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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价值原则及启迪

来源:开封教育学院学报 作者:娄慧
发布于:2020-03-12 共3268字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第八篇: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价值原则及启迪
 
  摘要:西方法治思想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 是人类思想的精华, 更是现代法治思想的体现, 西方法治思想为当今世界实行法治的国家提供了思想借鉴和理论指导。当今中国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 本文通过对西方法治思想的科学分析, 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西方法治思想;法治建设;启示;
 
  鉴于特殊的历史国情和法治传统, 中国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下, 面临着如何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难题。而西方法治理论为现代法治国家建设指明了方向, 因此, 借鉴较为完备的西方法治理论尤为重要。
 
  一、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发展
 
  (一) 西方法治理论的渊源——西方古代法治思想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治国方略, 一般认为始于梭伦变法, 但法治明确提出并将其作为治国方略的是柏拉图。面对当时古希腊的政治现实, 以及认识到人性的自私与贪婪, 柏拉图改变了其“哲学王治国”的理念, 在其晚年著作《法律篇》中说到:“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没有权威, 我敢说, 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 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 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 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如果人类不遵守法律, 人类生活将像野兽一样野蛮混乱。”
 
  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的法治思想, 集法治思想之大成, 是西方系统阐述法治理论的开创者和奠基者。在《政治学》一书中, 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良好的服从, 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
 
  (二) 西方法治思想的发展——近代西方形式法治
 
  近代西方涌现出一批知识渊博的思想家和法学家, 他们在继承古代西方法治思想的基础上, 以自然法为永恒的普遍理念和现实中一切实在法的来源, 将一些法治理论转化为治国理政的实践。洛克作为近代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在《政府论》下篇中提到,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 防止权力滥用, 必须实行分权制。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和分权的法治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且被以美国为首的多数欧美国家直接吸收, 纳入政治实践。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分权思想, 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制衡”学说, 集西方分权理论之大成, 标志着人类法治及其分权理论发展到一个新高度。卢梭是激进的法治理论者, 其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说到:“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 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 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在《英宪精义》一书中, 英国宪法学家戴雪以英国政治和法律传统为基础, 系统阐述了法治的含义, 并提出构建英国宪法的一些重要法治原则。
 
  (三) 西方法治思想的深化——现代西方法治思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当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阶段后, 社会经济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贫富分化、社会矛盾日益严重, 并不断爆发经济危机, 西方国家逐渐转变其传统的不干涉理念。富勒是世俗新自然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其在代表作《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强调法律的道德性与正义性, 他认为法律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哈耶克作为当代新自由主义的思想大师, 提出了自己的法治观作为其法律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认为政府权力应被限制在一定的规则范围内, 在这个范围之外, 个人的行为将不受政府权力的束缚和制约。
 
  二、西方法治思想的价值原则
 
  西方法治传统的基本原则与特征是贯穿西方法治理论的主线, 也是法治思想的价值体现所在。通过揭示西方法治传统的基本原则与特征, 有助于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一) 法律至上原则——实现法治的关键
 
  法律至上原则早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时期就已作为法治含义的内容被明确提出。亚里士多德认为, 法治含义的其中之一即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 包括执政官和全体公民在内的全体人都要按照法律的指示和精神进行活动。
 
  (二)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法治的保证
 
  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即法律的普遍有效性, 要求法律在进行社会控制时对全体人民一视同仁, 平等对待。任何人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地位、宗教信仰有何差异, 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享受法律平等的尊重、平等的机会, 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
 
  (三) 自由和人权原则——实现法治的精神内核和最终目的
 
  现代法治的主要目的和存在价值就是凭借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制约和限制国家权力, 充分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曾说:“法律不应该被当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西塞罗认为:“我们之所以做法律的臣仆, 是为了得到自由。”
 
  三、西方法治思想对建设法治中国的启示
 
  我国是有着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 “贤人政治”等人治传统根深蒂固, 加上社会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对公民法律情感的伤害, 导致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 建设法治中国, 突出法治真谛, 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
 
  (一) 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保证立法的科学性, 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 要坚持立法权的专属性, 在立法过程中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是提高立法科学性的前提, 完善立法体制是提高立法科学性的重要保障,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科学性的根本途径。良法善治, 提高立法质量, 减少法律本身的内耗和负价值, 使法律调节方式逐渐成为公民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选择方式, 增强国民对法律的敬畏和信赖。
 
  (二) 培植现代法治意识
 
  培养国民法律至上的观念需要借助国家机器的推动, 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盾, 实施国民法治素质教育工程。要加强普法活动的宣传力度和针对性, 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法律意识教育促进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观念的转型, 进而大力提高国民法律意识, 让公民对法律产生崇高的法律信仰。
 
  (三) 建构社会权力
 
  法律层面对于国家权力应进行一一列举, 严格遵循对于公权力的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法律原则, 将国家权力的行使范围严格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要求法律给予个人权更多保护, 对于私权, 要严格遵循“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 明确个人权范围, 保障个人权的行使。社会权力作为介于国家公权力与个人私权的中间环节, 可以通过其本身占有的社会资源实现自治, 并平衡国家权力的强制性与个人权的自由性, 从而成为牵制国家权力和限制个人权的关键环节, 建构并维持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 应坚持发挥党在社会权力培育中的引领作用, 转变政府职能, 明确政府在社会权力培育过程中的主要地位, 健全法律制度, 为社会权力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
 
  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西方存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 中国法治传统决定了中国不可能自发出现西方那样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市民社会。我国现代法治建设要求完善社会体系, 不断加强社会自治, 培育中间社会协调力量, 以法治社会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
 
  四、结语
 
  西方法治思想及由此形成的法治传统, 经历了长期的探索、改良和实践, 才树立了良好牢固的法律意识, 也有了包括统治阶层在内的全体人民对法律相当程度的认可, 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典范。在学习和借鉴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上, 在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 要灵活且有原则地处理好党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 在实践中探索出一条属于中国自身的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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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辽宁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娄慧.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7,37(05):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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