捕案件听证会等方式,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三是开设窗口查询,以方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处于检察环节案件办理情况、诉讼权利和监督渠道的查询。

  (四) 平等对待每一位诉讼参与人,让老百姓真实感受到检察机关是在依法办案

  强调办案的法律效果,并不是机械适用法律条款,强调办案的社会效果,并不是不依照法律,而是严格依法办案,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正是体现了既强调法律效果又强调社会效果。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确保法律的准确实施是其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时,首先应当做到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 其次作为司法机关,应当具备中立性,尊重和维护被告人的权利。检察机关只有坚持公平公正地对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每一个诉讼当事人,不偏不倚,才能赢得诉讼当事双方以及普通老百姓的认可,才能真正树立起检察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

  参考文献:
  [1]严玉娟. 当代中国经济犯罪死刑研究[D]. 四川大学,2007.
  [2]阎继勇. 农村基层干部违法犯罪案件透视[J]. 山东审判,1996(06) .
  [3]胡海滨. 论我国职务犯罪防范控制与侦查策略[D]. 西南政法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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