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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州县官贪污贿赂和滥用职权行为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2161字
论文摘要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是指经济关系系统中履行一定的职能的人对经济活动所使用的财产,对所规定的管理经济过程的程序以及公民的经济权利进行贪利性侵害的总和。

  本文所研究的经济犯罪是指地方基层官员以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权谋利的行为。

  一、贪污贿赂类
  
  ( 一) 受所监临
  受所监临指的是官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非因公事而收受所辖区内百姓的钱财。这里的非法收受不仅仅指接受钱财的行为,也包含强迫或主动索取钱财的行为,即现在我们说的受贿、索贿的意图。受所监临的主体是一地区或一范围内有管辖权的主要官员,所以犯此罪的主要是指州县地方官员。地方官员的巧取豪夺带来的直接影响是当地百姓生活困苦不堪。宋太祖乾德二年庚子,平海军节度使陈洪进每年向上进贡的物品非常丰厚,“多厚敛于民”,他的亲戚、子弟之间也相互勾结,“交通贿赂”,贪污腐败,导致“二州之民甚苦之”.太宗雍熙四年,秦州长道县酒场官李益放百姓的高利贷多不胜数,甚至经常役使县内的官员帮他督促、收缴,比国家赋税还催的急。李益被抓后,押送御史台审讯,“丁丑,斩益”并且“削其家”.

  ( 二) 侵吞公款公物
  侵吞公物也就是监守自盗的行为,主要是一些主管仓库、场务以及押运船只的纲运官吏利用职权,贪污自己所管理、押运的公物,这类地方官员盗取财物后一般声称被盗或毁损,“曹州旧以使臣若军大将,人掌一纲,多侵盗。”

  犯此罪的地方官员也不少,如: 太祖时,蔡河务纲官王训等四人侵吞军粮后,怕被发现粮食短斤少两,于是把糠土参杂在军粮里面充数,而被“磔于市”.宋太宗也认识到地方官员私自侵吞国家钱财的危害,下诏: “诸路转运使及诸州长吏,专切督查知会官吏等,依时审视仓粟,勿致损败。其有计度支用外,设法变易,或出粜借贷与民及转输京师。如不省视而致损官粟者,虽去官,犹论如律。”“令诸州掌物务官吏亏岁课当罚者,长吏以下悉分等连坐。”统治者希望以此规范地方官员监守自盗的行为。

  ( 三) 收受贿赂
  官员因公事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地方官员收受贿赂有受财枉法与受财不枉法之分,不论事办没办成,只要有受贿的行为即可。地方官员们利用自己的职权对下收受贿赂,对上掩盖、欺瞒自己的行为,欺上瞒下、想法设法捞取好处。他们利用自己的关系网,收取贿赂,帮人办事,不仅损害了国家和百姓的利益,破坏了社会风气,而且使得交钱办事这种不可取的模式无限循环下去,官员们看到了唾手可得的利益,贿赂者则心想事成。

  宋代因为受贿而受到惩治的州县官员依然屡见不鲜。太祖开宝四年,太子洗马王元吉被处以弃市之刑,是因为他担任英州知州一个多月以来“受赃私故也”.开宝年间,曹翰攻克江州之时,屠杀当地百姓,无一存活,而当时百姓的田产则被江北的商人占有,于是太宗时下令,让江州地方官员寻找当地百姓的远房亲戚,将田地与房产悉数归还。当时的知州张霁,因为接受商人的贿赂而没有尽数归还,百姓上告此事,后“霁决杖流海岛”.太宗淳化四年,蔡州知州张绅“坐赃免”,但是后来有人替张绅辩解,恢复其官职,此时适逢考课院得知张绅贪污犯赃是真实的事情,“乃黜之”.

  二、滥用职权类
  
  ( 一) 滥用公款
  宋代各路州县都有公使钱,主要用于宴请、招待路过官员,也就是公务接待。公使钱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官员苛刻剥削百姓,在个人正式俸禄之外而给予他们的一种额外补贴,数量各有不等,“节度使,万贯至三千贯,凡四等。”“观察使,三千贯至二千五百贯,凡二等。”“刺史,千五百贯至五百贯,凡三等。”

  宋时用公款请客、行贿称作苞苴。用于招待官员的公使钱实际上被地方官员们多用来互相馈送,送往迎来,把公使钱当做自己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动用公使钱苞苴行贿,公款吃喝,使得公使钱成为地方官员的一种福利。宋仁宗庆历年间,泾州知州滕宗谅使用公使钱大摆酒席犒劳境内羌人,还用来资助游学的士人和故人,后来这一做法被御史梁坚知晓后弹劾之,在范仲淹的力保下,还是被“降一官,知号州”.

  ( 二) 额外征敛
  宋代县令的职责不仅是掌民政、行政、劝课农桑、平决狱讼,还要管理“户口、赋役、钱谷、振济、给纳之事”,“以时造户版及催理二税”.督催赋役不仅仅是县官的职责,也是官员考核的标准之一,所以县级官员都会挖空心思的多征收赋税,以增加自己的业绩。

  地方官员额外征敛的方式可谓是五花八门,种类繁多,他们不仅收取已经免除的赋税,还想法设法的多克扣赋税。藩镇的节度使通常派下属官吏监督百姓交租,量米的时候让米溢出斗斛,刮平后公然取走多余的粮食。天雄军的符彦卿侵吞粮食尤其厉害,于是太祖“遣常参官分主其事,乃出公粟以愧其心。”

  蜀地百姓一般用丝帛来折抵夏秋两税,后来丝帛市场价格越来越高,但是官府还是以之前的低价来冲抵,百姓损失很大,而这多余的差价自然是被地方官员堂而皇之的收入囊中了,后太祖下令: “西川诸州,凡以匹帛折税,并准市价。”情况才好转。

  总体来说,北宋前期统治阶级对地方官员的惩治力度较大,所以北宋的州县官员经济犯罪得到总体上的控制,南宋的政治状况恶化,虽然个别君主励精图治,但始终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官场风气。对于宋代州县官员经济犯罪的分析与研究,对分析整个宋代的历史是有重要意义的,而且对于现今防范地方官员贪污枉法也有一定裨益。

  参考文献:

  [1][俄]阿·伊·道尔戈娃主编。 犯罪学[M]. 赵可等译。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0:458.
  [2]续资治通鉴[M]. 北京: 中华书局出版社,1979.
  [3]宋史[M]. 北京: 中华书局出版社,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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