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施行依法治国方略,为法律逻辑研究提供了新的学术空间,也赋予了法律逻辑难以替代的时代使命。
法律逻辑研究者应以宽广的战略思维认清这一点。
一、推进依法治国面临两大任务
推进依法治国,除在观念层面上明确其总体目标及基本原则外,还面临两大任务: 一是健全和完善为实施依法治国所必须的法律体系及制度;二是培育和提高与施行依法治国相匹配的主体素质。笔者这一看法可在《决定》中得到印证。
《决定》共有 7 个部分,大部分篇幅用于论述以上两方面问题。《决定》的第二至第四部分强调的是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及制度。第二部分要求"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三部分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其途径是"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第四部分强调"保证司法公正",方法是"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这三部分提及的完善或创新"法律体系""执法体制""权力运行机制"等,均属于法律体系及制度建设的范畴。
《决定》的第五至第七部分则强调主体素质及队伍建设问题。第五部分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将全民法治观念的提高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 第六部分的标题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对法治工作队伍的构成、素质要求及培养机制做了全面论述; 第七部分则是强调加强和改进党对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第一条就是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宪法的权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可见,《决定》对主体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给予了高度关注。
法与人是依法治国的两个支点。没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及制度,依法治国便没有凭借; 而主体素质不匹配,即便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及制度也无济于事[1].
二、依法治国并不否定人的主体地位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个概念。"法治"崇尚对法律的敬畏,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调节和规范人与人相互关系的最高准则,而排斥个人,尤其是掌握权力的"关键少数"的意志或利益对社会通行规则的支配。实行法治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有力保障。但应该清醒地看到,法治并未消解人的主体地位,实行依法治国丝毫不可轻视或忽略人的作用。
从立法角度看,法律法规是由人来制定的。
不仅人的利益诉求或立法意图会注入到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中,而且人的认知水平等主观素养也会影响立法的质量。法有"良""恶"之分,其形成盖缘于制定法律的人之良、恶。在现代社会,立法过程已很少为个别人的意志所左右,更多是社会博弈的结果,反映的是某个社会集团乃至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并且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立法程序。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依然发挥着主导作用,只是作用的主体不再是单个的人,而是由一定数量成员组成的社会集团; 作用的方式不再是强制命令,而是通过法定的程序。
从司法过程看,每个环节都是由相关专业人员运作的。他们对于法律法规的态度和解读,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往往直接影响司法进程及其结果。分析近年来社会影响大、议论多的那些错判陈案,如佘祥林、赵作海、呼格吉勒图案等,其中固然有法律、制度不完备的因素,但更重要的还是人的问题。相关办案人员罔顾事实、藐视法律、知法犯法,为了迎合某些外在的需求,如"限期破案""命案必破"等,不惜采用各种手段,使司法过程向着符合某个既定目标的方向行进,以致背离了基本法律要求和人的常识。邓小平曾说: "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
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人好可以减少有缺陷的法律法规的负面效应,人不好可以使完备的法律法规无法充分奏效,甚至变形扭曲。人与法律、人与制度的这种互动关系警示我们: 培育和提高与实行依法治国相匹配的主体素质,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不可忽略的重大意义。
三、培育主体的法治思维至关重要
培育和提高与实行依法治国相匹配的主体素质从何入手? 笔者认为,法治思维的培育和提高是一个重要切入点。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在论及主体素质和队伍建设时两处提到了"法治思维"这一概念。一处是其第六部分,提出建设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要"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另一处是第七部分,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法治专门队伍和党员干部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决定》对这两部分人提出运用和提高法治思维的要求,很值得深思。
所谓"法治思维",以笔者之见,至少包含下述两个突出特征: 一是强烈的法律意识,信奉"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3]的理念,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规范言行的首要原则,思考问题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严谨的理性思维,善于独立思考,兼具批判精神,接受知识、判断是非均需经过自己的"理性审判台"; 思考问题讲究逻辑,遵守思维法则,不轻易为情绪或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所左右。以此观之,法治思维既包含明确的思想观念,也是一种理性思维方法。如果笔者对法治思维的理解能够成立,如果社会公众普遍具备这种崇尚法律、遵从理性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法,那么他们每一个人都会成为施行依法治国的拥护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其意义是再怎么估量也不为过的。
人是理性动物,其言行举止深受其思想观念和思维方法的影响,后者是构成人自身素质的重要方面,其改变对于人整体素质的提升具有引领和先导作用。从中国独特的文化背景看,法治思维的培育可谓任重而道远。在两千余年封建社会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儒家思想一直占据主导地位,没有形成崇尚法律的传统。儒家学说本质上是一种人伦道德,它也有判断是非、规范行为的标准。
如,孔子讲"礼",要人们"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 宋儒讲"三纲五常",但那主要是道德伦常,而非法律规范。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学派影响有限,只是在秦朝时法家学说才被作为国家治理的意识形态,而它主导的政治实践并不成功。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在当时的政治条件下,没有造就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局面,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朝"二世而亡".这段短暂的历史,给后人留下的,恐怕不是对法律的崇尚,而是对法律的怀疑和惧怕。
从思维方面看,中华民族有自己独具特色的思想方式和传统。这种独特的思想方式衍生出博大精深、源远流长的中华文明,是中华民族丰富文化财富和文化基因的一部分。但也应该看到,这种传统思想方式正遭遇现代形式逻辑的挑战,它需要嵌入现代形式逻辑的元素,提高其严谨性、规范性、精准性、形式化程度,如此才能适应建构法治思维的内在要求。
施行依法治国方略对培育法治思维的要求,在中国独特文化背景下具有相当的挑战性,但又是一个不可绕过的时代课题。
四、把握法律逻辑的空间和使命
法律逻辑归根结底是一门思维科学,而在逻辑前面冠以"法律"二字,意味着它有着区别于同样作为思维科学的其他逻辑分支学科的特点。这个特点是什么? 学界有诸多不同的理解。多年前,笔者在拙著《法律逻辑学导论》一书中,对法律逻辑做过如下界定: "法律逻辑学乃是以逻辑的眼光审视和探究法律人的理性活动的一门学问。"[4]
这个定义试图从研究对象的角度说明法律逻辑不同于其他逻辑分支学科的特点,就是说,它重在研究法律人的理性思维形式及其结构。今天,置身于施行依法治国方略的大背景来看,这一理解大致不错,但又需要调整和拓展。
人类思维有其共通性,需要运用共通的思维形式,遵循共通的思维规则,否则便无法彼此沟通。另一方面,由于历史传统、现实条件、特定职业要求等复杂原因,人类思维又有各方面的差异性。法律逻辑的任务就是研究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特点,把握那些用一般逻辑理论难以阐释的特殊性。这种研究无疑具有多重价值,如: 深入把握法律人的思维特点及其方法,为法律人提供有效的逻辑工具和方法,使人类的逻辑理论更臻丰富和充实,等等。这是法律逻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之所以能够成立,并且吸引一代又一代学人孜孜不倦地专注于其研究的依据和缘由。所以,这一领域的研究是法律逻辑应该坚持并不断深入进行下去的。
今天,面对依法治国提出建构"法治思维"的要求,法律逻辑的研究视野可以也应该进一步拓展,适时将法治思维纳入自己的研究范畴。从学术层面看,法治思维既涉及对法的态度和理解,也涉及理性思维方法的把握,将这两个方面联系起来作为一个专门领域加以研究,恰恰是法律逻辑的特长,也是它的题中之义[5].法律逻辑在法治思维研究领域的优势,是任何其他学科难以比拟和替代的。以往只是没有明确形成这一概念,因而未能提出相应的研究课题。
此外,研究法治思维将为法律逻辑提供新的学术空间。拙著提及的所谓"法律人",指的是相关专业人员,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而法治思维的主体已不仅限于法律专业人员,还包括社会公众,因而研究法治思维使法律逻辑所指涉的主体范围大大扩展了; 次之,当我们研究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时,主要关注的是他们理解、适用法律过程中的特有逻辑现象和问题,也许就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将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具体化为"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判决推理"这三种推理的形式及规律[6].但对于法治思维的研究,所涉及的问题则要宽泛得多,比如: 法治思维作为不同于其他类型的思维形式,其内涵、特点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社会公众而非法律专业人士在理解和应用法律时有哪些特殊的逻辑现象和问题? 社会公众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中应重点掌握哪些推理和论证方法? 通常会出现哪些逻辑谬误,如何加以防止和纠正? 等等,对诸如此类问题的研究,无疑将使法律逻辑获得广阔的学术空间,获得强劲的前行动力。
从现实层面看,将法治思维纳入研究视野是法律逻辑应该承担的时代使命。亚里士多德曾提倡"为学术的学术",其实连他自己都未真正实现。
从亚里士多德留下的丰富著述中,可以清楚地读出他本人及所属的社会阶层对那一时代面临的重大问题的回应和主张,这恰是他的学术思想具有长久历史价值、能够流传至今的原因之一。任何学术思想只有能回应时代发展提出的重大现实诉求,并提供有价值的思想资源,才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施行依法治国是当代中国实现社会转型面临的紧迫课题,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通过对法治思维的研究,把握和刻画法治思维的特征、要求及其形式结构,为培育和提高社会公众的法治思维提供思想资源,从而为培育和提高与施行依法治国相匹配的主体素质有所贡献,这乃是法律逻辑在今天这个时代能够而且应当承担的使命,也是它体现和证明自身学术价值的重要契机。法律逻辑研究者应该认清自己肩负的责任,承担起时代赋予的使命。
参考文献:
[1] 黄伟力。 论法律逻辑推理的主体因素---兼谈法律逻辑学的研究视角[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2012( 9) : 6 - 10.
[2] 邓小平。 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M]/ /邓小平文选: 第二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4:333.
[3]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 人民日报,2014 -10 -29.
[4] 黄伟力。 法律逻辑学导论[M]. 上海: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7.
[5] 王建芳。 近年国内法律逻辑研究述评[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2011( 8) :23 -27.
[6] 王洪。 法律逻辑学[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9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