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背景之一:当代中国对法律运行中的道德基础作用重视不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这一目标的提出,我国的法制建设迅速发展。从总体来看,我国立法速度快,水平高,规模空前,法制建设成绩显着,仅 1981 年至 2004 年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通过了 400 余部法律,国务院也制定了近 700 项行政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立法的进步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的规范和调整作用。然而实践中,我国的法律运行情况却不能尽如人意,假冒伪劣、钓鱼执法、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等违法犯罪的比例在不断增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相对于无法可依表现得更为严重。究竟原因,固然有法制尚不健全的影响,除此,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也是导致法律运行不畅的一个重要因素。道德是法律运行的基础,是立法的精神引领,是执法与司法的主体保证,是守法的内在支撑。法律运行包括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四个阶段,无论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都离不开人的具体操作,良法也必须由道德品质良好的人来具体制定、执行和适用,也只有对法律产生内在的道德认同才能保持守法的稳固和持久。作为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手段,道德与法律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对法律的有效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下,社会对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作用重视不足。一段时期内学界对法律运行不畅的原因分析大都集中于法制的不健全,并普遍注重对立法的完善而较少关注法律运行中的道德因素。固然,现行法制确有尚不健全之处,法制不健全也确为违法的原因之一,然而除此之外,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影响也同样不可忽视,如果抛开道德因素而单纯强调立法完善,并不足以使法律得到有效的运行。现实中,许多违法犯罪的发生并非是因为无法可依,相反,在调整某种行为的法律规定十分健全、法律惩罚也极为严厉的前提下却依然发生,如腐败犯罪,相对于全面而严格的反腐败法律制度而言腐败犯罪的高发和频发就恰恰说明了违法犯罪的增多并不是单纯的法制不健全所导致。同理,由于道德的缺失,许多法律在大幅度修改和完善后却依然会再次被违反、被践踏,如 2000 年针对药品回扣频发的违法现象,国家适时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重大修订,但时隔 12年后药品回扣现象依然屡禁不止。同样是 2000 年,针对当时严重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现象,国家也是重拳出击,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重大修订,不仅扩大了执法机关监管权力的范围而且还加重了对产品违法行为的惩罚,但是修订立法后的实际效果却依然不理想,产品违法事件依然频发,甚至近几年还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制度完善更是备受关注,但时至今日,我们面对着地沟油、瘦肉精、毒奶粉、染色馒头,已经无法仅用“法制不健全”来概括一切违法根源。事实表明,仅重视法律的制定和立法的完善而忽视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那么即使再完备、再先进的法律制度也不会得到有效的运行。
长期以来,由于对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作用重视不足,社会对违法事件的关注重点总是集中在相应的立法完善方面,出现了某种违法现象就立刻呼吁在某个领域加强立法。立法固然需要完善,完善了的法律也固然会发挥更多的作用,但是法治建设毕竟不能仅凭立法,单纯依靠法律手段来推行法治,只会使法治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忽视了道德基础作用的单纯立法并不足以从根本上防止违法。孙志刚事件后学者们开始呼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立法,食品违法案件出现后又立即着手食品安全立法、校车违章案件出现后又着手校车安全立法等,这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社会学家孙立平指出:当代中国最关键的问题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
中国人民大学赵晓耕教授也指出:“中国不仅要解决法制不健全问题,还要关注执法、司法问题,执法、司法状况不佳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就是人的问题,是人的道德问题。”
如果说“有法可依”指向的是立法问题,那么“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指向的就是人的道德素质问题,针对道德缺失而导致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如果仅以“无法可依”作为原因,则确实值得商榷。李建华在《腐败论》
中也明确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过分推崇法制的作用,认为只要订立完备的法律制度就能根治职务犯罪而忽视道德教化的作用,是错误的。相对于法律制度的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是一种软约束,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也不可替代的。另一方面,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靠具体的人去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也可能变成一纸空文,再严的制度也会被钻空子。简言之,如果只注重立法而忽略了人的道德素质,再良好的法律也难以得到有效运行。
背景之二:当代中国突出强调法律的效率性,而对道德公平精神弘扬不足。当代中国的法律建设在取得重大进步的同时又走向另一个极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突出强调法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法律的效率性被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另一个问题被掩盖或忽视,那就是法律的公平性被淡化。固然法律对于利益关系的调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任何一种法律活动,包括法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都必须在特定价值观的影响下运行,以法律手段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对法律运行的影响至关重要,法律不能仅仅关注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的调整,而更应关注在利益分配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法律不应仅仅是发展经济的工具性手段,更应通过法律体现和弘扬为人民服务的社会主义价值观。然而,当代中国的法律过于突出效率性而淡化法律的公平性,社会主义法律的服务对象是广大的人民群众,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法律的公平性是远高于法律效率性的更为重要的终极价值目标。然而,由于技术性法律的繁荣导致法律的经济服务功能日益显着,而法律服务人民的公平性被不断弱化,在实践中一些职业法律人完全不了解马克思主义,更谈不上信仰,其对法律的热衷不是出自对法律维护正义的笃诚而是将法律作为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法律的去道德化催生了强烈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仅强调法律对经济发展的实用性,而忽视法律本身的道德公平。如果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不能使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公平的享有,那么经济建设和法律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发展方向。因此,必须使法律在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指导下正确运行,必须以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去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
总之,当代中国从传统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道德发生严重滑坡,这对法律运行必然产生消极的影响。较之过去违法现象明显增多,司法腐败严重、部分地区执法不公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加之近几年频发的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甘肃校车事件、南京彭宇案等众多社会法律事件,无不沉重拷问着人们内心深处的道德与良知。对此,温家宝总理郑重指出,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胡锦涛主席在建党 90 周年大会上又着重强调了“消极腐败”的危险。如何看待违法行为的频发现象以及对违法原因的深刻检讨成为了当今时代的重大课题和紧要任务。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有其发生的特定的道德背景与道德动机,尤其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时代,因道德滑坡引发的违法行为充分反映出外在违法与内在道德之间的密切关联。因此,从道德层面寻求违法现象的深刻根源以及探寻如何以道德促进法律的有效运行是本文的重要前提和逻辑起点。只有从违法行为内在的道德原因着手,切实加强道德建设,才能使道德充分发挥促进法律运行的积极作用。
1.1.2 研究意义
研究意义之一:从道德视角探讨违法现象的内在原因,切实加强对道德基础作用的认识,凸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有利于提高法律运行的有效性,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表明,法律并不是唯一的治世之道,道德与法律同为社会的行为规范,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道德是法律运行的重要基础,道德能增强法律的实际控制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强化守法精神,法律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其内在的道德支撑。当代中国道德滑坡导致违法频发,充分暴露出道德建设的低效对法律运行的消极影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经济多元化、价值观多样化的时代背景下,系统研究和准确把握违法现象内在的道德原因,对于促进我国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提高法律运行的有效性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当前社会阶层分化加快,贫富差距拉大,收入分配问题、就业问题、医疗问题、教育问题等层出不穷,社会的不公平感相对增多,并由此引发违法犯罪。研究法律运行中的道德问题,突出法律的公平价值,有利于改善效率过重而公平不足的法律发展不均衡问题,有利于引导对社会主义公平观的正确解读,有利于缓解当前社会中贫富分化加剧而导致的相对被剥夺的负面道德情绪,从而减少因不公平感而引发的利益冲突和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不是纯粹、抽象的技术规范,法律除了反映效率目标之外,还体现了人类对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的追求,伦理道德是法律运行的价值基础,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道德基础建设,促进各项政治、司法制度的完善,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才能早日建成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研究意义之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厉以宁先生指出:“道德力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三种力量,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以外的第三种调节。”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同时也是道德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有着不可分割的本质联系,市场经济同样要以平等、竞争、诚信等道德规范作为基础,离开这些市场就会处于无序混乱的状态,市场就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并不能自发的直接表现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社会主义道德精神,且囿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也常常会出现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欺诈行为横行等违法现象。因此,有必要在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从市场行为的内在道德原因入手,努力提高市场主体道德约束的自觉性,充分发挥道德的能动作用,通过道德的软调整,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思想,从而减少经济活动中不诚信、不道德的违法行径。
另外,当代中国仍处于转型时期,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必然使社会关系复杂化,人们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呈现多样化,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必然在道德领域引发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部分价值观冲突。因此,只有从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体系建设入手,大力加强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道德弘扬,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顺利前行。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当今时代,只有充分认识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提升人们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以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和道德精神影响人们的市场行为选择,才能真正维护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研究意义之三:有利于提高和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对形成良好的守法秩序及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道德水平的提高是人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研究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的道德建设,提高道德建设的实效性。法律的运行是一种在价值观直接影响下发生的活动,只有包含特定价值观的道德为公众所接受,道德才能真正发挥促进和支持法律运行的积极作用。加强公民的道德建设,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平,增强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加强领导干部的道德建设,提高执法者与司法者的道德素质,可以增强执法与司法的公正性。在当代中国,旧道德虽然已被打破,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目前还处于探索和建设阶段,在理论上仍处于一种应然的状态,在旧道德已被打破而新道德还尚未完全建立并为公众普遍接受的情况下,必然会出现较为严重的道德规范的缺失,这种缺失必然会极大削弱道德对法律运行的促进力量,从而导致违法犯罪的发生。因此,只有大力推进新时期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社会主流的道德精神为基础才能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滥用构成有效制约,才能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自觉守法,才能有效遏制执法犯法、以权谋私、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等违法现象,进而形成公平公正、平等自由、友好共处的和谐社会。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1.2.1 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历来重视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主张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道德蕴含于法律制度之中,法律的实施和遵守也离不开主体优良道德品质的支持和保证。国外学者关于法律运行必然以道德为基础的研究成果也十分丰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成果包括:美国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德沃金的《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罗尔斯的《正义论》、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与英国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等。
其中,哈罗德·伯尔曼对道德基础作用的阐述最为深刻与透彻,他认为世界各国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上本质并无不同,“在所有的社会里,虽然是以极不相同的方式,但法律都需要借助任何关于神圣事物的观念,其目的是使人具有为正义观念而献身的激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古代中国也是如此,只是换了一种方式。它与儒教的礼仪、修养及新儒家的祖先崇拜和皇帝崇拜有密切关系”。他认为即使在中国法律也曾被信仰,而这种信仰借助的乃是儒教及传统伦理。虽然伯尔曼以宗教的形式阐述与法律的关系,但对于道德也同样适用,因为法律不能以纯粹的强力迫使人服从,而必须以人们内在的自觉为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宗教与道德都可以发挥这种内在自觉的作用。
20 世纪 50 年代新自然法学兴起,它强调实在法的研究离不开价值观念,道德价值是立法的基础,必须加强对正义、善恶的研究。在道德与法律的必然联系方面,富勒的观点极具代表性,他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法的道德性区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两类,义务的道德是从最低点出发,是社会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则,是向下的道德,不为恶的道德;而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是向上的道德,是求善的道德。法学家德沃金也认为在法定权利之外,还有更具深远意义的道德权利,政府必须接受人类尊严的观念,在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时要注意保护个人权利,必须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他在《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一书中重点讨论了美国 20 多年来重大的道德争议问题,如堕胎权、纠正种族歧视措施、色情文学、同性恋、安乐死和言论自由等。他指出,道德解读无疑在美国宪法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必须将政治道德引入宪法的核心,而政治道德先天注定是不确定的,因此,凡是把这些道德原则作为法律组成部分的任何政府,都必须将道德原则的诠释和理解交由最具权威的人,那就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这一阶段的标志性成果是“法律道德性”的提出。
美国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罗尔斯是关于正义思想的集大成者,也积极主张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他在《正义论》中指出,“人有能力获得一种善的观念,有能力获得一种正义感。基于这种能力,人们在无知的后面会选择一种道德上的正当原则,即平等。”
“正义与善具有统一性,它们是法律的基础。”他反对功利主义,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主要的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社会体制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必须是平等、合理和正义的。美国现代着名法学家博登海默也特别强调:“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他们转化为法律原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人体,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事例。”同时他还指出,法官的“自由裁量”行为背后,是受一定道德观念支配的,因而道德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
在道德对立法、司法发挥重要作用方面,英国法学家哈特也发表了同博登海默相似的观点,他认为,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都会受到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的深刻影响。这些影响或是通过立法或是通过司法程序公开或悄悄的进入法律。司法判决往往涉及道德价值之间的选择,在这一点上,司法者的道德对司法审判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2.2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起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90 年代逐渐走向深入,近年来随着法伦理学学科的兴起,国内关于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研究形成了一批较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国内学者的期刊论文、硕博论文以及论着,其中,颇具代表性的学者有刘云林、曹刚、李建华、刘同君等。
刘云林、李建华等学者主张:法律运行必须以道德为基础,道德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都具有着重要的基础作用,道德是立法的精神引领,是法律实施的主体保证,是自觉守法的持久力量。其代表性成果主要集中于期刊论文,包括:刘云林的《法律伦理的时代使命:为法治建设提供道德保障》、《法律运行道德追问的两重向度》、《法治建设道德支持的依据及其维度》、《论道德的法治价值》;曹刚的《法伦理学如何可能--法伦理学的属性、使命和方法》和《论道德的法律支持及其限度》;范进学的《论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马长山的《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龚怀林的《法律运行伦理追问的依据和向度》和《道德视域中的法律运行》;陈巧玲的《试论道德是法运行的重要保障》;刘一纯的《论法治中的道德因素》;高晓雁,卫守宇的《道德建设是构建法制社会的重要基础》;贾东桥的《法治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刘琨,吴骥的《法的道德基础论证》;刘新国的《论道德在法的运行中的作用》;王怡,黄娟的《论法治运行中的道德建设》;杨金颖的《论法治的道德支撑》;喻安伦的《浅论法治运行中的道德因素》;尹晓敏的《论法治的道德基础》;张俊岩的《论法治建设的道德基础》;李翔的《论道德建设对法治建设的作用》;李齐全的《论道德对法律的重要意义》等。
除此,还有部分硕士学位论文也重点论证了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观点,如童明明的《法律运行的道德保障研究》;王田园的《法治实践过程中的道德基础分析》;石春金的《论法治的道德基础》;王薇的《论法治进程中的道德支持》;魏高雁的《法治建设的道德保障研究》;黄志磊的《法治进程中道德约束机制的缺失及其克服》;李珂的《论法的动态运行中的道德基础》;欧元雕的《当代中国法治的道德基础研究》;张艳的《论法律的道德价值及其实现》等。相关着作主要包括:李建华的《法律伦理学》、《法治社会中的伦理秩序》和《法律伦理导论》;余其营、吴云才的《法律伦理学研究》;曹刚的《法律的道德批判》;李春秋、宋朝武主编的《法律与道德》等。
另外,国内学者还分别就法律运行不同阶段的道德问题展开分类研究,如执法道德、司法道德、守法道德研究。在执法道德研究方面,主要围绕着公务员道德建设展开,强调行政执法中的道德基础作用。主要成果有:期刊论文,如郭渐强的《行政执法的伦理维度》;李景国的《我国权力道德法律化的途径思考》。硕士论文,如姜立的《我国公务员行政道德的缺失及其治理》;石彦波的《腐败问题的道德素质成因及对策研究》;庄伟华的《腐败治理的道德维度研究》;田瑞华的《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行政伦理重建》等。博士论文,如刘雪丰的《论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贾金易的《当代中国官德建设研究》;孟昭武的《行政权力行为的伦理审视》;徐云鹏的《中国现代官德建设研究》;袁东生的《我国权力制约与监督制度研究》等。
在司法道德研究方面,学者的研究重点多集中于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包括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和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期刊论文,如范国兵的《试析司法过程中的道德因素》;龚怀林的《司法道德的向度及其实现》;薛成有的《论道德对司法的影响》;田霞的《法官道德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及作用》;岳悍惟的《法官的司法伦理基础探析》;郭春涛的《论法律人职业道德的构成要素及生成环境》;吴诚、贺志明的《法律人道德价值的定位探析》等。相关着作,如李卫东的《司法道德》。硕士论文,如陈道喆的《法官职业伦理浅论》;姜丽的《论社会主义司法职业道德建设的基本路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指引下的司法职业道德建设》;博士论文,如石先钰的《法官道德建设研究》;周慧的《法律的道德之维》等。
在守法道德研究方面,主要观点集中于守法应以道德认同作为内在支撑,守法分为积极守法和消极守法,迫于法律强制的守法是消极守法,基于内在道德认同的守法是积极守法,只有社会公众在内心产生道德认同才能使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守法也才能稳固和持久。其代表性成果有:刘同君的着作《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期刊论文,刘同君的《论和谐社会语境下公民守法的道德机制》;刘云林的《论公民守法道德的养成》;曹刚,吴晓蓉的《守法的必然和应然:一个道德心理学的视角》;向仕明的《论守法的道德基础》;储着斌的《试论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程颖的《守法的道德依据》;郝大林的《论守法道德》等。博士论文,如刘同君的《守法的伦理学分析》;夏瑜杰的《当代中国守法问题研究》等。
另外,还有学者从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展开研究,如怀效锋在《德治与法治研究》中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与德治的现实展开分析,提出应大力培育民族精神,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正确把握义利关系,完善职业道德建设,以良好的道德建设来推动促进依法治国;陈秀萍在其《变革时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研究-兼论法律的伦理性》中从集体主义与个人本位、权力本位与权利本位的价值冲突角度,论证了当代中国德法冲突的深层原因,并以合作与宽容为理念提出缓和冲突的建议;除此,还有王启富、刘金国主编的着作《法律之治与道德之治》。期刊论文,如仲崇盛、宋戈的《论“依法治国”
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顾越利的《法治与德治有效结合探析》;张建贤的《略论道德建设对依法治国的基础作用》;以及周慧的硕士论文《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实现以德治国》等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还有学者从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价值,从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实践、法学教育的影响角度展开研究,重点论证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活动的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主要成果多体现为期刊论文:如陈建坤等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法律价值探讨》、秦在东、李凯的《思想政治教育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价值功能》、李斌雄、马栋的《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王太平的《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互补性的理性思考》等。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学者孙立平和陆学艺从社会学的视角对我国当前的社会问题展开研究,其中也涉及了当代中国的贫富差距、相对不公平感以及极端个人主义之下的违法犯罪问题。公平正义不仅是重要的社会问题也是重要的法律问题,同时还隐含着重要的道德问题,因此,社会学者从社会学视角深刻挖掘社会违法现象背后的道德原因和制度背景,也对本文的研究产生积极的借鉴意义。其主要成果包括:孙立平的《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和《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陆学艺主编的《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等。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从当代西方学者的论着和观点来看,国外法学界和伦理学界对法律运行的道德基础问题有着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究,西方国家普遍认同道德观念对法律运行的深刻影响,并十分重视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主张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道德蕴含于法律制度之中,道德是法律实施的主体保证,是自觉守法的内在精神支撑,并形成了深厚的法治传统与坚定的法律信仰。当然,他们主张的道德观念主要指向宗教信仰和利己性守法道德理论,其理论基础为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这些思想不仅奠定了西方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构成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基础,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始终占据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虽然我们不能认同西方国家主张的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道德观念本身,但是其以道德促进法律有效运行的方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是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纵观国内研究现状,关于法律运行道德基础问题的研究在基本理论方面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立法道德、执法道德、司法道德、守法道德的基本内涵阐释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观点和体系。在这些成果中,刘云林的《法律运行的道德追问的两重向度》、刘同君的《守法伦理的理论逻辑》、李建华的《法律伦理学》、孙立平的《重建社会--转型社会的秩序再造》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也有很多值得借鉴的观点。首先,刘云林的研究最大的贡献就是将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指出道德对法律运行所具有的内在的支撑力量,使得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传统研究角度发生了重大突破。在“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这一问题上,李建华的研究具有同样的贡献,他在其着作《法律伦理学》中不仅对道德的基础作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还对法律运行中的道德的内涵进行了详尽的阐释,包括立法道德、执法道德、司法道德和守法道德等。
两人的共性在于:均侧重于对道德具有基础作用的论证和对法律道德基本内涵的阐释,而对于法律运行中道德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原因分析和对策建议相对较少,其他有关法律职业道德的研究成果,如法官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等司法道德研究、行政道德研究等也存在与此类似的问题。在明确了法律运行中道德作用的前提下,深入探究道德未能充分发挥基础作用的原因以及提出具体的应对之策将是今后的研究重点。
刘同君的研究侧重于守法与道德的关系,他指出利益是道德的基础,并从利益出发论证了守法道德的利益依据,这一点是分析道德的重要前提,分析也很透彻,但他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论的层面,包括守法的道德证明、守法的道德构成、守法的道德机制,以及守法的道德价值等。而作为社会学者,孙立平的研究主要精力都体现在当代中国利益分化导致的社会问题上,“当代”的特征十分突出,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论着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其研究直指社会违法现实。当代中国的利益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多元化的利益形式对守法道德的影响自然不同于一般的利益对道德的影响,他在论着中多次提到利益博弈,社会冲突、公平感缺失,并举出大量的社会实例,如国有企业出售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职工补偿不足问题、财政分配合理性问题、高房价下的土地征收补偿问题、政府部门利益化问题等,这些问题作为社会问题的同时毫无疑问也是法学界非常关注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转型时期人们的道德建设问题。比较刘同君与孙立平的研究成果,刘同君的研究侧重于守法利益与道德的关系,强调利益对道德形成的引导,而孙立平则侧重于利益分化与社会冲突(违法)的关系,强调违法现象背后的利益根源。
事实上,这里有三个重要的因素:利益、道德、违法,在利益冲突和利益冲突引发违法这两者之间还存在着一个重要的道德中介,利益是影响和引导道德产生的基础,而道德的沦丧是引发违法犯罪的思想根源,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紧密相连、不可分割。两位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视角:刘同君对守法利益的道德分析以及孙立平对社会现实问题的利益思考,都对本文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前国内有关法律运行道德基础的研究范围还不够全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大多都侧重于论证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而在道德未能充分发挥基础作用的原因分析和如何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问题上,尚缺少更加具体和更具操作性的论证。在大力提倡法治建设的当下研究道德基础问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理想信念模糊、道德水平滑坡、违法现象较为严重的社会难题,正视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固然重要,但此后应当进而重点分析道德未能有效发挥基础作用的原因,即道德缺失的根源,如果现有研究仅停留于对法律运行中道德规范的应然介绍,实在对当下中国社会难题的解决助益不足。同时,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中,宏观性、背景性、原则性介绍居多,而深入细致的微观性论证较少。例如,已有研究大多都指出了市场经济、价值观多元等因素冲击了人们的道德观念,进而导致违法现象频出,但是对于价值观多元为何会影响道德观念,又是以一种怎样的方式影响观念的问题并没有更深入细致的分析,即没有就道德为何未能发挥基础作用的原因展开深刻论述。除此,已有研究中判断性研究居多,对策性研究所占比重较少,即使有个别的较有建树的观点提出,也只是简要列举,缺乏具体制度内容,这使得对策建议略显宽泛。因此,有关道德基础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的原因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建设促进道德生成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当然,尽管上述研究成果未能系统的为本文的论述提供直接依据,但至少为本文的研究工作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提供了十分有益的重要启示。
1.3 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 写作思路
本文从法律运行的四个阶段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道德所具有的基础作用入手,提出当代中国法律运行中存在道德缺失的现实问题,进而对法律运行中道德缺失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最后提出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本文共有六章,主要内容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第二部分是“基本理论介绍”,第三部分是“提出问题”,第四部分是“分析原因”,第五部分是“对策建议”。
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即第 1 章,介绍本文的基本情况,包括选题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写作思路、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创新之处。
第二部分是基本理论介绍,包括第 2 章和第 3 章,第 2 章首先对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基本涵义进行介绍,从法律的制定、执行、适用和遵守四个方面分别阐述了道德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的基础作用,全面分析与阐释了道德对法律运行的积极意义。第 3 章通过对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学理分析、历史追溯和当代审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充分论证了法律运行必须以道德为基础的理论依据和实证依据。
第三部分即第 4 章,着重指出当代中国法律运行中存在道德缺失的现实问题,从立法道德缺失引发部门立法利益化,执法司法道德缺失引发权力行使不公与腐败,守法道德缺失引发系列违法犯罪案件等,重点指出道德缺失对法律运行产生的消极影响。
第四部分即第 5 章,对法律运行道德缺失的原因展开深入分析,分别从道德的多元化、道德的利他性、道德情绪的正当性、道德需要的物质基础、社会制度的道德引导等五个方面展开分析,深入探讨法律运行中道德未能充分发挥基础作用的深层次原因。
第五部分即第 6 章,在总结道德缺失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实现路径,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主要从主体道德素质培育、加强立法道德、执法道德、司法道德和守法道德建设五个方面入手,通过完善权力行使、社会保障、分配公平等社会制度的合理建构,引导社会主义道德的最终形成,继而以道德的力量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法律的有效运行。
1.3.2 研究方法
1、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本文采取纵向比较的方法,考察了中国古代、新中国初期与当代中国在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问题上的共性与差别,同时又采取横向比较方法,考察了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异同点。通过纵向与横向比较古今中外的共性与差别,论证了道德对法律具有重要的基础作用。无论是中国古代的以德治国理念、新中国初期政治思想对社会的有效规制,还是西方国家道德精神对法律制度的充分渗透,对当代中国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研究无疑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2、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理论来源于实践,理论也只有回归实践才能检验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实践既是反映问题的起点,也是解决问题的终点,任何深邃、成熟的理论体系都要在实践中加以验证与核实,无论是原因挖掘还是对策建议都必须与现实紧密联系。本文首先通过食品卫生安全事件等提出道德缺失的客观现实;然后通过腐败犯罪、国有资产流失、劳动违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等社会实例深入分析违法犯罪与道德缺失的因果关系;最后,联系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现实等提出加强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3、文献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广泛收集、查找和阅读大量国内外论着、期刊、硕博论文及网络资料,了解和掌握法伦理学的各种观点,对已有的法律道德的研究资料与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前人研究的有益经验和重要结论,为本文的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本文中的部分观点正是来源于这些文献资料的重要启示。
4、座谈交流的研究方法。针对所研究的问题深入国内各地高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通过访谈、交流、讨论等方式对道德缺失与违法犯罪的现实问题及内在成因进行分析,探寻改善道德现状、消除违法犯罪的道德根源的现实方法,力求在调查和研究中不断扩展视野和厘清思路。
5、综合分析的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内容涉及法学、伦理学、思想政治教育学、社会学、哲学等多个学科的研究成果,包括法学中的法伦理内容,伦理学中的道德生成规律,思想政治教育学中的环境论,社会学中的利益博弈理论、哲学中的唯物论等。本文在道德缺失的成因分析及制度构建中综合运用了思想政治教育学、伦理学、社会学等不同学科的理论知识,力图能更加全面的阐释问题。
1.4 创新之处
1.4.1 研究角度创新
1、就道德与法律问题的以往研究成果来看,其研究视角多集中于道德与法律的分合问题;或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即情理与法理问题);或研究法律的职业道德问题、或研究道德与法律的互补问题;或研究法律对道德的保障问题等,而本文则采取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视角--研究“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就法律运行不畅的原因分析而言,以往的研究大多都从法制不健全的视角,而本文则从道德缺失的视角展开研究,到目前为止,能从此视角展开系统论证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因而本文的研究角度具有一定的新颖性。
2、研究背景侧重于当代中国,研究内容侧重于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以往研究中虽然也有“法律运行以道德为基础”的论证,但多以西方国家或古代中国为主,鲜有关注“当代中国”背景下道德对法律运行的基础作用。而且以往研究的重点主要在于法律运行中道德内涵的阐释,而本文的重点则是法律运行中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以及加强法律运行道德建设的对策建议。
1.4.2 理论观点创新
1、关于道德缺失原因的两种新分析。从道德的利他性来看,道德的利他性未能得到有效的激励与保护是导致道德缺失的原因之一,道德作为一种需要并不是与己无关的纯粹为他人奉献的精神需要,道德不仅包括利他性需要,同时也包含利己性需要,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所谓道德的利己性,是指通过道德行为也能为道德主体带来一定的精神满足,在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中,道德义务的无偿性应该用道德主体的幸福和快乐作为最起码的酬劳与回报,即道德的利他性应当建立在道德主体快乐和满足的情感基础之上。从道德情绪的公平感来看,社会群体的正确公平观往往来源于现实的公平感,公平感的扭曲必然导致公平观的蜕变,进而导致道德缺失与违法。
2、关于加强道德建设的新建议。包括立法道德建设中提出的立法结果后续跟踪制的建议,执法道德建设中提出的财产申报责任制的建议,司法道德建设中提出的裁判结果网络评议制的建议等,都具有一定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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