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的道路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是当今世界各国都要面对的一个残酷现实,怎样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各国政府、各相关组织都在考虑的问题。自从汽车诞生一百多年来,道路交通运输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给人类生命安全带来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的。
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自从汽车诞生以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人数超过了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死亡人数的总和。
[1]随着科技的发展,机动车的性能及相关的硬件越来越趋于完善,据公安部交管局每年统计,事故发生的原因百分之九十以上是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如何提高驾驶人的驾驶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是减少交通事故的治本措施。所以,应对交通参与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
第一,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要建立法治国家,关键是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只有提高全民族的现代法律意识,才能最终建成法治国家。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的根本途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机动车的发展已经走上了快车道,而我国只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的科目一考试中有关于交通安全法律知识的内容,机动车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就没有类似的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只有制度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才能使所有的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第三,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治本之策。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布的每年道路交通事故原因分析,90% 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交通违法行为引起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能有效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文明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和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从根本上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诱发因素,实现预防和控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目的。
第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核心内容。通过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促使各级党政机关,各有关组织、单位认清交通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把思想统一到交通安全这一根本目的上来,明确各自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增强共同促进交通安全的自觉性,推动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建立。
二、当前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律建设上有不尽人意的地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6 条共 5 款分别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管理的主体、内部单位、特殊行业等都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但全文没有设定不尽义务的处罚措施。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社会中,有句法谚是“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这是从权利角度讲的,如果换一个角度,从义务角度讲,这句话就变成了“没有制裁就没有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安全宣传教育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完善责任,体现法律的完整性。此法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依据,应在法律条文中或配套的实施细则中体现出奖惩的条款和内容,以促使各有关主体更好地履行义务,也为监督主体提供执法依据。
( 二) 宣传教育工作没有系统性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子系统共同作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 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单位、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等都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但现实情况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没有长期的计划,没有长效机制,各部门组织间各自为政,既没协调,也无分工,更没有侧重,需要的时候就做做表面文章,抓一阵子,完全是三天打鱼,两天晒网,成效不大。
( 三) 宣传教育工作形不成合力
道路交通管理四要素是“人、车、路、交通环境”,其按现有管理体制分属于不同系统和部门,各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有关的事项,虽不同程度的都有安全教育的内容,但由于没有合理的规划和协调,形成不了合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 四) 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创新性不足
由于教育的对象千差万别,接受能力相差很大,如果宣传教育没有针对性,不会有好的效果。我们现行的教育方式就是贴贴标语、挂挂横幅、插播公益广告等,很多还是几十年前的做法,没有根据现有交通参与者的职业、年龄等有针对性地采取宣传教育措施,没有利用多媒体等各种现代手段形成平台来强化视听效果,固化宣传教育成果。
三、改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思考
( 一) 完善立法
第一,明确各相关主体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之一是各项事务有法可依。国家应尽快出台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法规,在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职责的同时,更要明确不尽义务的后果,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主体依法进行处罚,强化责任追究制度。[2]
第二,明确各主体应如何落实督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 条规定各主体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但对这项工作没有规定具体主管部门。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业务之一,但是要让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社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难度可想而知。交通管理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一个部门,要其领导政府别的部门和全社会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现有的体制下,显然不现实,效果也可想而知。国家应在各级政府都建立负责交通安全的管理机构,协调各部门关系,全面、有计划地推进交通安全建设。
( 二) 建立完善的宣传教育系统
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是相互作用的各个组成部分的统一体,其功能大于各子系统之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对象是每个交通参与者,也就是全社会的人都是宣传教育的受众,宣传教育的主体也不是单一的,面对这一复杂的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完善的教育系统才能应对。
第一,制定切实可行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国家应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中长期规划,把其作为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个宣传教育的主体根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性质、行业特点等制定计划,使之落到实处。
第二,各主体协同,共同发力,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社会化之路。各主体要在统一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组织的作用,逐级逐层建立起责任制,让每个人都意识到自己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和义务,重要的是管理目标要分解细化,做到奖惩分明,责任明确。
第三,建立一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专业化的队伍。规划制定后,宣传教育效果的好坏和具体宣传教育的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很大关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要求从业人员要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最重要的是要有为交通安全奉献的品质。有关部门要对宣传教育人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待遇,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 三) 创新教育模式
第一,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工具。媒体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受众面比较广,在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上要与新闻媒体结合起来,全天候、多层次、反复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据说日本的电台和电视台在每晚的黄金时段都播报本地区的交通要闻及相应的交通安全信息。
第二,要因材施教。交通参与者存在着年龄、职业、文化程度等等方面的不同,只用一种方法教育,结果肯定不尽如人意。一定要实施差异化、针对性教育。根据不同的交通参与者,采用不同的形式进行不同内容的教育。
总之,在所有交通参与者中形成以人为本、尊重生命、依法管理、安全第一的理念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目的所在,也是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全社会重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才能营造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参 考 文 献]
[1]张鹏辉. 道路交通事故规律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D]. 合肥: 合肥工业大学,2008.
[2]黄文松. 关于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思考[J].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 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