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会谈及古代礼制,可以说,中国社会的礼与法的相互渗透,构成了中国特有的礼制化法治社会的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祭奠的宗教仪式,到了阶级社会出现后,逐步转化为相关的法律规范,一定意义上,中国的法制的起源,实际上就是以前的礼制,甚至,礼制的传统,一直在影响着当前的法制规范。中国古代法制的整个历史,实质上一直在受到礼制的影响甚至支配。可以说,中国古代的礼制思想与法制思想,是融合在一起的。
一、中国古代礼与道德的关系
“礼”是中国文化思想的核心,中国自古就是崇尚礼制的国度,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力远远大于法,而“礼”则成为道德集大成。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其说“礼”在支配和影响中国法制的发展进程,不如说是“礼”之后的道德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中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
中国历史上经历的“礼”“法”之争,实际上是道德与法律谁为主谁为辅的斗争,而才先秦到清末的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道德实质上始终占据着统治地位,唐律中有如下说法: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就是对道德的重要地位所做的有效的阐释。在中国迈向现代化社会的今天,强调依法治国,却无法脱离中国传统礼制,因为传统的“礼”讲述了人们行为的最基本的规范,也必将会现代法律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借鉴。
三、中国传统礼制与现代法制的重要借鉴
“礼”是中国的本土资源,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现代法制的制定,必然脱离不了中国古代的礼制思想,中国传统的礼制思想,对现代法制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 一) 礼与法的界限
虽然一直认为,法的起源是礼,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法与礼也有着明显的界限,假如我们将“礼”的本质归入道德规范的范畴,那么“法源于礼”的实质就是法律起源于道德。
法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法律与宗教和道德浑然一体,第二个阶段,法律脱离了宗教,但仍与道德关系密切,第三个阶段,法律开始与道德分化,成为独立的法。在中国古代社会,道德法一直占据统治地位,直到清末对法律进行了整修,才使法律开始脱离道德的控制。可以说,在古代,一直有道德主导律法为辅的特点。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认为: “礼者,治之始也”而“法者,治之端也”,他认为法是“礼”的派生,法律起源于道德,其中也就包含了法律区别于道德之义。法家鲜明地提出了道德与法律分离,“‘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法为天下之至道’”,李世民指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指出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逾越道德这个底线也就进入了法律的调整领域。
( 二) 推动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既是法律的起源,也是立法的重要基础,把道德引入法律,这种思想最早出现在战国末期,荀子是推动道德法律化的起源人,他将维护旧贵族利益的礼,改为了体现封建等级贵族的新礼。真正为道德法律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是汉代的董仲舒,他调合了儒法两种思想,以一种特殊方式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律史,使儒家以其价值重塑法律。“礼”的道德教化帮助古代社会稳定秩序,也必然有助于推动现代社会的稳定。
( 三) 德法结合,构建现代和谐法治社会
在整个人类的发展进程中,德治和法治始终是两个最基本的统治方式,德治主要体现在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控制,道德自律,道德建设。法治则以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来弥补着德治的缺陷,在社会的各类事件中,并非所有的行为都能够用法律进行衡量,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无道德的行为,只能依靠人们的道德自律,可以说,法律规范的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德治则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中国历经德治与法制的几次讨论,最终选择了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指出,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同样重要、不可偏废,颇有现代“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味。
四、结语
中国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对现代社会的法制建设有着深刻的影响,只有深入研究中国的传统礼制文化,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借鉴,才能有助于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进一步构建中国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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