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央苏区重要的历史地位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研究的深入,必然导致中央苏区法制史渐成独立的研究领域。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大致经历了沉寂、奠基和发展、升温和拓展三个时期。学术史的回顾有助于梳理已经取得的成绩,发现存在的不足,展望今后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法制史,中央苏区,展望
Abstract:Because of the important historical position of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and deep research on legal history in Revolutionary Base Areas,inevitably it leads legal history in Central Soviet Area to be a independent research field. Reasearch on legal history in Central Soviet Area has experienced three stages,namely,the unheralded period,foundational and developing time,and ascending and expanding age. Review of academic history helps to comb the achieved performance,find the deficiencies,and look forward to the direction in the future.
Keyword:legal history,Central Soviet Area,outlook
一、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的发展阶段与主要成果
(一) 1949 -1978 年,沉寂时期
50年代,新政权初建,百废待兴,之后在一系列政治运动的惊涛骇浪中,学术研究可谓是一种奢望。这一时期,有关中央苏区法制史的论文仅有3篇,即高树异的《中国革命各时期的土地立法》,[1]罗世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选举制度的特点》,[2]杨琪的《试论新民主主义阶段人民刑法的发展》,[3]分别涉及中央苏区时期的土地立法、选举和刑法的相关内容。
由于意识形态的深刻影响,革命范式与阶级分析方法是这一时期论文的普遍特点,论文中有些较“左”的观点在今天看来值得商榷,而在当时却是必然。
(二) 1979 -1999 年,奠基和发展时期
1978年5月开始的真理问题的大讨论和1979年9月中国法律史学会的成立,法律史研究和其他学术研究一样,迎来了新的春天。这一时期,与中央苏区法制史相关的著作有6部,论文将近30篇。
1980年代初出版的三套革命根据地法制史资料选编,奠定了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的史料基础,这三套资料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律文件选编》( 共四卷)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出版; 西南政法学院函授部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资料选编》( 共四册) ,1982年未刊资料; 厦门大学法律系、福建省档案馆选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
1979年,李忠芳、陈航发表的《中国婚姻制度大革命的开端———重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4]拉开了这一时期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的序幕。论文探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所产生的历史原因、理论根据和事实基础,阐述了其基本原则、对妇女利益的特殊保护以及对今后的影响。吴小卫等分析了苏区婚姻制度的原则,新的婚姻条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5]谭双泉等认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婚姻立法对妇女权利的法律保障,是对妇女人权保护的历史性贡献。[6]
在宪政与人权方面: 陈奕善探讨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产生的过程、主要内容,肯定了其作用和历史意义,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左倾错误,分析了第14条关于民族自决权规定的不妥之处。[7]杨木生介绍了中央苏区司法机关的组织系统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七个方面的主要内容。[8]喻权域从人权的视角解读中央苏区时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劳动法、婚姻法以及《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9]刘怀松认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人权立法。[10]田利军从组织选举的机关、选举程序和选举的基本原则三方面概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制度。[11]
政权机构组织法方面: 张希坡简要提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审计委员会,“并在《苏维埃组织法》中,具体规定了各级审计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12]邢俊芳从审计制度产生的原因、审计制度的演进和审计机关施政概要等方面,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中央苏区的审计监督制度,并总结了这一制度的历史启迪。[13]
刑法方面: 雷晟生从刑事立法概况、反革命罪的概念和范围、重刑惩治和区别对待的原则、阶级路线的惩罚原则、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刑罚种类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等六个方面详细地探讨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刑法的相关内容,总结了其中的经验教训。[14]邱远猷的论文述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的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主要内容。[15]经济法方面,集中于对土地立法的研究。雷晟生就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土地立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作了历史的考察,指出根据地土地立法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认识、吸取教训和逐渐成熟的过程。[16]宇赟认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体现了空前彻底的反封建精神。[17]
司法与检察制度方面: 韩延龙论述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色区域的司法体系,包括人民司法体系的萌芽———各级肃反委员会,之后是各级政治保卫局和裁判部、临时最高法庭和裁判部,分析了肃反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特点、政治保卫局的运作方式与历史教训、裁判部的组织原则与工作制度。[18]常兆儒探讨了红色区域的行政法律监督制度,包括人民权力机关( 工农兵代表大会) 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直接监督、工农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审计监督,等等。[19]刘宋斌分析了中央苏区监察机构和监察制度的建立过程、运作和意义。[20]岳文钊认为,中央革命根据地的监察机构包括党内监察机构、苏维埃政权机关的监察机构和苏区工农群众监察机构,这些监察系统,是中国共产党反对官僚主义、反腐败斗争的利器,是中央苏区干部、党员廉洁奉公的制度保证。[21]曾志平详述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行使军事检察权的机关、军机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任务和职权及工作制度,认为这是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历史渊源,具有借鉴价值。[22]马于强对中央苏区时期的司法机关和主要法规进行了介绍。[23]
关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制的性质、特点、地位、作用、基本原则等,学者们也进行了较多的探讨。[24 -31]
学术著作有六部: 张希坡、韩延龙主编的《中国革命法制史》( 上、下)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1992年) ,采用专题史的体例,叙述了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到新中国诞生之前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发展( 不包括经济立法) ,这也是有关中央苏区立法史的重要作品。卓帆的专著《中华苏维埃法制史》( 江西高校出版社1992年) 以部门法为线索,总结了中华苏维埃的法制,包括宪法、政权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土地立法、财政经济立法、民政与文教立法、劳动立法、民事婚姻立法、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制度,并对部分部门立法的历史意义、存在问题进行了评价。这部著作填补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制度研究的空白。张希坡的《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 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年) 研究、总结了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的成就与经验教训。张希坡的《革命根据地经济立法》( 吉林大学出版社1994年) 梳理了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的经济立法,包括农林水利法规、工商交通法规、合作社法规、财粮和审计法规、税收法规以及金融法规。张希坡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 法律出版社1999年) ,中央苏区法制史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著作也是以部门法为纲,涵盖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政权组织法、选举法、行政法、战时动员法规、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财政经济法、刑事法、司法机关、诉讼制度和新型监所制度。曾维才的《中央苏区审判工作研究》( 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年) 是研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工作的专著,内容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中央苏区的审判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工作的法律依据、审判机构与职能、审判工作的原则、程序和特点等等。
这一时期是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的奠基和发展时期,在研究方法的运用上,主要是法学研究方法和史学研究方法相结合,以宏观性的归纳为主,侧重于对法律文本的梳理和分析。张希坡、韩延龙等学者1980年代初三套革命根据地法制史资料的出版,到1999年张希坡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的重磅推出,研究范围日渐扩大,基本涵盖了中央苏区法制史的各个部门法; 参与研究的学者逐渐增多,从80年代以法律史学者为主,到90年代历史学、政治学等学者的参与; 学术规范方面也逐渐加强,呈现出与整个学术氛围、学术规范发展的一致性。值得一提的是,原中央苏区的本土学者,逐渐将眼光聚焦于“中央苏区”本土,使“中央苏区法制史”的研究逐渐从“革命根据地法制史”中突显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研究范畴。
(三) 2000 年至今,升温与拓展时期
进入新世纪之后,有关中央苏区法制史的研究快速升温,从2000年至今为止,相关著作已达11部、论文近60篇,著作、论文数量比前30年( 除去上世纪六、七十年代) 几乎翻了一番。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大致如下:
其一,中央苏区问题研究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从200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纪念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70周年理论研讨会,到2012年4月在福建漳州召开的“红军进漳和中央苏区”理论研讨会,各类理论研讨会和专题研讨会年年召开,推动了中央苏区史相关问题的研究和发展。
其二,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招,参与学术研究的主体即高校教师、博士生、硕士生等大大增加。据查《中国教育统计年鉴》,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专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博士在读生、硕士在读生人数分别为89.88万、4. 52万、15. 31万,至2010年,相关数据分别为134. 31万、25. 89万、127. 95万。[32-33]职称评审的竞争、科研考核的量化,促进了学术期刊的扩容与繁荣,这是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央苏区法制史论文爆炸性增长不可忽略的因素。
宪政与人权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有将近20篇论文: 王晓明、崔晓忠、宋波等学者对《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的宗教政策进行了总结。[34-36]张立群、许静、张兆平等分析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历史地位、意义和影响。[37-41]谢一彪在详细考证的基础上指出,除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草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之外,还有一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存在,而学界往往忽略了这一点。[42]唐国军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中心,从原典的角度,解读了20世纪30年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从经典向现实政治制度落实的过程。[43]宋四辈、范红、张友南、魏春明等学者从人权的视角,解读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一些法律制度。[44-46]许静对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中人权保障的时代特色和历史局限性进行了分析。[47]谢一彪、朱腾云从工农群众的普选权、无产阶级在选举中的特别权利、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及选民拥有对代表的罢免权四个方面概述了中华苏维埃选举制度的特点。
民政管理、文教科卫管理法规方面: 吴永明、孙西勇梳理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制度,指出中央苏区的社会保障立法,为之后的解放区和新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经验,视角独特而新颖。[49]曹敏华对中央苏区军事法的渊源、体系和历史作用进行了有益的探讨。[50-51]饶世权、刘国钰对中央苏区时期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路径进行了分析和总结。[52-53]
民法方面: 集中于婚姻法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李如英从中央苏区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立法、保护妇女权益对革命的作用及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局限性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54]郑全红对中央苏区时期的婚姻法规进行了研究,包括立法的基本原则、结婚的法定条件和离婚的原则以及婚姻司法制度的设置等。[55]
经济法方面: 集中于对劳动法和土地法的研究。韩延龙、常兆儒对包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在内的红色区域的劳动法进行了批判性分析,认为这一时期的劳动法规在左倾影响下,“消极的有害的作用远大于积极的建设的作用。”[56]张友南、孙伟对此持相近的观点。后来经过修改,劳动法才逐渐切合苏区的实际。[57]叶昌富、蔡芳春、曾绍东等对中央苏区时期的土地立法的特点、作用等作了分析。[58-60]孙西勇比较详细地阐述了中央苏区时期经济动员立法的背景、措施、内容、特点和不足。[61]黄银生认为中央苏区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并分析了其作用。[62]
司法与检察制度方面: 杨木生总结了苏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和经验教训。[63-64]宋四辈对苏区的民主司法制度建设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65]李宜霞、曾绍东分别探讨了梁柏台、董必武对中央苏区司法制度建设的贡献。[66-67]彭光华探讨了中央苏区司法事业的主要贡献,认为“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是我国人民司法的发端和源头。”[68]谢庐明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检察机构的设置及职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研究。[69]刘建国则比较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与中央苏区检察制度之异同。[70]比较多的学者细致地挖掘了中央苏区法律、法规中的反腐设计,包括监察制度、审计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对当今反腐制度的借鉴意义。[71-74]比如,孙伟对中央苏区反腐法律监督及其效用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苏区政府不仅十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惩治贪污腐败,而且出重典、行重拳,处罚力度相当之大。”[75]
对法律制度总体论述方面: 张希坡总结了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立法体系、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认为新民主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中华法系的萌芽和雏形阶段”,“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开辟了中华法系的新纪元”。[76-77]杨木生总结了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经验与教训。[78]
学术著作有11部: 杨木生的《中央苏区法制建设》( 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 比较系统、全面地总结了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主要法规、司法机关与司法制度、基本原则和经验教训等等。余伯流、凌步机的《中央苏区史》(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 ,该著作第十七章梳理了中央苏区颁布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与婚姻法、经济法令等一些法律法规,介绍了苏区的司法机构和三大法官( 何叔衡、梁柏台、董必武) ,总结了苏区法制建设的成就与不足; 第十八章对中央苏区反贪的法律监督机制作了简单的总结。林海主编的《中央苏区检察史》(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从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建立、机构的设置、检察机关的运作方式和领导体制、检察工作的实施、历史功绩等诸多方面再现了苏区时期检察工作的概貌,汇编了当时有关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司法文书和典型案例,填补了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研究的空白。谢一彪的《中国苏维埃宪政研究》(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 探讨了苏维埃宪政思想的产生与演进、《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的制定及评价、苏维埃代表大会制的产生及其实践、苏维埃选举制度的特点等。曾维东、曾维才主编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总结了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工作的法律依据、审判机构的特征和职权、审判工作的原则和审判程序、审判工作的主要特点。张希坡的《中国婚姻立法史》( 人民出版社2004年) 系统考究了中国婚姻立法的历史沿革,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律法规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杨永华《中国共产党廉政法制史研究》( 人民出版社2005年) 第二编总结了革命根据地廉政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罗惠兰、刘雪明、许静等著《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权建设研究》(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 以人权为切入点,探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权保障的法律轨迹。朱钦胜的《中央苏区反腐倡廉史》(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第三章介绍了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检察制度设计。彭光华、杨木生、宁群的《中央苏区法制建设》( 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年) 系统总结了中央苏区的主要立法、司法机关、诉讼制度与程序、法制宣传教育、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特点、历史地位、主要成就和经验启示等。此外,张希坡、韩延龙的《中国革命法制史》校订之后,2007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再版。
这一阶段,比之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参与研究的学者更加广泛,研究的触角有了进一步的伸展,范围更加宽广,对中央苏区法律制度的某些方面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探讨,出现了一些专题性的研究成果。“中央苏区”的地域范围更加清晰地凸显出来,不少论文、著作直接就以“中央苏区”冠名。另外,还有部分硕士学位论文也将目光投向了中央苏区法制史领域,仅从2007年至2012年,相关的硕士论文就有6篇。[79-84]可以说,经过这一阶段的发展,中央苏区法制史已经成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并日益引起学者的关注。
二、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数十年来,中央苏区法制史的研究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涌现出一批精品; 参与研究的学者学科背景越来越广,拓宽了研究的视野; 研究的方法更加多元化。这些,都为今后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但目前的研究中也存在不足:
一是扁平化研究有余,立体化研究不足。现有的研究更多的只是对于法制文本层面的梳理,浅表性、重复性研究非常多,还存在一稿多投、改头换面的现象,有些论文的内容高度契合。在现行的学术体制下,“疲于奔命的现实境遇很难产生超越物欲的追求和直抵人类根本问题的深度思考,从而使生命内在的意蕴和创造性欲求无法得到自由展开和表达。”[85]而对于法制在当时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如何深入到法律的实施层面、为读者展现一个立体的生活画面,还相当欠缺。恰如黄静嘉先生一贯主张的: “就研究传统法制而言,应论究其法制运作之实然面。”[86]十多年前就有学者感叹: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我们更应注重的也许应该是及时开展对学术成果优劣的评论。只有如此,我们对学术才能抱有敬畏的态度,我们才能摆脱以字数论英雄的约束而走向‘十年磨一剑’,以‘精品’( 甚至经典) 论成败的真正的学术之旅。”[87]言尤在耳,可惜沉疴依旧。
二是从纵向比较,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横向比较,与中央苏区的社会史、军事史、政治史、革命史等相比,差距还非常大。以三套中央苏区史研究丛书为例: 林多贤主编的《中央苏区研究丛书》8部著作( 江西高校出版社1999年) 、蒋伯英主编的《中央苏区历史研究》6部著作( 厦门大学出版社1999年) 、田延光主编的《中央苏区研究丛书》10部著作(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佳作不少。中国大陆、台湾、海外的江西苏区史研究,更是精品纷呈。对比之下,中央苏区法制史的研究还很单薄。
三是冷热不均,有的问题研究比较深入,比如宪法、土地法、婚姻法、劳动法; 而有的问题较少涉及,比如刑法、行政法中的公安管理、民政管理、文教科卫管理等; 有的问题几乎还是空白,比如债权和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具体运作,等等。
为使中央苏区法制史的研究进一步深化、细化,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大致有:
首先,史料的发掘与利用。目前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的史料来源,基本上还是上世纪80年代初出版的三套革命根据地法制史资料选编,辅之于上世纪80年代各地出版的“革命根据地档案史料”。当然,基础史料是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仅仅利用这些史料是不够的,需要拓宽史料的利用范围,一是大陆本身的档案资料,包括省级档案馆和县级档案馆所藏的丰富的革命史资料; 二是苏联和共产国际方面的史料。中央苏区法制建设深受当时苏联和共产国际的影响,这方面的史料利用也是不可缺少的; 三是台湾方面的史料。只有多方面的史料利用、多视角的全面分析,才有可能得出更为令人信服的研究结论。
其次,研究力量的整合。仅以中央苏区所在的江西省来说,目前,有关中央苏区的研究机构就有赣南师范学院“中央苏区研究中心”(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江西师范大学“苏区振兴研究院”(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 、江西省社科院“中央苏区史重点学科”。研究中央苏区法制史,中央苏区本土学者责无旁贷,如何整合现有的学术研究机构和学者进行一些重大的课题研究、档案资料的收集,值得认真思考。
最后,研究的新方法与新视角的运用。中央苏区法制史一般性的梳理式、描绘式和铺陈式的研究已经基本完成,要取得新的突破,显然需要转变思路,更新思维方式,切入新的视角,比如法学、史学与社会史研究方法的真正结合,田野调查与史料的结合,苏区史与白区史研究的结合,等等。中央苏区法制史研究呈现何种状态,离不开每一位研究者应该担当的责任: “原初的历史和我们的认知之间,恐怕总是会存在距离……当然,这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历史本真的探求,在不确定的可能中戮力逼近那确定的唯一,是历史研究者无法逃避的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