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说说执法,执法是法律信仰培养的另一个重要的实践逻辑环节,这个环节和立法环节的逻辑关系是互为表里的。虽然在程序上立法肯定是在前的,但从长远的观点看来,执法是对立法的检验,是对立法的完善,是对立法的促进,更重要的是与法律信仰土壤的培育有直接关联的,执法的结果直接毁坏着或者是培育着法律信仰的赖以生存的土壤。
而执法中的重中之重就是监督、制约。监督不到位,制约之无力,执法不透明,像“躲猫猫”[3]“睡觉死”[4]等荒唐之极的执法结果,就会彻底摧毁法律信仰赖以生存的根基,这样一来,法律信仰培养的逻辑进程必然中断,法制社会的建设只能嘴上说说而已,谁也不会真信的,老百姓不是天然的愚民,不是权贵者们奢侈生活的提款机,老百姓是有血有肉的、有自由灵魂的、有独立尊严的人,他们天然的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其实,真正说来最不能糊弄的就是他们。因此,如果灰色执法、黑色执法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让老百姓信仰法律只能是妄谈,而要想公正执法、透明执法、公开执法、有效执法,没有到位的监督、有效的制约是根本做不到的,指望着执法者自己的良心发现、自己的觉悟提高到应有的水准、自发的秉公执法,那是根本不现实的。不是说执法的人群中没有人能够做到这一点,而是说让多数执法人员靠自觉来做到上述要求是不现实的,在利益面前,必须承认的是,多数人不能仅凭自觉来进行约束。
这样一来,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成了培养法律信仰土壤的一个重要逻辑环节,也就是说,有了这样的一个行之有效的环节,法律信仰才能有生存的土壤、发展的空间,才能在社会中形成真正的正能量,使得我们的社会健康茁壮地发展。
当然,除了监督、制约以外,还有其他的执法环节也很重要,如文明执法、规范执法等等,只不过是执法必须被监督、被制约,这是执法中最重要的逻辑环节,显然,这个逻辑的意义不是指在知识方面的逻辑意义,而是指在实践上的逻辑及意义,其实,“载舟覆舟”的古训,说的就是在实践意义上的逻辑力量。
立法确立、执法开始之后,社会中的人们,就会依据立法和执法的具体情况来调节自己的各项行为,这样一来,在社会上就必然会形成相应的风气,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人们在特定环境下的生活方式、大多数人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一定强制性的社会习惯,就会形成较为固定的群体的思维模式。这是一个必然的逻辑过程,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必然的逻辑发展,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当然,这不仅仅是知识性的逻辑规范,更重要的是一种实践逻辑的必然,它不像具体的知识性的逻辑法则那样,可以清晰地依章寻节地印刷成文字性的东西,让我们有形地去学习,让人们可以通过具象的感官触动,来达到直观的形象认识,以此来达到人们习惯的养成。它更多的是一种隐性的东西,是通过人们的行为、语言等非刚性的东西体现出来,更多的是通过人们的感官在心目中形成的意识,是无影无形的、但又确确实实存在的,是有生命的。
立法和执法中尤其是执法的具体情况,会给人们的心目中留下相应的意识,什么样的执法情况,就必然会导致相应什么样的思维意识形成于人们的头脑中。所以,要建设法制社会,要树立法律信仰,就必须能够在人们的头脑中切切实实地产生相应的意识,而这种意识是不会凭空而来的,它一定是在相应的社会氛围内,按部就班地产生出来的,执法就起的是这样的逻辑作用。
公开透明、公正不倚的执法,久而久之,就能在人们的心目中产生对法律的依赖,人们如果能经常看到法律不偏不倚地被执行,就能从心底对法律产生一种依赖感,这种无形的感觉,必然会外化为相应的行为,而这种行为的持久化、大众化、就一定会在人们中间形成一种无形的但确确实实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氛围,这种即之无形动辄受制的氛围,就是信仰,看不见,摸不着,但无时不在、无处不在,并且左右着人们的思维,引领着人们的行为,唯其如此,法律信仰的培养,才有可能。
反之,如果人们在生活中,经常看到的不是上述情况而是相反,法律的执行者们要么是灰色执法,要么是黑色执法,要么是野蛮执法,要么是徇私枉法,并且执法者的肆意妄为还得不到任何有效的制约。像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能看到的嚣张的开发商令人发指的暴行,一些人性丧尽的官员的此处免职,不久之后又异地复出,照样为官为宦的恶劣现象,其结果势必会让人感到:法律,不过是权贵者手中的玩偶,当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只不过是选择性执法、野蛮执法和官官相卫的丑恶培育结果时,那谁还会去信仰所谓的法律呢。法律,在成为权贵者手中玩具的同时,在大众眼里也就成了一个幌子。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风气就会唯权贵的意志是瞻,什么公平、公正,不过是权贵们和匍匐于权贵们脚下凶奴们的遮羞布而已,因为历史走到今天,任谁也不敢公开叫板公平、公正这面旗帜的。在这种社会中,就不要奢谈什么法律信仰了,法制建设也只能是水中望月、纸上谈兵了。
三、法律信仰逻辑体系组成部分之间的相辅相成
立法的民众代表性,执法的被监督、制约,法律文化的健康发展,凡此种种,都是要实现法律信仰必须的逻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一部分都是不可或缺的,它们之间都是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以立法为基础,以执法为依托,以法律文化建设为氛围的烘托来进行法律信仰的土壤的培养的。有了法律信仰的土壤,在加之后继工作的辛勤努力,法律信仰才可能作为必然的逻辑结果在社会中生根发芽,开花结果,成为这个社会中人们生活的引领,成为这个社会中人们的生命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法制社会的建设才有可能成为生活中的现实。
我们知道,法律信仰的培育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有机的综合构架,它有着自己特有的生发、成长,蔚然壮观的规律,当大前提不具备的时候,别说让它成为大多数社会公民的共识,就连生存都是不可能的。这个必然的逻辑过程,不仅仅是书本上的逻辑知识在生活中的应用,其实法律信仰的生发、成长的过程(抑或是夭折毁灭的过程)是包括书本上逻辑知识在生活中应用的过程在内的一种更高的逻辑过程--实践逻辑的实践、实现过程。
实践逻辑向我们提出了一种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在掌握形式逻辑知识等具体的逻辑知识的时候,更应有将其实现出来的逻辑意识和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掌握具体逻辑的前提下,进一步对人性的规律,对社会的规律,对人的认知规律,对社会伦理的规律有透彻的了解和把握,并且对实践本身的规律,也有一种全新的认识:即实践本身也是有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的规律的。
实践逻辑是一种全新的应用逻辑,它向我们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认知方式,这种认知方式是和实践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是以实践为其目的、并以实践为其唯一检验手段的。法律信仰就是这种实践逻辑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