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利斯顿认为逻辑学在法律体系正确发挥其功能上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一旦某一领域的普遍性规则得到确立,那么逻辑学就会发挥作用。它通过原则来设立一系列完整的规则,解决法律争议的基础。比如说对价原则必然会涵盖赠与允诺的传统规则。对价原则意味着只有存在对价的允诺才有强制执行力。而赠与允诺并不存在对价,从逻辑上说,自然就不具执行力。于是就可以确定了这样的传统规则:当事人既是对赠与允诺具备合理的信赖,也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
一、逻辑分析的法学价值
威利斯顿认为,无论是学者还是事务工作者,其都应持有这样的态度。学者们应该将一个领域中的普遍性原则应用到更为广泛的实务中去,并以此为基础建立系统的法学理论,也就是通过逻辑分析设立全面的规则。任何阅读过他着作的人都知道,威利斯顿毕生都以这种意志及方式治学。而相反,法官则应在具体的案例中适用正确的规则来解决争议。作为一名法官决不能以追求正义为名排除适当规则的适用。很多人可能会因为威利斯顿强调逻辑分析而觉得他的着作过于抽象沉闷。因此笔者不得不强调,这样做只是为了说明威利斯顿支持法学上的逻辑分析。他对逻辑分析的认同并非因为它内在的美感,或是他的高雅对称。而是因为他认为逻辑分析具有三个极其重要的实用价值。
(一)它具有教育学上的价值。通过逻辑分析可以使法律的理解和学习边的简单化。离开逻辑分析,法学理论就变成一团杂乱无章的规则及例外的集合,如“固定负载”这样的概念就变得十分难以理解。此外,逻辑分析还能够平衡师生间的关系,可以使课堂上增加一些有价值的讨论。一个教授可以不加论证的将社会和经济需要来作为自己的主张来令学生畏惧,但没有逻辑分析就不会得到学生的敬重。
(二)逻辑分析能够增加法律的稳定性和预见性,这些最终都能够作用于提升交易安全。威利斯顿指出,“显而易见,当事人是通过他们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以及对这些原则的逻辑应用来确定自身的权利义务的。”通过逻辑分析得到的认识能够让当事人更有效地确定交易计划,以及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损失,威利斯顿称这一作用为“法律体系的伟大之处”。以逻辑分析为基础建立的法律体系,“使绝大多数人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受到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义务,并因此终其一生远离困境。”当然,他也明白随着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法规也不会一成不变。但即使社会发生变化,逻辑分析也能够保证法律具有必要的稳定性,能够保证当事人不会因为法规发生迅速的转变而惊慌失措。
(三)逻辑分析能够使法体系更易被社会大众多接受。威利斯顿指出“法律首先必须是合理的,才能够赢得尊重。”当人们看到法律法规得到严格的遵守,而不是被律师们玩弄与股掌之中,他们才会更加支持这样的法律体系。此外,逻辑分析还能够制约法官的行为,以使公众自由受到保障。没有逻辑分析,“法官的权力就会像君王一样不受限制”。所谓无生命的规则,强调的就是逻辑分析,威利斯顿认识到,法律绝不单单是对规则机械的引用。威利斯顿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一直坚持公正能动的法律实践;有人认为法官的作用不过是宣布法律预先设定的结果,威利斯顿认为这纯粹是无稽之谈。“当一名律师站在公正的对立面时,即使他运用对法规的逻辑推理,也不能帮助他摆脱不利的判决。”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明智的法官会有选择的运用事实和规则来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威利斯顿在这里没有说逻辑分析使法律具有确定性,而是说它增加了法律的确定性,而这一差异正好体现了逻辑分析的社会价值。
二、逻辑分析法的应用
此外,威利斯顿认为法官并不一定要靠技巧来应用法律。法律的实际价值就在于服务社会。如果对法规的逻辑运用只会带来不利于社会的严重后果,那么这样的规则就无需遵守。对于这一点,威利斯顿用几何逻辑学同法律逻辑学的区别来加以解释,这令那些对他持传统观念的人都大为震惊。而法律逻辑学则相反,它意味着一种假设和可能性;在缺乏事实佐证时,显示一种可能的结果。比如,现实主义者Walter Wheeler Cook讽刺逻辑学的不确定性,他说逻辑学甚至没办法确定“苏格拉底到底是否是人类”,威利斯顿对此的回应是:“如果我们假设,几乎所有人的人都是人类,虽然有可能有个别的人最终被发现确非人类,那么我们对此的最终结论就是,除非有证据显示对其他人的判断标准并不适用于苏格拉底,那么我们就可以推定他是人类。法律以及司法审判依据的也是同样的道理。”
因此,我们说威利斯顿同新形式主义者一样,认为法规只具有假定力。在一些案例中,逻辑分析是满足现实需要和追求实质正义的坚实后盾。他指出;“毫无疑问,逻辑分析应服从而非主宰现实需要,当逻辑分析的结果同现实需要发生明显的冲突,逻辑分析则必须服从。”当然,正如富勒所言,当逻辑分析的结果同现实需要产生矛盾,需要作出取舍时,威利斯顿总是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下定决心去抛开逻辑分析。在论证了逻辑分析对法律体系的种种贡献之后,威利斯顿还强调,作为法官应该更为注重社会需要,政策需要,而不仅仅是逻辑分析法。总而言之,最终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而非逻辑学:“法律是为人服务的,决不是人为法律服务。”
参考文献:
[1]Samuel Williston,The Law of Contracts,thesecond, Harvard UniversitvPress,1937.
[2]Samuel Williston, The Law of Contracts, HarvardUniversitv Press,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