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辽兴宗在位二十五年,实行了八次大赦和数十次其他等级的赦、赎、减、释等赦宥措施。其时出现频繁的赦宥局面并不突兀,是辽代对中原儒家思想和佛教文化不断吸收融合的结果。以辽兴宗为代表的统治者在儒家思想和佛教文化的影响下通过不同级别、不同时段、不同地区的赦、赎、减、释等赦宥措施来放宽刑罚,进而达到巩固统治的目的。
关键词 : 辽兴宗;儒家思想;赦有;录囚;大赦;
“辽圣宗、辽兴宗在位的七十余年间是契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这时对内完成了封建化改革;对外与宋签订了澶渊之盟。”[1]这为辽兴宗时期赦宥局面的出现提供了比较有利的大环境。本文试就辽兴宗时期频繁宽刑赦宥的思想来源,赦宥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辽兴宗时期赦宥的思想来源
有辽一代自耶律阿保机建元后不断吸收有利于加强自己统治的各项制度和思想文化。尤其是1004年澶渊之盟签订后,辽政权开始了大规模封建化的改革,其中法制建设方面也在不断地受中原地区的影响。尤其是对中原儒家思想和佛教文化的吸收成为辽兴宗时期的宽刑赦宥理念的主要思想来源。
(一)儒家思想
耶律阿保机在神册三年(918年)就召开会议,讨论辽代的“意识形态”政策。据《辽史·耶律倍传》载:辽太祖为了彰显自己统治的是天命所归,询问众人自己应该祭祀什么神仙,大家都说应该尊崇佛教,阿保机以佛教不是中国的宗教否决了,只有当时的皇太子耶律倍认为应该尊崇孔子。阿保机大悦,后建孔庙,让耶律倍“春秋释奠”。[2]通过这次涉及“祀与戎”国之大事的讨论,可以印证当时群臣只在儒、释二教中选择作为祭祀的对象说明中原地区的儒、释二教对辽初的统治集团有很深的影响。虽然阿保机等人此时把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视为与佛教一样的宗教,但这成为以后历代辽帝推行重儒政策的“祖宗之法”。
经过辽圣宗时期对中原儒家思想的大规模吸收和在法律制度方面对儒家思想的实践,使得辽兴宗深受儒家文化的熏陶。兴宗即位后于重熙十五年(1046年)下诏:“古之治天下者,明礼义,正法度。我朝之兴,世有明德,虽中外向化,然礼书未作,无以示后世。”后“又诏译诸书,韩家奴欲帝知古今成败,译《通历》《贞观政要》《五代史》。”[2]通过上面辽兴宗的两道诏书可知兴宗身体力行地提倡儒家思想中的仁、孝等理念,才出现了像耶律仁先“恤孤载,禁奸匿,宋闻风服”,以及耶律宗政“乐慕儒宗。谛信佛果。戚里推其孝佛,部下仰其宽仁”。[4]这些大臣在实践中积极践行儒家的治国理念。历经圣宗、兴宗两朝的秦晋国大长公主,其墓志中也有关于仁的记载:“远骄侈于贵高,施宽仁于仆庶。”[5]通过以上史料可以看出辽兴宗本人及其周围的大臣乃至其家室成员都深受儒家仁、孝等观念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辽兴宗在刑罚上多次采取宽刑的赦宥政策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佛教文化
有辽一代皇帝多崇佛信教,甚至佞佛,兴宗时期官员崇佛、佞佛的记载随处可见,其频繁的赦宥措施的施行也受佛教禁屠止杀“深悯生命”等观念的影响,崇佛的辽圣宗、兴宗等都在佛教的节日里均发布过“禁屠”“禁猎”及“释囚”宽刑赦宥的诏令。因为统治者认识到佛教文化中有关禁屠止杀“深悯生命”等观念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安定,从精神上消弭汉人的反抗。
辽太祖时期为安置被俘的中原汉族僧尼,便在以上京临潢府为中心的地区,建造了数量可观的寺庙。因为据《辽史·太祖纪》和《旧五代史·契丹传》记载:当时的西楼城中有佛寺三,僧尼千人。[6]上述史料的记载能够说明阿保机把佛教作为统治汉人的一种工具。不仅如此,为了更好地安抚治下的汉人,辽太祖还于天赞四年(925年)十一月,“丁酉,幸安国寺,饭僧,赦京师囚,纵五坊鹰鹘。”可见,此次与“幸寺”“饭僧”的措施释放了上京监狱中包括死囚在内的所有罪犯,而且还放飞了朝廷五坊饲养的专门供皇帝“捺钵”狩猎时使用的猎鹰。这从侧面反映了辽太祖时期的赦宥措施就受到佛教的影响。
耶律德光为帝,出于政治上的需要开始崇信佛教,最有利的证据就是在天显十二年(937年),耶律德光把幽州大悲阁白衣观音像迁到契丹族的发源地供奉,要知道在此以前辽代笃信萨满教。此举无疑显示了辽太宗对佛教的认同和接受。又据《辽史拾遗》卷三引陶谷《清异录》云:会同九年(946)十二月,契丹军队灭后晋,次年正月,“耶律德光入京师(开封),春日闻杜鹃声,问李崧:‘此是何物?’崧曰:‘杜鹃。唐杜甫诗云:西川有杜鹃,东川无杜鹃,涪万无杜鹃,云安有杜鹃。京洛亦有之。’德光曰:‘许大世界,一个飞禽,任他拣选,要生处便生,不生处种也无,佛经中所谓观自在也’。”[7]不难揣测,若非辽太宗对佛教非常熟悉,不可能把佛教词语运用得这么熟练。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知道,佛教在辽太祖时期纯粹作为统治人民的工具,到辽太宗时期转变为契丹贵族的宗教信仰,并且打上了浓厚的政治烙印。辽穆宗应历二年(952年)十二月“辛卯,以生日,饭僧,释系囚”。辽圣宗耶律隆绪更是深受佛教影响,除增建佛寺、增加寺院供给以外,还拨专款给房山云居寺续刻石经。太平“三年春正月丙寅朔,以僧隐为平章事”,居于庙堂之上的僧人对于当时朝廷的各项政策也深有影响。尤其是佛教信徒主张持斋与禁屠[8],对于崇信佛教的辽代皇帝们实行“释囚”等宽刑的赦宥措施产生了直接影响。
到辽兴宗时期,兴宗佞佛的记录随处可见。《契丹国志》载“兴宗尤重浮屠法,僧有正拜三公、三师兼政事令者,凡二十人,贵戚望族化之,多舍男女为僧尼”。[9]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出辽兴宗把事关朝政决策大权的职位委于僧人,甚至自称佛门弟子,可见兴宗深受佛教思想的影响。重熙八年(1039年)兴宗见皇太后时召见僧侣讲论佛法。”重熙十一年因萧绰忌日,兴宗与皇太后,对于延寿、悯忠、三学三寺的僧侣施舍斋饭。重熙二十三年(1054年)十月,因开泰寺铸成银佛像,曲赦了在上京的囚徒。又据《辽史·刑法志下》记载,兴宗“溺浮屠法,务行小惠,数降赦宥,释死囚甚众”。这些都可以说明是兴宗受佛教影响而实行宽刑赦宥政策。
通过梳理有辽伊始与佛教相关的史料,辽兴宗以前的诸帝所实行的赦宥宽刑政策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受到佛教有关教义的影响,而到了兴宗朝因佞佛而实行的赦宥宽刑政策则更为明显和频繁。
二、辽兴宗时期宽刑的赦宥措施
辽兴宗在位25年,实行了45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宽刑赦宥政策,包括大赦、赦、曲赦、肆赦、录囚、减、释、免等,平均每年1.8次,是有辽一代诸帝中实行赦宥政策频次最高的一位皇帝。[10]
据《辽史·兴宗纪》载辽兴宗时期在圣宗“一等科之”的基础上于重熙五年(1036年)颁布了《新定条制》,“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篡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这里所说的“古制”指的应是阿保机以来所吸收的汉法。日本学者泷川政次郎和岛田正郎在他们合着的《辽律之研究》中提到《新定条制》一共540条,其中参考《唐律》的条目占比16%。[11]所以辽兴宗时期的某些因史料缺乏而无记录的宽刑赦宥措施,基本可以参照《唐律》和《宋刑统》来看。具体来看,兴宗时期的赦宥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大赦
辽兴宗在位期间一共实行了八次大赦,是辽朝皇帝颁行大赦次数最多的皇帝,平均每三年一次。根据相关研究,唐代的大赦往往是“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免,咸赦除之”[12],是赦免中效力最高的一类。辽兴宗时期的大赦应该也是赦免效力最高的一类。
景福元年和重熙元年的大赦都是因为改元而实行的;重熙四年的大赦则是因为重熙三年经过斗争把大权从法天皇太后手中夺取过来,使得“皇太后还政于上”,兴宗为了宣示自己真正掌握天下大权而在重熙四年大赦天下,显示自己的仁德。重熙八年、九年、二十三年的大赦皆与法天皇太后有关,虽然兴宗把法天太后赶下权力的宝座,但是通过这些赦宥政策还是希望得到母亲的原谅。重熙十一年的大赦则是群臣给自己和皇后上尊号而实行的大赦,重熙二十四年则是因为自己“疾大渐”,一方面大赦为自己祈福,另外还要为新帝的登基树立良好形象。
2.赦、曲赦、肆赦
在《辽史》中辽兴宗时期有关赦、曲赦、肆赦等相关记载亦有不少。在重熙十二年因萧孝忠“薨……帝素服哭临,赦死囚数人,为孝忠荐福”。重熙十八年因“以洪基疾愈”实行“赦杂犯死罪以下”的赦宥措施。据《辽史》记载,兴宗之前诸帝所采取“赦”的宽刑措施往往带有地域性和刑罚类型的指向性,其效力没有大赦高。如:辽太祖平定了诸弟之乱,阿保机不忍加诛,“乃与诸弟登山刑牲,告天地为誓而赦其罪。”“天赞元年春二月庚申,复徇幽、蓟地。癸酉,诏改元,赦军前殊死以下。”“天赞四年巡幸安国寺,饭僧,赦京师囚,纵五坊鹰鹘。”再如天显元年册封耶律倍为渤海国人皇王,“赦其国内殊死以下”。这些记载都说明了有辽伊始辽代所施行的赦宥措施就深受儒家和佛教的相关影响。
辽兴宗在位时期一共实行六次曲赦。胡三省在《资治通鉴注》中对曲赦做注曰:“不普赦天下,而独赦洛阳,故曰曲赦。”说明了曲赦是针对某一特定地区或者特定所进行的赦免,其空间效力要小很多。《辽史·兴宗纪》中有关曲赦的相关条目可以看出辽兴宗时期“曲赦”所涉及的地方多为皇帝巡幸之地,其范围仅局限于特定的一个或者几个州。如重熙五年的曲赦则是因为“幸南京”;重熙二十三年的曲赦则是“冬十月丁酉,驻跸中京”。所以到了癸丑日因为开泰寺铸银佛像而“曲赦在京囚”,这也是兴宗佞佛的表现之一。重熙二十四年则是“二月己丑朔,召宋使钓鱼、赋诗。癸巳,如长春河”。此时兴宗在长春河,所以才曲赦长春和镇州徙以下的罪犯。兴宗在位时期曲赦除了所涉及地方不同外,还有曲赦的刑罚程度亦不尽相同。重熙十五年和重熙二十二年的两次都是因为帝后生日所设立的重大节日(千龄节、应圣节)而进行的曲赦,所涉及的对象也只是犯徙以下罪的犯人。根据重熙“五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可以知道重熙十五年和重熙二十二年这两次曲赦的囚徒无地域的限制,但是所曲赦的罪犯都是刑罚比较轻的。对于重熙六年和重熙二十四年的曲赦,都是因皇太弟重元生子,同是重元生子但曲赦的内容却不相同。曲赦的标准是什么?这都是值得学人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肆赦”一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字意为普通过失之义;灾字做不幸解;即肆赦因过失或不幸而犯罪者。[13]辽兴宗时期实行三次肆赦,重熙十年因兴宗第二子耶律和鲁斡生而肆赦;重熙十六年和重熙二十年都因法天皇太后而实行。
3.录囚
据近代法学家沈家本考证“录囚之事,汉时郡守之常职也”[14]。录囚是西汉以来重要的司法制度,具有平反冤狱,加强狱政管理,疏决淹狱等功能,体现了儒家仁政、慎刑之思想。及至辽代已发展成为赦宥宽刑的一个类别。辽代录囚制度的实施分为皇帝亲自录囚、皇帝遣使录囚、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录囚几种形式。据《辽史》记载有辽一代只有“景宗在潜,已鉴其(穆宗)失。及即位,以宿卫失职,斩殿前都点检耶律夷腊葛。赵王喜隐自囚所擅去械锁,求见自辩,语之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狱自辩之理?’命复絷之。既而躬录囚徒,尽召而释之”,和辽圣宗亲于统和元年“七月甲寅朔,皇太后听政。乙卯,上亲录囚”。根据《辽史·兴宗纪》辽兴宗在位时期共有十八次录囚的记录,但并未亲自主持过录囚。其时录囚时间不定,一月录囚两次者有之(景福元年七月),一年录囚五次者亦有之(重熙七年),但可以肯定的是兴宗时期录囚已经制度化。兴宗时期只有重熙十六年三月有皇帝“癸巳,遣使审决双州囚”的记录,并未直接见到皇帝遣使录囚的记录。此时的录囚应该多为司法、监察部门官员履行其本身职能。相对来说录囚的赦宥功能相对“赦”类的赦宥功能较弱,这点可以从兴宗时期的录囚情况看来出。兴宗时期十八次录囚中只有重熙七年“录囚非故杀者减科”和重熙十七年“录囚减杂犯死罪”两次录囚具有明显的赦宥功能。
4.减、释
兴宗时期的“减”一般为从死刑而减为较轻的刑罚措施,如《辽史·兴宗纪》重熙七年十二月“丁亥,录囚,非故杀者减科。南面侍御壮骨里诈取女直贡物,罪死,上以有吏能,黥而流之”。从这段记载可以看出来,刚录囚完毕,就在南面侍御壮骨里的案件进行运用,把死减为“黥而流之”。再如:重熙十一年“秋七月壬寅朔,诏盗易官马者减死论”,重熙十一年为了庆祝太后愈“杂犯死罪减一等论,徒以下免”。
辽代的“释”在赦宥方面的含义一般就是释放罪犯,“先是,元昊获辽人,辄劓其鼻,有奔北者惟恐追及。故罗衣轻止之曰:‘且观鼻在否?’上(兴宗)怒,以毳索系帐后,将杀之。太子笑曰:‘打诨底不是黄幡绰!’罗衣轻应声曰:‘行兵底亦不是唐太宗!’上闻而释之。”以及免除罪行两种情况,“淳入朝,释其罪,诏南京刻石纪功”。在辽兴宗时期多以释放罪犯为主如重熙十二年“秋七月丙寅朔,北院枢密使萧孝忠薨,特释系囚。”重熙十五年三月“以应圣节,减死罪,释徒以下”。兴宗时期将“释”作为国家赦宥政策只释放徙刑以下的罪犯,而释的范围有全国的,亦有只限某一地的。
三、小结
从宏观来看辽兴宗时期的赦宥政策与唐、宋相比基本类型无差,但是唐、宋都有的“德音”却没有被辽兴宗时期乃至整个辽代都没有实行。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论及辽代赦宥时说:“自唐以后,专赦役徒之事。史不多见,其赦之事则有与历代大异者,如饭僧、观市、行柴册礼,并历代所无,最异者为再生礼。”[14]其实,辽代的赦宥制度的特色除了沈家本所说之外,还有四时捺钵等。兴宗时期的赦宥政策从思想上来说和传统的中原王朝相差不大,主要是受到儒家思想和佛教有关教义的影响。辽兴宗在位时期是辽代中后期,局势相对稳定,为其施行高频次的赦宥政策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频繁的赦宥政策也损坏了辽代的刑罚制度,对辽代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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