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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现状、原因及预防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3064字
论文摘要

  近年来,很多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由于种种原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给社会安全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刑满释放人员在再次犯罪的过程中,往往更加老练,手段更加残忍,反侦查能力更高,在被捕后也更加难以教育,给公安机关和监狱造成负担,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现状

  本文所讲的再犯罪,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羁押教育改造后,刑满释放,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当前中国各大监狱中几乎没有不存在因再犯罪而被关押者.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监狱的在押犯中,再犯罪人员平均占到了 17% 以上,甚至有不少人是"三进宫"、"四进宫".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具有明显的特点,一是累犯占有较大的比例,刑满释放后 5 年内所犯的罪一般以强奸、抢劫、盗窃、故意杀人为主; 二是中青年罪犯比例较高,多数人文化程度较低,以农民和城市无业游民为主; 三是再犯罪多表现为暴力型和财产型犯罪.

  司法部统计数据表明,虽然当今中国重新犯罪率居于世界中等水平,但是在重大的暴力性犯罪中,重新犯罪的比例竟然达到了 70%,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原因,重新看待我们目前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制度的合理性,最大程度上最做好预防工作.

  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原因有很多,有个人原因,也有家庭和社会原因,包括其以前的服刑机构,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大多数的服刑以人员文化程度偏低,生存技能较差,且企业并不喜欢录用有犯罪记录的人员,即使勉强就业,也大多数完全靠体力劳动吃饭,工作艰苦,报酬相对较低,生活十分艰辛,加上不少刑释人员本身贪图享乐,好逸恶劳,吃不了苦,现实生活没办法满足其欲望,就会通过不法途径获取钱财,直至再次犯罪.

  其次,刑满释放人员在回归社会后,由于长时间不与社会接触,在适应社会生活方面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在父母去世或妻离子散后,或者家人对其不管不问,漠不关心,甚至指责抱怨其无能丢人,会使刑满释放人员心灰意冷,难以燃起开始新生活的激情,因为没有了家庭亲人的约束,刑满释放人员更加肆无忌惮,自暴自弃.

  再次,监狱在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实践当中,监狱在对犯罪分子的思想改造方面的工作却做得有欠缺.尤其是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犯罪分子对于金钱和享乐的盲目追求.20 世纪90 年代以来,重新犯罪出现了一个新的特点,就是 80% 以上的重新犯罪都是财产性犯罪.这就要求我们反思,监狱是否注意增强犯罪分子摒弃金钱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人生观,教育其用自己诚实合法的劳动换取报酬,实现自己人生价值.另外,监狱对于服刑人员的再社会化的训练严重不足,总体上过于封闭,加上监狱大多地处偏僻,再社会化的条件不足,使得服刑人员尤其是重刑犯在出狱后很难适应新的生活.

  最后,社会上大多数人都会带着有色眼镜看刑释人员,使得刑释人员在社会上备受冷眼,被人在背后指指点点.这使得刑释人员对于重新踏入社会的热情一降再降,严重者甚至可能因此仇恨社会,心理扭曲,陷入深渊而无法自拔.

  三、预防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对策

  刑满释放人员是否能彻底悔过改造,监狱等服刑机关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良好的监狱大环境是预防和控制再犯罪的根本前提和保证.合理科学的监狱行刑制度,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充分注意:

  ( 一) 改革行刑制度,合理调控减刑、假释等各种手段的适用.行刑调控制度,是指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应当合理适用减刑、假释等手段合理调整和修正刑罚执行的制度.在我国刑罚执行的实践当中,减刑适用较多但假释适用较少,其中原因无主要是假释监督耗费大且监督难度大.一方面,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假释制度的合理性,不能完全否定其优势,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合理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的工作,包括缓刑犯、减刑等.

  ( 二) 加强罪犯的再社会化能力.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当代社会刑罚制度的重要理念.在我国监狱实际执行过程中,总体封闭,开放性不足,过渡性不够.在监狱分类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把戒备不同程度的罪犯分别关押至高度警备、中度警备和低度警备的服刑场所.这样做,一有利于分类管理,分类教育; 二能保证监狱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降低国家改造成本.三能使监狱从完全封闭到半封闭过渡,有利于监狱再社会化的建设.

  ( 三) 对于几个高犯罪率罪名的犯罪分子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育,更是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入监时,就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对于犯罪分子的背景进行细致的调查,包括精神状况、身体素质、家庭背景、生活经历、职业方向等等,只有做好这些工作,才能帮助监狱更好的针对犯罪分子的个人心理和经历,因材施教.另外,在未成年犯的奖赏方面应当适当放宽,更加重视对其进行亲情感化教育,充分利用社会和学校的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接力教育.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保护应当是一个社会问题,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回归工作,健全出狱人保护制度,是做好刑释人员重新融入社会,防止其重新犯罪,巩固改造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课题.

  在当前经济社会转型各种矛盾频发的时期,要保证出狱人员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核心是做好出狱后的就业安置工作.这项工作艰巨、复杂,有关部门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做好出狱人员回归社会保护工作的制度化、立法化,保证各项工作有据可循,有法可依.在加强就业安置的同时,考虑到对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后续监督力度不足,可以建立出狱人员定期考察制度,以做到相关部门对于出狱人员在踏入社会的前几年的情况能有比较好的了解,对其就业、婚姻、生活进行必要的指导、帮助、监督,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考察期限的长短可以根据刑释人员之前刑期长短、犯罪性质恶劣程度等标准来制定,以把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念头扼杀在萌芽之中.

  对于许多刑满释放人员来说,家庭和社会的关怀非常重要.当他们走出高墙,如果迎接他们的是亲人的冷漠,社会民众的排斥,难免会在本来就受伤的心灵上留下阴影.家人的关心、社会的帮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他们重新开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再加上给予他们具体的实在的帮助,平等就业,没有各种有色眼镜,使他们基本生活得到保障,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完善和推广社区矫正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改造的功能.社区矫正就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于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的机构.社区矫正相比以往的封闭的监狱改造,最大的区别就是使得犯罪分子处于"正常"的社会环境当中,十分有利于犯罪分子的再社会化,最大程度的减少犯罪分子出狱后对社会的陌生感和惧怕心理,使得再犯罪缺少心理和社会基础,降低了部分人员再犯罪的危险性.

  德国教育家第斯多惠说: "教育的艺术不仅仅在于传授知识和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解决好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问题,是一个社会力量多方积极作用的结果.不是监狱机构一个部门所能解决的.仅仅依靠某一方面的力量并不能够实现预防和减少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目标,但显然,不同部门,不同力量应当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共同向这个方向努力,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合理有效的帮扶制度,唤醒他们隐藏在内心的善良正义,鼓励他们面对新生活,才能使他们真正回归社会,从而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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