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至今,A 县检察院共受理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56 件 70 人,其中 2005 年至 2009 年五年时间内受理 11 件 11 人,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 0.6%,占总人数的 0. 3%,2010 年至 2013 年,数量逐渐增多,共受理 45 件 59 人,占同期受理案件总数的 4. 5%,占总人数 3%。
一、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利用工作上或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根据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要涉及的罪名类型有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贪污贿赂罪中比较常见的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渎职罪中比较常见的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利用工作上或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统称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体到企业,是指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在企业的工作便利或者职务便利实施的各种侵犯企业权益的犯罪,比较常见的有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
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数额较大的传统职务犯罪案件居多。从案件性质来看,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传统职务犯罪案件居多,是企业工作人员最常见的犯罪形式,数量最多、数额最大、损失也最严重。据统计,近四年受理的 59 人中,其中有 32 人是职务侵占罪,占54% ; 13 人是挪用资金罪,占 22% ,9 人是企业人员受贿犯罪,占 15% 。另外,该类犯罪数额较大,最多的达 750 万元,最少的也在 5 万元以上,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二是重点岗位的男性嫌疑人居多。从犯罪主体看,多为企业高级人员、某些部门负责人员、销售人员、财务人员、会计人员、仓库保管员,少数则是技术人员或者其他生产工人或勤杂人员。
这些人员接触企业产品、资金或者其他产权的机会较多,比较容易见财起意,利用工作或者职务便利实施职务犯罪。另外,上述人员中,需要特别关注公司业务员,比如说采购人员、营销人员等,这类人员往往有结算货款、采购原料、发送货物的权利,极易被滥用。据统计,该县近四年来,业务人员作案占到 88%,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危人员、易感人员。而在性别方面,大多为男性,近四年受理的 59 名嫌疑人中,女性 5 名,仅占 8%。
三是高学历的专业化作案居多。嫌疑人素质相对较高,大多受过良好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贸易、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具有经济活动的经验。近四年受理的 59 名嫌疑人中,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 37 人,占 62%。在作案手段方面,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例如张某利用担任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之便,在为公司采购物资过程中,以伪造单据、虚报费用骗取公款的手段,侵占公司公款共计 56 万余元。有的利用掌握的有关技术作案。例如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用恶意篡改公司流量计的方式,窃取天然气,价值86 万元。
四是共同犯罪的“窝案”“串案”常见。在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形成了当前职务犯罪主体结构上群体性的新特点,有的还表现为企业工作人员与企业外人员内外勾结,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往往是一查一窝,一挖一串。近四年受理的 45起案件中,有 16 起为共同犯罪,占 36%。例如某共同犯罪中,先后涉及供应部部长、设备部经理、生产技术部经理、供应部采购员等人,可以说形成了利益集合体,同时也是犯罪集合体。
三、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职务犯罪的案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主客观因素都有,其中,客观因素是通过主观因素发生作用,除了客观因素之外,主观因素也很关键。这也是同样情况下,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的原因。
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抓获的大多数犯罪分子,基本上有不正常乃至畸形的犯罪心理状态。
企业管理的缺失,员工教育的错位和自身的贪婪,是诱发该类犯罪的主要因素。例如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回的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后用于个人玩“传奇世界”网络游戏充元宝、与朋友吃饭、买东西、充话费等个人挥霍,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例如某公司的毕某,家庭条件一般,刚参加工作没两年,公司委派他到客户那调换一张 350 万元的承兑汇票,350 万,对于一个年轻人来说数额非常大,毕某没经受住诱惑,拿到汇票后,就到处联系贴现。
除此之外,外来文化的冲击,行业潜规则的存在以及司法机关的打击不力,也是该类犯罪不可忽视的因素,“潜规则”,是相对于“元规则”、“明规则”而言的。就是看不见的、明文没有规定的、约定俗成的,但是却又广泛认同、实际起作用的、人们必须“遵循”的一种规则。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大多数人认为在中国做生意,给好处费、请客送礼是普遍现象,在有些行业成为潜规则。很多民众对这些行为都恨之入骨、义正严词,可是当自己的子女上学时又忍不住给老师、校长请客送礼; 看病总想找个熟人,做手术就给点红包。实际上这就是一种商业贿赂。这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性质上也是贿赂。例如给某公司系列人员行贿的营销员李某、丁某,这两个人是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责任,到案后两人交代,为了承揽业务,他们会到每个客户那里打点一下,他们也没办法,大家都去打点,你不去,人家就有可能不要你的货。再例如某公司的纪某,虽是企业骨干人员但家境并不富裕,认为自己为企业辛辛苦苦工作,企业现在赚了那么多的钱自己却过得寒酸,心理极不平衡,便想趁机捞一点补偿,于是利用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公司承兑汇票用于自己购买商品房。因此,这种行业潜规则影响还是很大的。另外,据调查,企业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只有少数企业去公安机关报案,大多数要么没有发现要么同犯罪分子“私了”。这与司法机关打击不力不无关系。
针对该类犯罪,应加强预防工作。
(一) 企业内部要加强自身建设
在人事管理、物资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制定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让员工有章可循,在制度上消除产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加强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自我法律意识; 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丰富员工的精神生活,关心员工的个人生活,提高企业内部的向心凝聚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 司法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
一是司法机关与企业要加强沟通,对该类犯罪的危害要达成共识,形成工作合力,彻底摆脱过去抓大放小、以罚代刑的做法; 二是司法机关内部,特别是公检法之间要逐步健全工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方式,提高该类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增强打击准确度; 三是培养综合类司法人才。该类犯罪往往涉及金融、税务、证券、贸易、会计等多个领域,需要司法人员在掌握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注重涉猎其他领域的知识。
(三) 检察机关要发挥预防优势
结合办理的案件,及时总结该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剖析原因和危害,协助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例如,今年上半年,A 县检察院专门成立宣讲团,到县域内较大规模企业开展了“送法入企”宣讲活动,将警示教育寓于深入浅出的条文中、寓于真实案例的讲解中、寓于语重心长的交流中,受到了公司及职工的充分好评,起到了非常好的预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