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南宋“头枕东南、面向海洋”经济贸易格局形成的必然性
南宋与北宋最大的经济发展变化在于江南以长江为代表的水运交通成为中国当时经济发展的最大特色。葛金芳先生在他的《两宋社会经济研究》中,以比较史学的目光肯定了人类历史在近代以前就已经存在着“大陆帝国”和“海洋帝国”这两种不同的国家类型,并认为:“我国古代经济中心在11世纪后半叶(即北宋晚期)完成其南移过程……经济中心由于向东南方向移动而更加靠近拥有优良海港的沿海地区,为封闭型的自然经济向开放型的商品经济过渡提供了某种历史机遇。”
[1]281他提出“宋元时期,我国确曾一度出现过海洋发展路向”,也就是说经济发展路向出现了由此前的“头枕三河、面向草原”到“头枕东南、面向海洋”的历史性转折[1]280.我们认为,经济发展出现此历史性转折的必然原因是战争的迫使。
战争的迫使是从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三次大规模战争冲撞的结果。葛金芳先生认为,两宋时代中国处于“东亚文明圈内”[1]4.如果从中国古代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看,我们认为此概念可以向前延伸至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社会第一次因战争导致人口与经济南迁,江南经济开始得到极大发展。杜佑《通典》记载,晋太康年间,平吴之后,为利用沔水、汉水至江陵间数百里水路,使其与巴、邱、湖、沅、湘诸水连通,开杨口起夏水直达巴陵千余里,从而“内泻长江之险,外通零桂之漕”[2]卷二,典一九.可见,长江流域甚至广西、广东等地,均已开始被开发。第二次因战争的撞击引起江南经济发展的是唐五代时期。《通典》载:“上元中于楚州古谢阳置洪泽屯,寿州置芍陂屯,厥田沃壤大获其利。”
[2]卷二,典一九也就是说唐五代时期江西洪泽湖一带已由政府以屯田制开发。第三次战争大撞击是南宋以后。史载南宋后因战争撞击不得不使国家在江南经济的开发上更下工夫。“度宗咸淳元年……诸路施行史臣论曰:南渡后,水田之利富于中原,故水利大兴……季世金人乍和乍战,则军需浩繁。和则岁币重大,国用常苦不继。”
[3]典一一八所以,战争形成的撞击,使中国江南经济一步步开发,到南宋以后,江南经济的开发又因与金人持续一百多年的战战和和,尤其是所谓的“和”的时期,岁币贡纳加重,国家几乎无喘息之力。“公库所蓄金银已全部献出,还要向民间索取。凡富民窖藏、商旅流动资金、妇女钗环珥钏以至微小的金银首饰,皆须限期交官。私藏者有罪,许人告。这样一来,宋人公私星星点点的金银都被罗掘一空,从此,宋王朝顿然成了一个无金银之国,不但不再有金银货币,连一点微小的首饰都没有了。”
[4]535这种战争带来的灾难,使得南宋政府不得不大力发展外向型的海洋贸易。因为北方的丢失,中国自汉唐以后所开拓的“头枕三河、面向草原”,即以黄河流域农耕经济为支撑,面对北方、西北方中亚、中东为中心的陆上丝路贸易不得不转向以长江为中心出海的海上丝路贸易。这种社会大变动引起了以经济大发展和商品化贸易为特点的现代型经济的到来。
二、南宋中国社会现代商品经济的表现
一是商品性农业的成长。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两宋政府更加注重农业的发展,北宋恢复了自汉代以来兴起的屯田制,并运用民间力量修复水利、灌溉良田。政府将发展水利、修复良田作为对官员工作政绩考核的重点。所以,史书不断记载,如:“新法行,为福建运转判官。……迁淮东运转副使。岁恶民流,之奇募使修水利以食流者。如扬之天长三十六陂,宿之临涣、横斜三沟,尤其大也,用工至百万,溉田九千顷,活民八万四千。”
[5]卷343《蒋之奇传》徽宗宣和元年,“臣僚言:‘访闻江淮荆汉间,荒瘠弥望……欲诏常平使者,有兴修水利,功效明白,则亟以名闻,特与褒除,以励能者。’从之。”[6]《食货七之三六》南宋政府大力奖励植树造林,发展经济作物。
以桑麻、竹子、茶叶、水果、蔬菜、花卉等经济作物为主的商业性种植迅速发展,尤其在两浙路的太湖流域、成都平原和福建沿海地区。种植这些经济作物的专业农户与独立的小手工业者一起向农业小商品化生产者转化。政府以诏令明定赏罚,劝诱农民栽种桑柘,绍兴十年,“臣僚言:‘淮甸诸州,累经兵火……愿诏守令,劝诱农民栽种桑柘,仍乞示赏罚以劝惩之。’诏依,仍仰本路监司每岁具最多最少去处,取旨赏罚。”乾道元年,都省言:“淮民复业,宜先劝课农桑。令、丞植桑三万株至六万株,守、倅部内植二十万株以上,并论赏有差。”[6]《食货一之三上》可以看出,国家明令依各级地方政府管辖内的植树数,甚至包括地方守军的植树数,进行奖惩。经济作物的大量种植,使南宋农业发展更趋向商品化。
农业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相匹配。《农书》的诞生,并通过印刷颁行天下,使农业生产更科学化。政府一贯实行农具、耕牛免税政策,同时,改良生产工具,如踏犁代牛,鼓励农民种麦,使江南农业一年两熟或三熟[7]18,引进越南占城稻、印度绿豆,大量提高粮食亩产量。据葛金芳先生计算:“宋代一个农业劳动力每年生产粮食大致4 000斤上下。比汉代提高1倍,比唐代提高30%,与1984年每个劳动力生产4 379斤大致相当。”[1]42宋代至1984年,相隔近千年,而一个农业劳动力每年生产的粮食产量却几乎相当。
二是城市化进程促进了宋代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在欧洲中世纪标志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那时欧洲流行一句着名的民谚“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因为城市是自由身份的工商业者的聚集地,促使工商业得以快速发展。据西方学者估计,欧洲城市人口在公元1000年前为0,在公元1500年占总人口的5.6%;而中国的城市人口,在公元762年占总人口的4.7%,公元1120年(北宋)占总人口的5.2%,公 元1506年 (明 代 )则 占 总 人 口 的6.5%[7]30-31.英国学者安格斯·麦迪森指出:“在唐朝时,中国 就存在一 个城市文明,而欧洲却没有。”
[7]31事实上,中国宋代城市的发展和文明化程度又大大超越了唐朝。“宋代不仅城市数量激增,城市人口膨胀,而且随着城市商业意义的增加,城市性质发生嬗变。”
[1]44这种嬗变表现在:(1)取消了中国古代直到唐代尚存的市坊制度和市场地域的限制,城市出现了很多繁华的商业区;(2)大城市中形成了全国性大贸易市场;(3)市场中出现了专业的商业交易中间人,又叫“牙人”;(4)取消了市场交易时间限制,24小时营业,早市、夜市产生;(5)商业形成市场机制下的行业制出现。所以傅筑夫认为“宋代是中国古代商业的一次革命性变化”,其实也就是西方学者所谓“现代社会的开端”[4]396-455.
宋代中国城市大体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等级是百万人口以上的世界性大城市。它们不仅是国家的政治、军事中心,还是世界性工商业贸易的中心。如北宋的汴京(今开封),保留至今的宋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就生动地反映出其作为世界商贸中心的真实情况。南宋的首都临安(今杭州)是一个通海的商业中心城市。“杭州成了一座令人兴奋的繁荣城市”[7]17,定都于江南免除了维持北方大运河水道的昂贵水利维修费,直接以长江航运及通海贸易发展经济。第二等级是区域性工商业经济中心城市,如苏州、扬州、成都、鄂州等,还有一批工商业城镇,如浙东的纺织重镇金华,冶金重镇徐州,陶瓷重镇景德镇,等等。第三等级是沿海的港口型城市,如广州、泉州、明州等。泉州“以蕃舶为命”,南宋时“生齿无虑五十万(口)”[1]44.如果对比一下,13世纪初巴黎人口才2.5万,可想泉州之大。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泉州,在南宋时依靠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已经成为当时世界一等的港口型商贸中心。泉州当时被称作“刺桐”.公元1270-1273年(南宋度宗咸淳6-9年),一位意大利商人雅各·德安科纳亲历了从意大利到泉州的海上贸易活动,并记录了这次海上丝绸之路的商贸全过程。“这是一个很大的港口 …… 商船从中国海进入到这里。
……每年有几千艘载着胡椒的巨船在这儿装卸,……就在我们抵达的那天,江面上至少有15 000艘船,有的来自阿拉伯,有的来自大印度,有的来自锡兰,有的来自小爪哇,还有的来自北方很远的国家,如北方的鞑靼(今日之西伯利亚或俄罗斯),以及来自我们国家的和来自法兰克其他王国的船只。……我看见停泊在这儿的大海船、三桅帆船和小型商船比我以前在任何一个港口看到的都要多,甚至超过了威尼斯。而且,中国的商船也是人们能够想象出的最大的船只,有的有6层桅杆、4层甲板、12张大帆,可以装载1 000多人。”
[8]152通过南宋时这位意大利商人的记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海港型的远洋商贸城市从根本上与宋以前海上贸易的不同。它不仅在于远洋贸易的国家增多、地域广阔、港口停泊的商船货运增多,而且中国自己的商船是当时世界最大的船只,“有6层桅杆、4层甲板、12张大帆,可以装载1 0001三是先进的造船术、数学、天文地理知识、罗盘针的运用与南宋迫于生存的海洋贸易之结合。这是南宋中国经济走向深蓝文明的必然。中国古代先进的数学、机械、天文地理、指南针的知识全部熟练地被运用在航船上。”这些船不仅拥有精确得近乎奇迹般的航线图,而且他们还拥有几何学家以及那些懂得 星 象 的 人,还 有 那 些 熟 练 运 用 天 然 磁 石 的人。“[8]152读到这里,我们不禁赞叹我们祖先那些在当时史书上并未被着力描述的劳动人民的伟大发明,更理解了这些发明被如此熟练地运用是中国古代劳动者为生存所迫的创造,浩瀚的史籍中又有几多笔墨留给他们?
三、唐律和罗马法对南宋海上丝路贸易法的影响
(一)《宋刑统》延续并发展了唐律对罗马法”万民法“原则的继承
1.关于”化外人“条款**”化外人“指外国人。”化外人“的法律地位,首见于唐律《名例律》第48条,即唐律总则部分,明确了外国人在中国的平等地位,但又规定了中国作为独立主权国家,当外国人之间系不同国别,发生法律纠纷时适用所在地法,即中国法原则。这是有文字记载的”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互关系并举的世界上最早又最平等的法律规定[9]233-237.作为宋代大法的《宋刑统》完全延续了唐律的此条规定,甚至只字未改。”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其有同类自相犯者,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若高 丽 之 与 百 济 相 犯 之 类,皆 以 国 家 法 律 论 定刑名。’“[10]97
2.与外国人婚姻关系的规定
与外国人婚姻关系的规定,亦继承了唐律规定。”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如是蕃人入朝,听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10]140-141允许外国人中取得在中国居住权者可与中国妇女构成婚姻关系,但不允许将中国妇女及所生子女带出中国国境。在10-13世纪,这仍然是当时世界上处理跨国婚姻的最平等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婚姻关系被认可与法定化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中国开放的对外关系政策与贸易政策。
3.保护外国死商财产
对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死商财产,特别予以保护其私有权。宋代不仅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又加以发展,甚至将唐律颁行之后的唐代敕令及五代时后周的敕令都引为延伸的法律执行,专列”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一条。
如果将《宋刑统》与《唐律疏议》进行比较,粗粗一看,《宋刑统》与《唐律疏议》在篇章结构与条目上似乎完全一致,均为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甚至十二篇各篇条目总数也一致。然而仔细对比后,发现两者在内容上的差异,这种差异正体现了7-9世纪的唐代与10-13世纪的宋代经济发展上的不同。宋代无疑是中国中古时期一个巨大发展时期。法律是社会经济最现实的反映,这点即使在10世纪初,即公元963年(宋太祖建隆四年)由窦仪等大臣参照唐律及其后的后唐、后周法律认真详定的《宋刑统》中已鲜明显现。
关于财产关系,在唐律与宋律中均属于《户婚律》篇。表面看起来,这两部保留至今的原始法典中均为四十六条。然而稍加对比,便会发现,宋律与唐律不同之处在于各条后又分门。唐律第十二卷《户婚律》前十四条,涉及家庭内财产关系。《宋刑统》第十二卷《户婚律》也涉及家庭内财产关系,却将之分为十门,将唐律原有的十四条律条,并加唐及五代时相关的令、式、敕十五条,外加”起请“一条合并归纳为十门。宋律与唐律最大的不同在于这十门中八门系唐律中原有归纳,而其中”户绝资产“与”死商钱物“两门是唐律中所无。宋律中新规定的”户绝资产“一门所依据的法律是唐代的丧葬令和开元七年五月敕令的节文,主要涉及女子,尤其是绝户出嫁女子财产继承权的具体规定。这是宋律较唐律的一个重大发展,说明三百年间经济的发展使由私人创造的财富、私人对之的权利有了更大的保证,包括女子及出嫁女子对私人财产继承权的国家法律保护。
“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专列为一门,为唐律所没有。它不仅体现了从唐到宋三百多年间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改中国自古以来的重农轻商传统,且明文规定确保商人,尤其是行旅商人在行旅中死去,其商业经营所得财产由国家对之进行法律保护的原则。其中又将行旅商人中之外国人,尤其是对远道而来的蕃人(外国人)、波斯人(伊朗商人)的私人财产,宋朝政府特别专条列出予以法律保护。我们仅从此门专列就可知当时中国商业贸易的发达,尤其是海外商业贸易的发达,使国家法律要专门以细则详尽规定对商人、异国商人、远洋异国商人私有财产的保护。这是在千年以后,21世纪,我国重新强调建设”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对外经济交流活动中,仍值得我们重笔描绘与评价的一点。因为它是当时世界商业文明交流中可行有效的一个闪光点,也体现了那时中国法学家的智慧。
该条的内容包括:
(1)对于死去行旅商人的财产,如无家人亲属者,所有财物归官府保存,并需履行法律程序,向省一级官府申报备案。当以后有死商家属来申请,经法定程序验明后,即依数全部归还死商家属。详细地规定了对行旅死商财产所有权的官府保护原则,说明《宋刑统》已充分认识到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行旅商人对商品流通的促进作用。要促进商品的流通交易,就要专注于这些商人私有财产的保护细则,以激发他们更大的活力。
(2)特别依晚唐文宗大和八年(834年)与后周显德五年(958年)的敕令为依据,专门强调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商人、波斯商人(伊朗)中死商财产的法律保护原则。这部分法律规定既是对”化外人“条款法律总则的细则执行,延续了唐以来”化外人同类相犯依本俗法“的规定。如”死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于诸客商例。“更细致到人性化规定:”诸州郡应有波斯及诸蕃人身死……如无……亲族相随,即量 事 破 钱 物 薶 痤,明 立 碑 记,便 牒 本 贯 追访。“[10]《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199-200也 就 是 说 外 国 行 旅商人死于中国,无家属认领随从者,先由各地州郡政府从其财物中取用一部分为之埋葬,并要立碑明记,还要依法上报与追访其家属;如此后查得其家属,完全按唐律规定还予其应得份额财产。后周法律更放宽了保护财产权限,对于有家属者,不问随行与否,均将其所有财产归还。但外国商人死后财产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亲属有继承权,而其亲属如从外国来认领,则不予给付。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外国商人财产部分的法律规定,均引用的是皇帝敕令。我们知道,唐宋时代法律的表现形式为律、令、格、式、敕,其法律的效力也是依此地位排列的,敕是法律效力最低者。这是因为大律是根本大法,一经颁布则多年不更改,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敕则是不同皇帝在不同时间根据不同的社会问题而颁布的敕令,它易受具体情况的制约。《宋刑统》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它颁布后,在两宋三百年间都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在其新增”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专条中,专门引用了两条9-10世纪中叶的两个前王朝皇帝的敕令作为根本大律的依据,证明了此时中国社会商品经济,尤其是对外商品经济交流中产生了前朝法典未有的新情况。
10世纪中叶出现的宋朝不得不根据经济发展,从相近时期的敕令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法律依据,并将其规定于比较永久性的王朝大典---《宋刑统》中。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这种将前朝相近时期的”敕“变为律条的法典制定方式很英明,它形成了保护行旅商人,尤其是在中国的外国行旅商人私有财产的基本原则,使它在制定后的三百年间都行之有效,有力地促进了中国中古时代的陆上与海上丝路贸易的大发展。其基本精神在今天仍然是有借鉴意义的。它不是狭隘的、封闭的国际商贸原则,而是公平的、平等的、开放的、互惠的国际商贸原则。它真正体现了罗马法”万民法“的精神。
(二)《市舶司条例》及其显现的罗马法海商法精神
宋代法律中专门针对远洋贸易的《市舶司条例》可以视为专门的海洋贸易法,其中不乏受罗马法海商法的影响。1.市舶司的设置**市舶司是宋代国家重要的行政机构,是专门管理海外贸易及海洋贸易法的行政机构。《宋史·食货志》专门列条为”互市舶法“[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
”互市“指与外国的通商贸易,”舶法“专指通过海上贸易,管理外国商船来中国的商贸,以及管理中国商人远洋出海贸易的法律。《宋史》专列此条即是中国宋代的海洋贸易法。
唐代在广州设有”市舶使“官职[11]《市舶司》.因市舶贸易在唐代经济中所占地位不够显着,故新、旧《唐书》均无专条记载。《宋史》不同,因市舶贸易在两宋经济中所占地位日重,故《食货志》列专条记载。
宋代称”市舶司“而非”市舶使“,说明此时主管海外贸易的是一个政府专设官署,而不像唐代有一位官员任职就行了。
据《宋史》记载,北宋时已设立市舶司,至南宋时,该机构设置处所沿中国海洋边界日益南迁。大体说来,宋代的市舶司,先后主要设立四处:一是广州、杭州、明州(今宁波)市舶司。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年),”置市舶司于广州,后又于杭州、明州置司。凡大食(阿拉伯帝国)[11]《大食》625、古逻、阇婆(古国名,故地在今印度尼西亚爪哇岛或苏门答腊岛)[11]882、占城(古国名,也叫占婆,故地在今越南中南部)[11]179、勃 泥 (疑 为 古 勃 固 国,故 地 在 今 缅甸)[11]471、麻逸(疑为麻叶瓮,古国名,故地在今印度尼西亚勿里洞岛)[11]2060、三佛斋(疑为三佛齐,即室利佛逝国,7-13世纪,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古国)[11]1020诸蕃并通贸易,以金银、缗钱、铅锡、杂色帛、瓷器、香药、犀象、珊瑚、琥珀、珠琲、镔铁、龟皮、玳瑁、玛 瑙、车 渠、水 晶、蕃 布、乌 满、苏 木 等物。“[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宋太宗时,”分四路招致海角诸蕃。商人出海外蕃国贩易者,令并诣两浙市舶司请给官券。“[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
二是泉州市舶司。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诏曰:”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比言者请置司泉州,其创法讲求之。“[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三是密州市舶司。哲宗元佑三年(1087年),”锷等复言:‘……若板桥市舶司行,则海上诸物积于府库者,必倍于杭、明二州。使商舶通行,无冒禁罹刑之患,而上供之物,免道路风水之虞。’乃置密州板桥 市 舶 司。 而 前 一 年,亦 增 置 市 舶 司 于泉州。“[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四是秀州市舶司。徽宗宣和元年(1119年),秀州开修青龙江浦,”四年(1122年),蕃国进奉物,如元 丰 法, 令 舶 司 即 其 地 鬻 之, 毋 发 至京师。“[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宋代由于海外贸易的重要性,北宋时已设置四处市舶司,即今日的广州、杭州、宁波;后增设泉州(福建)、密州(今山东胶县)、秀州(今浙江嘉兴县,宋时为嘉兴府)。可以看出,市舶司设置处所完全在东南沿海一线。之所以多处设置,是为了有效管理海外贸易,避免蕃商远洋航运不便,也为国家税收及对外贸易大开方便之门。这四处市舶司,到南宋以后,受条件限制,泉州市舶司成为当时世界最大的海港。
2.《市舶司条例》的主要内容市舶司是宋代专设的管理海商贸易的机构。而《市舶司条例》则是由市舶司颁发的管理海商贸易的专门法律。宋代注重财政经济的管理,专设”条例司“,主管制定经济法律。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因王安石之主张,置三使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归法以通天下之利。“[5]卷161《职官》宋神宗元丰三年(1080年),中书言:”广州市舶司已修定条约,宜选 官 推 行。“[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这 些 说 明 宋 朝 自1080年起已有专门的《市舶司条例》,以后各地市舶司均在此条例基础上,酌情而增变,作为宋代海外商业贸易的法律依据。总结起来,大体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
(1)市舶司内专设”抽解务“,收取市舶税,又称为”抽解“.至于税收多少,因时而变。如宋太宗时规定市舶税为蕃商货物的十分之一,也可折合为货币支付。抽税后,专卖货物由国家统购统销,非专卖货物允许蕃商自卖。淳化二年(891年),”诏广州市舶司,除榷货外,他货之良者止市其半。大抵海舶至,十 先 征 其 一,价 值 酌 蕃 货 轻 重 而 差给之。“[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
(2)蕃商在各市舶司缴纳”抽解“后,即获得通行证,可至中国各市舶司所在地进行买卖。
(3)允许外商因路远而定居中国,称为”住唐“;允许中国商人出海远洋海外贸易,并定居之,称为”住蕃“.”住唐“与”住蕃“的凭证均由各地市舶司登记颁发。”贾人由海道往外蕃,令以货物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召保,毋得参带兵器或可造兵器及违禁之物,官给以券。“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令蕃商欲往他郡者,从舶司给券……初,广南舶司言,海外蕃商至广州贸易,听其往还居止,而大食诸国商亦丐 通 入 他 州 及 京 东 贩 易, 故 有是诏。“[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
(4)派海军海船携带武器保护外国商船安全。”凡海舶欲至福建、两浙贩易者,广南舶司给防船兵仗,如诣诸国法。“[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
(5)若外国商船因为贸易遇海难,中国政府应对之实行船难救助法。当船主下落不明,中国政府保护难船,登录保管船货,允许其亲属认还。为此,还专门设立防止他人盗取难船货物,及假冒船主亲属认领货物法。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户部言:”蕃舶为风飘着沿海州界,若损败及舶主不在,官为拯救录物资,许其亲属召保认还,及立防守盗纵冒断罪法,从之。“[4]464
(6)国家主动邀请外国商船,宴请外国商人,免除蕃商出口税。对贩运有功蕃商封官褒赏。高宗绍兴十四年(1144年),”乞依广南市舶司体例,每年于遣发蕃舶之际,宴设诸国蕃商,以示朝廷招徕远人之意,从之。“[4]463-464真宗天禧元年 (1016年),三司言:”大食国蕃客麻思利等回收买到诸物色,乞免缘路商税。“”诏特蠲其半“.高宗绍兴六年(1136年),提举福建路市舶司上言:”大食蕃国蒲啰辛造船一只,船载乳香,投泉州市舶,计抽解价钱三十万贯,委为勤劳,理当优异。诏蒲啰辛特补承信郎,仍赐公服履笏,仍开谕以朝廷存恤远人,优异推赏之意,候回本国,令说谕蕃商于行船贩乳香前来,如数目增多,依次推恩,余人除犒设外,更与支给银彩。“[4]465从这些史料可以看出,南宋政府尤其注重海外贸易关系。这位名叫蒲啰辛的大食国(阿拉伯帝国)商人,因自造船只一艘,贩运乳香到泉州市舶司,南宋市舶司抽取进口税额为三十万贯,便直接上报到中央政府,请求予以优惠待遇,于是宋高宗特颁诏书,让该阿拉伯商人担任了”承信郎“.中国古代官职,担任”郎“一级官职的即为部级官员。绍兴六年,正是宋政府南迁以后,官员很缺时,然而补任官员仍需严格按旧的”格“依法办事。这位外国商人竟因对中国贸易有功,得到部级官职、官服封赏,并让其归国后劝说大食商人来中国贸易,且一律按此推恩,不仅给予犒赏,还支给银彩。
(7)为保护外商权益,允许外商越级上诉。孝宗乾道三年(1167年),”诏广南、两浙市舶司所发舟还,因风水不便、船破樯坏者,即不得抽解。七年(1171年),诏见任官以钱附纲首商旅过蕃买物者有罚,舶至除抽解和买违法抑买者,许蕃商越诉,计赃罪之。“[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这是南宋孝宗时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皇帝连颁诏令,不仅规定市舶司在所辖区的商船来到时,如在海上遇大风浪使商船受损者,市舶司就不能再收进口税了。而且规定,凡外国蕃船来宋朝,市舶司违法抑制外国商船的,允许外国商人可以越级上诉甚至直至中央(杭州),国家将对市舶司的违法行为,按所多收或强抑买卖,低价收买按贪污受赃罪计所得数额定刑惩治。
3.《市舶司条例》体现的罗马法海商法精神罗马法的影响是无需赘言的。它强调”公平正义“原则。它不仅强调形式正义,而且强调实质正义。海商贸易风险巨大,这种风险常常不是人力能控制的。所以,罗马法创造出一个理论概念叫”不可抗力“,当不可抗力出现时,契约关系中应负担责任的承租人一方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盖尤斯在《论行省告示》第10编说:”不可抗力就是希腊人称之为EOUβiav的力量,即神之力。要是这种自然力是不可抗拒的,那么,结果造成的损失,承租人不承担责任。“[12]
161海上运输中,不可抗力是经常发生的。因此,罗马法有关海运契约中规定:”海运借款契约却是以这样的方式订立的:只有船在约定时间内平安返回,债权人才能请求偿还借款。如果条件未成就,那么,似乎借款契约也就不存在了。即使质物未灭失,然而由于借款契约不存在了,因此,质权之诉也就消灭了。“[12]
20罗马法直接影响了中世纪欧洲商法。美国商法史家孟罗·斯密言:”罗马帝国时代世界商业之发达,几臻极盛,乃至十九世纪以前各期之世界商业,亦望尘莫及,无足与罗马帝国时代相伦比者。当时之商务不仅行于大西洋及北海、波罗的海一带,而且在非洲东岸、印度洋乃至中国方面,亦发生商业交易。“[13]
180-18113世纪的南宋与地中海区域的意大利城邦国家的海上贸易交往,正处于东罗马帝国时代,作为罗马法的海商法的精神在国际商贸关系中早已成为”万民法“原则而广为通行。宋代的”互市舶法“正是中国中世纪的海商法。它与西欧、北欧世界通行的海商法一致地体现了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甚至它与欧洲当时的商法与海商法的内容也几乎符合国际性商法与海商法的习惯规定[14]230-238.
4.”互市舶法“对宋代社会经济与金融的影响第一,”互市舶法“开放了南宋的经济,使它与当时的世界经济交融,也附带带来文化与人文的交流,使南宋的海港城市飞速地进入了”现代化经济“阶段。这种”现代化经济“特点表现在:(1)海港成为自由贸易港;(2)极大地减免进口税,完全免除出口税;(3)各国商人自由定居于此,完全保留他们的生活习惯与信仰自由;(4)专门的翻译阶层应运而生;(5)海港城市也自然成为商品专业城市,成为商品最快捷的供应地;(6)现代化的夜生活应运而生;(7)货币自由流通;(8)法令公开化宣传,信息公开化;(9)允许侨民工会产生。
第二,金融方面,南宋货币经济急速发展,甚至出现了大量的纸币,包括交子、会子等,并成为一定范围的世界流通货币。不平衡的贸易关系,即出口远超过进口,尤其大量金、银、铜、纸币外流,导致贵金属外流,每一次纸币改革最终失败[4]494-562.
第三,国际商贸活动中巨大资本经营中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合伙形式产生。
11-13世纪,西方的商法在远洋海洋贸易中有了一定的发展。美国学者伯尔曼在总结此期西方商法的特征时说:”产生了类似于一种股份公司的联营(康美达,Commen-da),每 一 个 投 资 者 的 责 任 限 于 他 投 资 的 数额。“[15]425伯尔曼的说法是不错的。
13世纪末意大利商人雅各·德安科纳也只能为利润参加一个股份公司来到中国,所以他在《光明之城》中记叙:”父亲的不幸使我开始了远航的冒险……我的父亲十分明白……便同意把那些在同拉古扎(Ragusa)以及大马士革贸易中获得的财富……都分别放到他在里海和塔纳(Tana)的商业冒险中去。“”在我们从港口出发时……我的合伙人本维努托(Ser Benvenuto)和埃尔 波 特 · 德 塔 拉 波 蒂 大 人 (Ser Alberto de'Tarabotti)都各有三个股份,卢卡(Luca)的塞缪尔·迪·纳森(Samuel di Nathan)、卡梅里诺(Cameri-no)的列维·迪亚布拉姆(Levi di Abramo)和佛罗伦萨的多梅尼格·古尔蒂(Ser Domenico Gualdi)各有两股,塔拉波蒂(The Tarabotti)和托斯卡那(theTuscan)家 族 则 根 据 每 一 个 人 的 股 份 而 接 受赢利。“[8]46-50显然,这种具有极大危险的冒险性长途远洋贸易,作者自述是需要三年才能一返的贸易,是为巨大赢利的吸引而来,然而任何个人的资本能力是达不到远洋贸易的基本财力和人力需求的,它必然产生股份制的类似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经营。从作者的自述中我们看出,这种合伙各有合伙股份的比例,有时甚至是家族性参与其中再按股份分享赢利与风险。成员中有不同宗教信仰者,作者书中称为”Ser“的均非犹太教徒。地域中也出现了数个意大利城市,这就是被伯尔曼称为”康美达“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雏形。
不仅仅是远洋到中国的外国商人组成了这种公司雏形,同样南宋政府要求中国出海住蕃的商人也必须以这样的形式积聚巨额资金与人力从事远洋贸易。元丰二年,”贾人入高丽,货及五千缗者,明州籍其名,发责保给引发船。“[5]卷186《食货下八·互市舶法》绍圣元年,三省枢密院言:”商贾于海道兴贩……往高丽者财本必及三千万贯,船不许过两只,仍限次年回……从之。“[4]471能自备海船与巨资到海外从事大规模贸易的,都是富有货财的富商大贾,是地方上的豪门右姓。
在江南一带形成以一个或数个豪姓的集资远航贸易,实质上的股份合伙经营就自然存在。”苏缄……广州领市舶司,每海商至,选官周实资货,其商酋皆州里右姓。“[4]470又如雅各·德安科纳在《光明之城》说:”中国商船也是人们能够想象出的最大的船只,有的有6层桅杆、4层甲板、12张大帆,可以装载1 000多人。“[8]152那么像雅各·德安科纳比中国船小的远洋海船都是股份合伙经营,由此可以想象出”最大的船只“的股份合伙之必然。
四、南宋海上丝路贸易法对当前”新丝绸之路建设“的启示
第一,用一种更开放的、立体化的视野去研究外国法制史。正如葛金芳先生所言:”今天,世界范围的历史学家,其研究重点正在从特殊转向一般,从表面文件转向内在环境。“[1]11外国法制史是世界历史学的一个分支。我们也得关注这个世界历史学研究的大方向。因为一切科学研究的目的都是力求从中探求其未实现的作用。正如杰弗里·巴勒克拉夫所说:”一切科学,从物理学到心理学,都是‘将人类的能力教给人类'.“[1]11南宋海上丝路贸易法使我们认识到:(1)它是与宋代的经济,尤其与当时周边世界关系息息相关的;(2)它因此不可能是一步成型的,而是随着内外经济与周边关系的发展逐步以宋代的诏令发展的;(3)随着经济的双边或多边需求,它使宋代的货币也因之几乎成为当时的”国际货币“,因为那时它与60多个国家形成海上贸易关系。
”与宋朝建立外贸联系的已达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宋代每年所铸数百万贯的铜钱亦因之流向周边地区,几乎成为’国际货币‘.“[1]34-35历史是一面镜子,今天,中国正处于一个新的大发展时代,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主席提出”构建21世纪海上新丝绸之路“的高层建构思想,并已在积极着手实施中。我们觉得南宋海上丝路贸易法会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借鉴思路,而且它不仅是经济的、法律的,也包括人文的、外交的多层次启示。
第二,经济学上的”路径依赖“原理仍有其可取之处。中国自汉唐实行的”丝路贸易“形成陆上东西方之间贸易关系的经济带,在今天它仍发挥着作用。
宋代的”海上丝路贸易“又将其扩大。无论是陆上”丝路贸易“还是”海上丝路贸易“,均是我们的祖先依据与自己国家最相邻的邻国之间贸易逐步扩大起来的[16].所以这个我国自古已熟悉的路径,在今天交通工具现代化时代,它将更快捷地拉通东西方之间的商贸、文化、人文、外交关系。***主席建设”新丝绸之路“的构想是切合中国与世界的经济现实的,已经成功地在实行中[17].它使我们法制史学科研究的视野将更为开阔而实用。
第三,罗马法的”万民法“精神,从古代至今仍然是十分可贵的法律思路的传承。罗马法的”万民法“精神在中国唐律中开始被直接吸纳,宋律延续,它因而成为今日世界关于商贸关系的最重要法律基础。
就是在南宋的”互市舶法“中我们也清晰地看到这种法律思路的被适用。
参考文献
[1] 葛金 芳.两 宋 经 济 研 究 [M].天 津:天 津 古 籍 出 版社,2010.
[2] 杜佑.通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