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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初经济、政治情况对《唐律》制定的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04 共3399字
论文摘要

  唐朝刚刚开始建立,因此统治集团要牙始着手于建立一个新的国家。统治者开始进行政治体制的改革,并制定了经济法律,想要依靠法律来保证社会经济能够陕速顷利地发展起来,贞观十一年颁布的《唐律》就是当时人们智慧和经验的结晶。镶唐律》其实是刑律规范,其中关于经济立法的内容比较杂乱地在《唐律》的各个篇目里面,所以还不能称为一个体系的经济法。但是当对截唐律》各条文进行整理归纳之后,就会发现其中对经济的规范面很广,其中很多条何的制定都或多或少受到了当时政治以及经济的影响。

  一、唐初经济情况对《唐律》土地管理规定的影响

  唐代建国之初,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建国前的战争对百姓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大量人口逃匿或者是死亡,因此使得大量的田地没人耕种从而荒芜。若想发展,就需要尽快想办法把土地合理分配给农民,并受立:公正合理的赋税法则。只有合烟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使得唐政府获得稳定的财政来源,使国家能够正常运转,从而稳定政权。但是在当时朝廷刚刚建立的情况之下,北魏实施的土地制度不能完全拿来使用,因此唐朝统治集团在那些土地制度上进行了一些修改,收录到《唐律》之中,作为征收赋税摇役的根据:624年,唐政府开始公布实施均田制,把土地分为两类给农民,一类是农民拥有所育权以及使用权,同时另一类是农民仅仅拥有使用权,在期限到了的时候还要把土地归还给国家二这些措施使得均彻实施,还起到了避免地主豪强兼并土地以及官吏在分田的时候询私舞弊现象的出现,唐朝初期统治者在对卖田、授田和侵夺农民田地等情况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 刊买卖土地的规定。在唐朝初年的时候,土地是不能够随便买卖的,卖田者会根据其卖田的情况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只有在有人自愿由人多地少的地方迁到、少地多的地方的时候,唐朝政府才允许其把自己名下的土地卖掉,同时因为人少地多的地方土地比较荒芜,急需垦荒,所以唐政府很鼓励农民去往那里,因此在允许其卖地的基础上还会给予一定的优惠。在《唐律》当中这部分律法的设定,一是因为这样能够使得人多地少地方的百姓能够均分到更多一些的土地,二是因为农民迁徙到地多人少的地方之后,能够使得更多的荒地得到开垦从而为政府提供新财源。这部分土地政策其实就是在增加国家土地的使用面积和利用率,从而增加生产总值。

  2 对授田的规定。《唐律》当中对授田有明确规定,根据授田数量确定对其的处罚措施,管理者如果询私舞弊或者不按规定授田,询私舞弊以及不及时收回已去世农民的田地,都要受到刑事处罚。

  3 对侵占农田的规定。对于部分人田地拥有量过多的情况,在《唐律》当中也有提及。因为当田地集中到了一部分人手中的时候,就会造成土地不均匀分配,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后无地可耕、流离失所,而拥有土地的人变成地主,这就会影响到国家财政的收人而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还会逐渐威胁到唐王朝的统治。认识到了这其中的利害关系,唐朝初期统治者在《唐律》中对地主豪强以及不法官吏兼并土地的情况进行了相应规定,不论其土地是怎么得来的,只要超过了国家允许的范围,就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为了保证《唐律》能够被贯彻执行,如果官吏胆敢侵占土地、破坏均田制的话,就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样的情况下,官吏犯罪就比普通人受到的惩罚严重得多,从而使得官吏在想犯罪的时候会有顾忌,这样杀一做百的做法,为均田制的实施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通过镶唐律》中对土地的管理措施,能够看出受当时经济情况的影响,唐朝统治集团已经开始重视土地的管理了,使得唐朝中叶以前,均田制不断发挥其作用。

  二、唐初政治环境对《唐律》赋税摇役制定的影响

  1 赋役制度。赋役制度是封建国家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制度,这为国家的运转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赋役制度的定制受到了唐朝统治者的普遍重视。一方面唐政府通过法律来规定农民缴纳赋役期限是三十天,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赋役能够顺利征收,《唐律》中有许多针对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措施。截唐律》中规定官吏要;及时催收当地的赋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官吏,会因其程度而受到体罚到贬官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同时对于不按时缴纳赋役的百姓,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并且处罚后还是要缴纳赋役。唐初的赋役制度是和当时的均田制相适应的,被称为租佣调制。租佣调制在唐朝初年就已经建立了,具体公布实施日寸间是武德二年。租佣调制当中主要规定了男子向政府缴纳米粮的数量以及服役时间的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服役期限的情况,也根据天数的不同而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贪婪的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因此其尝、会想着从赋税当中谋取暴利,这样的做法无疑会加重农民的经济负担,当被剥削得太厉害的时候,农民就育可能会起来反抗:农民的反抗,不仅仅是对国家收人有很大影响洞时还会危害到整个统治阶级,危害到社会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唐律》中有相关的规定用来严厉处罚官吏的贪污腐败行为,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2 摇役制度。摇役制度是当时封建统治者强迫农民无偿劳动的一种制度。虽然说当时能够通过缴纳一些实物来避免服摇役,但是也有很多拿不出实物的仪不得不去服摇役。为了防止服摇役的人在半路中逃跑,《唐律》中作出了一些相关规定。首先就是建立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对于脱户的情况,家人以及里正、州县管理者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其次本该服摇役却没有去的人,就要接受刑事处罚,并根据其具体情况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再次,如若官吏没有依照法律对该服摇役的人进行差遣,也会受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唐律》当中对这些都有明确的规定,以此来督促官吏尽职尽责。第四,如若官吏利用职权来谋取私利,利用增减摇役的方法来赚取收益,就会受到很重的刑罚,《唐律》中规定了不允许私自役使官奴啤、工户、番户、管户、丁夫、军士、杂匠等,违反规定的人,会被判以盗窃罪责。最后,对于私自出家或者为道的情况也有相关规定,违背者会根据《唐律》而被处罚以杖打、流放等刑罚。

  由上面能够看出当时唐朝政府对于赋税和摇役的规定都是很详细具体的,虽然说赋税和摇役都是政府剥削劳动人民的一种统治左式,但是唐朝政府却用法律手段规范了这个剥削过程,并把其控制在了农民能够承受的一个范围里面,与之前统治者对农民无限制的剥削比较,这种可持续的制度不仅能够使农民安居乐业,同时也会为统治阶级提供源源不断的财政收人,是历史上一个大的进步。

  唐朝,农民对国家的依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减轻,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提高,这种积极的生产对当时一的社会经济起到了推动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唐初政治情况对《唐律》国家贸易方面的影响

  唐朝初期禁止商人百姓私自和外藩人进行交易,对外贸交易进行垄断管理如今打击走私能够保证国家的税收,但是在当时,打击走私主要是为了预防百姓商人和外藩人进行勾结,保证国家的政治安全,而保证经济利益却退居次位了。对于铅锡铜等重要的商品,国家完全垄断,不准许私人进行交易。这些在《唐律》当中都有体现。

  私自和外国人进行交易违反了国家的对外贸易垄断制度,犯罪的主体是唐朝百姓,从其主观方面看来其犯罪是故意的。除了铅锡铜以外,唐朝政府禁止私自和外国人交易的商品还有盐茶酒等,只不过后者的管理相对宽松,有时会允许其进行交易。虽然说《唐律》当中并没有对私自售卖者进行明确的规定,当时唐王朝对于这些人的处罚却是很重的,一般都会被处以死刑在唐朝初期的时候,违反法律的人不但自身会受到很严重的惩罚,同时还会连累到邻里,到唐宣宗的时候,处罚开始变轻,只处罚犯罪者一人,而邻里不必受到牵连。私自生产贩卖盐茶酒等商品,违反了国家专卖专营制度,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因此即使法律上面并没有明确规定处罚的措施,实际上处罚的时候一般都是重刑、极刑。《唐律》还对私人财物、畜产、奴啤等贸易进行了规范,唐朝政府不允许私自买卖以上私物,对于违法的人,论处盗窃罪。《唐律》中的这个规定主要也是为了防止国家的资产外流,同时防止官吏腐败。《唐律》中对这一项的犯罪双方并没有限制和规定,处罚的时候就根据获利数额k小进行判处。

  唐朝初期,新的国家刚刚建立,各方面制度还不完善,社会需要重新建立,因此作为国家的法律,截唐律》中包含了四百多个罪名,内容涉及了经济、政治、外交、军事、家庭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时的法律维护了帝王的皇权、人身和尊严,维护了封建政权的运转当时的社会上主要是自给自足的,市场交易方面不是很发达,这造成了《唐律》当中的规定都是比较简单的《唐律》中关于经济活动的规定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也是因为其规定完全符合封建者的利益,同时又与社会环境相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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