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与清朝时期相比,国家在雷公山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司法政策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是不承认苗族习惯法的法律地位,取消了关于民族隔离的特别法.指导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民族同化.但是,国家法并没有取得独断地位,一般的民间纠纷主要是依靠习惯法处理.
本文主要探讨国家采取的法律控制措施
一、完善地方行政建制
民国初期,废除清朝时的府、州制,省下设道、县两级,雷公山地区及其周边的清朝时期的苗疆六厅全部改厅为县.1914 年,丹江厅改名为丹江县,台拱厅改名为台拱县,清江厅改名为剑河县,八寨厅改名为八寨县.古州厅改名为榕江县.1941 年撤丹江县,一部分划归八寨县,取丹江的丹字和八寨的寨字,改名丹寨县.一部分划归台拱县,取丹江的江字和台拱的台字,改名为台江县.黔东事变以后,1944 年 4 月重新在原丹江县地,设立雷山设治局.原划归台拱和八寨的丹江地方重新划归雷山设治局.1948 年 10 月 1 日又将雷山设治局改为雷山县.这样,3 个县名都发生了变化.
民国八年,开始在雷公山地区的苗族聚居地方设保甲.民国 21 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开始在鄂、豫、皖三省接近共产党根据地的地区建立保甲制度,以后逐渐推行到全国各地,苗族地区也不例外.民国《剑河县志》记载: "民国二十三年改屯堡为乡、镇、闾、邻,划全县为六区.二十五年改乡、镇、闾、邻为保甲."[1]
以雷山县为例,根据县档案馆的民国档案材料可以看出: 民国 24 年,雷山县政府下设区,区下设立联保,以下为保、甲.民国 28 年国民党又推行所谓"新县制",进一步强化保甲制度,苗、汉等族居民均以户为单位,户设户长; 十户为甲,甲设甲长; 十甲为保,保设保长.在保甲内实行连坐法,一家有事,全甲牵连,一甲有事,全保受累.在雷山县档案局保存有民国 34 年 7 月 14 日贵州省政府民厅户政科下发到雷山设治局的一份文件,其中有这样的内容: "查本年保甲编整一案,兹已由秘书处交商印就,即日寄发,关于编整期间,为顾及时效,业已签准将第一期开始编整之县,展期一个月,即自八月一日起开始筹备,九月一日起开始编整,十月底完成,特达,即希查照为荷."雷山县档案局还保存有民国 33 年具体的保甲花名册,还有民国 34年元月,当时的雷山设置局局长杨西横呈送给当时省政府的《贵州省雷山设治局乡镇编制报告表》.
从这些历史资料看,当时的保甲制度已经完善.民国 35 年,雷山设置局一科科长彭嗣竟写的《雷山今昔》一文中写到: 全局"计有九乡镇,六十二保、六一四甲、七七一一户、三四四零零人( 三十三年九月编整全局保甲户口之统计) "[2].苗族人口占雷山全县人口总数百分之九十五强.
关于县以下的政府部门及其保甲的人员编制情况,《西南少数民族雷山黑苗概况调查表》中记述得比较详细: "在国民党时代,县有县政府,乡镇有乡镇公所,乡镇公所之下有保、甲,保有办公处,甲有办事处.县政府为一县的最高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全县行政的责任,设有县长一人.为了便于推行各项行政工作,分设民、财、教、建、军五科及秘书室、会计室.秘书室设有主任秘书一人助理秘书二人或三人.会计室设有主任一人,科员若干人.各科设有科长一人,科员若干人.此外为了督导工作又设有督学技士指导员等若干人.乡镇公所为一县的奉上行下的机关,设有乡镇长一人,副乡镇长一人,干事若干人,书记一人.保办公处及甲办事处为执行工作之机关及行政最基层的机构,其人员设有保长副保长( 保干事) 各一人.甲有甲长( 多半采轮流制) .惟此中尚须特述者,即县级以上人员多为汉人,乡镇及以下人员则百分之九十八以上为苗人,这也就是因为汉人居城苗人居乡的关系.至于这些组织的隶属关系则为: 甲---保---乡( 镇) ---县."
二、以法律手段推行民族同化政策
人所共知的事实是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的社会,中华民族处于存亡的危机关头,孙中山先生曾经这样讲到: "按中国历史上社会习惯诸情形讲,我可以用一句简单话说,民族主义就是国族主义,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所以中国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人是一片散沙,这个原因在甚么地方呢? 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知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强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姓命.……这都是因为宗族观念太深的缘故,因为这种主义,深入人心,所以便能替他牺牲,至于说到国家,从没有一次具极大精神去牺牲的,所以中国人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展到国族."中华民族"要恢复民族地位,先要恢复民族的精神,实施起来,需有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要我们知道现在处于极危险的地位.
第二个条件,要善用中国固有团结.像家族团体和宗族团体大家联合起来,成一个大国族,团结结成了,国族团体有了,四万万人的大力量共同去奋斗,无论我们民族处于什么地位,都可以恢复起来,所以能知道合群,即是恢复民族主义的方法."[3]
孙中山先生的本意是认为要想实现中华民族的重新崛起,团结起来一致对外,就必须有中华民族共同的民族精神.民国三十二年,蒋介石发表了《中国之命运》一书,将孙中山的这一理论引入了极端,他在书中把满、蒙、回、藏、苗、瑶、黎等民族看作仅是汉族的大小宗支,不承认我国存在有少数民族.
蒋介石的观点又成为国民党在民族问题上推行同化政策的理论根据.民国三十四年至三十六年杨森统治贵州时,在全省范围内,动用军事行政手段,开动宣传机器,大搞民族同化活动.具体是针对反映民族特征的民族服装、语言及其他民族习惯.杨森公开讲: 要在"几年之内,使贵州听不到悬殊语言,看不到奇异的服装,找不出各族相互间的界限"[4].当时有这样的规定: "凡是少数民族,不分族别,一律改装,实行'四不准,一严惩的办法.'四不准是: 不准男人穿长衫,穿者剪掉; 不准妇女穿裙子,穿者脱掉; 不准妇女蓄长发,蓄者剪掉; 不准讲本民族的话,讲者处罚.一严惩是: 执行不严者,严加惩处."[5]
为此,杨森派出大批督办人员,到苗族聚居的剑河、台江、雷山和丹寨等县,强制推行同化措施,国民党的保安队等地方政府武装也积极参与这些活动.雷山县档案局的一份民国 34 年 9 月25 日的布告的底稿中,有"自布告之次日起,轮流警兵随时注意劝导及取缔"的内容.《西南少数民族雷山黑苗概况调查表》记载: "一九四二年省政府主席杨森颁布治边法令: 1. 改变边胞服装; 2.统一边胞语言; 3. 实行汉苗通婚等.其当时实施全是用强迫手段,且不甚适合人民需要,因而为男女老幼所痛心、愤恨."在民族调查的过程中,一些年龄大的人对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暴行还是记忆犹新.被强制执行的是县城附近和西部地理和交通条件相对好一点的地方.有些地方虽然比较远,但交通条件和地理条件相对好一些,也就遭遇到了军警的骚扰.雷山县望丰乡青山村位于正西部,走公路是 18 公里,从县城到凯里的第二条公路路过青山附近,国民党时期就修通了一部分.村中 70 多岁的老人讲,国民党时期的 1946 年左右,乡政府的人和保安队的人一起下来,用剪刀剪妇女的头发,强迫改变苗族的风俗习惯.在雷山县脚猛村,一位 74 岁的苗族寨老还记得在他 10 多岁的时候,国民党官兵来到村里,像土匪一样,抢妇女的衣服,剪妇女的头发.强迫苗族群众改变习俗.这一时期正是杨森任贵州省主席.在离县城比较远,国民党的军队没有进入地理位置相对偏僻的雷公山腹地的一些村寨推行民族同化措施.村中老人们都没有这样的记忆.1946 年时,台江县政府会议决定,苗族妇女剪发改装.在执行的过程中,遭到群众的抵抗,被迫废除决议.
三、法律禁止栽种鸦片
在查阅几个县民国时期的档案时,发现多起1940 年代关于处理鸦片问题的案例.从田野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看,说明国民党政府对民间公开的违法种植鸦片行为还是进行制裁的.从雷山县的民国档案记载看,有一份民国 37 年的《雷山县政府三十七年下半年度工作报告》,这份报告在禁毒问题的汇报中,谈到在雷山县实施的禁毒措施有:
第一,"组织禁烟宣导团于本年十月十五日出发深入各边区广为宣传,使一般乡民明白鸦片之害,偷种鸦片者必受法律最严厉之处分,而不敢以身试法,并采用联保连坐方式分层负责"; 第二,"组织查产团拟于最近出发逐乡查产,务使婴粟根株禁绝"; 第三,禁运售藏吸.
在雷山县的格头寨调查时,一位寨中七十余岁的老人介绍,民国时期在这里收税.当时格头村和邻近的雀鸟村是一个保,格头村当时有两个甲,罗家的人和杨家的人分别当两个甲的甲长.民间有纠纷告到政府时,政府也管.有个故事对我们了解民国时期国家的统治情况有启发,有人诬陷这两个甲都种了鸦片,县里把两个甲长都抓去,后发现两个甲都没有种,先把罗家的甲长放回,杨家凑钱把甲长赎回.雷山县的格头寨位于雷山县北部的雷公山腹地,没有通公路以前,从县城到这里是非常不容易的.
在台江县,1906 年清政府统治时的台拱厅开始禁种鸦片,但具体措施不力.1918 年,开禁鸦片,种、吸以及贩卖运输自由,政府征收特税,成为政府的重要税源.1936 年,国民党政府明令禁烟,县政府成立专门的禁烟机构,负责收缴鸦片,对种烟的村民进行处罚.从调查的情况看,政府的措施还是比较严厉的.根据 1958 年在反排寨的调查资料,在 1938 年,有人"被反动官吏彭安普诬赖违禁种烟,被罚款四十三块大洋."[6]台江县的反排寨位于台江县南部的雷公山腹地.
四、对民事案件的受理
从剑河县西部苗族聚居地方、雷山县和台江县境内多个调查点的情况看,苗族群众有将民间纠纷起诉到当时的国民党政府的,当时有专门的机构进行受理.村中长辈们回忆的情况是,一般的民间纠纷都主要是在民间依靠习惯法解决.如果有人上告,当时的政府也负责裁决民间的纠纷.2007 年在剑河县巫堆寨调查时,一位 80 多岁村民讲述了一个民国时期到镇远告状的案例.2009 年在台江县调查时发现了一些民国台江县司法处处理民间民事案件的案例.2011 年在丹寨县调查时,也发现了一些民国时期 1940 年代丹寨县司法处处理民间民事案件的案例,很多案件的当事人是苗族.
涉及到保长、乡长等官方的人员,民间无法处理的案件由官方处理.通过查阅国民党时期的案卷,也可以看出,即使是应该由政府处理的案件,最后也往往是在政府的干预下,依照民间习惯法处理了.民国 39 年 1 月,雷山县报德乡第六保 8 个村民代表,向国民党雷山县政府状告保长李贤贪污公款,而获受理.后来,李贤与八个甲长以及村民代表一起按照民间习惯法的诉讼方式达成协议,由李贤退还多收取的款.当时的县长批示到: "既经该双方愿意和解了息,应准销案."后李贤共退还给各甲大洋 13 元 6 角,此案了结.
五、重大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逐步收归政府
从历史资料的记载和田野调查案例看,民国初期军阀统治时期延续了清朝时期民间能够判处死刑的习惯法制度.国民党政府实际控制这一地区以后,雷公山地区一般的苗族民众的民间纠纷是由民间组织依照习惯法由寨老和保甲长一起处理,政府权力所及的范围内,重大的刑事案件是由当时的政府处理.根据 1958 年对雷山县掌批村的民族调查资料记载,挖墙凿壁进家偷盗等大的刑事案件,抓到犯罪人后,就解送到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关治罪[7].根据 1958 年在反排的调查资料,"自国民党反动派势力逐渐侵入反排以后( 约在解放前十年) ,'六方'已不能再按'勾榔'判死刑,但其他案件仍由他们负责解决."[8]
有一份雷山县档案局的资料记载,民国 37 年 6 月 4 日,震威乡第一保居民罗永臣的请求信是这样写的: "窃民胞弟永禄于凯里读书,民已于本三十七年三月五日挑运书籍行李带钱给伊,殊至鈩属大营坡,不幸被匪关洋抢去货物行李干净,当时认识该匪首罗,往占将枪头打民胸部,幸已脱险,转身报请乡公所,蒙乡长立派精干自卫班十余人及饬令第一二三保壮丁数十人,前往抢劫地包围搜索追击,拿获该匪首罗泽斌等三人,送到乡公所.那时也有化仟乡警卫干事皮君才、本局科长胡光前、大队附唐蒙高及本乡乡长潘明清共同讯问,该匪首罗泽斌等供称不讳.民早已列损失单及将情报请呈局追赔偿在案,迄今日久未蒙批示,民损失货物甚巨,无法可施,业已除呈请本乡公所外,理合备文前来恳祈.钧长鉴核,准予饬该匪首罗泽斌等退还原物,并祈依法究办以肃匪风,实沾恩便."后面的批示是: "缉获匪等已在依法讯办中,所请暂勿庸议附卷."这份材料是请示雷山设治局长,要求准予退还被土匪抢去的财物.这一案例也说明了雷山境内国家对严重犯罪的管辖以及政府应付事件的能力.
六、社会治安的维护
从调查的资料看,当时的社会治安并不好,特别是土匪横行,国民党政府无法控制民间的社会治安.以下几个实例可以说明问题.2006 年元月在台江县调查时,南宫乡记刀寨一位村民介绍,国民党时期,地方的保安团经常到村寨中抢东西,拉牛抓猪.中央军下来镇压保安团,并让老百姓举报保安团的行为,公告国家给予赔偿,举报属实的国家都赔偿了,但很多地方的老百姓都不敢举报.国民党统治的时候土匪很多.记刀寨由于太小无法自卫,土匪一放枪,村民们因为害怕就往山林里跑.
家里值钱的东西往往被土匪拿走.2009 年在台江县反排寨调查时,一位九十多岁的老人介绍,有一次,一股几百人的土匪进寨子时寨中村民没有反抗,寨子中的鸡、猪、牛等家禽、家畜都被吃光了,连山上田里的鱼也都吃光了.当时的政府也管不了,其他凡是反抗的的寨子都被烧了.后来土匪要求反排给 1000 元大洋,否则就要烧掉寨子.在寨子将钱凑齐没有交时,由于剑河的寨民反抗,土匪退走,就没有交.2006 年在剑河县巫堆寨调查时,一位 1924 年出生的苗族老人讲在其 13 岁的时候,被土匪绑架,给了 200 元大洋才被放回来.
七、税收与征兵
民国初期废除清朝时的屯军制,标卖属于国家的屯田,允许人们自由购买.民国前期因田亩未及编查丈量,至民国 27 年前后开始在雷公山地区编查土地,废清朝时的免税制度,民国《剑河县志》记载: "民国奉令办理土地陈报,不分公私田土一律编查,至三十年二月编查成果……除荒田免税地一千八百卅三亩四分外,尚有九万六千零四十三亩三分,合法币粮额三万七千九百四十三元三角一三分."[9]2003 年在雷山县脚猛村调查时,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讲到,国民党统治时期,苛捐杂税很重,一个火塘收五钱银子,同时还按田地收税、征兵.
这位老人还讲了当时寨子里的人给县长送礼的事,送礼时上面是鱼,中间是糯米饭,最底下放一层银子,县里要的税少,其他的寨子由于不送银子,摊派的税就多.2006 年在台江县反排寨调查时,一位九十多岁的老人讲到,清朝的时期不收税,民国期间的税收越来越重.
在田野调查过程中,各个村寨对国民党时期征兵的方式都描述到,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也就是三个儿子抽一个,五个儿子抽两个,当时人们都害怕当兵,遇到征兵的时候往往到处躲藏,2006 年 11 月在剑河县调查时,人们介绍了一些实例: 有一个青年为了逃避国民党政府抓兵,白天到处躲避,晚上睡在山上的牛棚里,最后还是被抓走,是用绳子捆走的.有一次,两户人家的儿子为了不当兵都跑了,其父母被抓到镇里,一家用 40 元大洋,另一家用一头牛才将人赎回来.
八、结语
清朝雍正六年以前,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境内的雷公山地区是历史上着名的生苗聚居地方,也就是国家没有控制的地域.清朝对现在的雷公山地区的征服是从雍正六年( 1728 年) 开始的,到雍正十一年五月结束.乾隆元年( 1736 年) 7 月开始,清王朝对雷公山地区的核心地域采用特殊的司法政策,当地的驻军内部以及汉族和苗族之间的争讼适用国家法,苗族内部适用苗族习惯法,由于当地除了屯军以外,汉族极少,直到清朝灭亡,当地的苗族聚居地方都是习惯法控制的社会.
在民国初期,军阀的统治势力基本上没有深入到雷公山地区腹地.虽然国民党政府加强了对雷公地区苗族聚居地方的法律控制,但是由于当地苗族特殊的历史传统和自然条件的限制,国民党政府法律适用的效果、范围和内容都是非常有限的.如以法律手段推行民族同化政策问题,基本上没有任何效果.政府直接处理的案件主要局限于重大的刑事案件,受理其他极少量普通民事案件的地域范围主要是局限于县城及其周围有限的地方.
由于战乱和当地苗族地区特殊的历史背景原因,关于当地各个县历史上法律控制问题的档案资料非常少,本文作者对这一地区的田野调查十多年间没有中断,文中使用了多年调查中获得的民间口述资料,否则要想成文都很困难.随着时光的流逝,民间口述的历史资料越来越难以获得,很多历史空白可能永远也无法填补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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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国) 彭嗣竟. 雷山今昔[M]/ /雷山县志编委会. 雷山县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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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廷贵,张山,周光大. 苗族历史与文化[M]. 北京: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6: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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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田雨等调查,杨通儒,龙济国整理. 雷山县掌披苗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M]/ / 贵州省〈苗族社会历史调查〉编辑组. 苗族社会历史调查( 二) . 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1987: 223.
[8]顾华,张文杰调查,罗时济整理. 台江县苗族的家族[M]/ /贵州省〈苗族社会历史调查〉编辑组. 苗族社会历史调查( 一) . 贵阳: 贵州民族出版社,1986: 392.
[9]( 民国) 剑河县志( 卷八) ·财务志[M]. 民国三十四年剑河石印局刻本,1965 年贵州省图书馆复制油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