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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对大学生法律素质影响的原因及应对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11-13 共3381字
论文摘要

  依法治国,不仅是我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政策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而且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策略.实行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不断提高国家普通公民的自觉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同时,国家公民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国家利益,并且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1].广大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的进程,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以顺利实施,公民的法律素质是其前提和保障.

  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需要我们全面、正确的理解法律,尤其应了解法律与人情的关系.如果不能正确的理解法律与人情的关系.会使人们走向误区,把严肃、公正和严格的法律制度,看成带有浓厚人情的"人治",这也是中国旧时代法律传统观念的一大特色.大中专院校学生,基本上是刚走出中学校门又进大、中专院校校门的学生,是没有社会经验的人,是由学生向社会人过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也是他们法律素质形成的重要时期.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建设,有时跟不上社会经济形势的快速发展,滞后于时代,容易使大、中专院校在校生的法律观念混淆,影响到他们的法律素质的提高.但他们毕业后,就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成为社会公民中的一员,即已成为社会的人,所以说大中专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也是全体公民法律素质提高的一个重要方面.下面,来谈谈人情对大中专院校学生法律素质的影响.

    1. 情对法律素质影响的原因

  1.1 传统观念的影响

  从人性上来说 , 我国古代"三字经"中就有"人之初,性本善"的词句.就是说:每一个人一出生,是善良和美好的.持此类中国传统观念的人观点的人出了问题,触犯了法律.往往不是从自身的法律观念上寻找原因,而是从客观人性上为自己找托词.如现在的腐败现象较多,就是很多腐败分子,把腐败的原因,归咎到社会不良风气和客观环境,不从自己主观和法律素质方面找原因,而是强调身不由己,自觉不自觉地陷入贪污受贿罪的行为当中,甚至导致成为集体腐败,而且这种思想在我国部分人中非常泛滥-客观腐败论.从根本上来说这是提高全国公民法律素质问题.只要提高了法律素质,看问题就都能抱着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腐败现象也会随之减少.

  从人情上来说,自古历来的中国传统礼仪和三纲五常对中国人影响深远,君臣,父子,兄弟等等社会关系被赋予传统定义,这种传统伦常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影响着对人们的法制观念和人情观念.宋代包拯大义灭亲,更是家喻户晓 , 以上等实例都是实出个人作用,以人情为主,(包括压制亲情)法治为辅,变相贬低了法律制度的作用.传统的观念对于提高我国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起到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从人生观来说,古代中国提倡的是个人应具有的公而忘私,为社会牺牲小我的道德品质,但是很少讲封建社会例法也就是法制.这种长久深远的强调人们的个人品德作用,对于促进大中专院校学生提高法律素质同时形成法律意识是起不到促进作用的.因为没有制度化,法制化的东西,仅凭人的直觉是分不清"公与私"的.

  尤其是分不开"大公和小公",而"小公"的危害后果是-小团体主义和集体腐败的温床.某些时候,小团体利益是"公",当小团体和部门的利益(小公)无限膨胀时,对国家和人民来说就是犯罪--如单位犯罪.

  大义灭亲的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传统思想在作怪,常常以神化了的个人来替代法律.对社会中各种丑恶腐败现象,不能从法律和法制角度上来看待社会腐败现象,却在等待当代包青天的出现,好象没有包青天那样大义灭亲的法官,法律制度就无法执行似的.导至有些人违法犯罪之后,不从法律制度上找原因,而是从执法人身上找原因.某些违法犯罪分子,触犯了法律受到了制裁,却总是在有没有包青天式的"法官"上找原因.以至于有些犯罪之人,到临死之前,悲哀道:"当初怎么没有人管我".

  1.2 社会环境的影响

  电影、电视剧,小说、报刊和杂志以及互连网等媒体们影响.当今鱼龙混杂光鲜交错的娱乐圈里,新闻记者,小说家,剧作家,导演等等艺术作品创作者的法律素质层次不齐.这种良莠不齐的影视作品新闻报道一经传播,对于心智发育相对不完全的大中专院校学生来说,难免会对其产生负面影响.

  官员清廉与否的影响,由于我国有些地区政务透明程度低和公示制度的缺少,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低,造成部分学大中专院校生遵法守法的意识下降,也是部分大中专院校生把法律制度人情化和人性化的重要原因,同时在心理上把制度化的法律分成两种情况.一是所谓"清官"执法,就举手欢迎和执行,二是贪官(他个人认为的"贪官")执法,就不执行和遵守.

  现在一些地区出现集体抗法的现象,就是与此观念有很大的关系.所以提高学生大中专院校的法律素质,关键应使其知法、懂法,尤其是遵法和守法的意识,这样才能避免集体抗法现象的产生.以上的社会现象,都是不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制度.却把法律制度,看成是由"清官"或"贪官"执法,带有浓厚的人情味的法律制度了.

  尤其是在广大农村,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教育落后,持此类观点人是大有人在.以上观点对于提高我国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非常有害.

  校园文化的影响,校园也是社会的一部分,所以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的影响,也必将影响学校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学校的校园文化与环境也必然影响着学生的法律素质.包括教学环境以及教师的法律素质的高低等因素.如学校社会网吧的管理制度的混乱使网吧成为引诱学生犯罪的温床.另外大部分大中专院校的专业都是非法律系的专业,在公共课的设置中法律课程只是公选课,内容少也笼统,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法律知识事实上特别欠缺.在学生中缺乏法律与心理学方面的教育;人情与法律关系方面的教育.马加爵事件的发生与他在初、高中及大学阶段缺乏这方面教育有关.

  2. 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2.1 法里有情-法中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

  提高学大中专院校生的法律素质,依法治国,不能片面的讲法不容情,还应该说法里有情,虽然法律里有关于人情方面的规定.如 : 我国的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应用;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关于经济赔偿中的应用[2];《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在邻里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规定;中共中央纪律委员关于直系亲属不能在同一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和其他要职的规定;法律也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两个人以上,防止一人出现人情问题.以上都说明,我国的法律规定当中有很多关于考虑到人情方面的规定,简单说叫法里有情.因此,需要我们更应注重人情和法律的关系,了解人情对法律的影响和作用,以提高大中、专院校学生法律素质.

  2.2 提倡严格执法

  执法时要严格依法办事,不询私情.我们需法不容情(包括大义灭亲).但是,我们不能大力提倡大义灭亲的行为,因为法律已经有了规定,如:回避制度…….

  而且大义灭亲的行为,对于提高大中专院校学生法律素质效果非常不好.当有自己亲属犯罪时,你自己亲自执法时,可能会出现亲情受损,即使你秉公执法,一些法律素质不高人,可能还会认为你在询私情,(这是中国传统人情观念在做怪),有损自己的名声.同时即使你不秉公执法,做出了大义灭亲的行为;但首先自己也违反了法律,违反法律回避制度和包庇犯罪两个方面.把严格执法和大义灭亲并列的思想是要不得的,把大义灭亲看成严格执法的前提也是错误的,容易给大中专院校学生造成一种错觉,好象是只有大义灭亲的人才能是严格执法的.所以我们要大力宣传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理解法中有情,情在法中.

  2.3严格执法的同时也遵守法律有关人情方面规定,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公正性

  在执法时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包括遵守回避制度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等.与此同时也遵守法律有关人情方面规定,使自己的亲情和友情都可以维护的同时体现法律制度人情化的一面,将人情的因素通过法律降到了最低点,在做到法不容情的同时,又做到了法里有情,才是真正的法不容情.我们在宣传法不容情、严格依法办事的同时,还应宣传法里有情,(回避制度等关于人情方面的法律规定).应该坚持严格执法抛弃绝情化执法,做到即维护了法律尊严,又维护了自己的亲情, 这样我国法律制度化才能健康地发展.

  我们相信随着"以人为本" 新理念的提出 , 关于人和人情方面的各种规定 ,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会越来越多的;使人情和法律关系会逐渐走向正轨;我国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法律素质会得到更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民主化进程,会得到更快的发展;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未的挑战.

  参考文献 :

  [1] 魏丽丽 . 诊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探讨 [J].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1(03)

  [2] 王霞 . 高校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思考 [J]. 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9(18)

  [3] 邓卫卫 , 巴一 . 改革法学教育模式 引进法律诊所教育[J]. 中国校外教育 .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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