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论述清朝时期我国的刑法
目 录
摘要(详见正文)
一、清朝的刑法法律书籍“清律”.
二、古代刑法的演变和发展。
三、清朝刑法的改革。
参考文献
以下是论文正文
摘要:中国的刑由来已久,最早的从封建王朝--夏朝的建立就已经有了这方面的萌芽和影子。在经过各个朝代的演变和发展,刑早就转变为一种制裁和统治的方式和手段,形成一种专门和比较系统的法律门类,刑法在中国的法制上有很高的地位,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不可或缺。清朝做为历代刑法的集大成者,它不仅继承和发扬了刑法的优点和作用,而且也做了很多方面的创新和改革,使之更加的完善和更加系统化。可以说清朝中国刑法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
关键字:维护统治,严酷,改革创新
一、清朝的刑法法律书籍“清律”
清朝最典型的刑法法律书籍就是清律,清律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的法律制度,有着封建社会末期的特色,这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以空前的严刑峻法推行思想高压政策。
首先,清律承明律之绪,加重对“十恶”重罪特别是对“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
其次,清代还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如凡上书奏事犯讳或不当者,常常按大逆罪治罪。这种以极其严厉防范打击这种罪的条例,多系明以前法律所无,或比以前大为加重。
第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刑。对于强盗罪,清朝规定只要得财,不分者从皆斩。对于盗窃罪,明律最重是处刑流三千里,而清律则是在顺治时期竟规定赃满一百二十两既处绞监侯,十分的严酷。
第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识分子。如顺治康熙年间,浙江人庄廷珑编刻《明书》,称努尔哈赤为“建州都督”,仍以南明政权为正朔。事情被告发,时庄廷珑已死,朝廷下令开棺戮尸,并将其兄弟,子侄以及该书刻印者,读者,保存者甚至“疏忽不觉”的地方官员共70多人全部处死。这种政策以及司法,显然是为了镇压具有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意识和反抗民族压迫意识的社会思潮,以利于自身的统治和发展。[1]
从以上不难看出清朝刑法的严酷和残忍,从根本上来讲,清朝用刑法的严厉性来镇压和统治有反抗意识的人。所谓乱世用重典,但是清朝做为一个大一统的国家,相对来说应该是比较和平和安定的,但是为了统治的巩固,清朝把刑法而且是重典做为统治的主旋律,以高压的方式以及思想禁锢来麻痹和胁迫反抗者。
二、古代刑法的演变和发展
要看出一个东西的发展,你要从它的由来看起,对比以前一些方面,从而得出结论。同样的要想看出清朝刑法的发展必须从刑法的演变和发展讲起。
法是一个国家意志的体现,他充分反映了经济发展的水平,更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一种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最终为统治阶级服务,所以统治者在统治中,必然要产生很多法律来规范社会每个方面,并通过具体法律后果的惩罚性,进而维护各方利益,达到社会的平衡,所以说刑法是国家不可少的一部重要法律。
回顾刑法在中国历史各个阶段的发展,可以发现不管是奴隶社会的刑法,还是封建社会刑法,最后到社会主义的刑法都是为了通过刑法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并使刑法体现在具体主体身上。我们不可否认,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刑法做保障,这个国家很难有稳定的统治,更谈不上在稳定的基础上发展经济。
奴隶社会是最早出现刑法的社会,由于经济是从原始社会转刑到奴隶社会。生产率低下生产工具落后,所以经济发展水平低,在法律制定方面也是由于习惯上升为习惯法,习惯法往往是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这种认识也存在着主观片面性,所以导致了刑法制定不健全不完善,特别是由于统治阶级的需要。最终决定了奴隶社会的刑罚比较残酷和血腥,以夏朝为例,夏朝是奴隶社会第一个朝代,所以为了维护统治往往刑罚比较残酷,刑罚根据也是由轻到重依次为墨刑、鼻刑、膑刑、宫刑、大辟五种刑罚,均以残损人的身体,被称为肉刑,非常野蛮。但这种刑罚也往往适应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统治的需要,有利于社会的相对稳定,但也是由于刑法自身野蛮和血腥,以及统治者制定法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加重了人民的反抗,最终使的夏朝走向灭亡,一个朝代的灭亡也标志着另一个朝代的诞生,时间也从奴隶社会时入了封建社会。
封建社会相比奴隶社会,生产力水平较高,生产工具较为先进,经济发展较快,在法律制定方面开始走向健全,在刑罚的残酷方面有所减少,以体现地主阶级意志,这也就决定了封建制刑法必须适应封建经济的发展和统治阶级的需要。以清朝刑法最为典型,清朝由于是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所以继承封建刑法的优秀成果,纠正了封建刑罚的酷滥,并形成了刑事法制的三个特点。如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最终实现清王朝的统治,如果单从刑法制定我们不可否认,清朝刑法的先进性,试问如果清朝没有一部健全的,先进的刑法做为保障,清朝能维护几百年的统治吗也许历史会被重新改写,但一切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制度,终会走向灭亡,历史也进入一个生产力高度发达,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代表人民意志,刑法更是走在了法律的前沿,起到了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利益。社会主义的刑法,比起封建社会的刑法,在刑罚方面讲究以教育为主,以刑罚为辅,废除了肉体上的刑罚和残忍的死刑方式,使刑罚更加文明,更加的人道。比如说被告未满十八岁和妇女怀孕不得判处死刑,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的民主与人道,中国是社会主义法制较为完整的国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典,并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又经过几千年的总结,吸收了几千年的立法成果,我国刑法可以说是哦千年立法精华的体现。[2]
所以说刑法不管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反映经济的发展水平并始终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进行社会统治。要看出发展,必须从清朝的一些改革讲起。下面来看看刑法变革的基础。
三、清朝刑法的改革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其统治者虽是从长城以外打入中原的少数民族,但在取得统治后,仍是迅速继承了明以前的儒家思想,立法也是参照明朝立法,所以在清统治的前期中期与以前的朝代并无大的区别,且由于个别君主的开明,取得了康乾盛世。但到了十九世纪中叶以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儒家传统思想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受其影响,在清末出现了一次大的变法修律,这次的变革绝非偶然,我们可以从下面因素中看出它的端倪。
1、内外交因,被迫变法。自一八四0年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列强以船坚炮利打开了中国的大门,清朝因盲目自大而屡受打击,在国内又经历了太平天国和义和团运动,终于意识到制度的落后。有趣的是,清朝慈禧太后的第一道关于变法的诏书是在流亡到西安时发出的。
2、洋务运动与西方思想的传播。在清末思想启蒙运动中,有一批人值得注意,那就是在中国的西方传教士,这些人对于西方民主思想的传入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1840年后进入中国的传教士日益增多,1870年有250人,到1900年就有886人,袁伟时先生认为,这些传教士对19世纪中国最大贡献,是在中西文化交流国起着重要作用,他们的头一份功劳是在中国建立了一批以学习西学为主的学堂,这是中国近代教育的开端,第二个功劳是在中国创立了近代新闻出版事业的基础,出现了《万国公报》这样介绍科学知识和政治思想的新闻媒介。1875年6月2日传教士林乐知发表了《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以其丰富和重要的内容成为中国民主思潮发展史上的有历史意义的文献,它介绍了主权在民的基础理论,宪法和三权分立理论,明确现代国家为经济服务的职能,主张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素质是实行民主的基础。在介绍西方民主思想的同时,传教士们还对儒家思想进行了批判和揭露,直接了当地揭露所谓尧舜和尧舜之道纯属捏造,尧舜是儒家塑造的理想人格的最高典范,传教士却认为尧舜之道实不可考,启发人们以理性态度去思考,以摆脱儒家思想的束缚,据袁伟时先生考证,国内有人指出同样观点时已是半个世纪以后了。[3]
而清朝的刑法变革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刑法适用原则的发展上。关于刑法适用原则,清朝承唐明律之绪,有着相当丰富完备的规定,也有一些变化和发展。这些变化和发展主要是:
1、自首原则。扩大自首的适用范围,这种规定旨在鼓励脱逃犯自首:不但不追究脱逃之罪,反而减轻原判罪刑一等。这些规定与我国的现代刑法有着极其相同之处。
2、共犯处理原则。清律取消了唐律“与监临主守共犯,以监主为首”,显示了对犯罪责任的的减轻以及对侵犯国家政治秩序的犯罪处罚加重的倾向。
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清承明制,在清律中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罚;犯私罪者,从重处罚。这样旨在使官吏明察公私的界限,用以提高其行使职权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统治的效能。四,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清律主张依法定罪,依法量刑。五,“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对此,清律做了重大的更改:“凡外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论。”这有保护我国司法主权防止外侨逃避和破坏我国司法管辖的用意。[4]
从以上不难看出清朝刑法的发展和完善,以及做出的贡献。它体现了各个朝代刑法的普遍特点,而且也做出了大胆的改革。为以后刑法的开拓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毫无疑问,封建社会刑法的集大成者是清朝。
参考文献:
[1]中国法制史。曾宪义。2007.5.
[2]刑法的演变和发展。邓鑫。2008.12.19.
[3]简议清末刑法变革。李秉勇。2003.6.22.
[4]中国法制史。曾宪义。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