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市场危害
作为证券交易的非正常状态,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具有很强的市场危害性。认清和准确把握这些危害,是采取有效的技术和管理等方式予以防控的基础,也是后文讨论其法律规制的前提。
一、影响证券交易功能
证券交易的功能,可以有不同角度的认识。从宏观层面看,证券交易的重要功能在于将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型资本,便利企业筹集资金,进而促进市场资源配置。总体而言,这一功能属于证券交易的派生性功能,其实现有赖于证券交易的微观性的直接功能——提供流动性,核心是立即执行订单以及按照合理价格执行交易订单。从交易原理看,流动性功能的衡量和评判包括时间和价格两个层面。从时间层面衡量,流动性意味着一旦投资者有买卖证券的愿望,应当立即得到满足;从价格层面衡量,流动性意味着交易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得到迅速执行。
而受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直接影响,首当其冲的是证券交易的流动性功能。本章第一节所分析的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样态,无论是交易无法正常开始、无法连续进行,还是无法正常结束或者交易结果出现异常,低成本地、快速有效地执行交易指令的能力,受到了阻碍,证券交易的连续性会受到影响,市场流动性的形成缺乏一个持续稳定的状态。同时,交易异常情况下,证券交易价格形成中非正常的、非市场化的、突发的因素介入其中,加上投资者对这些因素反应的差异性,证券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会出现失灵,公平、有效形成的市场环境因此受到破坏。
二、加剧证券交易风险
证券交易市场是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从证券产品本身的信息不对称性和价格波动性看,证券交易先天具有内在的高风险性甚至投机性。从证券交易的组织和实现方式看,现代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度电子化、技术化的市场,科学技术在促进证券业更加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的可能,技术风险已经成为证券交易风险的客观组成部分。从证券交易机制看,高速运转的电脑开始取代交易员和做市商,通过程序为客户赚取高额利润,备受争议的程序交易已经占据了越来越多的市场交易份额,但同时也蕴含了巨大的市场风险。上述证券交易中的风险,都可能引发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但另一方面,在交易技术高度电子化、交易机制高度程序化、交易活动高度外部性的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一旦发生,有具有强烈的传导性,加剧已有的交易风险,甚至造成新的交易风险。
证券交易异常情况风险的传导性,还体现在投资者群体的羊群效应中。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引发的暴跌行情,往往将股市中的“理性迷失”与“集体失误”演绎到极致。在突发性因素引致的暴跌行情下,投资者处于恐慌情绪中,难以作出有效判断,其作出的止损决定又将产生多米诺效应,引发市场上更大幅度的非理性狂跌,从而演变成一场缺乏理性与信心的恶性循环。有研究结果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显着的羊群行为,在非理性或有限理性条件下,投资者情绪会影响投资者行为,而投资者行为会对资产定价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整个市场的表现。面对市场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往往通过观察周围人群或者业界领头人的行为而提取信息、作出判断,在这种行为的不断传递中,许多人的行为将大致相同且彼此强化,从而产生从众性狂热或者恐慌。
三、危害证券市场稳定
证券市场尽管是一个高流动的市场,但也是稳定性不可或缺的市场,证券交易的管理目标包括交易流动性、有效性、透明性,也包括稳定性。这四个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只有保持稳定的市场,才是值得信赖的市场,参与者才会增加,流动性和有效性才会有保障。事实上,“交易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要实现市场的稳定有序”。保持股价和市场的相对稳定,将价格波动风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一直是相关证券交易制度设计中的目标之一,为此,人们设计了股价涨跌幅限制、大盘“断路器”等微观交易机制,限制证券交易价格变化幅度,同时给市场一个冷静期。在市场实践中,保持市场稳定,防止市场剧烈波动一直是证券市场有序发展和运行的基本要求,也是监管者的一项基本职责。
而交易异常情况与市场保持稳定总体上背道而驰的,这一点显而易见。在许多证券交易异常事件中,证券市场的行情都出现了剧烈波动,市场的稳定性不同程度地遭受冲击。例如2010年6月5日,美国股市因为程序化套利交易的交互影响,出现“闪电崩盘”,道琼斯指数在不到十分钟的时间急速下跌近千点,跌幅最高时达9.2%。2012年10月5日,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一度被迫暂停,来自一篮子交易的59个错误指令导致其“漂亮50”指数在几分钟时间内暴跌了15.6%。我国证券市场刚刚发生的“光大证券816事件”,使得上证指数在短短几分钟内暴涨5.96%,之后又快速回落,引发了市场剧烈震荡。
四、损害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主体,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是证券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其目的主要是获得投资收益。如果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不能基于预期安全获利,那么其进入证券市场的热情必然受挫,而缺少了投资者信心作为基础,证券市场也必然无法发展起来。如果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情况,首当其冲的受害者是遭受直接影响的市场参与主体,例如因为交易被迫中断而无法完成对冲套利,因为发出错误交易订单而蒙受巨额差价损失,以及因为账户登记出现迟延而无法在高位卖出股票的预期利益损失,等等。此外,即使未直接卷入证券交易异常情况中的投资者,也可能因为市场的震荡而遭受间接损失。如2013年印度证券交易所发生的 “闪电崩盘”,就造成整个市场近600亿美元的市值损失,整个市场的投资者的持股市值都因此而降低。
投资者可能遭受的另一层隐性的损失,是基于所处的不同市场地位而可能遭受的不公平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具有独特的投资者结构,散户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相对于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人及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无论是在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还是在信息的获取渠道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在证券交易异常情况发生后,因为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中小投资者拥有的交易知识和风险意识往往显得更为不足,在交易机会、效率、信息等方面的容易处于相对不利地位。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利益更加容易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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