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一词可追溯到《周易》记载的孔子的观点:“修辞立其诚,所以居业也。”这句话可以解释为“对文辞进行修饰,对言语进行改良,树立至诚至真的感情,因而是营修功业的根基”。先秦的诸子著作当中有很多关于修辞的思想。现代对于修辞的理解与此有很大不同。本文认为,修辞学可以说是发源于实践的一种论辩艺术,一种为了实现说服的涉及实质问题的功能性方法。从古希腊的作为修辞学鼻祖的亚里士多德奠定了修辞学地位的《修辞学》一书开始,修辞学理论就初具规模并对后世产生巨大影响。古希腊时期的修辞主要被定位为说服性的论辩言说。古罗马时期的修辞学代表人物是西塞罗和昆体良(M. FabiusQuintilian),随着古罗马民主制度的衰落,修辞学已经变为专门研究文体风格和临场言说的学问。此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催生了逻辑学的发展,各个学科分门别类的标准越发明晰,倚重自然语言的修辞学被逐步边缘化,逻辑学的地位在科学方法论中越来越高,追求纯粹客观的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成为主流。人工语言的形式推理和细致研究成为主导。修辞学退居文学艺术领域,将其影响范围限于辞藻和语句的排列技巧和修饰功能,话语的文体风格以及修辞格成为修辞学仅有的“领地”。到了 20 世纪 50 年代,各种新的社会问题要求学科之间的交叉与综合,伴随着哲学范围内的语言转向,古典修辞理论在学科限制被逐步取消之后重新获得重视。与此同时,修辞学的研究范围得以不断扩展,超越了着眼于文学文体、文法结构的范围,开始具有了本体化的倾向。严格来说,新修辞学并非一个自成体系的学派,而是一种由侧重于单向“劝服”,向言说者和接收者之间的交流、互动、对话的学术运动。认知性和多义性在双向的普遍的互动当中被强调。修辞已经超越了单纯的词句技巧和工具,成为对于事实探究、真理的发现过程本身。
修辞并不完全为了实现有效共识,其中包含了意在说服的潜在目的性。言说实质的存在意义效果就在于通过符号化语形确立一种意义的书面或者口语的信息传达。听众对于话语的理解不仅仅是以一种字面形式的语义辨识和判断,而是当听众和言说者之间培养起来可以通过进一步的话语互动得以维持的认同,并且建立了相应的人际关系的时候,主体间交往的目的才在合理共识的基础上达成。此时,听众也成为了能动地理解的主体,并根据自己的理解转而成为言说者。此时,听众诠释、理解并判断对方话语中包含的对应的所指意义,通过对对方真诚性的信赖从而确证这一话语的“可接受性”。“进入约定的言说者通常都有这样一种特定感觉,在这种感觉中,他愿意运用主题化被强调的有效性要求,从事某种人际关系的建立,并因此选择某种特定的交往模式”。可以说,这一互动模式表征了语用分析方法对修辞论证理论深入的重要意义,也体现了其对于交往行动发展起了协调甚至规范作用。
修辞论辩可以被视为根据对话题材、论题语境和主体间性(说者与听众)而分配论据、协调论述手段,旨在维护自己的观点,说服对方并产生使其采取相应行动的动态过程。修辞论辩的语用性需要从其研究本身的性质和判断论辩合理性的标准及其认知出发,而着力点就在于关键术语的分析、比较、辨别和判断。从主体间相互意图构建的关系图景的角度来看,话语者和听众之间实质上是“互为听众”。从新修辞学视角来看,言说者试图影响的对象是“普遍听众”,但双方在生活世界中具备的交往权力不可忽视。论辩是交际性的或对话性的,这种对话离不开带有意义的主体或说话者,这些元素都试图控制并表述他们自己的意义。各种意见与问题在互动的、不同动机基础上的信息交流中,需要面对正当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以及论证依据融贯性的批判性检验。因为每个论辩实践必定无法达到终极的真理和普世性的理想化导引。将这种论辩实践置于商谈背景下,有助于从程序性角度探讨其内在机理,判断其有效性。
基于此,从语用视角分析修辞论辩具有关键的理论意义。
一、修辞作为论辩艺术
(一)修辞方法的建构性
修辞作为一种论辩模式,是对文本的消解,同时又借助文本实现新的解释。因此本文强调修辞的建构性和实践性。论辩互动实现共识最初就是通过这种模式达成的。越是掩盖自身修辞性的文本就越有能力解构原有的解释。“在文本断言自我的微不足道,断言自我的作为纯粹修辞手段的虚无的同时,文本使否定自我的语言变成了语言上拯救自我的中心。只有当自我被置换成否定它的文本时,自我才能作为自我而持存。自我最初是作为它的经验指称语言的中心,现在它成为作为虚构、作为自我的隐喻中心的语言”。为了说明对象的本原状态和实质特征,需要通过文本的意义符号作为表征,这首先就否定了对象的存在形式,并限制了其被认知和解读的渠道。论辩的修辞模式就是通过这种文本表征的多重意义的发掘和展现,在试图消解甚至推翻对方观点的过程中力图实现新的认同标准和认知共识的达成。
(二)修辞学方法可以弥补形式逻辑思维的不足
形式逻辑分析的视角预设了作为理性产物的法律的完美性,认为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借助严格的归纳或演绎等推理方法解决,并进而否定了法律发展变化的多重可能性(它用逻辑的形式演绎的“可能生活”取代了生活世界的“语言游戏”)以及对于生活世界语言游戏规则的自发性。逻辑系统是超越了时间、空间以及社会历史文化条件的。作为一个人造的可直接赋予绝对正确性的系统,逻辑方法回避了、甚至压制了日常语言中的多义性和自然语言的灵活性。“单纯着眼于推理规则的逻辑体系完全忽略了论证者和受众之间的‘智力接触’这一关键环节,因而谈不上能担当起解释人类在真实社会文化条件下如何从事思维、推理、证明等智力活动的任务”。佩雷尔曼认为,纯粹的形式逻辑在结构上是自明的并具有普遍认同的认定标准,但这种方法却逃离(escape)了问题的实质从而和论辩过程相脱节,因而严格遵循形式逻辑的思维模式可能阻隔公正判决的作出。论辩合理性除了依据一定的形式标准外,更重要的是要依赖实质的标准。
修辞学方法可以弥补论证活动当中逻辑学论辩方法难以涉及的视野。《修辞学》中将修辞视为说服他人的有效方法,与此同时,修辞论辩“基于自然语言,以真实语境为前提,并充分考虑言说者与受众这两个能动因素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这种方法可以完整地展现论辩过程当中说者对意义图景推进的思维进路,从而满足听众充分理解并作出有效判断的要求。对修辞学方法的考察也可以帮助论者进行清晰的推断、预估甚至猜测,深刻展现、陈述和剖析论辩当中的分歧指向的不同可能性。修辞通过话语结构的排列、字符串联的分配、语境依赖的选词这些话语内的策略性安置达致预期的价值选择或语外目的的适切表达。修辞学方法的作用不容忽视,话语配置的力量对听众的影响有可能使论辩效果发生显著的转变,因此,对说服技巧从理论原则、类型体系以及运作机制的分析与总结成为修辞学的核心。20 世纪法律论证理论中兴起的修辞学主要是为了批判传统的形式逻辑,佩雷尔曼认为,形式逻辑模式下的分析推理和修辞技术引导的论辩程序应当划分开来。显然,这和修辞学强烈的说服目的性相关。
二、修辞论辩方法及其合理标准
(一)论辩的修辞根据
论辩的修辞根据是 enthymeme,由亚里士多德在《论题篇》当中提出。它的翻译严格来讲应当是三段论省略式,也有将其翻译为省略三段论、概然性辩论、省略推理法的。其中包含的并不仅仅是字面意义上将要求推论过程应当用尽可能少的命题完成,而且包含了更加深层次的内涵。《论辩行为———论辩的修辞模式》一书当中,作者认为 enthymeme 有三个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一,enthymeme 的内容是关涉可以存在多种可能性的事物,或者说可以从当前状态转至另外一种状态的事物。基于此,enthymeme 处理可能性而非必然性,这决定了盖然性推理对于论证对象的认知并非是拘于一域,而是具有开放性的。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开放性并非是毫无限制和天马行空的,而是受到科学认知与可能性利益诉求的目的性引导,因而走向一个特定的但不可预知单一结果的论辩方向;第二,enthymeme 也重视其与听众(audience)之间的关系。听众并非处于论证空间之外,而是论辩进程的实际和主动的参与者,对论辩程序的语境关系网络产生格局构造的效应,并对最终的论证结果产生影响;第三,enthymeme 的论辩形式是一个重要议题。
它并不排斥传统的演绎和归纳思维,而是将它们融入到了语用探讨和可能性辩证考察的过程之中,因而成为了思维的连接点或者推断性要素。
从上文分析可知,论辩的修辞依据从思维模式和逻辑架构层面上跨越了多重意象,并且诠释了从修辞意图到意图指涉的行为期待的动态演进。小前提中多重事实可能性的开放性认同使修辞模式的开展具备衔接事实与规范的空间,同时也保证了规范体系中特定范畴解释的有效性理解。在此过程中,听众不得不从对演绎推理结论的信服和依赖走向对该结论的完整性与可能效果的反思。
(二)修辞论辩的方法
通过佩雷尔曼的论证图示,可以看出论证分类的新方法,即关联(association)和离析(disassociation)。
概念上离析的主张主要基于这样的情况,有的论辩主张应当通过相互分离的两个概念进行说明,如果它们被不适当地联结就有必要适用概念的离析。佩雷尔曼将关联论证分类分为三个方面:即准逻辑论辩(quasi-logical arguments)、建立于事实结构上的论辩(arguments based on the structure of reality)和旨在确立事实结构的论辩(arguments establishing the structure of reality)。准逻辑论辩和一般的形式推理论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应用自然语言,并且相对于蕴含真值的事实判断来说,主要以价值判断为主。准逻辑论辩试图通过在前提和结论之间建立某种类似于逻辑的关系,从而实现“信念转移”,其包含不可共存性论点、包含关系论点、比较论点、概率论点以及认定与分析、交互论点;基于实在结构论点包含联系关系论点(例如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和共存关系(例如本质和表象、事物与特性、符号与意旨)论点;构建实在结构论点则包含例证(example)、例子(illustration)、模范(model)、类比(analogy)和隐喻(metaphor)五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的论辩方法都承载和关照了听众事先保有的信仰、偏好和价值观等态度。论辩方法的运用力图实现听众信服指向的调整、转移、更改或者加强、确认。
(三)修辞论辩的合理性标准
新修辞学对于语境效果的追求排除了语言以外的其他方式,当然,对于特定目的的达成,身体语言或者艺术符号或许都会引发意义,但仅有言辞表达了这些需求甚至附加了承诺和斜坡时,论证的背景才有了可行的分析余地。任何仅仅通过言辞来施以特定行为的做法只有诉诸论证才和修辞学具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因此论辩结论的合理性即依赖对听众认同程度的考察。
佩雷尔曼对“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区分源于逻辑和修辞的不同思维模式。rational 和数理推导思维相关联,通过具有先在正确性和不可置疑的真理性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评价。因此,rational 和经验与对话的指向并不一致,并且不依赖于时空限制以及主体的教育和文化背景(It owes nothing to experienceor to dialogue,and depends neither on education nor on the culture of a milier of an epoch)。相反,reasonable一词则和通行的理解和常识相一致,经常涉及经验和对话。因此,我们说作为“理性人”的某个主体从reasonable 的层面上来讲就和他的角色、性格以及其他影响互动的要素密切相关;而从 rational 这个层面上来讲,所谓的“理性人”就是从某种体制上的统一性要求和机械化标准来界定的。在互动模式具有特定要求的情况下,reasonable 和 rational 两种标准要求的论辩活动通常是同时存在的。persuade 和convince 在汉语当中都有“说服”的意思,但在修辞论辩的分析当中。这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第一,persuasion 主要涉及行动领域,而 conviction 主要涉及思想领域;第二,persuasion 带有积极主动地掌控局势和情境走向的意谓,而 conviction 当中则不存在这层意思;第三,persuasion 有时会通过影响听众的情绪甚至激发听者的情感以实现其目的,而 conviction 不涉及听众的感知和觉察;第四,conviction 比persuasion 有更强大的论证力和理性说服力,即强调论辩走向的确定性而不是可能性;第五,不像 persuasion,convince 这个词有时可以翻译为向某人“证明、确证和交代”某事,从而使对方思想上确认某事;第六,persuasion 相对来说隐含更多的诡辩性质;第七,persuasion 将重心放在说者身上,力图提升其协调对方意见和行为的意愿和能力。conviction 则把重心放在听者身上,关注其接受和认同的深度及其进行理性评估、反思和回应的能力,而说者相对来说则处于比较被动的低位。从上面的比对来看,修辞论辩的目的应当以说服(persuasion)为主,即通过修辞手法的运用力图实现一种“以言行事”的效果。因此convince 更加强调听者的不可逆转的“信服”,persuasion 则包含更多的“过程”性要素。
三、法庭语境下修辞论辩的特点
法庭语境下对当事人的诠释与论辩过程是考察修辞论辩的绝佳途径。这是因为:第一,法官中立听审裁决,面对的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从庭审程序本身和从利益对抗的形势分析需要通过不同的视角。当事人胜诉的需求激发了其本身,尤其是其代理人(往往是掌握精深论辩技艺的律师)借助修辞手段实现论辩胜利的动机;第二,法庭语境下不同角色的特点、权利、职责以及地位有助于从不同程度分析修辞指涉的众多图景及其交融;第三,“正是法律的争辩性,使我们立即想到法律论证的修辞学特征,只要有公共论辩的地方,就有修辞学”。修辞论辩是一种贯穿了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整个过程的方法。
法律修辞学相对于一般修辞学来说,有一个重要的不同点。那就是通常的修辞学更加注重话语意图指涉的对象本身,话语隐含意义的挖掘因而成为主要的工作。而法律修辞学基于法律本身的特点(包含了智识积淀和利益诉求两大目的性考量因素),更加注重这个分析和发掘的过程,即法律修辞的思维进程具备怎样的逻辑特点;法律修辞指涉的诉求和话语本身之间具有怎样的论辩演进表现;以及法律修辞中实现的意义图景是通过怎样的视角和进路实现的。因而,对法律修辞的研究(主要出于法律论证研究领域中)和对一般修辞学的研究应当在循序渐进、相互借鉴和明确区分二者上面应当施加更多的注意力。
(一)修辞论辩影响案件事实的重构
在诸多情形尤其是法庭语境下,论辩过程依托的案件事实往往已经发生,此时法官期待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能够有效地还原事实真相。尽管如此,法庭最终依循的案件事实无法和真实情况相吻合,相反,是整个法律陈述和论辩的话语建构了关于案件事实的共识或者裁判者个人的认知与理解。因此,真正成为裁决基础的“案件事实”实质上是法律论辩互动烘托的意义图景,其中包含了诸多论辩策略的描绘、延伸、渲染甚至扭曲。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是由于法庭语境下当事人作为利益攸关方存在着胜诉的需求和目的。因而,目的理性的预设就注定无法在“利益无涉”的情况下将理性商谈彻底地贯彻于法庭论辩当中。但从方法论来讲,这种特性有助于借助目的理性预设提炼修辞论辩当中的策略性要素,进而清晰有效地考察、辨别和总结修辞的方法。同时,通过修辞模式的分析也可以考察当事人和法官的公正观念及其对自身公正观念的态度。
(二)结合实例分析法庭语境下修辞论辩
前文所述修辞论辩包含理性的(logos)、信誉的(ethos)和情感的(pathos)论辩。在法庭各个角色的定位都是事先安排的法官中立裁判,控辩双方处于相对立的地位。因此,法庭对话的预设本身包含了对严谨的逻辑与结合角色特点的话语效力的期待。因此,法庭当中修辞论辩的表现有很多诉诸听众感情的方式(尤其是律师的法庭演说)。1924 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发生一件谋杀案,两个未满 20 岁的年轻人理查德·娄伯和耶森·里波路绑架并杀害了 14 岁的罗伯特。该案罪证确凿,两个嫌犯也供认不讳,他们都承认参与了犯罪,而且本案没有可以通过因为患有精神病的情节得以洗脱罪名的可能性。本案的两个被告都受过良好教育,因此他们很难赢得无罪释放的裁决。但律师克莱伦斯·丹诺通过高超的辩护策略,使他的两个当事人摆脱了陪审团可能对其处以重刑的可能性。“如果被处以重刑,则极有可能是把两个 10 多岁的凶手送上绞刑架”。丹诺律师本人极力反对死刑。他在法庭演说当中运用了大量的诉诸感情因素的论辩技巧。最终本案的主审法官甚至留下了眼泪。由于法庭当中经常出现诉诸听众情感的修辞论辩方法,因而听众对论辩效果的体验和感受就有可能抹杀听众作为理性批判者的角色和作用。如果修辞方法能够融入而不抹杀法庭语境下主体之间的商谈结构,并且法庭情境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法官等角色以外的非参与者的理性反思有可能成为论辩要素的时候,针对如何依据规范对案件事实进行解构和诠释就需要通过语用论辩的方法来解决。
四、沟通理性对修辞论辩策略性的缓解
修辞论辩通过结果情境的描述,将听众从当下对先前识别和理解的发掘和挣扎当中解脱出来,又使其跳入对可能发展走向的隐忧当中。这种隐忧未必来源于未来结果不利于自身的可能性,而是来源于这种结果的不确定性。在这种心理基础上,修辞论辩获得了进一步展示其“天赋”的机会。它将这种隐忧转化为有益于其目的实现的情景联想,并通过将这种未来的可能结果转换成原因,反过来影响当下。听众由于语词技艺的精巧和高深而实现了一种尽管是基于熟稔的情境和关系的,但却有利于说者意图的理解。这就是修辞的魅力。“一个‘内在经验’的完整概念只有在它已经找到了个人所‘理解’的语言之后,才能进入我们的意识———即将一个情境转化成一个熟悉的情境———:‘理解’只不过朴素地表达了方法:是有能力表达某种过去的和熟悉的事物”。如果将这种力图实现期待图景的清晰化和说服力的话语诠释建立在说者与听众之间的共同智识基础之上,使修辞论辩成为交往主体之间共同接受的方式和话语理解途径内在的默契,那么这种建立在生活世界当中的论辩过程才能实现说服效果的最大化。因此,通过修辞手段的论辩究竟是控制了听众的理性还是尊重与关照听众的理性,这需要深度关联强调主体间性的语用分析方法来予以探讨。
(一)语用分析反映修辞论辩思维的本质
不可否认,修辞方法本身存在着一些固有的消极特点。修辞往往强调语词的架构和体裁的抉择,因此缺乏实质性,并强调意图传达的迫切性。因此修辞不重视话语的层次和思维进路,而多着眼于话语表达的手段。从方法的角度来看,修辞方法侧重于运用缺省推论,有可能使话语陷入“格言化”的境地,因此有可能无法规避谬误的出现。从对话伦理的角度,脱离的商谈视角的修辞有时甚至可能存在策略性引致的潜在或明显的欺骗性,形成“伪事实”的假象。“对某些技巧的放弃或使用不迎合听众的特点,也可能会有反效果,有时候不是完全迎合听众的论证,才是好的论证”。从论辩的角度来说,修辞论辩存在以下缺陷:第一,修辞手法将语用目的拉出了逻辑结论适切性的轨道;第二,修辞学并未指出整体的合法性诉求必须预设一个相对完善的“大前提”参照系统。阿列克西对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就进行过批判,“这个分析的最大缺陷是放弃了对分析哲学之工具的运用”。所以,修辞力量有可能被误用从而背离预期。
修辞论辩尝试的方法是通过另外一种事物、状态、行为或模式的特点来体现自身观点本身的相似性、雷同性或相反性、反差性。例如,隐喻就体现了人的认知现象,是通过不同领域的经验能够相互或单向说明与理解的关系来实现听众对说者观点的具体化或抽象化的认知与理解。因此,修辞论辩的逻辑思维方法从总体上来说是让听众明白:X=Y 或 X=-Y修辞论辩着眼于话语的功能而非结构。“持续不变的因素是那个要达到的目的,即说服人(或后来所说的:传意、动情和愉悦)”。从实现理解的角度上来说,这个等号的现实体现不一定是外显的。如:“你是我的生命,你是我的太阳。”相反,这个逻辑式本身不仅无法掩盖修辞论辩的语用性,而且正是因为通过“=”这个链接模式,才使不同事物、状态、行为或模式等选择实现语境融合与思维融贯,从而通过引领甚至把握听众的关联能力或者想象力。所以,语用方法隐含于修辞论辩当中,语用分析反映修辞思维的本质。听众进入论辩关系当中才意味着言语行为的成功。
(二)交往理性为修辞论辩提供了反思和质疑的空间
交往理性即沟通理性,其预设了互动的合理性与对话的可能性。在交往理性视野下,理性不在于解释的明确性和缩减与绝对真理距离的努力,而在于这样一个过程,社会交往的参与者在这一过程中被要求对其所说或者所做进行论证。交往理性促成相关问题的讨论得以从言语行为目的本身延续,而不会受到权力或者其他关于主体角色地位差别的干扰,特别是在论辩主题越发鲜明的时候,或者对某言语行为的有效性无法在商谈主体之间达成一致的时候,言说者或许会对诉诸话题预设的规范性问题予以讨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比如确证与对方论点相反的客观事实等,推进论辩的开展。论题的抽象化进度往往建立在互动双方默认的基础上,其程度依赖于话语针对的问题所在的特殊情景和主体认知能力的高低。因而,可以说,交往理性为对话者提供了一种进程性的资源和基于语用讨论的空间。
对意义的表述离不开词句的配置与安排,“在一种情况下,句子的思想是不同的句子共有的;在另一种情况下,只有这些语词,这样排列,才表达这一思想”。而修辞建构的意义大厦并不具有完备的稳定性:“一旦听众在听了他们的说辞之后还是决定对他们说‘不’,那么他们不仅为这件事所投入的一切都将付诸东流,而且往往还得再搭上个人声望、信用、威信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修辞这可以说是话语领域的‘企业家’。”
通过话语的架构,同时需要听众在解读喻意时候依赖联想、类比甚至想象等智力过程,这也决定了意义无法做到绝对的固定和明确,但从另一方面,这种内在的不确定性加强了论辩(主要是法律论辩)中商谈共识的可接受性。交往理性蕴含着对于支撑着互动的规则的证成和讨论,尤其是在交流出现问题的时候,话语者可能诉诸对相对抽象问题的概括,并推进论辩的开展。或者可以说,对话者之间默认了论题的抽象化转换,各自退让一步,其程度依赖于演说者对象依据特殊的情景和能力的理解程度。任何试图说服理性的对方的话语都包含着试图推动结论的得出及其说服力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往往在一种愿意等待检验(主要是特定听众以外的所有人)的直觉中展开。“其特征就在于这样一种意向:
在一个非强制但有秩序的比赛那个论据更好的竞赛中,在最好信息最好理由的基础上,为一个有争议的意见赢得一种普世观众群体[ein universal Auditorium]的同意”。我们不能说这种对于检验通过的期待是理想性的,但是普遍听众的认同通常却无法绝对实现,因此普遍听众在理论上成为被构造出来的范畴,这其中却包含了论辩努力中的可普遍化追求,因而是排除了压制和不平等要素的情境。
从主体间相互意图构建的关系图景的角度来看,话语者和听众之间实质上是“互为听众”并且“互为修辞者”。因为虽然话语是交际性的或对话性的,这种对话离不开“带有意义的主体、说话者或者‘法律典籍’”,这些元素都试图控制并表述他们自己的意义。“意义是一个自我形成的属于作者的实体”。从交往理性超越了单一“听众”角色,因而,普遍听众作为理性的个体所组成的群体性范畴,包容了这样的理念,即听众本身也是话语和修辞策略的运用者,也需要对方作为“听众”的认同。“谁要是诉诸普泛听众,他也是在诉诸自身,因为其自身也是这种听众的一员”。对方的同意是论证成功的标志,但同时也意味着他认同了更复杂、更具逻辑性的甚至更加合理的结论的得出,这也有助于对修辞学在法律论辩领域寻求一个有效的规则之治的合理定位,帮助法律主体识别、反思并批判、运用话语的象征性内涵。语用学分析对于修辞论辩来说就像水之于鱼,不但提供修辞论辩得以进展的哲学前提、方法准则和运作原理,同时也约束着修辞的延伸,通过主体间互动的理性要求实现对修辞效果和论辩可接受性的检验。基于此,听众理性反思得以激发,得以从对方灵巧、高明的话语“催眠”中唤醒,而不至于深陷对方话语形构、渲染和烘托出的深度知觉甚至情感体验,确保交往理性推进下的修辞论辩实现理性推进。
[参 考 文 献]
[1]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张博树,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
[2] 保尔·德·曼.阅读的寓言———卢梭、尼采、里尔克和普鲁斯特的比喻语言[M].沈勇,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3] 刘亚猛.西方修辞学史[M].北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