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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分析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董淑平
发布于:2020-03-17 共3349字

  摘要:我国古代的思想高度发展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文化繁荣、言论自由,在加上各国管理方式不同,为多种学说和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壮观盛况,其中以儒、道、法三家为首,形成了关于法律思想的争论与学派。经过无数的争论与研究,儒、道、法三家各自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思想,对古代各国的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同时对于现代法治的创立和实施也有极高的参考价值。本文将通过对比分析儒、道、法三家,总结中国古代关于法律的思想对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古代思想,现代政治,法律思想,儒道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论文

  随着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在改进和创新,现代的法治建设工作也在不断的改良和创新。然而近期法治的发展却陷入了低谷,实践与预设不相符、预期效果难以达标等问题使法治的改革难以进行。但是法治不同于其它领域,是时时刻刻渗透于民众生活之中的,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进行改革,并且要求改革创新要高速度、成效好。正是因为这样,法治的改革显得至关重要,在向前展望停滞的时候,不如回顾总结前人的经验,对法治的改革和法律发展的方向都有深刻的指导。

  一、现代中国法治发展的“瓶颈”及面对的问题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治建设工作中,许多法律是直接在国外已成文法律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和改编的,其实本质上就是“移植”了国外的法律,这就导致了中国法律在发展的过程中变得越来越不接地气,许多法律条款越来越难实现。由于法律条款难以实现,架空的法律对实际的法治建设没有实质上的作用,就导致现代法治建设逐渐进入瓶颈期。所以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重点是要对现行法律进行筛查,在移植的法律中选取适合中国的法律,摒弃不恰当的法律,这是任务量较大的工作却也是现代法治建设向前发展的必要部分。

  需要对国外的法律进行筛查,主要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和实际国情不同,在看待法律问题的角度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上不会完全一致。像按照外国的法律思想,在事件的审理中,法官应该是绝对中立地审判而不主动参与案件,以保证对案件审理的绝对公正。而在中国的法院,尤其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基层地方法官,并不是带着假发拿着法锤,法袍扣得严丝合缝,微闭双目高高在上,而是素身深入案件的方方面面,对事件进行全面完整的了解再作出审判,有时“炕上开庭”的情况也会发生。中国基层法院的作为可能在外国的法律角度看来是另类,是不可取的,但是在中国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背景下就显得合情合理。所以,法律法规的制定,法治的建设一定要依照政治体系和发展模式,与其达到完美融合,才能真正的使法治建设得到发展。

  二、儒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指导意义

  儒家是学说传播最为广泛的一家,以孔子、孟子、荀子等人为代表,儒家学说倡导的是以“仁”为本,讲求“仁和”。虽然儒家学说重点在于仁和,但是并不否认法治的重要和发展,孔子主张“宽猛相济”、“以德去刑”,他虽然不主张用刑和责罚,但是他倡导依靠德礼教化去感化那些犯下过错和心性恶劣的人,归结起来还是主张以“礼”服人。继孔子之后,儒家学说的又一代表人物孟子,对孔子“仁政”的思想进行了延伸和发展,孟子强调在法治建设中人民起到最关键的作用,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的理论,为后续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思路。儒家学说在后期还有一个代表人物,是董仲舒。它主张国家管理者要依照德行而不是依赖刑罚。治国和法治唯有以品德出发进行发展,才会得到上天的庇护。如果不遵循品德的发展,上天先会以怪异之状警醒君主,如若再不及时改正,则会酿成天灾人祸。

  由此可见,儒家学说主要主张以多种规则作为准绳来维持社会秩序,而在多种准则中,道德品行、礼义廉耻、法律法规和君主政令是最重要的部分,而重中之重的,应是道德。一切的发展和约束都应该以道德为基准线,但是同时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使人信服。总结起来,儒家的思想应该是:法律要兼顾人情与理性,但是要以道德的准则为首要基准点。

  三、道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指导意义

  道家学说的思想以老子和庄周为主要代表,主张的是以“无为而治”为核心的思想,在政治法律上向往的是“小国寡民”的环境。老子在法治建设上的学说是“道法自然”,他认为规束万物的有自然发展的规律和准则,不应该用人为的定法来扰乱自然的调节。庄周则更是认为不应该采取任何的法律手段,其主张的是绝对的自由和绝对的“无为”。

  在道家的观点里,世间万物都有自己存在的理由,生存下来也都具有一定的准则和约束,万物同为一个标准和起点,不应该对其划分高低主次,也不应该强行加以尊卑。人在自然之中也只是渺小的个体,应该尊重大自然的智慧,而不是妄图去改变自然。

  由此看来,道家在法律上的相关理论其实是不具备可行性的,如果摒弃一切法律法规,那社会将会倒退,完全自由和地位绝对平等的社会是不可能真实存在的,人类作为依群而居的群居生物,在生活和生存方面必然要有首领作为引导,有首领就必然会有规章法律,无为而治和万物自然是根本不可能的。

  四、法家思想对现代法治的指导意义

  法家是历朝历代众多政治家、军事家的思想总结,主要理念是“依法治国”,将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发展的最高框架,法治建设认定是国家发展最重要的阶段。代表人物是春秋时期的商鞅和战国末期的韩非。法家的思想学说主张将全国的管理归于君主,君主要一人凭借着威信和刑罚来号令全国,对于那些可能起义或者威胁其治国的人要全部斩杀,以绝后患。

  商鞅的理论是不同的时代应该遵循不同的治国理念,使用不同的治国手法。他曾指出,春秋时期的社会不同于先前的王朝,春秋各国的社会已经不再安定祥和,而是一个“乱世”,民心堕落、官不谋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内清腐败、外展国疆,才能打破动荡的时局,使国家真正的焕然一新。

  韩非子在总体理论上对商鞅的学说进行了继承和发展,他认为依靠智慧竞争和道德约束的时代已经不复存在了,儒、法的思想不具有实际操作性,在时代变迁,社会历史变化的情况下,治国方式也应该发生相应的变化和发展,治理国家应该依靠法律法规的绝对性,在治国之路上不断寻找良策,做到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和发展。

  综合来看,法家学派的学说是最现实主义的,在春秋战国那个动荡的时代背景下,法家对于社会的观察最为灵敏准确,认知也最为细致深刻,所以他们提出的理论对当时社会最为有效。所以,依现实而行,以“法治”救国救世也成了法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中国古代思想法律思想的理论总结与延伸

  中华民族的文化绵延五千年而不绝,伴随中华民族文化不断发展的,还有法律理论的逐渐架构和庞大,仅仅从儒、道、法三家的理论就可以看出来,中国的法律理论和思想是丰富且都具有内涵和实际意义的。然而,中华民族的法律法规在近代的发展中逐渐被淡漠和忽视,社会的快速发展必然会遗忘什么,而中国在一定程度上遗忘了法律。

  近年来,强制拆迁和中国式过马路以及“老人倒地扶不扶”等现象,从道德问题逐渐升华为法律的认知,国家在发展中开始注意法治建设,开始关注国家绵延发展的法律历史,开始逐渐的总结和研究前人的发展经验,并将其利用于现行的法律制度。

  然而在法律思维的融合上,还存在一个关键的问题,“死刑”。古代的刑罚最重归结于死刑,“杀人偿命”的观点也根深蒂固于国人的脑海,而现行的国际法律要求对死刑的废除呼声越来越高,讲求在高度发展的社会要对死刑进行合理的分析和规模划分,把控死刑的应用范围和方式方法。

  结束语

  中国古代时期各家的法律思想对如今的法治建设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但是由于政治制度和社会格局的不同,现代法治建设进行时不能照搬古代的法律条规,需要吸取借鉴经验,有时候需要对古代的法律思想进行升华和类比总结。只有真正弄清楚古代法律思想的本质,才能将其应用于当代的法治建设,将当代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为社会整体的进步和新时代的持续向前提供保障。同时只有从古代法律思想中提取到最纯粹的精华并应用于现代法治,才能切实做到法律立足于百姓,服务于百姓,为民众的发展做好保护措施,实现法律存在的根本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淑满,申维娜.浅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7(27):93.
  [2]刘凤涛.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影响———以“儒、道、法”法律思想的不同为视角[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35(05):110-112.
  [3]秦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现代转换[D].西南大学,2013.
  [4]左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D].上海师范大学,2013.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
原文出处:董淑平.浅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9(36):24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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