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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来五代十国法制史的研究综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9057字
论文摘要

  20 世纪 90 年代初,法史学者张晋藩提出,“新中国建立 40 年以来,中国法制史研究有了长足的发展”.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学界专门研究五代十国法制史的成果并不丰硕,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根据通识性理解,五代十国乃唐中叶以来藩镇割据局面之延续,因而历代学者一般对五代十国法制的评价都不高。其法制状况以清代学者赵翼的论断为代表:“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视人命如草芥,动以族诛为事”.这种定性化认识的影响根深蒂固,持续至今。从既有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类文章来看,基本上见不到涉及五代十国法制史研究述评的。所以,本文拟对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大陆五代十国法制史研究成果作一述评,兼带探讨唐宋法制史研究应有的两个转变,以期学界能加强这个领域的系统研究。

  一、宏观中的微观:制度史类著述对五代十国法制史之研究
  
  这类研究成果着眼于宏大的中国古代制度史层面,将五代十国法制史看作“制度史”的组成部分进行阐释,制度主要涵盖了古代政治(包括行政、监察等)、经济(包括财政、税收等)和军事制度等领域。由于关涉法制的内容分散到制度史类著作的各个部分,为数不少,故这里尽量拾捡重要著述述评之。首先是在政治制度史方面,此类著作最为典型。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 5 卷)》(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版)、《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卷)》(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版)在论及隋唐五代政治制度时,设有专门章节探讨五代司法制度,而在论及五代行政体制、监察、财政管理、军事等方面的制度时,又涉及到五代相关法律。荣真《中国政治制度史》(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亦是这种情形,不过论述相对简略。还有未单列章节探讨五代十国法制的著作,比如:张鸣《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左言东编著《中国政治制度史》(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蔡放波主编《中国行政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等。古代监察和俸禄制度研究成果中有不少涉及五代行政法的,代表作有:贾玉英、孔繁敏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人民出版社 2004 年版);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等。近年来,有学者在探讨唐宋政治变革时,涉及五代十国行政法制问题,如陈长征《唐宋地方政治体制转型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贾玉英《唐宋时期中央政治制度变迁史》(人民出版社 2012 年版)等。

  就政治制度史论文而言,囿于篇幅,探讨较之著作直接得多,一般都以五代十国断代,兼及法制问题。因这类文章数量较多,故仅举要述评之。五代十国政治体制,特别是官制和中枢体制(宰相制度)发生变化,这与行政法有关,重要论文有:曾小华《五代十国时期的任官资格制度》(《杭州师范学院学报》1997 年第 5 期);戴显群《关于五代宰相制度的若干问题》(《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科版)》2001 年第 3 期);张金铣《南汉割据及其政治设施探析》(《合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4 年第 1期);李全德《晚唐五代时期中枢体制变化的特点及其渊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 年第 6 期);邬丽丽《五代中枢机构的变化》(《北京教育学院学报》2007 年第 2 期)等。

  其次在经济和军事制度史方面,情况同政治制度史类著作差不多,都是在论述各朝经济或军事制度时,涉及五代十国法制。其中,武建国《五代十国土地所有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年版)和杜文玉《五代十国经济史》(学苑出版社 2011年版)非常典型,二书虽为研究五代十国经济史专著,却有不少内容兼及经济法。此外,代表论文有:

  张泽咸《论田亩税在唐五代两税法中的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1986 年第 1 期);林鸿荣《隋唐五代社会的林业税制》(《古今农业》2002 年第 4 期);陈明光《论唐五代逃田产权制度变迁》(《厦门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 年第 4 期);陈明光《五代财政中枢管理体制演变考论》(《中华文史论丛》2010 年第3 期); 王明前《五代财政体系与货币政策初探》(《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 年第 3 期)等。关于军事制度史,著作举一例,季德源主编《中国军事制度史(军事法制卷)》(大象出版社 1997年版)以专章简略探讨了五代军法的形式、内容及特点等,相关论文有:王仲荦、田昌五等《中晚唐五代兵制探索》(《文献》1988 年第 3 期);齐勇锋《五代藩镇兵制和五代宋初的削藩措施》(《河北学刊》1993 年第 4 期);来可泓《五代十国牙兵制度初探》(《学术月刊》1995 年第 11 期);徐莹秋、曾育荣《五代宋初侍卫亲军制度相关问题探讨》(《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9 年第 6 期)等。

  最后要指出的是,目前已有不少直接研究五代十国制度史的成果,这些成果中又直接涵盖了法制的内容。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是较早出版的一本专著,其第二章政治制度研究中就有“法律制度”,而第三章经济制度研究中涉及经济法。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学者杜文玉陆续发表五代十国专题论文,这些论文最终辑成《五代十国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一书,该书全面探讨了五代十国诸项制度,其中包括“立法成就与司法制度的变化”一章,学界对此书评价颇高,已存书评多篇。本世纪初以来,学者任爽指导研究生完成硕士学位论文数篇,这些论文最后汇成《十国典制考》(中华书局 2004 年版)和《五代典制考》(中华书局 2007 年版)二书,以专章分类考述了五代十国法律制度。

  上述研究成果的共同特点在于:由于法制只是其中一小块内容,故所占篇幅较少,难以对五代十国法制问题进行系统探讨;另外,成果的研究重心“仅仅是设计意义上的制度,不是运作意义上的制度,不多考虑法律制度的实际运作”.

  二、沉默中的发展:中国法制史教科书和著述对五代十国法制史之阐述
  
  一直以来,法史学界对五代十国法制的研究比较沉默,原因或如张晋藩先生所言:“五代十国时期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制历史上最黑暗的一页,而且寿命之短,也是自古及今所罕见,因而多少年来,人们大 多 耻 于 提 及,更 谈 不 上 平 心 静 气 的 研究。”所以,在中国法制史领域,法制史教科书和法史学者的部分著述成为五代十国法制史研究成果的载体。

  我们首先来看中国法制史教科书。法制史教科书是法史课程的核心教学材料,本应全面、系统和准确,但当下法史教科书却少有涉及五代十国法制的内容,即便涉及亦难独立成章,大都并入隋唐或宋朝法制部分简略述之。由于在中国大陆法史教科书数量不菲,这里以 2006 年以来出版的部分教科书为例说明问题。很多法史教科书未涉及五代十国,比如: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汪世荣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占茂华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孙光妍主编《中国法制史》(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沈晓敏主编《中国法制史》(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等。当然也有法史教科书关注及此,例如: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郑显文主编《中国法制史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1 年版);马志冰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等。不过这些教科书大都继承宋代以来的学术传统,对五代法制持“滥刑”的观点,以郑氏主编教科书为例,归纳五代法制特点时云:“五代时期社会动荡……各割据势力为了生存,对百姓横征暴敛,滥用刑罚,因此,五代也是中国古代司法最为黑暗的时期。”这也正好印证了张晋藩先生前面那段评论。

  其次是法史学者部分著作涉及五代十国法制的内容。学者张晋藩的成果较为典型,20 世纪末由其主编的大部头《中国法制通史》(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10 卷本出版,其中第 4 卷为隋唐部分,就以专章对五代立法概况、法律的基本内容与特点、司法制度等三个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张先生所著另一书《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8 篇“中华法系成熟与定型的唐法制”中,也以专节论及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此外,还有一些研究法史具体领域的著作涉及五代十国,譬如: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中有五代审判制度的内容;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 2008 年版)中论及五代死刑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五代监狱制度诸如后唐明宗敕设病囚院等很富特色,故法史教科书或著作一般都会提到这些制度,如学者张晋藩著作评价后周世宗狱政建设“在中国狱政史上 是 颇 有 价 值的”.这一点在中国监狱史著述中显得更为突出,比如:王志亮《中国监狱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杨习梅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9 年版);万安中主编《中国监狱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曹强新《五代监狱制度考略》(《理论月刊》2010 年第 10期)等。

  三、探索中的回归:直接研究五代十国法制史之著述
  
  这类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学术论文。依中国知网检索,20 世纪 80 年代,杜文玉、李洪涛《五代立法与司法制度初探》(《思想战线》1986 年第 4期)一文开直接研究五代十国法制史之先河。更难能可贵的是,杜文玉在《五代刑法残酷说质疑》(《渭南师专学报》1992 年第 1 期)中提出了与主流相左的看法,即五代刑法残酷的观点根据不足,对五代刑法应重新评价,原因在于:(1)五代刑法残酷仅在很短时期表现,无法代表整个五代的情况;(2)从五代新出现的刑名分析,刑法残酷说不能成立;(3)五代司法制度和防止滥刑的措施,可以保证社会基本在法制轨道运行;(4)唐律的立法原则破坏于中唐,而非五代时。这种看法少数学者也是同意的,郑学檬就认为:“五代十国的法律制度,因社会动乱频繁、王朝更迭较快而屡遭破坏,问题较多。但 是,不 能 说 这 一 历 史 时 期 毫 无 法 制 可言”.

  此后,马小红《简析五代的立法状况》(《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 年第 2 期)一文对这种观点作了进一步说明,通过对五代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和立法机构的变化之考察,认为:应把“重典”与“滥刑”区分开来,滥刑某种程度是对“轻典”的补充,五代是一个典型的立法同司法脱节的社会。拙文《论五代后唐刑事法制之变化---兼驳五代“无法”、“刑重”说》(《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 2 期)也通过对五代时期具有典型意义的后唐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全面分析,得到了相似的结论。

  其他论文还有:侯雯《五代时期的法典编订》(《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 年第 3 期);高新生《十国吏治与行政法初探》(《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1 年第 6 期);林鸿荣《隋唐五代时期的林业法制》(《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 年第 1 期);王俊《略论五代法制对宋朝的影响》(《法学杂志》2007 年第 4 期);连宏《五代刑罚制度的变化》(《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 年第 4期);刘云《先秦至五代时期财产继承诉讼制度述略》(《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9 年第 1期);岳纯之《论唐五代法律中的十恶与五逆》(《史学月刊》2012 年第 10 期);韩伟《唐五代买卖中的违约处分:一种习惯法的视角》(《民间法(第 11卷)》,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等。这些论文就不同问题对五代十国法制进行了研究。

  21 世纪初以来,一些硕士学位论文对五代法制进行了相对详细的专题研究。刘琴丽《五代司法制度研究》(陕西师范大学 2001 年硕士论文)是较早的一篇论文,这篇论文正是在学者杜文玉指导下完成的,该文通过对五代起诉、证据、审判、强制措施、执行及监狱管理等诸项制度的研究,总结出五代司法制度的特点。而刘氏的另一论文《五代巡检研究》(《史学月刊》2003 年第 6 期)也涉及五代法制的内容。此后,经过多年沉寂,2010 年以来又相继出现多篇论文,重要的有:张少利《五代司法体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2010 年硕士论文);章健《五代刑事法律制度变化及其影响》、张建《五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及影响》(西南政法大学 2011 年硕士论文);刘本栋《五代至北宋初期刑部制度研究》(河南大学 2011 年硕士论文)等。这些论文对五代部门法律和司法机关进行了专题研究。这些直接研究成果表明,法史学界已经开始注意五代十国法制史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新的、更客观的观点。

  四、学术观念与研究方法之审视:兼论唐宋法制史研究的两个转变
  
  学者黄永年言:“在中国古代史的研究领域里,五代十国史的研究是一个薄弱环节,多数仅在研究隋唐史的最后捎带一下,对其制度的研究尤为单薄。”

  这个说法套用到五代十国法制史研究上也是合适的。综上可见,制度史类著述、中法史教科书和著述对五代十国法史的研究基本是间接意义上“捎带一下”,直接研究的成果寥寥,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学界无法系统、全面地展开五代十国法史研究。究其原因当然有史料方面的---五代十国史料简略、零碎,这一点已有学者指出,或就史料收集运用作出样本。更重要的原因则在传统学术观念的影响。入宋后,各阶层对五代法制没有好感,赵匡胤云:“五代诸侯跋扈,有枉法杀人者,朝廷置而不问。”明末清初思想家王夫之说:“自唐宣宗以后……天下之无法,至于郭氏称周,几百年矣。”

  这些看法逐渐形成了五代滥刑或无法的学术观念,自然研究五代法制便无价值。较之于五代,十国法制的研究就更少了,这同样是受传统学术观念之影响,后世史家奉五代为正统,十国为僭伪。《旧五代史》中有“僭伪列传”,而现藏苏州碑刻博物馆、我国唯一的石刻帝王世系图“帝王绍运图”中亦刻有“五代(指十国)僭伪”字样。在正统思想影响下,僭伪国的法制自无必要加以注意。

  实际上,法史学界对五代十国法史的研究有很好的契机,那就是 20 世纪初,京都学派创始人、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提出“唐宋变革论”,之后围绕这个命题产生了不少学术成果,东亚各国学界对此已形成基本认识。这一命题亦可从唐宋法制演变的角度加以印证,遗憾的是法制史领域成果并不多见。近年出版的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 2010 年版)一书很典型,它对唐宋变革期的法律形式、法典修订方式和修纂体例、刑罚、奴婢制度、财产继承制度、契约文书制度等问题作了全面研究。此外,还有学者注意到,例如:毕巍明《“唐宋变革论”及其对法律史研究的意义》(《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 年第 4 期);陈景良《法律史视野下的唐宋社会变革》(《公民与法》2012 年第 2 期) 等。从这些著述来看,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趋势,即“重唐宋、轻五代十国”.学者邓小南提出:“五代时期之所以重要,原因之一在于它的过渡性。它是一个破坏、杂糅与整合的时期。”

  所以,唐宋法制史研究在观念层面需要转变:五代十国既是唐中期以来军阀割据局面的延续,同时也是唐宋变革的重要过渡期,就法史研究而言,在观念层面应由五代“乱世期”滥刑或无法,向“过渡期”法制演变转变。这是一种学术观念关注焦点的转变,过渡必然伴随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传承演变,因此,唐宋变革视域下的五代十国法制史具有独立研究价值。

  这里可举史载一案例分析之。《册府元龟·刑法部·议献第三》(《五代会要·议刑轻重》卷 9 有类似记载)记载了一件命案的裁断过程:后唐天成二年(927 年)七月,平恩县民高弘超的父亲被同乡人王感杀害,于是高弘超持利器杀死王感,替父报仇,而后投案自首,大理寺裁断以故杀罪论处。刑部员外郎李殷梦复覆此案,援引唐代长庆二年康买德、元和六年梁悦替父复仇的两个判例:

  伏以挟刃杀人,案[按]律处死,投狱自首,降罪垂文。高弘超既遂复雠,固不逃法,戴天罔愧,视死如归,历代已来事多贷命。长庆二年有康买得,父宪为力人,张莅乘醉拉宪,气息将绝,买得年十四,以木锸击莅,后三日致死。敕旨:“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义,宜减死处分。”又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杀父之雠,投县请罪。敕旨:“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请罪,自诣公门,发于天性,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从减死。”方今明时有此孝子,其高弘超若使须归极法,实虑未契鸿慈。

  显然大理寺和刑部对案件意见相左,案件最终交皇帝裁决,明宗帝颁敕云:“忠孝之道乃治国之大柄,典刑之要在……人伦至孝,法网宜矜,减死一等。”

  1939若在唐宋变革视域下考察此案,首先,可以看到,唐律的主体地位,“按律处死”即有所指,同时儒家法律观支配下的中国古代社会并未完全断裂,即便是五代乱世,儒家孝悌观仍为断案之重要评判标准,这无疑是一种对西汉以来儒家正统法律观的传承。其次,后唐司法时援引唐代判例清楚反映出五代法制的过渡性,因为在唐代律令制下,司法活动中“例”的使用还很罕见,入宋后使用例才普及起来,这一点正如宋臣彭汝砺云:“刑部自祖宗以来法与例兼行。”而案例中五代司法对例的运用,体现了例这种法律形式在唐宋间是如何得以传承与发展的。

  类似案例在五代十国史料中十分零碎,却也为数不少,可以成为我们研究唐宋变革视域下五代十国法制史的基础材料,于是唐宋法制史研究应有第二个转变---五代十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这也是一种法史研究方法的转变。20 世纪后期以来,学者黄宗智开始倡导中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他认为“实践历史”可表述三个交错却又不完全相同的含义:相对理论而言的、相对表达而言的和相对制度而言的实践历史,同时“也包含它们经过与理论、表达和制度之间的互动而体现于实践的历史”.

  黄氏专著《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年版)率先运用诉讼档案(即法律实践的记录)研究清代法制,展示了清代司法细腻、立体的过程,并得出独到结论。时至今日,明清以前的诉讼档案几不存世,这种研究方法能否推进运用于对前代法制的研究?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只能以史载司法案例为基础材料进行研究。入宋以来,史家编集历史文献中零散却丰富的五代十国司法案例,为五代十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提供了可能。这里再举一个案例分析之。《旧五代史·明宗本纪五》(《册府元龟·帝王部·慎罚》卷 151、《容斋三笔·五代滥刑》卷 7有类似记载)记载了一起死刑案件:天成三年(928年)正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两个百姓“以竹竿习战斗之事”,明宗命其女婿、武人出身的石敬瑭处置此案,石氏未加深究而杀之,后来枢密使安重诲上奏,方知只是“幼童为戏”,于是,明宗颁诏自咎“失刑”,对案件作出善后处理:亦以浑公儿诳诬颇甚,石敬瑭详覆稍乖,致人枉法而殂,处朕有过之地。今减常膳十日,以谢幽冤。其石敬瑭是朕懿亲,合施极谏,既兹错误,宜示省循,可罚一月俸。浑公儿决脊杖二十,仍销在身职衔,配流登州。小儿骨肉,赐绢五十匹、粟麦各百石,便令如法埋葬。兼此后在朝及诸道州府,凡有极刑,并须子[仔]细裁遣,不得因循。

  通过此案不难看到武人司法时滥刑的一面,石敬瑭轻易“致人枉法而殂”便很明显。但是,若将石氏滥刑看作是一种法律实践,那么官方的表达却并不如此,明宗事后的自咎诏已充分说明问题,这里官方表达与法律实践之间发生了背离。背离还不仅仅在此,天成二年二月,大理少卿王郁上奏:“凡决极刑,合三覆奏,近年以来,全不守此。伏乞今后前一日令各一覆奏”,奏疏经明宗批准成为制度,显然这项死刑复奏制度没能完全执行,石敬瑭之后的法律实践与制度也是强势背离的。案件中,同为武人出身的安重诲的上奏对于纠正冤案十分关键,然而本案中安氏的实践与自己它次法律实践仍有背离。《新五代史·安重荣传》(《旧五代史·安重荣传》卷 98 有类似记载)记载了一件案例:“有夫妇讼其子不孝者,重荣拔剑授其父,使自杀之,其父泣曰:‘不忍也!’其母从傍诟骂,夺其剑而逐之,问之,乃继母也,重荣叱其母出,后射杀之”,这个案例中安氏的法律实践可谓军阀专权式的滥刑。据此,我们可以观察到五代十国法制运作的多维面向,无法简单地以“滥刑”这种一维线性认识去理解,而要做到这一点,则需要全面收集、整理史料中的司法案例,然后以“案例群”为基础,运用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方法去分析这些案例。

  如若回到前述观念转变层面,将这一案例纳入唐宋变革视域下分析,仍旧可以发现五代法制的过渡性。明宗诏体现的儒家恤刑慎杀观自不待言,这无疑是一种对正统法律观的传承。浑公儿刑罚中的脊杖、配流反映出五代对唐后期以来刑罚演变趋势的继承,即“唐已有决杖配流之法”,入宋后又在此基础上继续发展,逐渐形成法史教科书所讲宋代以“折杖法”“(刺)配役刑”等为特色的新刑罚体系,很显然五代十国时期是唐宋刑罚演变的重要过渡期。同样,在死刑适用程序上,贞观年间,唐太宗确立的死刑复奏制度---“天下决死刑必三覆奏,在京诸司五覆奏”,入宋后曾发生过两次讨论,但终未恢复唐代旧制。通过本案亦可看到,死刑复奏制在五代法律表达和实践方面的悄然变化,影响到后来的宋代,这同样有一种过渡期的表征。

  不过,要是没有观念的转变则很容易只看到滥刑,忽视案例所展现出的唐宋法制变革的一面。

  通过上面的论述,可以发现,唐宋法制史研究中观念的转变和五代十国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方法的并行运用,能够促使学界逐渐丰富五代十国法制史研究成果,全面、准确地把握唐宋变革期法制的传承演变过程,同时,尽量避免法制史研究“最终几乎等于是一种‘博物馆’珍藏品似的研究,缺乏对实践的关心,以及对过去和现在的现实感”.

  当然,这里有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涉及五代十国的史料本就不多,涉及法制(包括立法和司法案例)的显得更加琐碎,还有赖于宋代以来文献资料的记载,这需要先期做大量艰辛的法制史料辑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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