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从西周时期回溯的原因概括为两点:一方面,西周之前的夏商时期流传下来的文献资料有限,即使存在也很难下定论。另一方面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典章文物确实是在西周时期形成的。总之,西周上承殷商礼乐文化,下开礼乐综合之先河,对法律文化形成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价值[1]29。
一、西周法律文化历史背景
1.周人的迁徙和开拓。先周时期周人主要分布在山西汾水一带,他们继承了当地的农业文化以及若干草原文化。受到当时北方实力强大的部落的影响,周人忧患意识较强,因此其更加注重对现实世界的关注和思考。到了公刘时代,周人发展迅速原有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发展需要,于是开始向东北方的泾水流域迁徙,到了太王时期西汉东北一个名为鬼方的游牧部落发展壮大,周人为了避免来自鬼方的威胁,又一次迁徙到渭河流域并在这里长期发展。到了王季时期,周发展迅速实力逐渐壮大,加上王季具有良好的德行,周围部落纷纷向周称臣。商王看到周实力大增,于是将王季杀害。王季的儿子野心大且德行高尚,他就是文王姬昌[2]16。经过多次的迁徙和数次的战争,周人除了保持对天表达敬畏之外,更加重视现实生活,因此他们勤劳智慧、生活严谨认真,善于从历史中吸取教训。《酒诰》记载商人奢靡无度,结果获罪于天,因此,周人迁徙过程中有意将自身行为和田地、德行联系起来,为后来“礼”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周公宗法封建。周公克商进入中原之后,发现和商的人民关系不大,而且当时商拥有广阔的疆土和众多民众,想要短时间内成为商的主人并非易事。因此吴王获得商大量珍宝之后,决定派两个弟弟帮助纣王的儿子管理朝政,成为“三监”,对商原有人民进行监视。可以看出武王克商之后,并未形成新的政治制度,实际上周和商仍是独立的国家。
[2]38武王去世周公继承政权平定了商王叛乱,被称为第二次克商。这次克商范围较大涉及商的诸多附属小国,周的势力逐渐向东方发展。周公打算深远,将西周的族人分封到新征服的地方,即便在商王管辖的范围之内也分封给周王朝的重要人物,在这个过程中周王朝利用血缘关系逐渐完成了权力的部署,形成了以家族血缘为基础的关系纽带。表面看来这些事件是周公偶然的反映,但是却完成了伟大的制度设计,这种设计对周朝法律文化的形成具有深远影响。
二、国家制度的精巧规划
1.封建宗法制度。到达成康之治,西周国家发展已基本稳定,国家建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宗法制,即亲亲尊尊,嫡长继承。
另一方面分封诸侯的封建制。通过对《周礼》的分析能够看出这种制度的具体运行,虽然制度内容有周公之制之嫌,不过结合其他资料从中仍有很多是周朝的国家制度[3]153。《周礼》中对不同职位和官职作了详细的描述,这些描述包含的层面比较多涵盖了国家治理和政治生活模式,因此将其称为是古代封建国家的“宪法”并不夸张。从周朝对国家制度设计的意义来看,它对我国法制文明的形成作出的贡献不可估量[3]154。封建制度对等级的划分较为重视。从政治角度来看周初期进行了大规模的封建,而且在周的影响下原有部落重新裂割,形成了分封的局面。这种局面涉及土地、人民的分配问题,从中可以看出从天子到士均是奴役百姓的贵族特权阶级。另外,为了维护所封土地的完整性,宗族一系相传,成为从血缘关系引发到政治上的封建关系,构成了我国封建社会的社会政治结构,影响深远。
2.宗法封建制度的文化意义。一种制度可将其看做文化的组成部分,且需要深厚的文化做强大的支持。因此,从封建主义的形成来看,可以推测封建统治者拥有强大的宗教基础,这里所说的宗教基础与祖先崇拜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统治者只在其亲属中分配统治权的重要原因。就封建的权力来看周王权力最大,由他对天下进行分封,但是谁赋予他分封天下的权力呢?追问下去无非是上天的旨意,不过单纯的谈论上天太过于飘渺,只有通过现实的现象才能让人民信服。商代时期主要靠巫婆神谶,其主要作用是与上天沟通,传达上天的旨意。西周时期,对神虽然相信但是人们更为注重道德之“天”,加上周人对现实的关注,因此应找出和夏商时期“神造”区别的东西,即对祖先的崇拜。通过祖先领悟上天的旨意。这种祭祀祖先的行为不但顺应了天意,而且进一步深化了王权。这种宣扬祖先崇拜,有助于亲属之间的团结,为宗法制度的形成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之后的帝制中国逐渐形成了“祖宗之法不可变”的法律传统。总之,从传统的法律体系中,仍能看出血缘宗法的影迹[3]155。
三、西周法律文化人本主义特点
1. 民心和理性的彰显。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该传统形成于西周时期。殷商时期“殷人尊神,率民以事鬼,先鬼而后礼”,不过鬼神并没有保护商朝的统治,最终因其压榨百姓,奢侈无度走向了灭亡。商朝灭亡的事实让西周统治者的认识发生了重大改变,他们发现民众在维护政权统治上发挥重要作用,所以提出“敬天保民”,将民心和天意联系起来,宣传“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思想,将殷商对鬼神的崇拜转变成到民心上来,进一步提高了人的地位,同时又没有对神的地位带来影响,从中表现出西周统治者理性的一面[4]51。
2.刑罚中体现的人本主义。人本主义在西周刑罚中多有体现,《尚书·康浩》中记载“克明德慎罚”“、重视人命”,而且人们常用“人命关天”形容事情的重要性,这些表现出西周刑罚对人的重视。在此之前对人的处罚有“天罚”,还包括将人投入水中任其沉浮、漂流的惩罚方式,其中商纣的炮烙之刑较为残酷。甚至周朝之前帝王发布处罚命令时,表现出恶狠狠的情绪,这一点从《尚书》记载夏王说的“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能够看出来。不过在西周时期惩罚相对较轻,一般不会轻易处死,《尚书·康诰》中周公反复叮嘱官僚们“若保赤子,惟民其康乂……非汝封又曰劓刵人,无或劓刵人”。而且其再三强调“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从中看出周代对刑罚的使用较为慎重,其背后正是人本主义的体现和对生命的敬畏。
3.由神判到理性审判。根据资料显示殷商时期的占卜盛行,很多事情需要通过神来决定。从发掘的殷商时期甲骨文“兹人刑不”其意思为“神啊,请告诉我要不要用刑罚处罚这个人”。从众多的史料中看出,殷商时期的司法均需要神的支持。不过到了西周经过长期的实践发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性的惩罚更为合理,因此逐步摆脱了神的束缚。这是人类思想的重大进步,说明人的判断和思想不再依赖神的力量。而且周人发明了“三赦”、“三刺”、“三宥”说明周人审判时理性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民事诉讼中的理性主要体现在重视证据上,“凡民讼,以低比正之;地讼,以图正之”,这些规定体现人们思想的成熟和对理性的重视。
4.祭祀更彰显人性。殷商后期祭祀重要分为新旧两派,新派仅仅将先王当做祭祀的对象,而旧派祭祀对象包含的内容众多。新派占优势时期,问卜的问题大部分是例行公事,占卜事减少说明神鬼的影响力逐渐被淡化,人事则更加受到人们的重视。对人事的重视取代了对鬼神的崇拜,表现了新派祭祀体现出更多的人道精神。后来新旧两派经过不断的斗争发现人实在有限,而且将祖先神化无法避免,于是对神的崇拜有所收敛。新旧两派的合流开启了神道设教的新局面,不但安定了人心,而且为后世儒家政治法律哲学奠定了基础。
四、法律文化内涵
1.天命和德行的融合。首先,周人认为上天的力量非常巨大,人如果没有上天的帮助将很难成功。《尚书》有关周王言论的记载是个典型的例子“,予惟小子,不敢替上帝命……天明畏,弼我丕丕基!”从中也能够看出上天变化无常很难捉摸,因此很多情况下,人们对偶然奇怪现象的好奇心源于上天。天能够解决人们的很多疑惑,因此后来人们经常使用“天理”“、天子”等代表非常神圣的事物。和西方相比,我国缺乏宗教生活,人们刚好通过“敬天”进行弥补。从此以后,我国朝代的更迭,必须考虑上天的旨意。“敬天”在后来封禅、祭天等活动中体现。[2]47
其次,虽然天命的力量非常巨大,但是人并不能永恒的保有。历代帝王都宣称受命于天,统治天下完全遵守上天的旨意。不过到了西周,人们认为天命是流动的,即“天命靡常”,周人较为清晰的看到“惟天降命肇我民惟元祀……越小大邦用丧,亦罔非酒惟辜”周人将天命和生活中的细节联系起来,小心谨慎,担心天命不在。最后,周人认为天命虽然处在变化之中,但是它并不是随便变化的,而是由人的德行来定。虽然敬天是《尚书》的重要基调,不过其中也有“天不可信,我惟宁王之德延”的言论。将天命和人的道德以及人民的支持程度结合在一起,成为天命与民意联系在一起的开端,对我国政治法律文化产生带来较大影响。另外,这种注重人德行的行为从上周青铜器上的饰物能够体现出来,殷商时期的青铜器图案所谓鸟兽虫鱼大部分用于祭祀活动,而西周时期的青铜器上面篆刻很多宣示天意的铭文。
2.礼是德的外在表现。礼是一种规范,是德的外在体现。《礼记·礼运》中记载“故圣人乃为天下为一家,以中国为一人者……舍礼何以治礼?”其实,“礼”的提出正式为了实现“德”。《周礼》中记载“一曰六德:和、忠、义、圣、仁、知……三越六艺:礼、数、书、御、射、乐”从中看出其对德的重视,然后又说“以王礼防万民之伪而教之中,以防万民之情而教之和”,意思是说礼能够指导人的行为,应归于德,乐能够陶冶情操,应归于性情,从而揭开了以德礼为政教之本的治术传统。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文化史导论[M].商务印书馆,1994.
[2]许倬云.西周史[M].三联书店,1994.
[3]焦利.为国以礼:西周礼制的“法”文化形态[J].北方论丛,2006(1).
[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学林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