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逻辑是自古以来法律人和法学家都要必备的素质, 也可以说是一种接触法律的人员所必备的常识和技能。就像我们打游戏的时候, 所用的人物有很多必备的必须要用的常用游戏技能, 而操控人物的我们要熟练掌握那些技能的使用方法才能提高致胜的可能性, 法律人和法律学者也同样, 只有熟知并巧妙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法律推理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才能更好的发挥法律的好处和作用, 使法治更好地发展。所以法律逻辑是我们学习法律所必须要关注和训练的重点, 特别是中国学习法律的学生, 更要着重培养合法性的逻辑思维, 要注重事情的对与错、合法与违法, 而不是事情是与非。
关键词:法律逻辑; 逻辑; 法治; 合法性思维; 法律推理;
逻辑学作为一门研究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 具有悠久的历史。而法律逻辑学是一门交叉于法学和逻辑学研究领域的边缘性学科, 它不是法学的一个部门, 而是逻辑应用于法学领域的结果, 准确的说, 它属于思维科学的一个部门。
一、逻辑的观念
逻辑与思维、语言有着密切的纽带关系。思维即思考问题, 是在表象、概念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等认识活动的过程, 是人类特有的一种精神活动。逻辑学研究的是抽象思维, 具有间接性和概括性两大特点, 人们常通过语言来表达自己的思维, 从而显示出自己的逻辑。而交际的前提即在于有逻辑, 有逻辑说出的话才更容易理解, 要想应用语言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和想法并且倾听者同样能准确地明白你所表达的感情和想法, 就需要说话和听话的双方都要有正确的逻辑思维。所以说, 人们说话时表达的不只是感情和想法, 更是自己的思维和逻辑思考方向。逻辑与思维、语言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 逻辑对我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 法律推理离不开逻辑, 没有逻辑的法律推理就像没有生命的布偶, 就像一篇没有意义的流水账, 没有真正实际的含义。逻辑对法律推理起到的作用是其他东西无法取代的。首先, 逻辑是法官进行法律推理、得出关于具体案件的结论的重要工具, 只要前提能够确定下来, 逻辑就能帮助法官从已知的条件中加工出合理的结论。其次, 逻辑是实现法律推理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在司法领域, 人们追求法律后果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即同样的案件事实应当产生同样的法律后果, 而不是因法官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判决。所以在同一法律规定明确且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 法官通过正确的逻辑便可判决出明确的结论;而在同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案件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 虽然法官不能单单依靠自身逻辑来判断结论, 但是毋庸置疑的是逻辑依然会起到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逻辑对法治的影响
一直以来, 中国法律人关心更多的往往不是某件事情对与错、合法与违法的问题, 而是某件事情在某种价值观念下的是与非的问题。因此, 我们往往重视的是对某件事情在是非观念指导之下的法外之理与法内之理相结合的探讨, 即在我国盛行的结果决定论的思维, 而不是以逻辑为基础的合法性思维。在现代的法治社会, 我们必须要明白法律逻辑的存在是合理的。正如洛文杰所说, 许多人都会承认自己不够英俊漂亮, 许多人也都会承认自己不够强壮, 但没有人会承认自己不合逻辑;人们或许会抱怨自己的记忆力, 但绝不抱怨自己的判断力。这说明人们都有自己的想法和逻辑思维, 而当人们进行法律推理时他们的逻辑思维体现得便更加明显, 很多时候会出现“矛盾”的现象, 但合理性的逻辑思维总会带人们找到结论和答案,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逻辑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对国家和社会而言, 法治是尤为重要的,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法律和逻辑的存在就是为了实现法治的基础。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司法工作, 都离不开逻辑这一工具。所以, 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 有严密的逻辑思维非常重要, 他们的工作处处离不开“理”这个字。首先, 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要有条理。因为对于刑事侦查、审案判决、起诉辩护等一系列司法工作实践, 司法工作人员都应该具有利用法律逻辑来判断某件事情对与错、合法与违法的能力和以逻辑为基础的合法性思维, 思维要有条理性和严密性, 不能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其次, 司法工作人员要会说理。只是头脑思维有条理但说不出来道理是绝对行不通的。无论是撰写任何起诉书、辩护词、法律文书, 还是分析案情或作出判决, 司法工作人员都要做到言之有理, 持之有效, 说理充分, 论证周密, 才能更令人信服地以理服人, 使更多的人崇尚法治。最后便是能推理。司法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推理能力, 要勤于动脑, 任何案件的侦破和审理都离不开逻辑思维, 都需要进行逻辑推理, 从而摸清案情、侦破案件, 实现法治。
要想减少破案成本、提高破案效率、提高诉讼成功率、使审判更加公正, 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合理的运用严密的逻辑思维进行一系列法律活动, 从而更好地为国家、社会工作和服务。
由此上看来, 遵守逻辑是法律形式主义的要求, 拥有牢固的法律逻辑基础和对逻辑给予应受的重视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对逻辑规则的尊重是在思维方式上实现法治的关键, 只有保持对逻辑规则的充分的尊重, 法治原则、法律规则才能更有可能长存而不被终止。
参考文献
[1]关老健.法理逻辑基础[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5.
[2]张志成.逻辑思维与司法实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