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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给予受害人司法救助的相关制度探讨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周遵胜.
发布于:2018-12-06 共2103字

  摘要: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及财产受到伤害时, 理应得到加害人的赔偿, 当加害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时候, 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给予受害人司法救助, 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难题, 很好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 司法救助; 制度;

司法制度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是保护被害人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等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是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的生命及财产受到伤害时, 理应得到加害人的赔偿, 当加害人没有能力赔偿的时候, 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给予受害人司法救助, 可以帮助他们解决一些生活难题, 很好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一、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概述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 指的是刑事被害人因为刑事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残、死亡或其他伤害时, 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 使自己或近亲属陷入困境时, 由相关部门予以恰当的司法经济救助, 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医疗、生活等困难的一种救助措施。

  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忽视被害人的保护, 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是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 导致被害人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无法实现, 生活陷入困境, 精神受到打击。因此, 司法救助的建立对于被害人有很大的帮助, 可以及时调节被害人失衡的心理状态, 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可以对被害人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安抚, 暂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怨恨的情绪得以化解, 增强他们对国家和社会的信赖和认同, 缓解社会矛盾, 控制犯罪, 实现公平正义。

  三、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构想

  (一) 构建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 很久以来就有人提出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非常重要, 司法救助体现了对刑事被害人的关怀, 也是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完备的表现, 更是新时代“人类民运共同体”的总体要求,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 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都是应该建立的。

  (二) 确立救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及时便捷性原则。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 是急需帮助的人, 如果程序过于繁琐, 会使被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 从而可能会使被害人心理失去平衡。因此救助的程序不能过于繁琐, 作出决定的期限不能太长, 国家应该及时向被害人给予救助, 以解决刑事被害人的医疗、生活困难, 使刑事被害人尽快摆脱困境。

  2.有效性原则。救助应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不要拘泥于形式, 旨在保障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犯罪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医疗救治等的需要, 确保刑事被害人能得到有效的救助。

  (三) 救助条件及范围

  1.救助条件。刑事被害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 申请救助的主体应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2)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3) 被害人或近亲属在案发后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 (4) 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且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包括民事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及保险理赔等。 (5) 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 无力承担基本医疗费用等。

  2.救助范围。救助范围应包含受到人生伤亡等直接影响被害人生存的案件:一是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使其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二是因犯罪人导致的财产灭失, 生活上无着落的被害人;三是其他情形造成侵害而无法获得救助的被害人。此外, 司法救助不仅限于经济损失, 也包括精神伤害, 例如请专业机构对心理受到的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等, 这种精神上的“救助”远比经济上的救助作用要重要得多。

  (四) 救助主管机关、资金来源和专门救助基金

  1.明确救助主管机关。每个国家都有符合自身国情的救助机构, 在我国, 根据新时代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践基础, 我国也有符合共同发展需要的救助机构。在中央政法委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等单位印发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就规定了, 参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机构主要有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财政部门等。这一做法弥补了由一个机关管理存在的缺陷。

  2.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在很多司法救助办理过程中, 国家及相关部门的救助能力是有限的, 在这种情况下, 社会救助、个人捐赠等就成为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一种补充。因此国家可以鼓励和引导一些社会组织对被害人进行救助,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个人等。这样做便会增加资金的来源渠道, 资金的就包括了国家财政拨款、罚没收入、因犯罪人所得、社会捐助等等。当然, 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来源要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 其他的来源为辅。[1]

  3.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实际的就是资金问题, 要想保证救助制度的正常运转, 就必须要有保障的救助资金。虽然救助资金原则上应以财政拨款为主, 社会捐助为副, 但是在我国这样一个经济基础差异很大的国家, 并不能有效保证救助制度的正常运行。因此, 把对犯罪人罚金刑的收入、因犯罪所得、社会捐助、各地方财政拨款等资金统一纳入救助资金进行专项管理, 从而形成专门的救助资金。且还可以设立专门救助金账户, 专款专用。[2]

  参考文献
  [1]樊学勇.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1997 (06) :108.
  [2]陈立.浅析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措施[J].理论与当代, 2008 (02) :145.

原文出处:周遵胜.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探讨[J].法制博览,2018(3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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