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中国灾害损失补偿存在的问题
4.3.1 市场政府两不足
中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特别是由于环境的变化,近年来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数和造成的影响都有上升的趋势,灾害的损失补偿机制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但是,在以国家力量为主导的防灾、减灾、救灾系统不断得到完善的同时,灾害的损失补偿机制仍然在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的两难选择之间徘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灾害损失补偿新机制、努力提高灾后资源配置体系修复的效率,是当前亟待破解的课题。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3年SARS危机爆发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越来越强,能够在较短的时间能动用各种紧急措施进行灾害处置;对于事前的风险预测和防范,能力和水平也越来越高,并形成了相应的机制;但是事后的灾害补偿体系研究,却是灾害战略中的一个短腿。所以本文的重点,主要集中于基于灾害风险国家安全战略基础上的灾害损失补偿体系的研究。
从政府和市场的博弈来看,中国的灾害损失补偿即有政府安排的不足,也有市场安排的不足。中国的灾害损失补偿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民间援助,这种模式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而有所变化,但是与灾害损失补偿的实际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可以说,市场不足是中国灾害损失补偿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承保不足,灾害发生后,损失补偿主要依靠国家财政和民间捐助。有数据显示,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业分摊转嫁的灾害风险损失达到灾害经济损失的60%以上。例如,美国2010年5月的风暴灾害,直接经济损失约25亿美元,保险公司承损了 17. 5亿美元的灾害损失赔偿,占比高达70%; 2010年9月新西兰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37亿美元,33亿美元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损失补偿率达到89.19%; 2011年3月日本东部大地震,保险赔付占到经济损失的16.7%。而在中国,2008年坟川地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超过8000亿元,保险业的合计赔付仅为16. 6亿元,保险的灾害损失补偿率仅为0. 2%。2008年南方冰雪灾害保险赔付只有6%左右。比较中国在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上与一些工业化国家,也可以这种市场补偿的严重不足。总体来看,2007年时中国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在世界保险市场上的排位分别在第48位和第69位。以地震保险为例,许多国家都将地震列入保险责任范围,它们有的以财产保险、火灾保险等的附加险形式出现,有的则以单独购买的险种形式出现,有些国家实行强制保险,有的则是自愿购买,而政府通常设立专门的地震巨灾保险基金,为地震保险提供再保险、最终贷款、债券融资等方式的风险再融资。中国在1979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后,一度将地震保险列入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汽车保险、货物保险等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但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将地震风险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被剔除出财产保险基本责任,但可以作为附加条款卑独承保。2000年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n.是次年10月,保监会又放宽了保险公司承保地震风险的限制,并下发《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但是,到目前为止地震保险在各家财产保险公司都还只有是很零星的份额,并且其承保仍然受到公司内部屯批上的严格限制。
不仅地震保险存在市场补偿不足的问题,洪水、台风、泥石流等中国常见的灾害风险,其市场补偿占比也很小,灾害损失补偿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的财政补偿,而财政补偿山于财力本身的限制,也明显不足。政府的财政补偿不仅面临严重不足的问题,不均衡的问题也很突出。近年来政府对灾害的补偿越来越重视,补偿的比例有所提升,但是相应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灾害发生后地方政府往往夸大受害损失程度以获得中央政府更多的资助,但却并不能.保证把钱真正用于灾害救助。
4.3.2 风除社会需要重建灾害损失补偿体系
无论何时何地遭受可能影响到政府政权稳定的灾害风险时,各国从政府职责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都会釆取适当的手段介入灾害风险的管理,这一职责体现的是政府执政的合法性,也是对政府战略思维的考验。风险社会时代特征改变了中国社会的灾害风险特征,人口众多、气候条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能源资源、环境资源、生态资源的承载能力都很有限,极易遭受各种各样灾害性风险的威胁,因此,从对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定团结、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出发,谋划灾害风险管理的国家战略是整个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地震、洪水、台风这些自然灾害的影响都是在一个公共体范围内的,是对一个公共体的资源剥夺,并对其产生难以承载的影响;但是放大这个公共体,区域性的,这种影响对受灾区域系统来讲是巨大的,难以承受的;但是,如果把这种公共体的外延扩大,以一个更大的公共体作为承载主体,甚至可以放大到全人类社会系统,以全人类的资源作为承载体,也仍还是局部性的受损,而不是整体性的灾难与损失。
综合分析目前己有的灾害损失补偿模式,灾害损i补偿选择政府还是选择市场,主要依据是补偿的效率。灾害损失补偿的效率,自我补偿往往较来自外部的补偿更有效率,社会化程度高的补偿方式往往较社会化程度低的补偿方式更有效率,市场化的补偿方式往往较非市场化的补偿方式更有效率,因此从效率的角度看,灾害损失补偿应该主要选择含有自我补偿性质的社会化、市场化补偿方式组合,而以政府补偿、互助补偿等为补充。?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政府的补偿并非完全通过财政支出的形式来实现,前面的补偿模式探讨中,可以看到政府也可以是作为保险、再保险以及灾害证券化产品的组织者,以一种市场公共体主体的形式参加灾害损失补偿,或者充当保险、再保险“最终保险人”的角色,实现了政府补偿从财政分配到社会化、市场化补偿的转变,从而提高了政府补偿的效率。
因而,围绕着如何在更大的承载系统里实现资源的填补与修复,即以一种新的机制来实现T〈K也就是(X+Y) / (MX+MY) < (X+Y) /A的均衡。政府补偿机制和市场补偿机制以及社会的补偿机制(慈善、互助)都通过某种手段实现了一定的承载系统内的养源配置和整合,如何把这三种机制综合运用、创造出更加高效的一个补偿体系就是灾害风险管理战略体系下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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