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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为纽带的风險承载公共体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1 共5103字

  5.2 以保险为纽带的风险承载公共体

  5.2.1 大保险战略

  保险是基于大数法则的风险分摊机制,而从我们对公共风险的定义来看,保险就是在一定的资源承受范围内的资源补偿机制:家庭是一个基本的资源承受范围,公司也是一个基本的承受范围,这是经济体中最基本的保险单位,当一个家庭、公司灾害发生风险损失时,首先会启动单位内部的资源补偿机制,即家庭或公司内部的保险机制;而当灾害风险的损失超出家庭或公司的承受范围,而形成一种市场化的保险制度安排时,这种安排就会以合同的形式,形成一个市场制度安排;而当灾害风险进入公共领域,成为“公共体”共同面临的巨额损失时,就需要另一种制度的安排,即这个公共体的社会制度安排,通常的理解就是政府的财政补偿安排。

  这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如前所述,这种理解面临着政府与市场的俘论,政府与市场变成了两个相对立的二元结构:传统意义上的保险是建立在私人经济制度基础上的,即以若干私人经济体为一个共同经济体,当满足了大数法则的需要,也就是满足了公共体内的资源承载能力时,就可以成为一个保险体。但是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在灾害的损失率超出资源承载力时,也就是说大数法则失效时,它就不能完成其基本的功能——为被保险人分担风险损失,或者将保险人拖向亏损甚至破产。与此同时,政府虽然具备强制的、权威的行政力量,拥有强大的财政实力,但在解决千头万绪的社会问题面前势必也力不从心,而且实践证明单纯依靠政府来补偿巨灾损失是低保障水平的、低效率的。

  因此,我们需要换一个思路来理解,当灾害的发生造成的资源失衡超出家庭或公司承受范围时,就会形成一个家庭、公司之间相互联系的公共体,而这个公共体可以是以市场机制联系起来的,即保险市场;也可以是一个以社会关系纽带(社区或者行政)联系起来的公共体保险机制。因为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和失灵,因此要将这两种机制联系起来,建立一个混合型的大市场机制,或许是灾害风险管理的新选择。所以,接下来我们的思路就是:如何构建一个宏观市场意义上的国家大保险战略?进而如何构建超越国家体系的大保险框架?

  前面我们引用的一些资料说明,在财力雄厚、经济发达的欧美国家,保险已经承担起灾害损失60%以上的灾害损失,美国2010年5月的严重风暴中,甚至已经达到70%,而新西兰2010年9月发生的地震经济损失中,保险承担了将近90%。而在中国2008年南方雪灾中,保险所承担的经济损失都不到3%,在2008年汉川地震、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等灾害损失中的比例更低。保险保障的不足,为政府财政支出。

  和社会救济带来巨大的压力,也给灾后的重建带来了补偿不足的困难。前面我们在对风险进行分类时,已经提到,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的界限已经来越不明显,风险损失的社会性质也越来越突出。这是因为随着经济高度一体化的演进,灾害风险损失的“一体化”也愈益突出,从自然风险演化为社会风险的频率越来越高,从私人风险演化为公共风险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全球保险业已经意识到了这种明显的灾害损失性质的改变,但是保险人仍然想通过传统的方式,以概率理论为基础,在被保_险人之间分配风险损失,包括社会损失,以这种简单的方法去分配动态的“公共损失”。

  灾害是对一个公共体范围内的资源的剥夺,那么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过程就是一个公共体内部或公共体之间的资源重新配置过程。按照传统意义上的理解,市场和计划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结合到灾害风险损失补偿机制的建立上,市场具体化为私营保险市场,计划具体化为政府部门。这里,我们还应该看到,保险市场和政府部门不仅是资源配置的方式,它们同时都是资源配置的主体,作为配置方式,他们是相互矛盾但又共存的,但作为配置主体,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行为也是协同的。基于此,我们认为,建立宏观市场(macro markets)应以各种类型的公共体为主体,对由灾害这样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复杂的系统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这将是一个与之相匹配的开放的、动态的、更大的整体补偿系统,整合公共体内或公共体之间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协调地、系统地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5.2.2 作为公共体的市场

  灾害造成对公共体内资源的剥夺、民生的剥夺、承载能力的剥压以及交换权利的剥夺,因为这些剥夺而带来公共体自身的均衡机制在很短的时段内被打破,造成公共体因失衡而动荡,当失衡的公共体外延扩大至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时,就会造成国家的动荡不安甚至政权的颠覆,故而需要动用国家的力量来实现资源的平衡、实现承载能力的修复以及公众交换权利的重新获得。灾害风险在个人风险与公共风险模型上的边界是模糊的,难以清晰界定,很多时候甚至是混合的,因而决定了单纯建立保险市场和政府部门的补偿机制都无法与这种混合性质相匹配,往往导致资源重新配制的不公平和低效率。因此,从灾害风险的混合性质角度来看,需要公共体的整体性补偿机制。这个整体性补偿机制不局限在特定区域、特定市场、特定部门、特定时间内,而在于对公共体整体资源的调配。遍及全球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就是一个以内生机制为驱动建立起来的公共体,这个公共体的驱动力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石的市场动力,当公共体内的资源格局受到冲击而破坏,发生急剧改变时,就会以偿付能力为上限,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当偿付能力面临潜在风险损失威胁时,它也会自我寻求解决,比如到国内范围内共保、国际范围内再保、资本市场上证券化。

  但是,这种自我寻求解决的努力是有限度的,因为这个公共体的建立是以私人利益——保险公司为纽带建立起来的,而这个私人利益纽带会做出何种努力,都存以内部交易成本作为评估标准。考虑交爲成本的问题,面对损失渐增的害灾风险所带来的巨大冲击,保险市场常常会做出相反的反应。特别是对那些认损失可能性和严重性程度过高的事件,他们限制提供保险的供给,或者对有限的可保范围提高价格。从前面的分析我们认为,若要使风险个体通过保险合同结成保险公共体,公共体的资源侵害是可以预测和衡量的,即这个公共体范围内的资源总量为A为常数,同质的灾害损失总量(总风险)1也是可知的,这就是保险经济学中提出的可保风险的概念。再保险是一个更大的公共体,他聚合了许多个保险公共体为一个整体的公共体,以应对单个保险公共体内部的失灵。但是再保险公共体的形成机理与保险公共体是一致的,它只是在一个更大范围的独立风险以可保风险原则建立起的公共体,其可重新调配的资源仍然是在可保范围内的资源,而不是公共体的资源总量。

  违背可保性原则,可能导致风险既不是区域可保更不是全球可保。但是,如果其他条件都满足,这种风险可通过资本市场可能变为全球分布,即全球范围内的资源重配。保险资产的证券化不仅扩大了公共体的范围,而且扩大了公共体内部的可调配资源范围,不再是基于可保风险原则集合起来的可保资源。灾害证券化将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扩大到了整个资本市场。

  5.2.3 作为公共体的政府

  越来越超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更大范围承载能力的灾害损失,使传统意义上的保险市场面临巨大冲击,甚至无法应对而做出反向选择,于是,政府的干预在全球范围内都成为一种潮流,尽管很多经济学家都对政府的干预持批评意见。但是,美国的洪水保险计划、地震保险计划都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政府保险的成功,日本、德国、法国、西班牙和英国政府也对灾害保险市场进行了干预。政府也是市场主体,是一个更大的公共体,这个公共体不仅能够调配内部的资源,而且能够与外部公共体进行谈判,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资源调配。近三十年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_起,让许多西方学者也不得不重新审视市场经济的模式:市场经济不只是市场主导的市场经济,还有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在前者的模式之下,政府只是市场的监管者,有时候会采取限价、补贴等形式对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而在后者的模式之下,政府不仅是监管者、干预者,还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并可以培育市场、创造市场、主导市场。对于公共物品,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或许更有效率。我们对风险做出这样的假定,即在一定的保险范围内,资源与损失的严重失衡。前面我们说过,家庭是一个保险范围,公司也是一个保险范围,这是经济体中最基本的保险单位,一般来说,一个家庭、一个公司发生风险损失的时候,别的家庭或公司不会同时遭受同样的风险损失,也就是说风险是独立的,家庭或公司就可以通过风险分出的办法来实现风险融资,就形成了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范围,在&这个扩大了的保险范围内,资源与风险损失并没有失衡;但是,当在这‘^4^险范围一内,资源与损失仍然失衡时,就成为公共风险。

  将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融合为一体的宏观保险市场,在灾害损失补偿方面可以发挥公共系统整体的作用,使保险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大。通过政府的介入,可以在人类社会发生超出保险市场承受能力的“超大巨灾”时、在保险市场系统的功能失灵时,来激活市场并恢复市场的功能。政府本身就是人类整合自身力量的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得到一个国家整体概念下的大数法则,使可保风险的外延扩展到国家承受能力之下。当然,还可以进一步延展,即形成一个人类社会整体的最大程度的“大数”,这时可保风险的外延就延展为最大。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其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近似于空想,但是我们可以努力地朝着这个方向去延展风险的可保边界,以及风险的可承载能力和资源配置空间。

  5.2.4 政府与市场一体化的风险承载公共体

  灾害是人类社会系统的突变,是资源平面在短时间内的凹陷,填补四陷使人类社会系统回复既定的平面,或者说构建新的平面,需要对资源进行重新调配,这个调配取决于三个条件:一是资源的总量;二是资源调配的机制;三是时间。资源的总量在一定公共体范围内是一定的,但是在扩大的公共体范围内则是不固定的,是可以不断被扩大的;调配机制是自有人类以来就一直在探索的,包括国家的机制在类;而调整的时间长短,则由机制所决定,有效的机制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实现资源的填补和修复甚至体系的重构,低效的机制则会拉长这个时间,时间的拉长会使公共体内部的交换权力丧失程度加剧,人们的痛苦指数上升,造成社会的动荡。因而尽可能扩大资源承载范围、构建高效率的资源调配机制、尽可能缩短损失补偿的时间,是构建国家灾害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灾害损失补偿模式的转变就应围绕此种目标而作努力。

  私营保险市场存在巨灾保险的可获得性不足,渗透率低的问题,即并不是每一个需要巨灾保险的人都可以顺利获得保险保障。在灾害保险制度中,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作用是不充分的,需要政府在立法、担保、免税、紧急救助等政府机制的基础上,支持私营市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政府需要紧密地参与巨灾补偿的全过程。在政府的参与及支持下,灾害保险制度的可获得性、渗透性才能得到加强,政府的参与可以促进私营保险市场的发育和成熟。政府既是市场的参与者,也是市场的监管者。政府对市场的参与可以通过几个方面来实现:一是政府作为市场的守夜人,对保险市场的逆选择、道德风险等行为进行直接干预,以提高保险市场对灾害风险的补偿效率;二是政府作为公共选择部门,在灾害损失超出保险公共体承载能力时,可以通公共政策、法律法案的调整对社会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也可以通过保费补贴、强制保险等行为对风险可保性进行干预;三是政府作为“最终保险人”,为灾害风险损失在更大范围内形成保险公共体提供保证,如为保险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为保险和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贷款等;四是政府作为公共体主体,以市场主体身份组建更大范围的保险公共体,如组织再保险、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发行巨灾风险债券等。

  所以,我们主张构建一个由政府和市场共同参与的一体化的风险承载系统,这个系统实现了由“市场分担+政府承担”模式向一体化的社会承载模式转变。传统意义上认为,政府参与灾害风险的损失补偿,就是通过政府的干预,以政府的承载能力实现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即市场不能分担的灾害风险损失,由政府来承担。

  但是实现宏观市场灾害损失补偿机制,并不是政府的承载能力。政府只能是作为一个公共体的组织者,而不是公共体本身。宏观保险是全社会共同承载的保险,这就意味着政府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同样一种机制来调动资源对灾害损失进行补偿。由灾害损失补偿向公共体资源系统功能重构转变。灾害损失补偿不仅是对公共体资源修复,而且是对公共体资源配置关系的修复,因此重构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不仅仅要完成对灾害损失的填补,还应维护资源配置关系的平衡,维护公共体内部的交换权利关系平衡,维护经济增长系统的母系统生态环境的平衡,以及维护社会系统性功能的平衡。因此,这还是由短期的减灾补偿行为向可持续发展的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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