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司法实践中有着很多的不足,需要通过法律逻辑来对其进行改善,可通过借助对国外法律逻辑的研究来对我国的法律逻辑研究进行完善,让这门学科能够更好的发挥作用,这样才能够得到司法工作者的有效利用。我国的法律逻辑发展必须要与司法实践过程进行结合,除了要符合逻辑性质之外,也要具备法律实质,要避免形式化和抛开逻辑框架。只有法律逻辑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符,才能够满足司法工作人员的需求,这样才可将其称作为法律逻辑。本文首先对于法律逻辑的具体内容进行阐述,同时对于法律逻辑的性质进行分析,最后对于我国法律逻辑的发展方向进行研究。
关键词 : 法律逻辑,内容性质;发展向,
法律逻辑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法律逻辑这门学科有着很强的工具性特征,所以必须通过实践才能够将自身的作用发挥出来,当前我国的法律逻辑需要更多新的理论来进行指导,所以需要积极的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发达国家在法律逻辑方面的研究要远远领先于我们国家,无论是在成果上还是在时间上都在我们之前。通过对国外法律逻辑研究成果的研究,能够从国外研究成果中获取更多的经验,这样才能够在自身遇到瓶颈时找到正确的方向。我国在法律逻辑的研究上不管是从经验角度上来看,还是从时间角度上来看,都处于初始阶段,但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务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理论指导内容,所以应该以国外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来对我国的法律逻辑进行完善,让我国法律逻辑能够成为真正的工具性学科,为广大司法工作人员提供服务。[1]
一、何为法律逻辑
(一)法律与逻辑
要解释法律逻辑,首先要解释法律和逻辑之间的相互关系,法律逻辑这一称谓的出现最早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早期的古希腊城邦民主制由于采用的是公共约法,因而很多诉讼都是通过公开辩论,由陪审团判定谁说的有理,从而决定官司输赢的。[2]而要让自己的主张在法庭辩论上显得有理有据,最为重要的就是理由充分,逻辑清晰,由此而产生了专门研究法庭辩论中怎样让语言理由充分、逻辑清晰的学问,而这就是法律逻辑,这种法庭辩论的方式催生出的逻辑学,也是古希腊逻辑学与哲学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社会化源头。通过观察逻辑学这门学科诞生的源头可以发现,逻辑学从最初产生开始,就跟法律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随着现代法律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法律和逻辑的联系也变得越来越紧密,可以说法律制度的建设,是无法脱离开逻辑学的,同时很多法律问题的研究与判断,逻辑学也是重要的理论基础。可以用这样一种关系概括法律与逻辑二者的相互关系,逻辑学是从形式上判断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法律制度是否合理的重要工具,从形式上合理,有可能成立的法律关系虽然不一定是必然合理或者成立的,但是从形式上都不合理,不成立的法律关系,现实上也是必然不合理和不成立的。因而以逻辑作为形式判断标准,对很多法律问题加以衡量和判断,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范畴,而逻辑在法律中的基础性作用,是其他任何学科都无法取代的。
(二)法律逻辑跟普通逻辑的区别
我国的法律逻辑在最初的学科建立与研究上,遵从的研究模式为“逻辑原理加案例”的模式,也就是在普通逻辑里面添加入法律规范用来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而这样的“法律逻辑”本质上无外乎把普通逻辑学外面罩上一层法律外衣,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逻辑,而是对普通逻辑改头换面加以法律应用的结果,这里面的逻辑原则很多并不是基于法理的,自然这样的法律逻辑也无法有效应用到法律研究或法律实践中。通过很多专家学者的努力,我国的法律逻辑在学科建设上进行了大规模地改进与调整,摒弃了以往对普通逻辑学进行内容添加而进行学科建设的方法,而基于法理,对法律逻辑进行了重新的建设,这使得我国开始真正形成了独立的“法律逻辑学”,也就是形成了学科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学。[3]而怎样才算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逻辑学,这要从法律逻辑所遵循的逻辑规则说起,普通逻辑是研究思维的形式和方法,概念与概念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其所遵循的是逻辑的基本定律。而法律逻辑则需要从法学角度探讨研究逻辑问题,其需要在遵循基本逻辑定律基础上,以法理为基础,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因而其在其属于独立与普通逻辑学以外的一门专门的法律学科。
二、法律逻辑研究内容阐述
所谓法律逻辑就是适用于法律的逻辑,所以在法律逻辑当中最为关心的内容就是法律的推理,从理论角度讲,我们可以将法律推理看作为简单的逻辑运用,以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为前提,以法院的判罚为结论。但从实际角度来看,法律推理十分的复杂,并不是简单的用逻辑三段论就可以进行概括的,首先对法律规范进行寻找的过程就十分困难,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表述的十分清楚,其中的一些条文甚至能够产生多种解释,那么就可能存在规范之间的冲突现象,亦或是存在着法律漏洞,还有一些法律条文内容与法理或者情理相违背。可见法律逻辑并非简单逻辑,当在案件中应用法律来进行判决时,所采用的是一种演绎推理的思维模式,这与普通状况下的演绎推理并不相同,因此法律推理不属于简单的三段论推理,也不属于传统的逻辑推理。[4]与此同时,法律推理中包含了前提条件也存在着多种无法确定的因素,仅仅依靠传统演绎推理是不行的,以命题为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是将法律概念作为中心,法律概念的含义十分复杂,很多外延难以确定,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当需要利用某个法律规范时,如果弄不清楚概念,那么该法律规范是否适用也就无法进行明确。换句话说,如果对概念有着多种理解,那么也就会对法律规范有着多种理解,其适用观点就会产生差异。
除此之外,作为另一个前提的案件事实,在对其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也十分复杂,上文说到了理解法律规范存在着差异,那么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也会存在着各种主观因素,在不同的人眼里,可能会对同一件事产生不同看法,这时就会与价值观产生联系。再者,进行案件事实认定的过程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不同的证据有着不同的证明效力,并且其中很多都是间接性证据,那么如果采用间接性证据来进行推理就更加复杂。以此为基础来进行推理时,多为形似演绎推理,而不是标准推理,所以不可用普通推理规则内容来对其有效性进行判断,如果是对较为疑难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那么只需认为不存在合理怀疑即可推测其成立。因此一些法学家认为事实认定属于概率性质热不是确定的。
最后,在明确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之后,就是进行结论的推出过程,该过程并非简单的逻辑推理,而是包含了实质法律推理和形式法律推理,所谓形式法律推理属于法律内部的世界,而实质法律推理则属于法律外部的世界,法律内部世界是指某规范与案件事实相适用,其中没有任何异议可以直接进行应用。根据这一法律规范即可直接进行结果的判决。法律外部世界是根据现存法律规范无法进行判决,需要找到一个其他的理由,这一理由可能属于道德和社会规范层面,也可能属于政策或法律原则层面,且需要根据法官自身的价值观来进行理由的明确,所以其中包含了十分强烈的主观个人因素。我国最为常用的推理为形式法律推理,其特点在于其中不包含任何其他的非法律因素,也不需要依靠法官来主观性的寻找理由,所以形式法律推理更加的稳定以及可预见,因为其安定性更强所以能够帮助维护司法统一,这对于现代法治社会而言是非常必要的。
三、法律逻辑性质分析
最初很多人觉得法律逻辑本身有着工具性质,而没有阶级性质,具体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种:首先,一些人认为形式逻辑包含了法律逻辑,所以可以将其理解为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中进行应用,所研究的目标都是相同的。其次,一些人认为法律逻辑是理论法法学中的学科内容之一。最后,一些人认为应用逻辑包含了法律逻辑,具体是将逻辑的相关理论运用到法律实践当中,通过逻辑理论来进行法律逻辑的限制,使其能够适应法律的需求,归根究底其并未完全脱离传统逻辑框架。因此通过了这些年来的发展,对法律逻辑性质的定义也发生了变化,即法律逻辑主要是将传统逻辑的相关理论作为基础,从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起到工具的作用。如果从逻辑学的层面上来看,对于法律逻辑进行研究就是对法律领域中的逻辑进行研究,而如果从法学的层面上来看,法律逻辑属于法学中的重要理论内容。因此法律逻辑同时属于逻辑学和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其会侧重于哪个方面呢?首先来看,法律逻辑主要是进行逻辑知识的介绍,并不具备很强的法律性,其中主要的差异就是普通事例变为法律事例,因为将事例变化应用在解释抽象理论的过程中不会对理论本身带来任何影响,也仅仅是对其适用范围进行证明而已,所以其中并不包含足够明显的理论意义,同时也可以通过普通逻辑理论来承担其功能,使其理论视野变得更加广泛。
当前我国在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仍然主要是应用已有的法律逻辑,在法律逻辑当中实际上也包含了非逻辑的成分,一些内容并不符合逻辑性质,人们从自身的思维活动当中找到共同的思维形式,其中的逻辑意义主要由逻辑常项来进行决定。逻辑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是人们可以通过常项逻辑意义来明确变项具体思维的关系,如果必须结合具体思维来对思维形式中的逻辑意义进行明确,那么等于对逻辑进行了取消。在法律逻辑学内容中提到了刑侦逻辑,这一内容当中包含着或然性,不管采用的是法律规范还是案件实施作为前提都不可将其认定为绝对可靠,所以在其结论中就有着很强的推测属性。负责侦查的工作人员通过已知的事实和自身的经验来得出结论,其可靠性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这并不能够定性为思维形式问题,所以不能够将法律逻辑认定为法律或者是逻辑。如果仅仅将法律逻辑定义为形式逻辑以便于应用,那么其无法跳出传统逻辑中的框架,也不能够成为一门学科,所以其并不是形式逻辑的简单应用,法律逻辑同样也不属于某一门法学,以现有逻辑为指导来研究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法官或者律师等相关领域工作人员进行论证判决时所应用的一种技术,也可以称其为一种工具,因此应该将其定义为应用逻辑,而并非形式逻辑。[5]
四、我国法律逻辑发展方向研究
法律逻辑这门学科当中渗透了法律和逻辑这两个学科中的内容,法律逻辑因为本身属于法理学,所以主要研究的是法律中的逻辑问题,但在法律领域中所涉及到的逻辑问题也应该在逻辑学的范畴当中,所以法律既属于法学,也属于逻辑学。同时,法律逻辑兼顾了理性和应用性,从法学层面上来看,法律领域的逻辑问题是法理学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如果从逻辑学的层面上来看,法律领域中的逻辑问题是一般逻辑无法应对的。[6]之所以说法律逻辑中包含了应用性特征,因为其中主要表现了在法律中的逻辑学应用,有着十分明显的实用性价值。从本质上来讲,法律逻辑就是运用逻辑来对法律思维进行研究,所以不能单纯的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进行法律逻辑研究,而是要将法律实质内容加入到其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这个过程中,可积极的学习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通过形式化的方式来对实质法律逻辑进行研究,结合实质辩论的方式来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论证的思路。当然,对于法律逻辑进行研究所采用的方法并非都采用形式化的方式,而是更多采用非形式化的方式,这在司法实践当中非常值得去进行推广和应用。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中的核心所在,知识法律推理和形式法律推理都在其中占据着主要位置,要保持法律的稳定,需要通过形式法律推理来进行保障。很多案件中在查清事实后将其引到法律条文中,通过演绎推理的过程即可获得判决结果,这种推理的方法虽然比较保守,但对保证司法稳定和程序公正有着重要的作用。程序公正是我国当前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很多案件相比于程序而言更加看重的是结果,所以要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形式法律推理是非常重要的。[7]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因为法律规范存在着一定的抽象性、滞后性、模糊性以及复杂性的特征,所以仅采用形式法律推理并不能够彻底解决问题,这时就需要应用到实质法律推理。换句话说,在面对合法与合理之间的矛盾时,因为严格适用法律条文而出现正义缺失的问题,就需要在结合社会利益和道德底线来在合法与合理之间进行协调,从而给予判决结论。这样的结论在依靠法律规范的同时,也依靠了政策、风俗和道德等内容,从而在以法律推理为前提面临困难时,对法律中的漏洞进行填补,达到社会公正的效果。当法官进行判决时,必须为这一结果提供理由,除了体现在论证中之外,也要让其结论符合正义范畴。[8]换句话说,进行实质法律推理,就是对判决的结果进行论证,当出现多方面的利益矛盾时,需要法官去进行权益的最大合理化,并要尽可能的保证政治、社会、经济和法律之间的和谐,这样才能够让人们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实质法律推理同时也是法官在进行审理过程中所需要具备的重要素质,如果只通过形式法律推理来进行案件的审理,那么法官这一职业就失去了意义,只有实质法律推理才能够体现出一名法官的素质。通过应用实质法律推理,能够让判决的结果更加的公平正义,但一定要以使用得当为前提,如果对其进行滥用那么就会产生非常负面的效果,因此在对法官进行自由裁量权的赋予时,应该保持慎重,并要求法官拥有非常好的自我约束能力及意识。另外,要通过制度来对法官进行监督,确保实质法律推理能够向着正确的方向来发展。
法律推理分为形式和实质两种推理方式,并不等于这两者之间相互排斥,通过实践可知这两种推理方式之间存在着重要的联系,仅仅是在法律的适用领域和侧重点上有一定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实质法律推理为主。在刑事法律适用当中因为需要遵循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所以应用的是形式法律推理,在民事法律适用当中,则采用的是实质法律推理,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以形式法律推理为基础来合理的应用实质法律推理,实现两者之间的巧妙结合。当形式法律推理所获得的结果不符合社会实际情况,那么就需要将实质法律推理加入到其中,从而得到能够获得社会认可的结果,作为法官有义务给自己的判决结果一个合理的理由,这样才能够使得判决结果在合理合法的同时,也让当事人心服口服。[9]法律主要追求的并不是发现的逻辑,而是通过合理性而证明的逻辑,所以法律逻辑更多的是要发挥自身的逻辑辩论工具作用,以此为基础来根据司法原则和法院中的论辩以及实际判决结果来进行研究,从而来区分具体论证的好坏或者其他标准,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制定法作为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因此形式法律推理是与法律相适应的主要途径,但如果仅应用形式法律推理,那么也只能够达到形式公平正义,要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发展,必须重视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应用,这样才能够发挥出法律逻辑这一工具在法律服务中的作用。也就是说,必须将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的同时将实质法律推理为辅,这样才能够将法律价值中的合理合法充分的体现出来,对于法治社会来说这才是最为重要的,从而对我国的司法公正公平进行有效的维护。[10]
五、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努力向法制社会的道路迈进,现在,更是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争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而言之,法律逻辑的发展应该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符合司法工作人员的需求作为主要目的,采用多种研究方法来对法律问题进行逻辑探讨,这是我国法律逻辑未来的主要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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