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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的优缺点及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2903字
论文摘要

  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与医疗技术的局限性、人类对未知事物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医患关系的敏感性与复杂性。近年来,医患关系的持续紧张让医疗纠纷的处理解决机制走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截止2013 年底,全国已有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78 个地区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医疗纠纷第三调解机制已在全国迅速推广。

  一、宁波市第三方调解机制的运作形式

  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以下称医调会) 成立于 2008 年 3 月,成立之初是专门调解海曙、江东、江北宁波老三区医疗纠纷的群众性、公益性组织。后来渐渐的发展成为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的标志性组织,现在,宁波市的其他 8 个县( 市) 也分别设立了医调会。

  医调会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引入了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并明确规定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时,索赔额度低于 1 万元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额度超过 1 万元的必须委托保险机构理赔中心负责理赔事宜。同时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专家库,通过非诉讼、非行政的方式调解医疗纠纷。其中,责任划分比较清楚,当事人关系比较简单的案件,由理赔中心协商解决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撰写调解协议; 比较复杂的案件,由医疗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必要时可以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鉴定。

  医调会应该在 30日内组织进行调解,30 日之后,如无特殊情况,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医疗纠纷。

  从 2008 年至今,宁波市各医调会共受理医疗纠纷 3917 起,调处成功 3638 起,调解成功率达 92.9%,与此同时,宁波市医疗理赔中心累计受理医患纠纷案件 4664 件,目前仍在协商的案件从 2008 年的 60 起减少到 2013 年的 6 起。公安部门强制移尸的案件从 2008 件的 13 起减少到 2013 年的 1 起。

  二、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优势

  ( 一) 政府高度重视,财政独立

  2008 年,宁波市府出台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使医调会的存在得到认可。2011 年,宁波市人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通过了《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条例》的颁布使宁波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真正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在医调会成立之前,宁波市政府就牵头多加保险公司和多家医院,强制引入医疗保险制度,确保调解后的赔付及时有效。另外,宁波市医调会的经济支持和财政补贴都来自于市区两级的财政,解决了医调会的后顾之忧。

  ( 二) 强制引入医疗保险制度,医患保三方共同受益

  考虑到医疗损害赔偿的高风险性,国内的一般医疗保险的免赔条款很多,理赔程序和手续都很复杂,赔付率也很低。宁波市医疗保险制度是由人寿保险、大地保险、太平洋保险和平安保险四家公司组成“医疗责任保险共同体”,共同分担医疗赔偿责任,并且组成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与人民调解会一起调解医疗纠纷。截止 2013 年 12 月底,全市的 215 家公立医疗机构已经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会,另外 1 家部队医院和 4 家民营医院也主动参加了医疗责任保险。由此,医疗责任保险在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实现覆盖。

  医疗责任保险的强制引进,第一,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处理机制,既确立了共保模式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又扩大了理赔范围并提高了理赔限额,拓宽了纠纷解决的渠道,增强了医调会的公信力,提升了患者对医调会的信心,保证了医疗纠纷的有效解决。

  ( 三) 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人民调解,中立性更强
  
  传统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是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这样极易让患者产生医调会与医院“蛇鼠一窝”的不信任感。而宁波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是受宁波市司法局指导的,在调解过程中更注重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而且医调会的专家都是从卫生司法系统退休下来的的经验丰富的医生或者法官,与医疗机构已无多大利害关系和利益冲突,提高了医疗调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缺陷

  ( 一) 医疗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根据宁波市的相关规定,有权对医疗机构执行行为进行监管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机关是卫生行政部门。医调会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防范建议,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和追究责任。这样,医调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如何直接反映患者诉求,从而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 二) 社会认知度不高

  在笔者的走访调查过程中,对宁波市的各大医院和患者进行了抽样调查。发现医生中有 96.3% 的人是知道医调会的,但不了解医调会调解程序的医生却占了 56. 7%。而患者中却有 54. 4% 的人不了解医调会,了解其调解程序就更加无从谈起了。而且,笔者在网页上浏览关于医调会的相关资料时,也没有发现专医调会的官方网站和专门的介绍。对于医调会的介绍常常只见诸于报纸、杂志、论文中。对于网络方面的宣传几乎是一片空白。由此看来,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医疗纠纷调解形式,社会各界的认知度还是比较低的。
  
  四、对宁波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一) 深化第三方机制的作用

  引入第三方机制,扮演好“第三方”的角色,不能仅仅止步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止痛剂”,要能够构建一个处理医疗纠纷的和谐的平台,让医患在这个平台上平等对话,并从这一平台向上延伸,引发医疗机构的相关改革,使医患关系达到良性的循环。

  如何从源头上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重点在于提升医疗机构的质量,传统的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和监督已经远远不够。由此,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第三方调解机制的经验,通过发动律师协会、医师协会、仲裁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具有良好公信力的社会团体以第三方的角色成立一个医疗纠纷监督委员会,既发挥对医调会的监督作用,同时也可以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 二) 加大宁波市医调会的宣传力度

  宁波市医疗调解委员会可以加大在医疗机构、患者之中的宣传力度。如在医疗机构显眼的位置设置宣传栏或者宣传海报。在这个网络信息爆炸的时代,医调会应当加强在网络方面的宣传,可以建立自己的官方网站,设置专人维护官方微博,加强与宁波网民的互动交流,从而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社会认知度。

  五、结语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趋势加剧,“医闹”等暴力事件频发,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已经成为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难题。医疗纠纷能否有效解决,不仅关系到医患当事主体双方的利益,更影响着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医学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群众的身心健康。宁波市将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引入医疗纠纷解决顺应了我国的社会传统和文化传统,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只能反映其中的一个缩影。在医疗纠纷解决路上,我们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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