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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制改革与徙刑的关系角度论述汉代徙刑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7-12 共7907字
论文摘要

  汉代的徙刑承秦之迁刑, 发展为北朝以后的流刑,虽非正刑却在文献中屡屡出现,甚至常与“减死一等”连用,在两汉的刑罚系统中占有特殊位置。 早在 20 世纪 50 年代,日本学者久村因、大庭脩就陆续发表了相关文章.70 年代以来秦汉法律简牍的发现,极大地推动了法制史的研究,有关徙刑的研究也随之增多,如宋杰、冨谷至、蒋廷瑜、连宏等人都从不同侧面论述了秦汉的迁徙刑. 对汉代徙刑研究比较深入且系统的则有邢义田、陶安等人的论著. 然而这些著述多集中于描述徙刑的施刑形态和社会意义,很少涉及徙刑内部的发展过程。 本文从刑制改革与徙刑的关系角度展开论述,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文武二帝的刑罚改革与徙刑的产生
  
  《说文解字·辵部》云:“徙,迻也,从辵。 ”清人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说:“挈此置彼曰迁,舍此之彼曰徙。孟氏曰:迁其重器。又曰:死徙毋出乡。观此,则迁徙之义可概见矣。”由此观之,近代学者合称为迁徙刑的秦迁与汉徙并不能等同; 但二者的承续关系则不可抹去。 秦代的迁刑在汉代前期得到延续,《二年律令》中仍有关于迁刑的律文,但仅用于犯有重罪的诸侯王, 究其原因可能与汉文帝刑法改革后迁刑的衰落有关。

  1.文帝的刑法改革与迁刑的式微
  汉文帝十三年的刑法改革内容主要是废除肉刑、设定刑期,虽未提及迁刑,却为其消失带来决定性的影响。 这次改革调整了原有的刑罚等级序列,失去肉刑的辅助和永久的刑期, 徒刑的惩罚力度大大降低,与死刑之间的等级间距增大,无法执行惩重罪之功能。 相比之下,迁刑作为一项虽不服劳役却永久移居的惩罚措施,惩罚力度则相对提升。 这与秦汉社会普遍存在的安土重迁观念有关, 美国学者布迪和莫里斯指出,“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祖宗崇拜的宗教意识形态”,“正是这种宗教信仰构成上述安土重迁情感的精神源泉”. 祖先崇拜固然使人们热恋故土,而辽远的边界线与中土的自然、人文景观的差异也真切地存在,正如晁错所言:“夫胡貉之地,积阴之处也,木皮三寸,冰厚六尺,食肉而饮酪,其人密理,鸟兽毳毛,杨粤之地少阴多阳,其人疏理,鸟兽希毛,其性能暑。 秦之戍卒不能其水土,戍者死于边,输者偾于道。 秦民见行,如往弃市,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 ”84名轻罚重的现实必然导致对迁刑合理性的质疑,因此其衰落可以预见。

  2.汉武帝时连坐之徙的产生
  (1)太初年间的刑法改革
  虽然史籍并无明确记载, 但种种迹象表明武帝太初年间存在着一场刑制改革, 至天汉年间则出现了第一宗作为连坐刑之徙的案例,《汉书》卷 54《李陵传》载,“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 关东群盗所指当为武帝本纪中泰山、琅邪境内的叛逆者,《汉书·武帝纪》云:“夏五月,……骑都尉李陵将步兵五千人出居延北,……泰山、琅邪群盗徐勃等阻山攻城,道路不通。 ……冬十一月,诏关都尉曰:今豪杰多远交,依东方群盗。 其谨察出入者。 ”

  据传记,李陵出兵之时约在天汉二年九月以后,本纪将其投降一事列在关东群盗谋反以前, 当是为了叙述事件的完整性,其具体时间应以传记为主。 本纪所云“东方群盗”在时间和称谓上都与传记里的“关东群盗”相合。 群盗谋反大逆,主犯当腰斩,家属徙边,这与后来的大逆不道罪主犯腰斩、缘坐者徙边相似,姑称其为连坐之徙。 总而言之,第一例连坐之徙就发生于太初改革之后三五年间, 其产生与太初改革密切相关。

  (2)汉武帝时的版图扩张
  武帝时期, 汉朝的疆域在南北两境发生了重要变化,尤其是首开河西和重夺岭南,给边界的防守带来极大的压力。 为了维护战争成果,边境急需大量戍卒,和更多的定居人口,故政府通过各种方法向边地移民,徙谪、迁民无所不施。 河西地区处于强敌匈奴的威胁之下,移民迫在眉睫。 《汉书》卷 28《地理志下》云:“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时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鬲绝南羌、匈奴。 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誖逆亡道,家属徙焉。 习俗颇殊,地广民稀,水屮宜畜牧,故凉州之畜为天下饶。 ”可见徙河西首选对象即是报怨过当和誖逆亡道者的家属,这也印证了徙群盗妻子于边的记载。

  二、元成以后的减死一等徙边刑
  
  1.轻刑政策与减死徙边的产生
  《晋书·刑法志》云: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 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

  元帝“柔仁好儒”,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律 、令烦多而不约,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罗元元之不逮,斯岂刑中之意哉! 其议律、令可蠲除轻减者,条奏,唯在便安万姓而已。 ”《晋书·刑法志》所云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即当发生于下诏后。 其后,成帝又下令“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 哀帝时更加大规模减省死刑,四十二种情况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并成为常法。

  德国学者陶安认为徙迁刑的产生与赎死制度的废除有关:武帝时开始的“赎死”制度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宣帝神爵元年赎死遭到儒家的猛烈批判,经过一番争论,最后被废除,而以减死来代替之。 随之带来官吏私下受贿以减免死刑的问题,故赎死以另一种方式继续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又产生了以徙边来加重髡钳城旦刑的办法. 这种观点很有启发性,但是陶氏随后提出,成帝时解万年徙敦煌即是徙作为髡钳城旦舂附加刑的第一例,这一点值得商榷。《汉书》卷 10《成帝纪》云:“万年佞邪不忠,毒流众庶,海内怨望,至今不息,虽蒙赦令,不宜居京师。 ”解万年在筑昌陵一事中欺瞒天子、毒害百姓,但尚未被发觉就经历了一次大赦, 此赦当是永始元年六月立皇后赵氏之大赦。 赦前事不予追究是汉代司法实践的原则之一。 《汉书》卷 12《平帝纪》云:“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洒心自新之意也。 ……自今以来,有司无得陈赦前事置奏上。 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追究赦前事的官员还会受到责罚,如卷 76《王尊传》所载王尊因此被左迁高陵令之事。 纵使如此,解万年所犯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犯在赦前,却又不得不示以惩罚,因此徙往远方。 与他遭遇类似的还有孙宠、右师谭、董贤父兄等,他们都是“虽蒙赦令”,“不宜在中土”或“不宜居京师”. 王莽时期也有类似的购赏科条:“大尹、大恶及吏民诸有罪大逆无道、不孝子,绞,蒙壹功[无]治其罪,因徙迁□,皆以此诏书到大尹府日,以……”. 这些有大逆无道罪的吏民、不孝子以及当绞杀的人一旦获得了军功,就可以不治罪,徙迁远方。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蒙赦令”或“蒙壹功”已然得到承认, 因此他们被徙之时的身份是庶人而不是罪犯, 没有任何证据能说明这些人还要服髡钳城旦舂的刑罚, 所以并不能将解万年看作髡钳城旦舂加徙边的第一人。

  第一个被处以髡钳城旦舂并徙边的人当是哀帝初年的薛况。 薛况刺杀申咸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哀帝命群臣杂治,御史中丞众等认为:“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 ”廷尉直认为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 与谋者同罪。 诏书无以诋欺成罪。 ”杨明当以贼伤人不直,薛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 哀帝最终判定薛况“减罪一等,徙敦煌”. 宋祁曰:“罪字上当有死字。”

  鉴于文献记载中其他的徙边案例皆是与减死罪一等连用,宋祁的意见可以采纳。 可见, 哀帝应该是吸取了两派的意见, 以大不敬罪治之,但是原心定罪,又以减死来原宥之,故减死罪一等徙敦煌。 建平二年,骑都尉李寻、司隶校尉解光也被“减死一等,徙敦煌郡”,其后减死一等徙边成为常用之法。

  2.髡钳城旦舂与附加之徙
  以上观点必须建立在一个前提之下, 即髡钳城旦舂就是减死一等的法定刑罚, 但是不少学者对此留有怀疑。 韩树峰先生就曾说:“到西汉末年,死罪之下为徙刑而不再是徒刑”, 邢义田认为减死一等的处罚不一定是髡钳,还包括完城旦、鬼薪、归家、遣归本郡等方式. 我们需要论证的是,“减死一等”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用语,其所指是唯一的。《三国志》卷 13《魏书·钟繇传》云:“夫五刑之属,著在科律,自有减死一等之法,不死即为减。 ”裴松之注引袁弘语:“今大辟之罪,与古同制。 免死已下,不过五岁,既释钳锁,复得齿于人伦。 ”

  这段引文和注文是三国时期魏国的材料, 但也可以反映汉代的情况,主要说明两个问题:(1)死罪减等即可称为减死。 (2)减死一等是一项刑期为五年的刑罚。“减死”应包括减死一等、减死二等、减死三等及以上,且每个等级都有严格的法律称谓。 《汉书·哀帝纪》载,御史大夫赵玄因罪被处“减死二等论”,同一事情在《五刑志》中作“玄减死论”,在《朱博传》中作“减玄死罪三等”. 其中“减死”应是一种笼统的表述,纪、传虽相抵牾,却证明了减死二等和三等的存在。

  《晋书·刑法志》云:“故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 ”梁武帝时期“制刑为十五等之差”,除枭首和弃市两等死刑之外,还有十四等生刑,最高为髡钳五岁刑笞二百,最低为罚金一两,一共是十六等刑、十五等之差.

  由于与晋律前后相续,这十四等生刑很可能本于晋律的十四等生罪。 唐律称“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又有“减死一等流三千里”、“减死二等合徒三年”之说. 可见,“减死”的各个等级在历朝法律中都有特定内涵。

  汉代的“减死”也同此理,将前后《汉书》所载两汉减死之例列表如下:上表所列减死方式有髡为城旦、髡钳、笞二百、徙、归家和完为城旦、鬼薪。 髡为城旦和髡钳都是髡钳城旦舂的省称,笞二百则是髡钳城旦舂的附加刑。

  东汉诏书多次出现“减死一等,勿笞”,“髡笞”连用也常见,梁武帝时最高的徒刑是髡钳五岁刑笞二百,可见汉代的髡钳城旦舂本就包括笞刑在内, 只是在有些情况下特别说明不加笞,例 13 以笞二百代指主刑髡钳城旦舂。 例 2 和例 16 两例归家,其一为昌邑王刘贺之师王式,“得减死论,归家不教授”,并未言明在归家之前有无受到刑罚,王式自称“刑余之人”很可能是因为受过髡钳城旦之刑[7]P3610;另一个是将作大将翟酺,《华阳国志》卷 10 中《先贤士女总赞》云:“权贵诬酺及尚书令高堂芝交構,免死。 ”免死归家是皇帝的恩典,未经减死的法律程序,两相比较当以《华阳国志》用词更为准确。 例 6 减死为完城旦恰恰说明减死并不只是减死一等,还可以包括减死二等、三等及以上。

  剔除了减死之例后,余皆减死一等。 其中有两例“国除”和“夺爵土”,一例鬼薪,其余七例皆为髡钳城旦舂、徙边和输作。 先看例 11 和例 17,犯罪主体身份皆为列侯。 前者国除是与“减死一等”并列的处罚,而非最终的结局;后一例中胡广是育阳安乐乡侯,韩縯曾任司徒,遵循公孙弘以来的常制亦当有列侯之爵,孙朗的爵位不明,《胡广传》总称之为“夺爵土,免为庶人”. 《东观汉记》曰:“并坐不卫宫,止长寿亭,减死一等,以爵赎之。 ”《韩棱传》则云:“演坐阿党抵罪,以减死论,遣归本郡。 ”三段描述以《东观汉记》最为详细,据其所述,三人是先被处减死一等之刑,又得以爵来赎此刑,因此得以免为庶人,并非是直接减死一等免为庶民。 例 7 中被判鬼薪之刑者刘辅是河间宗室。 汉惠帝曾有诏书“上造以上及内外公孙耳孙有罪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皆耐为鬼薪白粲”. 文献虽也有宗室被判为城旦刑的,但是情况都比较特殊,一个是因为累犯加刑;另一个是“使人杀人”,当处弃市却“髡为城旦”,可能是已经受到皇帝恩赐的结果,因此没有反例能够证明此令已然失效。 从惠帝至成帝,汉律虽几经变革,此令仍然沿用,刘辅本当减死一等为髡钳城旦舂,据此令当耐为鬼薪。

  髡钳城旦舂为减死一等的刑罚史有明载,《后汉书·何并传》云:“廷尉免冠为弟请一等之罪,愿蚤就髠钳”. 《和熹邓皇后纪》云:“理出死罪三十六人,耐罪八十人,其余减罪死右趾已下至司寇。 ”在这个刑罚体系中, 死刑以下是右趾, 而右趾是釱右趾的省称,据富谷至考证,髡钳城旦舂又可分为四种:髡钳城旦舂釱左右趾、髡钳城旦舂釱右趾、髡钳城旦舂釱左趾、髡钳城旦舂. 班固《汉书·刑法志》云:“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 仲长统亦云:“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鞭笞”. 说明是减死一等为髡钳城旦舂是被公认的。

  既然减死一等的内容是固定的,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髡钳城旦舂、输作左校和徙某郡并存的现象呢?

  笔者以为减死一等刑罚的正式刑名当是髡钳城旦舂, 而输作左校强调的则是髡钳城旦舂之工作地点或劳役内容,徙边是附加于髡钳城旦舂的刑罚。 在减死一等徙边或徙某郡的情况下, 减死一等已经意味着髡钳城旦舂,徙不是减死的结果,而是与其并施的刑罚,或者说是髡钳城旦舂的附加刑,因此徙刑并未代替徒刑成为减死一等的重刑。 正因为徙是髡钳城旦舂的附加刑,徙者也可称为徒,所以蔡邕及其家属虽被髡徙朔方,在《上汉书十志疏》中自称“朔方髡钳徒臣庸”. 作为髡钳城旦舂, 他们的刑期是有限的,因此蔡邕才“须刑竟”而上疏,可见其在徙所的劳役有一定的期限,否则不会有刑竟之时。

  三、东汉前期法律秩序与减死诏书
  
  西汉自王莽篡位之后,“旧章不存”、“法网弛纵”. 东汉初期,政权初定,首要任务是稳定社会秩序,安抚平民,恢复经济,因此继承了西汉末期宽松的法律制度。 建武二十八年、三十一年诏令“死罪系囚皆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体现出对死罪系囚的宽恕。 明帝时开始大规模将死罪系囚减死一等徙边, 与西汉中后期依靠皇帝个别赦免的徙迁案例不同,这是对普通死罪系囚的不定期的统一减刑,且一直延续到东汉灭亡。 这从东汉近 200 年纪间颁布减死诏书的次数与频率上即可看出,一共有19 次,平均每十年 1 次;加上灵帝以后五十年间死罪系囚徙边已经完全被“入缣赎”所取代,实际上赦死徙边的频率还要高一些。

  这些诏书的内容措辞几经修补, 如永平九年的诏书在八年的基础上,省去了“诣军营”,但减死者应该仍须诣军营, 因为诏书增加了对从军家属死于徙所的补偿:妻子之徙虽是强制性的,却不能算作连坐刑,而与募平民徙边存在共同之处,应给予补偿---赐弓弩衣粮;此外,若死于徙所,免除妻子父亲或同父兄弟一人终身的赋役,无父兄只有母亲的,赐母亲六万钱,免除其口算。 又如永平十六年的诏书增加了徙者已出嫁女儿不随徙的规定。 至建初七年,诏书又增加不按诏书徙边的惩处:以乏军兴论。 安帝延光以后,或许出于诏书内容的省略,或许确实省去了相关规定(如东汉中后期财政紧张,未必能负担如此庞大的开支),诏书对徙者的妻子儿女也不再做要求。

  总之, 针对普通死罪系囚的减死一等徙边的诏书,其完整形式当是: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边县/军营(屯/戍)。 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 女子嫁为人妻,勿与俱。 女子勿输。 谋反大逆无道不用此书。 (凡徙者赐弓弩衣粮。 所在死者皆赐妻父若男同产一人复终身。 其妻无父兄独有母者,赐其母钱六万,又复其口算)陈连庆指出这些减死诏书可归结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仅要求刑徒到边疆戍守或指定赴某某军营;第二种,不仅要求本人到边疆当兵,还要求他们携带家属到边境居住;第三种,不要求刑徒当兵,只要求刑徒本人及其家属一同迁居边境. 同时,还将减死一等徙边者视作弛刑徒, 并认为他们是屯田的重要人力资源。 从《后汉书》记载来看,如卷 47《班超传》“塞外吏士,本非孝子顺孙,皆以罪过徙补边屯”,卷 87 《西羌传》“拜凤为金城西部都尉, 将徙士屯龙耆”,云云,徙者的确是边境屯田的重要力量。 但徙边者不等于弛刑徒,必须有皇帝的诏书才能弛刑,且弛刑之后依旧是刑徒身份,仍须服刑.

  具体而言,根据徙边的目的不同,东汉时期减死一等徙边者主要可分为如下几种:

  其一是诣军营或边县屯田。 军营主要是指度辽将军营,驻地在五原郡曼柏县(今内蒙古达拉特旗东南),主要职责一是配合“使匈奴中郎将”加强对西河美稷等地区的统治和军事防护,二是配合北方各郡、县等机构, 加强对整个北方地区的政治统治和军事控制. 所屯边县明帝时有朔方、五原、敦煌,安帝时有冯翊、扶风。 无论是诣军营还是边县屯田,都属于军屯性质,屯田者是刑徒兵,由将军或边郡长吏管理.

  其二是诣边戍。 章帝时有朔方、五原、金城、敦煌,和帝时有敦煌,顺帝时有北地、上郡、安定,桓帝也曾先后发布五次徙边戍的诏书。

  其三是诣边县或军营。 与第一种不同,该种徙边目的不明, 如安帝延光三年之诣敦煌、 陇西及度辽营。 但作为刑徒兵,其服役内容无外乎作战、屯、戍、修筑防御工事以及从事执炊、传舍、守狱等杂役.

  其四是诣边县居作。 顺帝汉安年间,由于财政紧张,连年征战,不仅借贷诸侯钱财,还令殊死以下之系囚以缣赎,不能赎者诣临羌县居作二岁. 但居作并非减死一等的结果,而是无力赎死者以劳役抵偿赎金的方式,严格说来不属于减死一等徙边之诏令。

  四、东汉中后期徙刑的修正
  
  明帝“善刑理,法令分明”,永平后期由于楚王英谋反之事大狱连起, 死徙者众多, 法律转而严苛。 章帝初即位,“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决事率近于重”,故班固云:“今郡、国被刑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 ”然而章帝当政期间,刑律呈现宽缓趋势。 建初元年京师大旱,杨终上疏云:自永平以来,仍连大狱,有司穷考,转相牵引,掠考冤滥,家属徙边。 加以北征匈奴,西开三十六国,频年服役,转输烦费。 又远屯伊吾,楼兰、车师、戊己,民怀土思,怨结边域。 传曰:“安土重居,谓之众庶。 ”昔殷民近迁洛邑,且犹怨望,何况去中土之肥饶,寄不毛之荒极乎? 且南方暑湿,障毒互生。 愁困之民,足以感动天地,移变阴阳矣。

  引文反映出明帝永平年间, 受楚王英谋反牵连而远屯西域、徙远郡之徒众多,致使徙迁刑得到充分实施的情形。 杨终借谶纬之说, 认为是徙者思归故土,导致怨气郁结,才引发大旱。 鲍昱也云:“连坐者在汝南……系者千余人, 恐未能尽当其罪。 先帝诏言,大狱一起,冤者过半。 又诸徙者骨肉离分,孤魂不祀。 一人呼嗟,王政为亏。 宜一切还诸徙家属,蠲除禁锢,兴灭继绝,死生获所。”最终,章帝罢边屯,允许徙者归还故土。

  从上文梳理来看,自西汉中后期开始,减死徙边的人数逐渐增多, 明帝时则将更多的死罪系囚减死徙边, 采用髡钳城旦舂与徙边并施的方法加强惩罚力度。 徙边虽作为皇帝的恩典广泛用于普通的死罪系囚,却由于徙者背井离乡,终身不能回归,又给被刑者带来严重的伤害, 因此自章帝起发布了几次赦徙者的诏书,分别在建初二年、永初四年(2 次)、永建元年、建和三年以及中平元年。 但这些赦令发布的时间跨度很大,次数远不如徙边之令频繁。 可以说,减死徙边经过西汉中后期到东汉一朝的发展与巩固,已经是一项较为成熟的刑罚, 对汉代国家的边防军事、社会经济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徙才是大势所趋,而赦徙只是其间的点缀,偶尔缓冲一下社会矛盾,并不经常实施。

  综上所述,自汉文帝开始,执政者一直致力于建构以徒刑为主的刑罚体系, 但由此又带来徒刑惩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刑罚等级序列出现了裂痕。 迁刑的式微为徙刑的诞生创造了背景, 汉武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和版图扩张,催生了连坐之徙。 西汉中后期,守成之君以轻刑为仁, 个别减免的减死一等徙边之刑开始实施。 东汉前期,减死一等徙边的对象扩大到全国范围内殊死以下的死罪系囚。 东汉中后期徙边之令与赦徙之令交替发布,其中又以徙边为主。 这些构成了两汉时期徙刑在历次刑制改革中产生和发展的主要脉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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