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首页 | 文献求助论文范文 | 论文题目 | 参考文献 | 开题报告 | 论文格式 | 摘要提纲 | 论文致谢 | 论文查重 | 论文答辩 | 论文发表 | 期刊杂志 | 论文写作 | 论文PPT
学术堂专业论文学习平台您当前的位置:学术堂 > 法学论文 > 法制史论文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解读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0-24 共8874字

  题目: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解读

  目 录

  摘要(详见正文)

  关键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二、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三、中国传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四、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和本质特征

  五、儒家制度化的基本形态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参考文献

以下是正文
 

  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1】

  历史证明,儒家的“德治”思想是符合古代中国国情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儒的含义及其法律思想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有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但二者又是有所区别的,也正是这些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新旧儒学的命运。以孔子为代表的旧儒家,主张克己复礼,用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周礼来统治天下,在群雄争霸的春秋战国,自然是不被统治者所重视的。然而这种不被重视的局面到了西汉尤其是汉武帝以后就大不相同了。董仲舒,在儒家学说的基础上集各家之所长。提出“君权神授”“天人感应”的学说。充分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局面的需要,因而受到统治者的重视,这种改变使得儒家思想得以统治中国近两千年。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有: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为正在人的人治论。但事实证明无论是以上哪一种理论都不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所以大多数时候儒家讲“求德刑并举”。【2】

  二、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3】

  三、中国传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引礼入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二)礼法融合

  从魏晋时期开始,儒家学说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起来,儒家经典逐步取得了与法律并驾齐驱的重要地位,其突出标志就是礼、律并重。到曹魏后期,人们己常把刑与礼相提并论,《三国志?魏志?刘庚传》载:刘庚“与丁仪共论刑礼,皆传于世”。由此可见,此时,礼刑己被人并提。

  (三)礼法合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全盛时期。唐律无论结构、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可以说一整套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与制度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以至“一准乎礼”成为对唐律的评价。透过唐律可以发现礼与法的内在联系,可以体验礼是怎样溶化于法的,可以印证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二者互补而不可分的关系。正如《唐律疏议名例》中所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是中国古代礼法结合的典范。“引礼入法”开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于礼以为出入”是成熟的唐律在礼与法的关系上具有以下的特点,也就是以儒家的封建伦常道德观念,作为唐律的思想基础。把封建的“礼”和“法”,紧紧揉合在一起,使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以法的强制力来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归根结底都是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1】

  综上所述,我国封建法律发展史儒家化的表现主要在:上法律伦理化、伦理法律化。我国的礼与律的融合程度经一步加深,以伦理法为主的中华法系得到了深远的发展。尤其在以儒家忠孝仁义的思想指导下,皇权表现得至高无上,并不断的得到强化;父权在家族中也更是小范围内的“皇权”。这样的以封建家庭伦理构建起来的法律体系,其优点莫过于社会秩序井然,但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悲剧。

  四、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和本质特征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根源

  中国法律儒家化之所宜有两汉发起,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至隋唐最终定型,之所宜要经历这样一个漫长曲折的演变过程其原因在于中国法律法律儒家化实为历代统治阶级对于一个庞大封建帝国运作方式的具体、深远、长久的试验和探索的过程。

  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各学派对于如何治国、采取什么样的思想治国有过很大的争论。儒家思想基本上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墨家的思想一“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他们还要求“赏当贤、罚当报,不杀无辜,不失有罪”。道家的《老子》坚持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庄子》则更宣扬了一种法律xuwuzhuyi。这诸子百家唯有坚持以法为本,奉法令为岩性准则、严明赏罚的法家以“法、势、术”结合,在统治者的支持下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的统一、建立了第一个封建帝国。但遗憾的是,发家的严刑峻法难以长久地、合理地维持帝国的正常运转。有了长期的历史实践,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先秦之子百家的学说,我们很难找出可以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每一种学说都难以始终维持封建帝国的长治久安。而中国法律的儒家化难以单独依靠先秦的儒家思想。如史家所言,汉武帝乃至中国历代许多君主所实行的策略可称为“外儒内法”。所谓中国法律儒家化本质上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加之法家、道家、阴阳家的部分观点,并从理论上将君权神化、从具体操作上将儒家思想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一达成二者的统一:从思想根源上将“宇宙观与现实政治混为一谈”。而这一庞大而深远的实践在中国古代的法律演变和政治发展中不断进化、发展、完善、最终成为维护封建社会等级制度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相适应的有力的工具。【4】

  (二)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传统法律的特征

   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中国古代法律与西方宗教影响下的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主要表现在:

  (1)法律的不完全成文化、不规范化

  儒家的礼法思想的一个很明显的特征便是融礼于法、融法于礼,因此,很多时候法律和礼是很难区分或者说相互融合的,但是法律于礼在本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起码来说法律应该普遍是强制性的、成文的、规范的,而礼则应该是任意性的、不成文的,也不具有严格的规范性。但是儒家的礼法思想将二者进行融合,也就导致法律在形式上很难不受礼的不成文、不完全规范性的影响。

  (2)所谓的重刑轻民的特点

  如前所述,礼在中国历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和影响。不管是上到皇帝、大臣、百官,还是下到普通的民众,都严格遵守着封建的礼教关系,因此,在中国古代,违反礼的行为为法律所严格的禁止,导致很多本应属于民法、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最后也落入刑法的管制范围内,因此有“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尚书?康诰》)的说法,最终形成重刑轻民的特点。

  (3)法律与道德礼教界限模糊

  儒家将法引入政治学说中,并未将法与礼完全并列或对立,更未将法律规范置于道德规范之前,而是以法作为礼的补充,建立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事实上,那个时代的人恐怕都很难分清哪是道德礼教,哪是法律规范,更多的时候,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便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法律规定的违反法律的行为也都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法律与道德礼教的界限非常模糊。

  五、儒家制度化的基本形态

  儒家的制度化有着多种向度,在这里我将之分为两个层次,即儒家本身的制度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诸如儒家作品的经典化,孔子的圣人化和传播的制度化等属于儒家本身的制度化,而政治法律的儒家化则是儒家制度化的向社会领域的延伸。

  第一,儒家文本的经学化

  儒家文本的经学化意味着儒家的政治理想和对于社会秩序的理念被确立为正统的为官方所承认的信仰系统。儒家文本的经学化是儒家制度化的基础和关键环节,因为“价值系统自身不会自动地‘实现’,而要通过有关的控制来维系。在这方面要依靠制度化、社会化和社会控制一连串的全部机制”。所以说以儒家思想为标准的科举制度、以儒家学说为基本内容的教育制度和法律的儒家化,都是实现儒家价值的制度性构成,它导致了儒家的话语霸权和儒生成为社会精英阶层。 【5】

  第二,儒家创始人孔子的圣人化和祭孔仪式的国家化

  孔子在先秦就已经是一个颇具神性的人物,孔子的神性特征被汉代所盛行的谶纬之风所扩展,这或许是儒家为了确立其独尊地位而必经的一个阶段。汉儒吸收阴阳家和方士的知识,利用谶纬将孔子神化客观上是为了确立其对于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解释权,这样可以有效地确立儒家的合法性。但儒家就其本性上是“六合之外,存而不论”,不愿意牵涉更多的形而上和与现实的政治生活秩序无关的方面,即使是祭神也只是为了树立某种敬畏,亦即所谓的“神道设教”,因此孔子的神性的塑造并没有走得很远,在东汉末年谶纬之风消退之后,对于孔子的尊崇一般也都是限于“人”、“师”而非“神”。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随着儒学的制度化,作为儒家学说创始人的孔子的地位也就不仅仅是先秦诸子之一,而是作为整个制度合法性的代言人。而对于孔子的纪念亦由弟子的自发活动升格为国家的仪式。特别是南齐武帝和北魏孝文帝于公元489年各自在自己的统治中心设立孔庙,无意中使孔庙由阙里走向全国各地。到唐贞观四年(公元630年), 唐太宗下诏在州县都设立孔庙,使得教育制度和儒家的传播建立了明确的联系,也就是说通过孔庙和学校的联系,便开始了儒家教育的官学化的普及。因为汉代的博士员毕竟是小范围的,而庙学和从隋唐开始的科举,一方面有制度性的安排使士生的注意力集中到儒学,同时又悬于利禄鼓励这种倾向。权力和知识彻底结盟,孔庙的功能也发生了些许变化。在孔庙的祭祀系统中,还有历代儒生从祀孔庙的制度值得我们注意。虽然从理论上说选择杰出的儒生配祀儒宗是对于弘扬师说的儒生的肯定,但是由于孔庙祭祀属于少数国家祭典,因此谁应该进入孔庙享受至高的荣誉,并不是由儒生自己决定,而是需得到朝廷认可,因此朝廷可以借此来引导儒生的言论,间接地制约儒家思想的发展方向。

  第三,选举制度的儒家化和儒家传播的制度化

  官员的选拔由分封制向选举制度的转变本身就体现着儒家“贤者居位”的观念,而汉代之后以儒家的原则作为选举的标准则使儒学和权力,同时也就与利益有着直接的联系渠道。同时在儒家“贤者居位”的观念下,这种等级并非是固定的,而是存在着虽然概率较小但是现实的上升通道,即科举制度。这就意味着你想要改变自己的地位的途径只有单一性的儒家“通道”。因为儒家的观念体系本身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因此通过科举来确立和传达对儒家观念的标准解释显然是传达权力阶层的意志的最好和最有效的途径。这样,从某种程度上说科举制度有效地控制了“真理”的产生。而将儒家以政治和道德为核心的学说确定为标准答案,则更完整地体现了在集权专制时代权力和“真理”之间的暖昧关系。无可置疑的是以儒家观念为基础的选举制度的产生意味着儒家和权力之间的联系的制度化。只要你通过了科举考试,且不论最终获得什么职位,至少已经成为社会的特权阶层,即“士”或“绅士”。一般将孔子看作是“有教无类”的私人教育的鼻祖,因此我们大概可以认为在春秋战国时期有了官学和私学两种知识传授体系。所谓官学就是由国家提供财政支持的教育体系,它所传达的是官方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私学则是私自授徒的学校形式。这两种知识传播体系在春秋末期之后,随着社会分化和知识分化的加剧而出现了新的格局,即私学的兴旺。在游士阶层的中介之下,私学和官学之间的互动日益频繁。不过这种知识的自由传播的局面随着秦国的建立而消失,焚书坑儒就是国家意志对于自由言说的宰制。而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变成了宰制性的思想,儒家由私学上升为官学,其直接后果就是其传播方式的官方化。一方面,对于别的学派的压制和以太学为代表的官学体系为儒家的传播提供了制度性的保证;另一方面,儒家与权力的结盟使得儒家对于读书人的吸引力大大加强。

  第四、政治法律制度的儒家化

  儒家的根本目的在于为现实的政治和社会提供一种价值体系和作为这种价值体现的秩序。因此当儒家在汉代取得独尊地位之后,其产生的影响就不仅仅在于思想观念上,同时也在于政治法律等制度的设计上。陈寅恪先生就认为儒家对中国的影响集中于“制度法律和公私生活”。他说:“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李斯受荀卿之学,佐成秦治。秦之法制实为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中庸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太史公所谓‘至始皇乃能并冠带之伦’之‘伦’)为儒家理想之制度,而于秦始皇之身,而得以实现之也。汉承秦业,其官制法律亦袭用前朝。遗传至晋以后,法律与礼经并称,儒家周官之学说悉采入法典。夫政治社会一切公私行为,莫不与法典相关,而法典实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钜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二教者。 ”【6】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一)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我们执法必须严肃、公正和无私,不管是谁违反了宪法和法律,都应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法律之上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一些和宪法规定相悖的现象:违法行为、犯罪事实相同,由于违法者身份的不同,在惩治上就大不相同。比如:有的应判刑,却不判刑;有的应判重点儿,却判得很轻;有的罪行该判死刑,却判成有期徒刑,甚至逍遥法外继续为非作歹。

  所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是封建特权法思想对今天的法律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了解了这些之后,我们就要靠不断的完善我们今天的司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使之更加合理、更加公平,使整个社会向着更加和谐的方向发展。

  (二)“无讼”思想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所以作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的孔子的思想就不免渗入到传统法律思想之中,其中“无讼”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具有两面性的例子。一方面“无讼”思想与今天的“以德治国”有着某些相通之处,另外,儒家倡导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纠纷,也有其合理之处。可是从另外一方面讲,它也否定了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各种社会纠纷的必要性。从司法制度上讲,诉讼是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儒家的无讼思想将许多纠纷排除在司法管辖的范围之外,这就为人治留下了广阔的空间,会使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腐败得不到法律的有效制约。

  (三)“仁政”思想的影响

  自从传统法律儒家化之后,“仁政”思想也随之走进了历史舞台。“仁政”思想里就有许多许多值得我们今天拿来借鉴的地方。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所提出的“仁政”思想,指出当政者必须以仁爱之心待民。他说:“仁者,莫大于爱民”。 儒家思想中关于加强人的道德修养、实现人的价值与尊严的思想对我们现代人仍然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而其中“孝梯”、“仁义”等道德标准仍应为现代人所遵循,无论历史发展到什么时代,孝敬长辈、尊重他人、重承诺、守信义等美德都将是衡量一个人人格完善与否的标准。

  (四)儒家化建立了合理的封建法律秩序

  这秩序稳定而具有威权,然致命性在于它显失公平。在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中,到处都可以看到“同罪异罚”的原则;到处可以看到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制度。尊卑贵贱等级森严是特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即可产生腐败。于是,在对违法官吏的特权维护下,产生了许多外表仁义道德实则虚伪腐败的封建官僚。而所谓的民主在此社会中是无从谈起的。

  (五)法律儒家化的另一个极为深远的影响

  在于将“天下为家”的观念深深植根于国人心中。在古代中国,任用官僚的一条重要原则就是“孝”。历朝历代无不标榜“圣朝以孝治天下”。因为中国法律儒家化白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拧成舒服中国人的四条绳索。前面也曾提过,宗法思想指导立法是与家长制的经久不衰相呼应的,是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因而在中国古代,不孝者则必定不忠;造反者必为大逆不道。“因为如皇帝经常被尊为全国的君父一样,皇帝的每一个官吏也都在他个人所管辖的地区内被看作是这种父权的代表”。所以,“皇权至上、天下为家”,一国即一家,皇权即整个帝国至高无上的父权。这一点成为中国封建性始终难以产出的历史根源、阻碍着“天下为公”前进的步伐。

  (六)中国法律儒家化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等级,注重道德、关注礼教

  更重要的是它注重人的作用,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中国封建社会所实行的不过是“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的君主专制,是以言代法、言出法随的人治。而人治注定了难以长久地把国家推向富强。起先具有积极意义的儒法结合、礼法合一最终也免不了成为“吃人的礼教”;成为中国近代法制化的阻力。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将覆灭之际,封建统治者仍宣称“三纲五常、实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法之大本”。由    此可见,中国法律儒家化所奠定的人治基础及观念在最后关头仍难以正视自己的命运。

  (七)法律儒家化的现实意义

  法律的儒家化这也是一个历史问题,对于历史,我向来认为要设身处地到当时的年代中去分析历史中的人和事的成败与功过。去分析那些功过成败与当时历史环境的关系,而不是作无谓的批判或是谩骂。众所周知,中华民族在历史上曾经创造过了辉煌的文明。其在当时历史年代的世界地位是当今中国所不能企及的。而作为当时指引中国取得这些辉煌成就的儒家文化以及维持了封建社会社会秩序安定的儒家化的法律在此中可谓功不可没。虽然儒家化的法律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在儒家化的法律下,皇帝被神化和圣化,君权不断加强,缺乏权力制衡,导致权力的滥用。以礼入法,造成等级森严,以及用经义解释法律造成判案中司法者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等等。但历史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今胜于昔,本没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我们只能以史为鉴来弥补今天的不足,而不是以今天的眼光去苛求古人。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徒劳而无功了。儒家化的法律告诉我们社会要稳定、和谐,就必须要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立法的实质目的是要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其中的一些做法,还是很值得当今的立法者所借鉴的。同样的做法在现在当然是不可取的,但同样的问题我们还得面对,这就需要我们不得不从古人的智慧中获取营养,在当今的时代找到灵感了。任何事件的发展都要经过一个由小到大、由强到弱的过程,法律儒家化也不例外,时至今时今日,法律儒家化仍在进行,儒家的思想也在不断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儒家思想始终都是中华民族的宝贵文化遗产,我们要辩证的运用,以使它为我们的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这也许就是儒家思想的真谛所在吧。

  参考文献:

  【1】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  张正浩 中国学术期刊网  2009年09月 。
  【2】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付端阳  湖北大学 。
  【3】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   陈锦良     2004-12-1 。
  【4】浅谈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毕业论文酷  2009年7月3日 。
  【5】儒家制度化的形成和基本结构——对于儒家的一种新的解释方式 干春松 。
  【6】《陈寅恪史学论文选集》, 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511页 。

相关标签:
  • 报警平台
  • 网络监察
  • 备案信息
  • 举报中心
  • 传播文明
  • 诚信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